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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量学基本知识概说(摄类集辩)(1)

$第一节 入门知识

一、概念种属关系

认识事物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用直觉感受经验,二是推理。前者称现量,后者称比量;前者是感性认识,后者是理性认识。

一切认识的基础是直觉经验,从经验中产生了思想观念和表达思想观念的语言。思想观念称内心语言,有声语言称表述语言。直觉现量只限于感知具体事物的外露现象,对过去、未来的、不在眼前的、隐蔽性的、非感知对象的事物种类、性质、关系、规律等等,必须通过用概念、判断、推理的比量,即理性思辨方法,才能够认识把握。

用概念、判断、推理认识事物的思维活动称分别心。分别心分正确的分别心和错误的分别心,所谓“破除分别心”是指破除错误的、虚妄的、引起烦恼的思想妄念,若不分是非对错,破除所有分别心,就等于破除一切理性思维。若无理性思维,人就同动物一样。学佛难道是学做动物吗?推理是由概念、判断的语言和思维方式组成的,判断是由概念组成的。因此,认识事物要从认识名称概念做起,就像学语言要从记忆单词做起一样。

事物的概念是用语词表达的,语词概念代表事物的名称和性质状态等,与其所代表的事物构成“名”和“实”的关系。名称和事物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名称和事物之间的关系是约定俗成的。事物是具体的,名称所代表的概念具有抽象性、排他性。如“人”指人类,具有排除非人类的其他众生的特点,“树”指树类,排除非树类其他之物。语词概念的排他性,也是语词的分割性特点。如我们用眼睛看到的人是具体的人、全息的人,如人的肤色、相貌、个头、衣着,以及周边环境等等,但是语词概念“人”除了排除非人而形成的人的笼统的观念而外什么也表示不了。说头时只表示头,表示不了身体,说手时,表示不了脚。这就叫做语词分割性。一眼看到的人,若用语言表述,就要用一连串的很多词汇。如果说“这里有棵树”,对听到这句话的人的思想上只能产生一个没有任何具体特点的笼统的树的抽象观念。

认识事物就要认识一个个事物和代表其事物的一个个名称概念。“物以类别”,同类同名,异类一名。一般认识事物时,先从认识事物的类别属性开始。如认识一个具体的树类植物时,首先要认识其类别,是什么种类的树?是松树,还是柳树?若是松树时,是长青松,还是落叶松?等等。“树”表总的树类植物,在树类下又分树种,如柳树、松树等等。在松树中又分长青松、落叶松等等。“树”包括“松树”,“松树”包括“长青松”等等。就是说“树”的概念的外延包括“松树”的概念的外延,“松树”的概念的外延包括“长青松”概念的外延。

种属概念之间的关系是:上位概念从内涵方面只涵盖下位概念的排他性共性,不涵盖下位概念的个性,故称“不周遍”。下位概念对上位概念是全分涵盖,故称“周遍”。如“树”对“松树”不周遍,因为“树”未必都是“松树”,还有柏树、柳树等等。但“松树”对“树”是周遍的,因为“松树”的全分是“树”,没有非树的属性。在概念的分析辩论中,分清相属概念中的周遍与不周遍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概念分上述相属关系而外,还有相异关系、交叉关系、重合关系等。相异概念,如颜色与形状、色法与心法等等;交叉概念,如红方块,“红”是颜色,“方块”表示形状;重合概念,如存在和有、法、知识等。分辨事物的属性和概念关系,常用“四边分辨法”。四边分辨法的格式是:一是A非B, 二是B非A,三既是A又是B,四既非A又非B。事例:颜色与形状的四边分辨。A和B分别代表颜色与形状,代入四边格式如下:是颜色非形,如红色;是形非颜色,如方块;既是颜色又是形,如红方块;既非颜色又非形,如声音。

