一、建立与企业发展相匹配的政府级关系[1]
1.了解宏观政策,不干垃圾事业
如果你不幸从事着的产业是一项危险产业,那就太可怕了;当然,更可怕的是,你居然还不知道。
近几年来,仅仅是食品行业,就发生了好几起这样的案件。
(1)保健食品行业死而复生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颁布实行。食品安全这个烂摊子终于有了个管理的依据和说法。
与大多数人静等这个法律出台的过程不同,有一批人却白天吃不香,晚上睡不着。这就是保健品行业。
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在官方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稿,其中明确了一条:《食品安全法》就是用来替代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
代替就代替,不就换两字嘛,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也无所谓。大家也都这么想。但问题是,《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虽说字不多,但保健食品就名正言顺了,并因此产生了1996年卫生部发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有了这些法律法规,不管保健食品行业多遭人恨,不管有多少老鼠屎,行业总是可以骄傲地说:我们行业,也是有身份证的行业。
这下可好,《食品安全法》将这一条删了,这么多年来在行业里打拼的人,全都成了黑户。最不干的是谁呀?一是保健协会,这不是砸人饭碗吗?还有谁?安利。一年卖那么多钱,那么多直销人,这怎么消化?
这变故一出,用当时媒体的说法:引发了中国保健食品行业的巨大震荡。
安利坐不住了,拉了黄金搭档和养生堂等一百多个难兄难弟,联名上书国务院总理和全国人大立法机构,要求在《食品安全法》中加入保健食品内容。
5月11日,中国保健协会主办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座谈会也在保利大厦召开。笔者也有幸参会,并奉命负责媒体传播。
功夫不负有心人。
在最终发布的《食品安全法》中,终于还了保健食品一个身份。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虽说是严管吧,也比没命强啊。
在这个事件中,行业企业做对了几件事情:
第一,大难临头,牵手应对。这时候,平时因为市场纠纷,你扯一下我后腿、我骂一句娘的恩怨情仇,全都得放下了,不放下,结果肯定是,都得死。
第二,行业的事,高个的出头。天塌下来,得高个子的顶着。
第三,行业龙头企业平时的政府关系功课做得还是不错的,能在这决定生死关头,找得到人,说得上话。
(2)保健食品的去审批化
《食品安全法》最后给保健食品行业留了一条命,行业里一派繁荣景象。但是,主要矛盾解决了,次要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
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办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本来也是要与《食品安全法》一起出台的,但因为争议过多,工作进度缓慢,没有赶上。这一没赶上,就至少落后了两年。但在对新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关切中,有一个核心问题,再次被提了出来:审批还是不审批(备案)?这是个问题。
客观地讲,在我们国家现阶段,保健食品完全去审批化,不仅不现实,还会有管理上的极大风险。但反过来讲,如果一味死守审批,那么又会造成行业一如既往的僵死和不敢创新。
用一些强烈反对审批的专家的话来说,审批就是一个劳民伤财的形式,既占用大量的行政资源,进行大量的重复检测,又动用大量的专家资源,进行重复或非专业的审评。对企业来说,为此付出的代价就更大了:一是时间成本,批一个号下来,最快也得一年以上;二是资金投入,几十万元一个号,即使能顺利批下来,如果产品多,批个百儿八十个号,也得好几千万的投入(当然,能不能批得下来,还是个问题)。
对消费者来说,其实也暗藏极大风险。
企业为减少风险,大家都拿“容易过”的产品去审批,给消费者带来的第一个风险是:产品不创新,说是批了一万多个产品,吃来吃去一回事。更大的风险是,拿去审批的是一个产品,回来生产的是另一个产品。
一句话,有的产品,比如大豆蛋白、磷脂、异黄酮等,已经研究得很透彻很明白了,如果是单方,你还批了一个又一个,有什么意义?
