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需要创新。在戒毒方法和手段的探索上,不管是心理戒毒的探索,还是药物戒治的探索,都必须在“戒”上做够文章,花足力气,敢于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倡导和追求敢为人先,敢于创新的精神,用逆向思维的方式、科学的思维开辟新的研究方向,创造出新的戒毒技术。只有戒毒方法、手段、技术上有了创新和突破,即探索有效的戒毒方法和手段,才能使戒毒工作走在前列。
(三)建立和完善戒毒工作的创新体系。
(二)创新才有出路。
推进戒毒工作创新体系建设,完善戒毒工作的创新体系建设,是戒毒工作发展的需要,也是戒毒工作自身的需要。完善的戒毒工作创新体系包括观念的创新,体制的创新,营造创新氛围,建设创新队伍等方面。这些方面相辅相成,紧密联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面对新的变化,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谈不上建设和完善戒毒工作的创新体系。
大力推进戒毒工作创新观念。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观念不更新,就不可能有创新的精神和创新的动力。
(一)创新是戒毒工作不竭的动力。大力推进戒毒工作的创新观念,要准确把握戒毒工作的基本规律和《禁毒法》对戒毒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牢固树立新的戒毒理念,不断深化对戒毒工作新思想、新要求的认识,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攻坚克难,把观念的转变贯穿于戒毒工作的全过程,应该强化戒治、辅之以教育。就是要积极开展对戒毒人员的戒治工作,不断强化对戒毒工作的实践探索意识,改革创新意识,以创新的观念认识戒毒工作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以创新的精神解决戒毒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推动戒毒工作的不断创新发展。
努力建设戒毒工作创新体制。戒毒工作体制的创新,是推进戒毒工作创新的关键环节。必须努力建设好戒毒工作的创新体制。一是坚持把戒毒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一环,加大思想、精力、财政投入力度,把戒毒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大力推进戒毒工作的发展,培育戒毒工作的创新机制,使戒毒工作的创新形成良好的循环格局。三是建立戒毒工作大格局体系。实现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的有效衔接,面对一大批吸毒成瘾的违法病人,实现专业戒毒机构与社会的有效衔接。四是实现政府、公安、司法、有关部门,社会力量各自职责的运行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
其次,敢于攀登戒毒的世界高峰,用创新的精神去探索,用创新的精神去实践,戒毒这一世界难题总有攻克的那一天。五是运用高新技术创新戒毒方法,构建戒毒模式,打造戒毒品牌的战略目标。六是创造出更多的、具有一定疗效的戒毒方法和治疗技术,推动戒毒工作的不断发展。
精心营造戒毒工作创新的良好氛围。良好的氛围能激励人的创新活力。要大力弘扬勇于创新的精神,倡导敢冒风险积极进取精神,引导干警积极投身于戒毒工作的创新实践。要大力培养创新性人才,对在戒毒工作创新中做出成绩的要给予奖励,对失败的要帮助总结教训,治疗因脱毒引发的并发症和其他疾病,给予鼓励。要大力培育创新意识,对勇于创新的要创造条件,要委以重任,要大胆使用,并制定创新性队伍建设的规划,创新工作的奖励制度,使全体干警树立创新有干头,创新有奔头的意识,牢固树立创新意识,积极投入戒毒工作的创新中去。
(第二节) 劳教场所戒毒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
《禁毒法》的实施,一个吸毒成瘾的病人,对劳教场所来讲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既带来了希望,又带来了竞争。面对戒毒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用全新的观念去认识、创新与改革去应对,努力探索戒毒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使劳教场所的戒毒工作在原有基础上更进一步,有新的作为。坚持把创新精神贯穿到戒毒工作的各个环节,支持创新热情,鼓励创新实践,宽容在创新过程中的挫折,努力用创新的业绩推动戒毒工作的发展。在《禁毒法》实施近五年的今天,要从全国禁毒斗争形势严峻、戒毒工作必须要有突破的高度,禁毒、戒毒的宣传教育,认真解决好戒毒工作“怎么做”、“做什么”、“要做好”三个问题,力争在五年内,戒毒工作有一个突破。
一、怎么做
创新是戒毒工作的必然选择,是顺应戒毒规律,事关戒毒工作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
劳教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是《禁毒法》顺应时代潮流做出的重大调整,这也为劳教戒毒工作的转型和发展提出了要求。为此,应当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禁毒法》的法律精神,按照《禁毒法》的要求,积极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充分发挥劳教戒毒曾有的优势,没有针对性,创新开展工作,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禁毒法》。《禁毒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健全,也标志着禁毒工作和戒毒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作为曾为我国戒毒工作做出过巨大贡献的劳教人民警察,要认真学习《禁毒法》,深刻领会《禁毒法》的立法本质及立法精神,才能在今后的戒毒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应着重领会以下三点:
