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l)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与老税法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有关人士指出,之所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界定为30万元是经过认真测算的,据此约有40%左右的企业适应20%的低税率。
5.农、林、牧、渔业
为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对其实行税收优惠,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我国的乡镇企业投资农、林、牧、渔方面占很大比重,然而乡镇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着规模较小,发展程度不高,市场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新税法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彰显了国家对乡镇企业发展的重视。这些优惠政策,将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助一臂之力。
除以上产业外,新税法也不乏对其它一些产业的优惠支持,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在实践中,各企业要以新税法的实施为契机,灵活运用好国家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考虑产业改造和升级,达到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目的。
●增值税转型:中小企业如何受益
在我国各税种中,增值税一税独大,占据“半壁江山”。增值税转型改革,即逐步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最重要的内容。通常来说,生产型增值税较为有利于政府的财政收入,消费型增值税则对企业的生产发展更为有利。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长期以来,在我国税制结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统计,1994~2006年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平均为48.7%。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05年,来自国内的增值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收入达14800多亿元,占到了全国税收收入的48.2%,2006年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47.18%。由此可见,全国税收收入中近一半是增值税,对财政的贡献,可谓功不可没。
所谓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由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1954年,增值税在法国率先实行,随后在欧洲各国迅速推广,现在已成为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外、世界许多国家广泛采用的国际性税种。
1.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弊端凸显
尽管增值税制度在世界上风靡全球,但在实行增值税的半个多世纪里,不同的国家因其国情不同,所实施的增值税类型并不相同。按对纳税人所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处理的不同,通常将增值税划分为生产型、消费型、收入型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是以销售收入减去投入生产的中间性产品价值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增值税,它在计税时,既不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也不扣除折旧;消费型增值税是在生产型增值权的基础上,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收入型增值税是在生产型增值税的基础上,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绝大部分采取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从1979年开始增值税试点,经过十多年的完善,于1993年底,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规定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这次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不得抵扣,因此这种增值税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生产型增值税。
我国之所以在1994年选择生产型增值税,符合我国当时的具体国情,是形势使然。首先,国家财力在当时并不宽裕,国家考虑的是确保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而生产型增值税是三类增值税中税基最宽的类型,自然成为首选。其次,1994年,我国通货膨胀率达到上世纪90年代的最高点。固定资产投资过度是导致通货膨胀的主导因素之一,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重复征税,可抑制固定资产盲目投资。
不可否认,生产型增值税在特殊的时期发挥了特殊的作用。但我国已加入WTO,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结构和经济形式发生了重大转变,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弊端表现在:不利于设备更新;带有重复征税的性质,加重企业税负;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不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加大税收征管成本等等。因此,对增值税的转型势在必行。这里所说的“转型”是指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其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
除此之外,实行增值税转型,也符合国际惯例。在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130多个国家中,有90%以上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只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少数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2.增值税转型——我国新一轮税改的最重要内容
“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2006年到2010年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2008年财政预算报告指出,2008年要继续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方案。
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说,2008年将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方案。
这表明了政府高层决策者决心改革已经试行十多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增值税转型已成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最重要的内容。
尽管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时机逐渐趋于成熟,但由于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改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最大,其成功与否关系全局,因此不能一蹴而就,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深入研究、择机推出、稳步推进。“以点带面”,即先分区域、分行业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国推广,是实现增值税“软转型”的权宜之计。
2004年7月1日,率先对东北地区三省一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八大行业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政策的试点,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
自2007年7月1日起,国家又在中部地区六省份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8个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中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继2004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之后,中部六省成为第二批实行该项改革试点的地区。
应当看到,对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虽然有着振兴东北、支持中部崛起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要及时提供增值税试点的宝贵经验,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方案铺路。
3.增值税转型利好企业生产发展
一般来说,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发展,因此增值税转型颇受企业的欢迎,是众多企业的福音。具体来说,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的利好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l)有利于企业设备改造、技术创新。随着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固定资产更新不可避免,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意味着当期购入固定资产越多,可抵扣的进项税就越多,当期应纳税额就越少,这有利于鼓励企业及时更新设备和生产线、促进技术创新,有利于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同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需求的增长,又可启动民间投资和消费。
(2)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很显然,对于同一个企业来说,生产型增值税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现象,表现在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已征税款不准扣除,其实际税负要大于消费型增值税的税负,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其本质就是使应税企业的税务降低。
国际上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大致在8%~20%左右,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率为17%,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率为23%左右,税负明显过高。实施消费型增值税,购置固定资产的税额可以抵扣,实质上是将财政这个口袋的部分收入放回到企业的口袋里,可大大减轻企业负担。下面举例说明:
例如,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投资购置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按照17%的增值税,成本共计117万元。在消费型增值税下,17万元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样成本变成了100万元,降了14.53%(17/117=14.53%),固定资产相应的折旧也降低了14.53%,企业利润将增加14.53%,按照现行25%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净利润就会增加10.89%(14.53%×(1-25%)=10.89%)。
(3)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入WTO后,企业间的竞争已演化为资本实力竞争、高新技术实力竞争,企业走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道路是企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增值税转型可支持资金密集型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
高新技术企业和基础设施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外购的固定资产比重大,对于这些企业,税负要明显高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消费型增值税,将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与购进原材料一样进行一次性全部抵扣,可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负环境,有利于调动企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发展。另外,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从消费型增值税中间接受益,即消费型增值税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与创新力度,从而有利于高新技术生产设备的产销。
增值税转型的最大受益者,将是那些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高、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如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和冶金、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及一些高新技术企业。除此之外,也会使那些重型设备制造行业受益,其受益程度取决于增值税转型对其下游行业的投资刺激力度。
(4)有利于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在生产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对于一些“大而全”、纵向联合深的企业来说,由于生产“一条龙”特点突出,生产所需的设备往往可由企业内部成员单位制造,而无需外购。这样,销项税额中所含设备的价值少,税负轻,市场竞争力强。而专业化协作生产企业由于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款得不到抵扣,税负相对较重,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生产的细化分工。
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无论是对纵向联合深的企业,还是对专业化协作生产企业来说,税负相同,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市场机制下的税收中性。
(5)有利于提高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其出口的产品已进行彻底扣税。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不予抵扣,导致我国的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仍然含税,削弱了国内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制约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尤其在我国全面实施WTO规则后,生产型增值税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产品的竞争力。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无论是在出口环节,还是在进口环节,都将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6)有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按现行规定,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购进国产设备进项税额退还优惠,而内资企业不可以享受,这导致内资企业在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中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统一内、外资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可消除税负不公,解决内、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分别实行不同待遇的政策分歧。
由此可见,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将大大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发展。这也得到了实践的充分验证,从我国对东北地区与中部地区的增值税转型试点来看,增值税转型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
●信贷政策:紧缩与宽松意味着什么
信贷政策不仅可调节信贷总量,还可调整信贷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2008年政府报告称,要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同时加大对“三农”、服务业、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贷款支持。
信贷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央行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对金融机构信贷总量和投向实施引导、调控和监督,促使信贷投向不断优化,实现信贷资金优化配置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可见,信贷政策的主要任务。一是控制调节信贷总规模,二是调节信贷结构。在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时,要发挥好信贷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等的有机协调配合,努力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
一般来说,扩张型的货币政策体现为宽松的信贷政策,而从紧的货币政策将体现为紧缩的信贷政策。但从信贷结构的调整来说,不能搞“一刀切”,而是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