又如有为法和无为法之类,只有“是A非B”、“是B非A”的两边。如色法是有为法,不是无为法,虚空是无为法,不是有为法。没有“既是有为法,又是无为法”的存在,也没有“既不是有为法,又不是无为法”的存在。因为,一切存在分为有为法和无为法。

在相属概念之间,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之间的关系是“分母”和“分子”,并列的各个“分子”之间是相异关系,如色法类的色、香、声、味、触都是并列相异概念。(色法在佛教哲学中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色法”包括五根、五境等物质类存在,与心法、不相应法相对,狭义的“色”指视觉对象色形。)

周遍与不周遍是从相属概念的相互关系考虑的,并列概念、相异概念之间只有相对和反周遍关系,至于重合概念都是外延相等、相互遍及的。

如以颜色为例,说明事物概念之间关系。《俱舍论》将颜色分为主色和分色,主色有四种,即青、黄、赤、白。分色有八种,即云、烟、尘、雾、明、暗、影、光。以上十二种颜色都属于颜色类。颜色包括上述主色和分色,但“颜色”既不是主色青、黄、赤、白,也不是分色云、烟、尘、雾、明、暗、影、光。“颜色”这个概念,只是从排除非颜色类事物而形成的一个颜色的抽象概念。因此,青、黄、赤、白等色是颜色,但颜色不是青、黄、赤、白色。

如白色是色,色非白色。如果“色”与“白色”内涵相同,外延相等。“色”就是“白色”的话,就在“色”的概念中排除了非“白色”的其他各种颜色,这显然是一种不符合事实的错误判断。因为,在“色”这个概念中除包括“白色”而外,还包括“非白色”的其他颜色。因此,就有如下判断:

白色是色,非白色未必不是色,如青、黄、赤色也是颜色。色不是白色,但非色者绝对不是白色,如雷声等。

又如,“有”(存在)是一个与“无”(不存在)相对的抽象概念,虽然包括一切存在之物,但却不指任何具体的存在。在存在中有抽象的永恒不变的常法,也有刹那变易的无常法。因此,从抽象空洞的概念的角度讲“有”是常法,但凡是有的未必都是常法,如有为法是存在,但却不是常法,而是无常法。又如抽象的“人”是不存在的,但“人”的抽象概念是存在的。如人类的“人”,指抽象的人,某某人的“人”指具体的人。因此,“人”的概念具有虚实双重性。又如“物质”是具体存在,但“物质”的概念是抽象的。抽象的概念并非物质,它是人类思想的产物,离不开思想。一切名称概念都有虚实的双重性,“虚”指抽象性,“实”指具体事物,认识概念的虚实双重性是量学知识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应成驳论的基本论式

认识的对象有直接的和间接的两种,因此,人的认识也有直觉经验和间接推理两种。直觉经验是认识的基础,是最终检验的标准。但由于时空阻隔和事物的性相非直觉经验范围等因素,不得不采用推理论证的方法去认识事物。因此在量论中有关推理论证的“因明学”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关于推理论证的方法规则等,将在因明论部分介绍。这里先简略介绍一下在藏传因明《摄类集辨》中常用的“应成式”推理方法。

应成式推理方法,实际上是一种驳论式推理方法。因此,它的正用是反驳,自证只是一种权变。反驳论式中的论据,以及论据与论点之间的逻辑关系,不一定是我方认可的和正确的,可以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用对方的论点和逻辑关系,推出与对方观点相反的结论。

应成式推理式,有由论题、论点、论据三部分组成的完全论式和只有论题、论点,或只有论点、论据,或只有论点的不完全论式的两种形式。论题是论证的事体,论点是应成结论。“应成”藏文做繺纋(Tele),可译作应是、该是、必定是。

论据是形成结论的逻辑理由。论据与论点之间构成周遍及与不周遍的逻辑关系。对正方组成的论式,反方回答的方式共有四种。若对论式中的第二项应成论点表示认可,就说:“赞同”。

