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在2007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下一步将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会议同时对货币信贷政策做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对调控方向进行了细化。报告称,“要着力优化信贷结构,严格执行贷款条件。控制中长期贷款增长,特别是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加大对‘三农’、服务业、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贷款支持。”由此可见,我国紧缩的信贷政策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单纯地控制信贷投放总量,而主要是调整信贷结构,并没有搞“一刀切”,而是实行了“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政策措施。
●正确面对宽松或紧缩的信贷政策
1.商业银行
作为信贷政策的实施者,商业银行掌握着资金的“闸门”,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速度,“两高一剩”行业是否盲目扩张,楼市、股市是否过热等问题,都涉及银行信贷调节的问题。
作为企业,商业银行需要盈利,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目标,这就要求商业银行主动适应宽松或紧缩的信贷政策,积极寻求发展商机。一般来说,宽松的信贷政策对银行的总体业绩会产生有利的影响,而信贷紧缩政策对银行的总体业绩多少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这是因为主要依赖于存贷利差的盈利模式的商业银行,其利润增长主要靠新增的贷款规模和净利息差。在利差不变的情况下,贷款增长率的下降自然导致利润的下降。但是,因各家商业银行利润来源的结构不尽相同,其利润受影响程度也不尽一样。
无论是在宽松的还是紧缩的信贷政策下,商业银行都要注重对信贷结构的调整。
尤其是在紧缩的信贷政策下,如何把有限的金融资源配置到国家鼓励和支持的产业、领域和环节中去呢?由于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背景,国家鼓励和限制的产业、领域也会有所不同。当前,根据2008年政府报告,我们知道,国家下一步将加大对“三农”、服务业、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贷款支持,控制中长期贷款增长,特别是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发展“绿色信贷”。银行监管部门在把握银行新增贷款投向方面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2.企业
总体来说,宽松的信贷政策为企业创造宽松的融资环境,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发展。相反,紧缩的信贷政策对企业来说,并不是什么好消息。企业要解放思想,转变以往传统的融资观念,积极寻求新的市场融资方式。大企业应不单单依赖银行放款,更主要的是要走向资本市场,走直接融资的道路。企业从资本市场融资需求的增加,会反过来大大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一直以来,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突出,而2008年政府报告在信贷政策上明确提出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使无数中小企业拍手称快。中小企业作为吸纳就业的主体之一,是经济中最具活力的部分,其发展受阻将影响到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在不少人担心从紧的货币政策会影响已经融资较难的中小企业贷款时,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2008年3月份接受中外记者采访时说:“在控制信贷总量的前提下,银监会将确保全年对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本机构今年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长速度。”
●绿色信贷:关系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如今,保护环境已成全社会的共识,涉及“绿色”的名词也越来越多了,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GDP,绿色信贷……,可见人们是多么渴望拥有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所谓“绿色信贷”是将环保调控手段通过金融杠杆来具体实现的一项环境经济政策。
绿色信贷自2007年7月推出以来,刚刚起步,人们对它还面临着认识上的不足。
尽管已有江苏、浙江、河南、黑龙江、陕西、山西、青海、深圳、宁波、沈阳、西安等20多个省市的环保部门与所在地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但还有一些省份和金融机构,并没有实行实质性的绿色信贷政策。另外,一些“二高一剩”行业利润可观,很难大幅度削减信贷规模。要想改变这一现状,需要取得环保总局与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之间的通力合作。
应该认识到,推行“绿色信贷”绝不是单方面对企业的限制,而是有保有压,一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的环保不达标企业的融资严格限制,另一方面又大力支持绿色环保和循环经济等企业的发展。所以对生意人而言,遭遇绿色信贷的限制,有利于引导企业走向正确的发展轨道,也有利于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的使命,除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外,还要承担起社会责任。环保审查,是商业银行放贷的重要步骤之一。商业银行应该认识到,如果不从经济手段限制环境违法企业,一味依靠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手段,将来一旦违法企业被叫停或者处罚,危及的还是商业银行自己,其已发放贷款将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所以对其而言,不管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自身利益考虑,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都责无旁贷。
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一方面严格控制向“两高”行业贷款,另一方面建立了“节能减排专项贷款”,着重支持水污染治理、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等8个方面工程,环保贷款发放额年均增长35.6%。到2007年底,国家开发银行的15家分行已经支持的环保项目贷款达300亿元,其中江苏分行与江苏省政府合作,在无锡等地计划安排太湖污染治理投资45亿元。
中国工商银行对绿色环保也积极响应。于2007年9月率先出台了《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建立信贷的“环保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环保政策的项目不发放贷款,对列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在解限前暂停一切形式的信贷支持。工商银行系统还对法人客户建立了“环保信息标识”,初步形成了客户环保风险数据库。截至2008年2月份,工行贷款余额的近6万户法人客户中,已有约4.7万户录人了环保信息标识。
