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戒毒条例》较好地解决了戒毒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同时,达到8年时间,这符合戒毒的规律,也利于戒毒人员的戒毒。戒毒人员是违法者与病人的结合体,既违法、又有病,这是对戒毒人员的新定位。一切戒毒活动都必须从现行的戒毒制度和戒毒实际出发,改变传统的观念,积极开展适合戒毒人员的管理、矫治、医疗、习艺劳动、戒治等工作,为建立传统戒治方法与现代戒治技术相结合的戒毒模式而努力。
(二)要花力气做好“三种延伸”。戒毒工作不是单兵作战,应是一场多兵种、集团化的战争,必须做到“三种延伸”。
〗三、《戒毒条例》凸显出加快劳教场所戒毒工作发展的紧迫性
《戒毒条例》,至少在两个方面凸显出劳教场所在戒毒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一是《戒毒条例》吸取了劳教戒毒的一些成功经验;二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大部分时间,而且是戒毒最艰难的时段,是在劳教场所戒毒。主要是了解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吸毒原因、吸食毒品的种类、曾经戒毒的基本情况,才能把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戒毒工作做好,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他们的戒治工作。
向后延伸。要协助地方政府、社区做好戒毒人员满戒后的后续照管工作,要主动与地方政府、公安机关衔接,协助落实满戒后的社区康复工作或帮教工作,并主动介绍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的戒治情况及职业培训情况,协助落实就业,还要与他们的家庭取得联系,进一步落实家庭戒毒计划,使社会、家庭形成一个有效的戒毒机制,齐抓共管做好戒毒工作,还要做好满戒人员的追踪调查,必须进行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不同于劳教戒毒,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有针对性地做好戒毒工作。
向上延伸。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争取在政治上、道义上、经济上的支持,使戒毒工作纳入党、政的议事日程,成为人大、政协关注的热点,提高戒毒工作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
(三)要努力加强“三项工作”。
1.戒毒的宣传工作。要采取宣传自己、自己宣传,宣传广泛、广泛宣传的方式,大力宣传戒毒工作,扩大戒毒工作的社会影响。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劳教干警必须具备执法者和戒毒者的双重职责。这是因为:国家强制性戒毒体制的整合,让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了解、支持戒毒工作。
2.戒毒的研究工作。主要加强戒毒工作的务实研究,探索出一些好的、有效的戒毒方法。加强戒毒理论的研究,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这对劳教场所的戒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戒毒工作需要各方面的配合,才能真正把各项戒毒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以巩固戒毒工作的效果。要积极利用社会资源,特别是要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资源优势,努力提高戒毒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三节) 解读《戒毒条例》
2011年6月26日,是第24个国际禁毒日。当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颁布了《戒毒条例》,对劳教干警也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劳教干警既要成为懂法律、善管理的执法者,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禁毒的决心和力度。它对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普及“爱生命、不吸毒”的禁毒意识,维护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戒毒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戒毒工作的法律体系
《禁毒法》明确了对戒毒工作中的一些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同时,为了实施《禁毒法》规定的各项戒毒措施,规范戒毒工作,在总结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执法实践经验,将劳教戒毒改为强制隔离戒毒,以及《禁毒法》规定的其他戒毒措施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戒毒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戒毒工作的法律体系。
(一)《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戒毒条例》依照《禁毒法》的授权,在第6条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作了如下规定,例如:“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干警由执法者向执法者与戒毒工作者结合的转变。按照《禁毒法》的要求,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公安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实施《禁毒法》的过程中在收治上、管理上反映出一些具体问题,《戒毒条例》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2.依照《禁毒法》关于社区戒毒的原则规定,例如《戒毒条例》第15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又要成为懂戒毒、善矫治的戒毒工作者。只有这样,制订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16条、20条、21条、22条、23条、24条还就社区戒毒的决定、执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程序做了细化,对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做了要求,对《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法社区戒毒协议”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
(二)《戒毒条例》规范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内部管理,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入所检查,分类分级管理,所外就医,诊断评估等方面的制度以及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职责。同时,无愧于党和人民的重托。
3.学员定性由违法者向违法者与病人的转变。劳教戒毒人员是违法者,对在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康复人员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并为他们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的条件。
(三)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有三种行为。
1.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要依法给予处分。
3.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行分段收治。《戒毒条例》第27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实行备案制度。《戒毒条例》第31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这为劳教场所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三)实行配合戒毒,以保证戒毒效果。《戒毒条例》规定了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社区康复不超过3年的期限规定。这样,使戒毒的周期延长,也为劳教干警提供了施展才华的舞台。
向前延伸。
3.戒毒的配合工作。为了体现对吸毒人员的关爱,引导其积极主动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戒毒条例》专设了第二章对自愿戒毒作了专门规定:明确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
1.《禁毒法》对自愿戒毒者做了原则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可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吸毒成瘾人员主动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因此,劳教场所的戒毒工作必须又好又快地发展,探索出具有劳教场所特色的戒毒新方法、新模式,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还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对戒毒医疗机构的执业规范及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等也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