比如:锣鼓声为体,应是无常,因为是有为法。若对这个论式中的论点认可,就说“赞同锣鼓声是无常”。(论式第一项,即主体项标志藏文为翿纍︽繵繼【 chuijian】可译为有法、具法、法体等。在此处“法”指论式第二项所表述的事物的性质、状态等,即法性,具有此种法性者称“有法”、“法体”。法是“性”,具法性者为“体”,故译为“体”。)

若对论式中的第三项论据提出异议或不承认,就说“因不成立”。比如:锣鼓声为体,应是常法,因为是无为法。若对这个论式中的论据,表示反对,就说“因不成立”。

若论据与论点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周遍,就说“不周遍”。 比如:锣鼓声为体,应是常法,因为是法。此论式中的作为论据的“法”的外延过宽,犯不周遍的过错,应说“法对常法不周遍”。

若论据与论点之间相互排斥,就说“反周遍”。比如:锣鼓声为体,应是常法,因为是有为法。此论式中作为论据的“有为法”与论点中的“常法”是矛盾概念,应说“反周遍”。

下面举几个应成式辩论事例:以色辩为例,若对方说:凡是颜色都是红色(意思是红色对于颜色是周遍的)。针对对方的这个论断,提出反驳论式如下:白海螺的颜色为体,该是红色了,因为是颜色。若对方不承认白海螺的颜色是颜色而抗辩说:“因不成立。”那么,辩方就要论证“因”项的成立,说:白海螺的颜色为体,该是颜色,因为它是白色。对方说:“因不成立。”辩方接着说:白海螺的颜色为体,该是颜色,因为它是四主色其中之一。对方说:“因不成立。”辩方说:白海螺的颜色为体,该是四主色之一,因为它是白色。对方说:“因不成立。”辩方说:白海螺的颜色为体,该是白色,因为它与白海螺的颜色是一体。

前面最初论式中的第二项“红色”对于第三项“颜色”的周遍性是对方自己认可的,因此,对方无法说“不周遍”。如果对第二项“该是红色”表示“赞同”,就等于承认“白海螺的颜色是红色”,这显然违背事实,故不能说“赞同”,因此,对方为了坚持自己观点,在辩论中只能想方设法推翻辩方的论据,说“因不成立”。辩方为了维护自己的观点,就要一步步证明所设论据和论据与论点之间的周遍关系。证明白海螺的颜色是“颜色”,就等于证明了颜色不等于红色,推翻了对方的“凡是颜色都是红色”的论点。

事实上,最初论式中的第三项论据“是颜色”,对于白海螺的颜色是成立的,因此,这一条论式对揭露对方论点的逻辑错误已经是足够了。因为在这一论式中的“白海螺的颜色”是“颜色”这条论据的理由(因),是符合事实的。因此,根据事实,对方无法反驳。论据和论点之间逻辑关系,即“红色”对“颜色”的周遍性是对方认可的,因此,对方更是无话可说。论点项,“该是红色”是根据对方观点得出的合乎其逻辑的结论,也无法辩驳;若表示“赞同”,就是承认“白海螺的颜色是红色”,这是明显违反事实的,因此,也不能表示赞同。既不能说“因不成立”和“不周遍”,又不能说“赞同”。在这种情况下对方会受到所谓“三轮”的嘲笑。

下面再举几组辩例:有人说“是颜色者都是白色”,那么,蓝宝石之色为体,该是白色,因为是颜色。若说“赞同”,蓝宝石之色为体,不是白色,因为是蓝色。若说“不周遍”,该是周遍,因为没有蓝白色同体,因为蓝白色是相异之色。

有人说“是颜色者都是青色”。那么,黄金之色为体,该不是颜色,因为不是青色。若说“赞同”,黄金之色为体,该是颜色,因为是黄色,因为与黄金色是同一色。若说“因不成立”,黄金色与黄金色是同一色,因为是人无我。(“人无我”是一切事物的本质规律,说“人无我”就等于说“这是事物的规律”,在《摄类集辨》中常用“人无我”代表事物的总规律而不用“法无我”是随顺小乘的说法。)