说这些都没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严格管理保健食品。
但是,企业在行动。
NBTY是美国最大的膳食补充剂企业。它的两大招牌产品,一是给专业健身运动员补充能量的“美瑞克斯”,一是给普通人补充营养的“自然之宝”。因为来中国比较晚,所以知道这个品牌的人还比较少。
NBTY引以为豪的一件事,跑到中国来后却变成了最大的痛苦:它有数千种产品系列,引入中国的已经达到300种以上,还在继续大量地引入,但现实是它得一种种地去审批,批完时钱也花光了,岁月也老了。
它有强烈的改变的欲望。当然,与它有相同或类似欲望的企业,不在少数,包括安利、天狮等国内或外资的大批直销企业。基本上,凡是产品线长的企业,都有此欲望。
有行动的欲望才是欲望。
受NBTY委托,我们尝试与相关机构沟通。
长话短说,我们一共做了三件事:
第一,向支持逐渐从审批向备案制过渡的专家陈情,特别是参与保健食品评审的核心机构的权威专家,争取他们同情,并召开小型沙龙,收集有利信息和证据。
第二,振臂一呼,联合相关行业机构,约请三十余家企业联名上书,呼吁有条件的品种,部分改为备案制。
第三,向影响力大的媒体提出有理、有利、有节的呼吁,争取媒体理解和同情。
事情的结果是,据可靠的乡间小道消息,尚未出台的《保健食品监管条例》里,已经吸纳了三级跳(审批、过渡、备案)的部分产品只须备案的思路。
这件事情给我带来的最大的启示是:多难的事情都不可怕,只要你想干。
(3)过氧化氢被食品添加剂除名
过氧化氢大家可能不熟悉,但它的小名大家都比较熟悉,而且不喜欢:双氧水。
大家可能还不知道的一件事是:在2011年6月20日前,过氧化氢是货真价实的食品添加剂(助剂)。而在此之后,不再是了。
在这里,我不想花宝贵的时间去替双氧水正名,但我想说的是,双氧水被一些人用于漂白,并不是双氧水的本意。就像有人拿菜刀砍人,也不能把罪过全算在刀身上一样。作为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消毒类产品,在高温灭菌奶的利乐包装消毒中,双氧水几乎是必不可少的。
从1996年开始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1996)里,过氧化氢就一直没有缺席。但这一下,说没就没了,一个行业傻掉了。
没有最傻,只有更傻。更傻的是,在此之前,行业的几个龙头企业,根本就不知道。2011年5月13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2011)正式颁布,6月20日起就要执行,几个生产过氧化氢的企业随便翻了翻,本以为在熟悉的地方,照例会出现过氧化氢的名字,结果:没有。
不会是弄错了吧?他们这才想起,去看看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什么?也没有。那就是说,真没有了。不会吧?真会。
2011年5月18日,我在上海参加一个行业峰会,下午有一个演讲。17日下午,我刚到上海,在从机场到会场的路上,双氧水行业的龙头企业、国内唯一的食品级双氧水生产企业--浙江精欣化工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汪永超辗转打来电话,说:“董总啊,不得了了,行业灭顶之灾呀。”
汪总是个执行力很强的人,非得18日上午从杭州过来拜访我。
一听之下,其实汪总是个思路很清晰的人,可惜眼界不够开阔。
简单概括起来,过氧化氢跟食品添加剂的缘分如下:1996年《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1996)颁布时,过氧化氢作为助剂被列入,但一直是工业级;1999年,国内研发生产食品级双氧水成功;2005年提出制定《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GB 22216-2008),2008年颁行,2009年开始实施;2011年5月13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2011)中,过氧化氢已被从助剂名单中删除。
在这个过程中,汪总和他的精欣化工充当了什么角色呢?