绿色信贷,关系着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各级政府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绿色信贷建设,制定和完善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政策法规,完善环保与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下面是地方政府支持绿色信贷实施的事例。
2007年,江苏省江阴市对污染严重企业否决申请贷款超过10亿元,并收回已向这些企业发放的银行贷款超过2亿元。浙江省湖州市对该市重点污染企业进行排查,共涉及银行贷款15.7亿元,由贷款银行督促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其中有35家企业因环保不达标退出贷款行列,涉及贷款金额2.14亿余元。广东省银行系统(除深圳以外)根据环保系统提供的环保违法信息,向7家企业限贷4亿元。深圳特区进行了对污染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双约束”,不仅对深圳统信电子有限公司等5家环保违法企业停止了1.377亿元的贷款申请,还对向环保违法企业发放贷款的两家银行进行了处罚。
目前,绿色信贷已经是国际潮流。截至2006年11月,包括花旗、渣打、汇丰在内的至少43家大型跨国银行明确实行“赤道原则”,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世界银行、美国和欧盟的进出口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也把环境因素纳入贷款、投资和风险评估程序之中。
国际经验表明,环保调控通过金融杠杆的经济手段来执行,有利于将事后控制转变为事前预防及事中控制,不仅节约了行政成本,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日益受到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青睐。
●融资新渠道——以应收账款担保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对融资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可谓是一个好消息。与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相比,《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这一规定,为以应收账款等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大大促进了金融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后,2007年9月30日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有专家指出,以应收账款做担保,关键是如何使贷款银行拥有的质权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妥善保护质权人等当事人的利益。
在经济实体中,特别是在企业部门中,动产的价值要比不动产大得多。在2006年完成的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调查”中,动产占被调查企业总资产的75%以上,应收账款约占被调查企业总资产的15%。据此推算,在整个经济中,应收账款的存量应在10万亿元人民币左右。但是,由于法律和制度上的原因,使得这部分资金被沉淀,允许应收账款质押,资金被激活,拓宽了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使企业获得扩大生产的资金,有助于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美国,大部分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都包含有应收账款担保。
当一家企业以应收账款向银行作质押并贷款,那么银行对这一笔应收账款就具有质权,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时,银行拥有以应收账款的到期款项归还给银行的权利。这种权利有利于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另外,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还有利于改善信贷结构、增强银行的竞争能力,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
●《反垄断法》:中小企业的福音
《反垄断法》通过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以提高消费者整体福利。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经营者既可以利用它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又要注意自身的经营行为,远离法律禁止的红线。
从1994年反垄断法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进入立法程序开始,到国务院法制办接手,再到2006年草案审议,最后到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历时13年,终于告一段落。《反垄断法》定于2008年8月1日执行,在实施前,商务部将组建一个负责反垄断调查的司局级部门,统一行使内外资企业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工作。在中国大力构建市场经济体制的当下,反垄断法的诞生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1.反垄断法由来已久
反垄断法在西方发达国家存在已逾百年历史,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是美国的谢尔曼法,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一般说来,反垄断法是指调整管制垄断行为的法律,维护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是反经济专制和反限制竞争自由的法。反垄断法的本质精神在于维护自由和公平的竞争,保证市场对资源进行最优化的配置,从而保障经济的提高。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德国称之为“经济宪法”,日本称之为“经济法的核心”,世界上超过90个国家有反垄断法。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处于支配地位的主体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具有行为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目的的特殊性、行为本质的反竞争性。因为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合法的垄断,它反对的是垄断经营者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行为。所谓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指在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未遇到实质性竞争或者相对于竞争者有着显著优势地位的企业。由于那些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极容易滥用其市场优势以获取高额利润,所以,禁止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就成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