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利分配的内容
股利分配是指公司制企业向股东分派股利,是企业利润分配的一部分。股利分配涉及的方面很多,如股利支付程序中各日期的确定、股利支付比率的确定、股利支付形式的确定、支付现金股利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的确定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确定股利支付比率:即用多少盈余发放股利,多少盈余为公司所留用(称为内部筹资),因为这可能会对公司股票的价格产生影响。
利润分配的项目
支付股利是一项税后净利润的分配,但不是利润分配的全部。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的项目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从净利润中提取形成,用于提取形成。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积金;当盈余公积金原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继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由股东会根据需要决定。
第二,公益金。公益金也从净利润中提取形成,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建设。公益金按照税后利润的5%~10%的比例提取形成。
第三,股利(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公司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要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后。股利(利润)的分配应以各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投资额)的数额为依据,每一股东(投资者)取得的股利(分得的利润)与其持有的股份数(投资额)成正比。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应从累计赢利中分派股利,无赢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谓“无利不分”的原则。但若公司用盈余公积金抵补亏损以后,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用盈余公积金支付股利,不过这样支付股利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向股东(投资者)分派股利(分配利润),应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赢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无关,关键在于不能用资本发放股利,也不能在没有累计盈余的情况下提取盈余公积金。
第三,计提公益金。即按上述步骤以同样的基数计提公益金。
第四,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五,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 股利支付的程序和方式
股利支付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支付股利,其过程主要经历:股利宣告日、股权登记日和股利支付日。
股利宣告日:即公司董事会将股利支付情况予以公告的日期。公告中将宣布每股支付的股利、股权登记期限、除去股息的日期和股利支付日期。
股权登记日:即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有资格登记截止日期,也称为除权日。只有在股权登记日前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有名的股东,才有权分享股利。
股利支付日:即向股东发放股利的日期。
股利支付程序可举例说明如下:
假定C公司1998年11月15日发布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在1998年11月15日的会议上决定,本年度发放每股为5元的股利;本公司将于1999年1月2日将上述股利支付给已在1998年12月15日登记为本公司股东的人士。”
上例中,1998年11月15日为C公司的股利宣告日; 1998年12月15日为其股权登记日;1999年1月2日则为其股利支付日。
股利支付的方式
股利支付方式有多种,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第一,现金股利。现金股利是以现金支付的股利,它是股利支付的主要方式。公司支付现金股利除了要有累计盈余(特殊情况下可用弥补亏损后的盈余公积金支付)外,还要有足够的现金,因此公司在支付现金股利前需筹备充足的现金。
第二,财产股利。财产股利是以现金以外的资产支付的股利,主要是以公司所拥有的其他企业的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作为股利支付给股东。
第三,负债股利。负债股利是公司以负债支付的股利,通常以公司的应付票据支付给股东,不得已情况下也有发行公司债券抵付股利的。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实际上是现金股利的替代。这两种股利方式目前在我国公司实务中很少使用,但并非法律所禁止。
第四,股票股利。股票股利是公司以增发的股票作为股利的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