1.戒毒康复,以人为本。《禁毒法》在对戒毒人员的定位,以及对戒毒人员的戒治措施上,处处体现了以人为本,戒毒工作的艰巨性。对一个有脑疾病的患者,重在挽救的精神。如在戒毒的措施上,规定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使他们能在亲情的帮助下戒毒;同时还要求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在戒毒的方法上,规定了“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同时还规定了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劳动生产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及“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等,都体现了浓浓的人文主义精神。这样,才能处理好戒治与教育的关系,做到轻重缓急,有针对性。
2.戒毒是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的措施。《禁毒法》对吸毒者的定位可理解为:吸毒行为虽具有违法属性,但同时吸毒人员还是病人和受害者,5.戒治与教育的关系。这是最难处理的一个关系。劳教场所的习惯强项是管理与教育改造,与其他违法人员相比有其特殊性。因此,《禁毒法》所规定的戒毒措施和方法,都是为了教育挽救吸毒者,帮助他们戒断毒瘾,恢复身心健康,从而重返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3.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强制性的治疗措施,不是一种惩罚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就是为了保证戒毒效果,依法将戒毒人员隔离在一个专门的治疗场所内,在与毒品隔离的环境下进行戒毒治疗。为什么说它不是一种惩罚措施呢?首先,道德教育,戒毒是一种特殊的治疗,必须进行隔离,隔离的目的不为其他,只为戒毒治疗;其次,对强制隔离的对象,《禁毒法》第38条作了严格规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吸食、注射毒品的。”再次,《禁毒法》还规定了“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进行职业培训”。
创新贯穿戒毒工作的全过程。对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也应当依法保护,并积极开展康复训练和体能锻炼。与此同时,家属可以接见,本人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这些都反映出人性的治疗措施。总之,强制是手段,隔离是措施,戒毒才是目的。
(二)认真贯彻、坚决落实《禁毒法》。《禁毒法》规定的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戒毒机构,要以行动来贯彻落实好《禁毒法》所赋予的收治任务,着重抓好以下三点:
1.做好保障,依法收治。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保障工作:第一,把戒毒工作的重点放在戒与治上,思想保障。要高度重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治工作,充分认识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同于劳教人员,按照《禁毒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第二,是人员保障。
创新推动戒毒工作。要选调作风好,能力强,有一定戒毒经验的同志参加戒毒工作,以保障戒毒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三,是设施保障。要成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或戒毒大队,配齐、配全戒毒所所需要的医疗及相关设施,以保证戒毒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创造一个良好的无毒环境,以及适应回归社会的形势教育,有利于戒毒工作的开展,并不断创新戒毒方法。
2.区别对待,戒治挽救。我们曾喊着“不要把劳教办成‘二劳改’”几十年,今天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要把强制隔离戒毒办成“二劳教”。因为,劳教场所的特殊性质,劳教人民警察的职业习惯,自觉不自觉地就容易像管劳教人员一样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把他们当成劳教人员管。怎样做到区别对待,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做。
吸毒者滥用药物有极强的成瘾性,科技的发达使毒品的纯度及成瘾性更难治疗,特别是使用合成毒品人数的不断增加,老的毒品问题尚未解决,新的毒品又不断出现,传统的教育方法和形式是否有效,使戒毒工作更加艰巨。必须以创新的思想紧紧抓住戒毒工作的核心问题。
一是从法律上区别。《禁毒法》对吸毒人员的定义,教育改造了一大批有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员,与劳教人员“违法、有轻微犯罪的”定义有较大的区别。所以,在管理的理念、方法和措施上,在戒毒的理念、方法和措施上,在着装、称谓上都应有区别。
二是从管理上区别。
四、《禁毒法》对劳教场所戒毒工作提出了创新要求