第一,食品级过氧化氢是汪总牵头的精欣化工公司团队研制的。
第二,《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GB 22216-2008)国家标准制定中,精欣化工公司是第一起草单位。
简单点说吧,汪总和精欣化工公司代表行业的科研和标准水平,成为食品级过氧化氢的代名词。用汪总自己的话说:我们几乎没有专职的销售人员,客户都是冲着我们的江湖地位来的。
可是,这下,全玩完了。食品级过氧化氢不仅不再成为客户选择的依据,而且成为绊脚石。一些客户听说马上不能用了,纷纷要求退货。汪总满脸就写着一个字:愁。
其实,前后花了一年多时间,到了2011年4月,精欣化工才刚拿到省质监部门的生产许可证。本以为万事大吉了呢,结果又杀出这么个变数。
痛苦是挡不住的,但痛苦不解决问题,所以能忍则忍吧。我们讨论一个上午,汪总完全同意了我提供的思路:
第一,根据高温灭菌奶包装不可能不使用过氧化氢的客观实际,进一步了解新颁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2011)标准实施情况,看有没有可能争取设置过渡期。
第二,了解行业其他企业,看看它们是怎么应对的--这些企业不太能沾上食品级过氧化氢的光,因此可能受的损失也没这么大。
第三,看清产品序列被取消而且恢复可能性微乎其微的客观实际,积极和各方沟通,探寻新的最简便易行的思路。
第四,即使被迫转向其他领域,标准引导市场的思路是绝对没错的,该坚持还必须坚持。
第五,学有余力的时候,了解一下为什么会被取消。
通过回京后走访相关部门和专家,以及汪总后来也来京了解的情况,我们及时安排了“做好过渡期的工作衔接,全面向消毒领域转型”的工作安排。如今,精欣化工已经在市场和客户基本没有损失的情况下,在新的消毒领域,阔步前进。
最后汪总欣慰地说:“经过这一折腾,我们反倒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
汪总走出了一条很好的企业经营之路、蓝海战略之路、标准之路,很生动地诠释了“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做产品”的道理,他甚至更深入地理解和运用了“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的精髓。可惜,他做得还不够好,他忽略了一个更重要的工作:政府关系。
政府关系不是和政府吃吃喝喝,不是请客送礼,也不是拍马屁。政府关系是通过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长期、及时、有效的沟通,获得各种信息和服务的公共关系工作。注意这里的一些要素,没有约定沟通的方式,有条件的企业,尽可能设置相关的机构和专人负责,才可能达到“长期”、特别是“及时”、“有效”沟通的目的。
政府关系的目的就是信息和服务,当然包括各种政策信息、项目信息,特别是像管理条例、法规、政策、标准这样事关企业产品生死的信息。
可以说,对于政府关系的公关,绝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中间产品企业和规模较小的企业,做得是远远不够的,甚至完全忽略。只是,它们可能还没赶上这无妄之灾。
【总结】以上三个事例,深刻地教育着我们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的总经理们:
第一,不重视政府关系,就可能受损失,而且可能还是不能承受的重大损失。因此,省吃俭用也得关注政府关系,至少要参加个行业协会,定期获得一些信息通报,这总比两眼一抹黑强。
第二,总体上说起来,国际品牌更有行业公益精神,对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事,更关心、更敏感、更愿意投入,这可能是因为它们在行业里的“股份”比较大,受益更多。并且,谁主张,谁举证,谁付出,谁获得,它们做得多,肯定也更合算。因此,国内企业一定要争取更多地参与到行业中去,不要以为投入都是白扔,话语权值钱,和政府部门搞好关系,也值钱。
第三,没有一劳永逸的工作,政府关系要坚持不懈地进行持续公关。这是因为,政策是随时变化的,而信息变得更快,说不定哪块信息板砖掉下来就会砸到自己。
第四,要找对门路。政府部门很多,包括国家级的、省级的、市级的,不可能相不相关都去跑,要分清主次,自己实在搞不懂或跑不过来,可以委托专业人士代管,这可能比自己跑来跑去还省钱。
2要争当行业的班干部
三聚氰胺事件以后,乳业的安全和质量问题,史无前例地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也责成卫生部牵头,全面清理、修订乳品行业标准体系。
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却充满了乳品行业企业的努力。因为,能参与标准的制定,特别是关键标准的制定,将让企业在竞争中占有先机,至少不吃亏。
结果是,蒙牛参与起草了《巴氏杀菌乳安全标准》和《灭菌乳安全标准》,而伊利参与起草了《生鲜乳安全标准》,光明参与了《酸奶安全标准》。
说起来,按行业的排名,三巨头参与标准的制定,也名正言顺。但是,再想想三聚氰胺时的优等生们,包括三元和黑龙江系的企业,都靠了边,所以还是觉得,政府公关用心做,才会有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