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安全责任意识的树立
我们党的最终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论是过去革命的胜利还是现在的现代化建设的成功,都离不开广大的人民群众。因此,这向我们的广大公务员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他们必须尽职尽责地工作,必须在中国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环境中,有更加强烈的责任感,保障人民的幸福平安。
安全责任大于天,安全管理对于公务员而言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它是检验公务员对于为人民服务理念的执行力的试金石。只有把安全责任落实了,把事情办好了,老百姓才会满意,政府才会取得公信力,也才会更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如果做事不讲求实际效果,只注重形式主义,就只能说明他们缺乏责任意识,这是对老百姓的轻视,所以也会得到老百姓轻视的回应。
近些年来我们的国家发生了许多大的灾难,除了自然的灾害以外,就是人为所致。据统计,因为个别人不负责引起的灾难占据了全部灾难发生中的7%左右,导致了无数家庭的不幸,也造成了国家经济巨大的损失。
广东汕头市的一间酒店失火,三十多条生命在大火中长眠,事故调查发现此间酒店层层承包,消防无人问津,大火就在一些隐患中烧了起来。相关主管部门责任难辞。
当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也会面对一些问题,例如面对上级下达的错误决定或命令,该不该执行?如果不执行,就会犯不服从领导的错误;如果执行,造成的错误后果其责任谁来承担?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为了能够让公务员更好地为百姓服务,同时保证公平公正原则,国家在不断地完善法令。
针对这一点在《公务员法》中第九章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是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命令或决定的意见;上级不改变决定或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命令或决定,执行的结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的是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条规定,对公务员执行公务出现的不良后果有了明确的责任区分,从法律上保障了公务员的权利,“棘手”的问题得到解决了。但是这只是对公务员执行错误的决定或命令所产生的后果来说的,尽管过程与后果是密不可分的,人们还是不想看到不良后果的发生,总希望自己的行为能趋利避害,使不良后果防患于未然。因此,在执行公务的时候,高度的健康的责任意识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让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时刻提醒自己:我在做什么?我该怎样做?这是不是我应当做的?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
公务员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有着高度的责任感,在发现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而不提出改正意见,这种行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都是一种失职。公务员的责任牵扯重大,对上要负责,对百姓而言公务员就是政府的化身,他代表着政府的形象。
因此公务一定要树立起公务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在其位,谋其政”,担起自己的安全责任,保证一方安康。
打好安全基石,方可国泰民安
三鹿毒奶粉事件、山西溃坝事件轰动了全国,搞得人人自危,安全问题再一次残酷地摆在我们面前,引发了我国领导人的深思,百姓的安全得到保障,方可保我国泰民安。
2008年9月19日上午,胡锦涛主席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责任意识,他指出,2008年以来,一些地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从这些事故中反映出,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飘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
9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就三鹿事件引发的一些问题指出,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来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要强化行政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严格追究领导责任。要加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企业道德、社会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我们要对人民负责,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保证以后不再发生这样的事。在这起事件中,暴露出政府监管不力,也反映出一些企业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没良心”。我们不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这样的企业,也要坚决整顿、处理,一个也不放过!
9月24日,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张德江副总理强调: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研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工作思路,将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检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标准。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格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进一步深化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消防、化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安全准入审核,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厉追究事故责任。
我国国家领导人对安全的态度和决心让我们看到了希望,同时我国一直不停地对完善安全法规、安全管理体制做努力。
依据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的“十一五”期间要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要求,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规定“十一五”期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35%,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25%,这两大目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已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
2002年国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开始步入法制轨道。此外在《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十余部专门法律中,都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国务院相继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近百部行政法规。各地都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
2008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称,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
安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反映,是国泰民安的重要目标,是落实科学发展的重要实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安全工作的问题发生了重大变化,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全过程中,成为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持续安全的理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和谐发展首先要关爱生命。安全工作着眼于人的安全健康,立足于减少伤亡事故、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为人民操心,责任所在
丘吉尔说过这样一句话:有多大的责任就应当有多大的付出,只有付出了才能担负得起这样的责任。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作为一名公务员,就要主动承担责任。公务员在其位就要谋其政,要主动承担责任,群众无小事,凡是人民群众的事情都应该看成是自己的责任,公务员有义务去解决,并把它们办妥办好。做一个让组织放心、让领导信任、让群众满意的公务员,这是公务员的职责所在。尤其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问题时,更要拿出百倍的责任心,从自己做起,多操一份心,做好安全监督和预防工作。不让事故伤害到人民,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
2006年3月15日,内蒙古额济纳旗林业局局长李德平因公殉职,年仅39岁。噩耗传来,当地1000多名干部群众从四面八方赶来为他送行,仅有1万多人的达来呼布镇从未有过如此的场面。
1985年,19岁的李德平毕业后,怀着满腔热情来到额济纳旗林业局森防站。从此,他与额济纳绿洲结下了不解之缘。
在这片绿洲上,生长着46万亩胡杨林和200多万亩柽柳林,保护这片珍贵的绿洲的重大责任,就落到了李德平这代务林人的身上。
当地,有一些不法分子盗伐、盗运梭梭柴,这些行为对绿洲生态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时任额旗林业局副局长的李德平便亲自带领公安干警到戈壁灌木林区堵截不法分子,不法分子被抓获后,往往会到处找关系说情,经常拿着现金来贿赂李德平。李德平从来都是将他们依法办理。
了解李德平的人都知道,李德平身为局长,每年经手的经费近2000万元,但他的家里,看不到一件高档家具和电器,只有一台18寸的木壳旧彩电,用的还是老式沙发,他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一点私利。
他的父亲早逝,他是在大哥家长大的,与大哥、大嫂的感情很好。2005年,额济纳旗林业公安要招一批民警,大哥去找李德平,想让他帮忙,给自己的儿子安排工作。可被李德平拒绝了。他说:“把我的侄子招进来,别人怎么看?我今后还怎么开展工作?”为这事,家人埋怨了李德平很长时间。
他对亲友如此,对妻子也是“约法三章”:任何人送礼一律不收;任何事情不能代他答应;来人要问清事由、姓名,走后检查是否留有钱物。
……
李德平就是这么一位把自己的生命、精力、激情和汗水全部奉献给额济纳绿洲的人,它就像人们心中的胡杨树一样高大。
作为一名公务员,应该牢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应当对人民负责,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如果一心为民,就可以避免一些巨大损失。公务员有多大的权力就背负着多大的责任,对于这种责任,应当付出最大的努力、最大的心血去维护。也许付出了并没有现成的利益回报,但是“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褒奖”,获得人民群众的肯定和赞赏才是付出得到的最大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