有人说“是颜色就非形状”。那么,白色球体为体,该不是形状,因为是颜色。若说“因不成立”,白色球体为体,该是颜色,因为是白色。当初,若说“赞同”(赞同白色球体不是形状),白色球体为体,该是形状,因为是球体。因为,球体是形状,是八形状之一的圆状。(《俱舍论》八形状为长、短、高、低、方、圆、正、不正。)

以上辩式,只是个简单的例子。在实际辩论中,发挥应成辩式的灵活多变的功能,会产生万花筒似的千变万化的神奇的效果。

在藏传佛教辩经院中,有一套根据藏语语法和修辞技巧形成的独特的辩论术语,用起来既简单顺口,又贴切巧妙、韵味无穷。这种语言的技巧特色是藏语独有的,无法精确翻译成别种语文。即使是对藏语文和汉语文非常精通的译师,也无法精确表达藏文上的那种精微细腻的内涵和神韵。翻译成汉文后就觉得变味失色,觉得粗糙笨拙、拗口不顺。有些拙劣的翻译者,按原文字对字、句对句直译,自认为那样做是“忠于原文”。但那样直译的结果,译文就变成了非藏非汉、非驴非马的怪物。此前,用汉文翻译的有些《因明》、《摄类集辨》之类的东西,读者如读咒文,就是上面所说的这些原因造成的。

$第二节 知识的总相

知识分能知的主体和所知客体两个部分。能知的主体就是指具有认识功能作用的主观意识,所知客体指认识对象和认识内容。前者是能知的识,后者是所知的境。前者如摄像镜头,后者如所摄景物。所知境总称知识。

“知识”的性相,即定义是:可以作为认识对象的一切事物。一切有形无形、有相无相、精神物质的存在,一切具体和抽象的事物都是知识。与知识的概念相同的概念有:有(存在)、本有、所量、缘体(客体)、法等。

“有”的定义是:以正确认识所知所见者为有。这里“正确认识”一语,排除了错觉幻觉。任何一种事物的有无,即存在与否都是以人们发现与未发现、认证与未认证来确定的,如化学元素、亚原子、物质能量、行星等。故说“存在是被认识”。唯识论所谓“存在不离识”,也是从这个角度说的。如非可见物,或是此时此地所无者,或其性幽微而不可见者,或是超感觉的非物质存在等等。以所知所见可以确定其有,但不能以未知未见确定其有无。

人类在正常情况下都有眼识视觉、耳识听觉,所以一般的都能见到可见范围内的形状颜色,听到可闻声范围内的声音,但看不到红外线、紫外线,听不到超声波。先天性盲人聋人,虽不见色,不闻声,也不能断定无色无声,因为大多数人有视觉、听觉。故以大多数人所见所闻为依据,可以断定有声有色。假若人类没有视觉、听觉,皆如盲聋,如何断定有无色声呢?故在《释量论》中说:“未见未必不存在。”

以正确认识可以成立者为本有的定义。以正确认识可以成立的意思是说,某种事物存在与否,各种事物的形象、性质、作用如何等等,皆以正确认识确定的。在正确认识上可以成立者,便可成立,被正确认识排除者,便不成立。

以正量,即以正确认识认证者为所量的定义。“量”是测量、衡量之意。心意识如度量衡器具,认识事物犹如测度衡量事物,故将认识称作“量”(动词),被认识的对象称作“所量”。

被正确认识所认识分别决断的对象为“缘体”的定义。缘体就是引起认识,被认识观照、分辨、决断的各种具体和抽象事物。如眼见色,耳闻声,心想事的色、声、事都是缘体。佛经中说:“无缘心不生。”即是说,人的意识和引起意识的客观事物——诸缘,是相对的存在。缘体是因,意识是果,无缘则意识不存在,即因境生心,无境就无见境之心。这就是典型的认识论上的反映论。故将佛教哲学一律视为唯心论是无知之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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