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公安机关衔接。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应送社区康复,公安机关是戒毒形式和戒毒时间的决定机关,而执行部门有社区、司法、公安机关自身。因此,必须衔接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后的去留问题,强制隔离戒毒满戒时的转戒问题,劳教场所与公安机关的配合问题等。这些环节不衔接好,就会影响戒毒工作的开展,甚至影响到禁毒斗争的大政,影响到国家的执法形象。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满戒,提前或延期,1.戒毒工作相互间的衔接。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职责是依法对戒毒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力争在强制隔离戒毒中探索出有效的戒毒方法,并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和心理行为矫治,可去自愿戒毒、医院戒毒,使他们生理上戒断毒瘾,心理上得到有效改善,行为上得到一定的矫正。在戒毒工作上要形成一种良性戒毒格局和循环方式。在强制隔离人员满戒前三个月送戒毒康复所,转戒等问题,公安机关应尊重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的意见,做到及时审批、有利戒毒、有效衔接、有利执法,把戒毒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与卫生部门的衔接。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戒毒工作药物戒治、心理矫治和自愿戒毒工作的指导。同时加强戒毒医院的管理,搞好戒毒药物的研究与开发。
(二)体制要改革。劳教戒毒的传统体制、管理方法、人事制度已不能适应《禁毒法》对戒毒工作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改革。
1.改革现有的机构体制。国家应在司法部下设戒毒管理局,并受国务院的委托,具体行使管理和指导全国戒毒工作的职责。
三是组织建设。国家应当在民政部下设社会工作司(局),同级政府也应该设置相应的机构,以完善我国的社会工作体制和禁毒自愿者的服务体系。社会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同时,国家应该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接纳戒毒人员就业的企业和公司,为他们提供培训条件和有力的支持。
二是明确职责。各级政府亦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并行使相应的职权。这样有利于整合戒毒资源,而不至于“无人管”,协调好戒毒机构的关系和衔接,有利于戒毒工作的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机构体制也应做出重大的改革,从戒毒的角度可考虑实行二级管理,即所部设立戒毒矫治科,执法管理科,职教习艺科。二级单位可分设若干社区。总之,机构的设置要有利戒毒工作的开展。
2.改革现有的人事体制。要实行专家治所。把作风好、工作有业绩,懂戒毒业务的同志提拔到领导岗位,力争在五年内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康复所“一把手”均为戒毒专业人才。同时,要培养自己的戒毒专家,对在社区康复中有吸毒行为或“困惑期”的,培养戒毒的外向型人才,培养戒毒的研究人才,并做好戒毒人才的战略规划。同时,还要实行优胜劣汰,奖勤罚懒,有进有出,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促进戒毒事业人才辈出,促进戒毒事业的不断发展。
一是配合机制。
3.改革现有的管理体制。劳教场所开展戒毒工作,在社区戒毒中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很容易与劳教戒毒联系起来,不作为的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当作“二劳教”管理,有的在戒治方面还不如以前的劳教戒毒。没有前进,反而后退,没有突破,还在出事,这样势必会影响戒毒工作的开展。究其根源,都是走老路惹的祸。他们在观念上认识不到两者的区别,在管理上没做到两者的区别,在政策上没贯彻好两者的区别,有效戒毒,这些都应予以纠正和改变。改革那些与《禁毒法》相违的管理形式,改革那些有碍戒毒工作发展的管理手段,改革一切不适应戒毒工作开展的管理体制,使戒毒的管理工作做到与《禁毒法》的精神相适应,与戒毒工作的发展相适应,与戒毒人员戒断毒瘾的需要相适应。
(三)软件要跟上。现有劳教场所戒毒的硬件基本具备,只要将过去劳教戒毒的硬件设施作一些变更和修改即可。应该把主要精力用在软件的建设上,做到硬件要硬,软件要强,应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可成立一个戒毒工作有效衔接指导小组或由省禁毒委派出衔接督办官员,具体指导和督办戒毒工作衔接中出现的问题。如果这一良性循环戒毒格局形成,具体讲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软件建设:
1.加强戒毒理念的研究。戒毒的理念很重要,它对于做好戒毒工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研究:
基本思路。戒毒理念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强制是手段,人文是核心,回归是目的。也就是说,在戒毒的过程中,应多一些人文关怀,多一些启发帮助,多多调动他们戒毒的积极性,变“要我戒毒”为“我要戒毒”。
基本概念。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说:“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常态下戒毒。”这就是说,对戒毒无效由社区戒毒进行戒毒,要充分体现社会、家庭的关怀。戒毒工作者的耐心戒治,让他们在戒毒中体会到浓浓的关怀之情,亲身感受到社会、家庭并没有抛弃他们,从而树立戒毒信心,走出毒海。
基本想法。戒毒康复所的职责是对即将满戒的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和出所前的拒毒训练,使戒毒康复所成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桥梁或“中途岛”。人一般有两次出生。一次是母亲生下你的肉身,二次是灵魂再生,应该是凤凰涅槃,再获重生,在戒毒的理念中应充分体现这一思想。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职责是对戒毒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并指导家庭戒毒的开展和对戒毒社工人员的管理及指导。自愿戒毒医院的职责主要是戒毒门诊和戒毒咨询,住院戒治和开展戒毒的药物研究。在实施这一循环戒毒格局时,有以下几个问题应解决好。
2.加强戒毒操作程序的建设。在戒毒操作程序的建设中,要充分体现以下内容:
第一,使戒毒人员始终“有人管”,戒毒工作是一项全社会都应参与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家庭的方方面面,戒毒工作,必须靠全社会的努力、家庭的配合才能收到效果。
第二,戒毒操作程序须体现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三位一体”,即既要有生理脱毒的药物治疗,又要有身心康复的心理矫治;既要有锤炼个人意志的康复训练,又要有社会的关怀帮助;既要有专门机构的专业戒治,又要有社会、家庭的后续照管,在戒毒康复所满戒时,这些贯穿于吸毒者戒毒的全过程。
第三,戒毒操作程序要充分考虑戒毒人员的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个体治疗方案。
3.加强戒毒规章制度的建立。要完善有关戒毒工作的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逐步形成戒毒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三、要做好
做好戒毒工作,要下决心推进“三个转变”,要花力气做好“三种延伸”,要努力加强“三项工作”。重操旧业。
(一)要下决心推进“三个转变”。《禁毒法》,对传统的戒毒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戒毒的效果,对劳教人民警察的观念形成了一个大的冲击。劳教场所必须从观念上,工作的手段上,对戒毒人员的定性上有一个新的认识,以适应《禁毒法》对戒毒工作的要求,具体就是做好“三个转变”。
1.工作由单纯执法向执法与戒治结合的转变。现行戒毒制度的建立,对劳教场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因为:劳教所是一个执法实体,而强制隔离戒毒所既是一个执法单位,又担负着对戒毒人员开展戒毒工作的任务,这是《禁毒法》赋予的职责。这就要求必须更新、改变以往的戒毒理念,使四种戒毒形式无缝对接,树立起新的执法、戒治结合的新观念。尽管现在劳教所已更名或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但应看到的是,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更重要的是工作性质的变化,以往劳教戒毒的管理办法都必须加以改变,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戒毒人员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提高戒毒效果,最大限度地做好执法与戒毒的有效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