《禁毒法》对戒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是在对吸毒人员的戒治上,在教育挽救的措施中要有创新。与劳教人员的管理相比较、相区别,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要做到宽严相济,区别于劳教人员的管理,体现更多的人文和民主管理氛围。宽就是更多的让他们自己管自己,可成立自律管理委员会,允许他们中对戒毒有信心、戒毒效果较好的人员节假日回家探亲或配偶来所同居及亲情就餐等。对强制隔离戒毒的考核应当放宽。严就是对有可能造成毒品流入和他们吸食毒品的,都要严格管理,要少而精,以确保戒毒的效果和他们良好行为的养成。
三是从方法上区别。具体就是:多一些耐心,少一些冷漠;多一些民主,少一些惩罚;多一些启发,少一些说教;多一些关怀,少一些歧视,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方法新颖的教育矫治活动及心理危机干预。
3.不受歧视,融入社会。吸毒人员的特殊行为方式,受家庭讨厌、社会歧视,他们很难融入社会。作为戒毒工作者,是值得探讨的课题。必须在戒毒工作中,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敢于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教育对他们来说没有多大作用。
首先,一定要解决好这一问题,不仅自己在工作中做到不歧视,还应以自身的力量来做好宣传工作,让他们的家庭、社会帮助他们戒掉毒瘾。这是因为:
一是形势需要这样做。当前,我国正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戒毒事业又是一项造福社会、有利和谐的伟大事业,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众多的吸毒者不仅关系着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同时也影响着社会治安,导致家庭破裂,50多年来,亲人的痛苦,本人的不幸及大量的社会治安案件。
二是客观要求这样做。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统计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近200万人,加上隐形的,吸毒者已近千万人。
戒毒管理的体制要创新,戒毒管理的方法要创新,戒毒的人才培养要创新,针对戒毒人员的实际情况,戒毒的方法要创新等等。要营造一个创新的环境,充分发挥全体干警的创新活力,使全体干警都积极参与到戒毒的创新工作中。
三是法律规定这样做。《禁毒法》第52条规定了对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违者将依照《禁毒法》第7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认真培训、大力宣传。职业技术培训等。主要抓好以下几个工作:
1.针对性学习。首先要组织全体民警,戒毒工作者认真学习《禁毒法》,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并贯彻到戒毒工作中去;其次是学习有关的法规、专业的戒毒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再次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民警,就起不了作用。
再次,戒毒工作者的研究能力,不断以创新的思维来解决戒毒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努力提高戒毒工作水平。
2.针对性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戒毒专业培训,培训的层次一定要高,可聘请戒毒专家、教授进行戒毒知识、戒毒方法等的讲授,努力提高戒毒的专业水平。
3.针对性宣传。既要宣传《禁毒法》的法律要求,使全社会支持戒毒工作,共同做好这一“党和政府重视、人民支持的伟大事业”,进行一些必要的法制教育,也要宣传劳教戒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巩固劳教戒毒的成果,并积极探索戒毒工作新模式、新方法,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戒毒之路,为我国的禁毒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二、做什么
提出这一问题的基本点在于,《禁毒法》实施近5年,戒毒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问题。认识不到位带来的后果就是在学习、贯彻、执行《禁毒法》中的不到位,不作为,不思进取,按部就班,教育的作用在于改变人的认知行为。内容应简洁管用,形式应活泼多样。尽管教育对戒毒人员作用不大,有的甚至发生重大事故,严重制约着戒毒工作的发展,甚至走回头路。
(一)关系要理顺。《禁毒法》规定了戒毒的四种形式,即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自愿戒毒。我国戒毒工作的现状是公安和司法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卫生部门负责自愿戒毒工作。同时,司法部门也有戒毒康复所和可进行自愿戒毒工作的医院。从目前情况看,他们各自为政,就连司法戒毒的三种形式都未理顺整合,也不能完全放弃教育的手段。但教育的内容一定要有针对性,存在收治超员和收治不足两种极端现象,浪费了有限的戒毒资源,难以使戒毒的效果最大化。为此,应采取措施,进一步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各种戒毒形式的作用,走一条各施其责、整体配合、发挥优势、实现共赢的路子,发挥“举国办大事体制”的优势,使我国戒毒工作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系统工程和大循环戒毒格局。当前应做好三个方面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