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改嫁和再嫁还与汉代人及时行乐的观念有关。悲叹“去日苦多”是汉代社会颇为流行的一种心态。当时人用“人生如白驹过隙耳”来解释自己的尽情享乐。如古诗十九首《生年不满百》说:“生年不满百,常怀千岁忧。昼短苦夜长,何不秉烛游。为乐当及时,何能待来兹。愚者爱惜费,但为后世嗤。”③(③《文选》卷二十九。)《三国志·魏书·诸夏侯曹传》注引皇甫谧《列女传》记载,东汉人曹文叔在丈夫死后十分悲痛,不欲再嫁,以致“以刀断鼻”,毁容自誓,人们劝她:“人生世间,如轻尘栖弱草耳,何至辛苦乃尔!”
女子可以改嫁和再嫁,还与扩大人口再生产因素有关。由于统治阶级广蓄妻妾,必然造成一部分适龄男性无法婚嫁,娶改嫁或再嫁的妇女,遂成为他们组建家庭的一条重要的途径。此外,在虽曾婚娶、而妻亡无子的家庭中,男子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扩大人口再生产。
丈夫与妻子离婚之际,所牵涉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家财的分割与子女的归属。家财情形已如前述,而子女归属问题则比较复杂。
妻子与丈夫离婚后,所生之子一般留在夫家,成为夫家中的成员。《后汉书·应奉传》注引《汝南记》载,邓元义与妻子离婚后儿子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冯衍亦然,《后汉书·庞参传》也有同样记载:“(庞)参夫人疾前妻子,投于井而杀之。”这说明,庞参前妻之子亦随父生活。查史,邓元义属于平民阶层;冯衍系中、小地主阶层成员;而庞参则是当朝三公。由此而见,丈夫出妻之后,儿子留在父亲家中,是当时的通例。
如果丈夫死后,妻子另行再嫁,儿子大多留在父家之中。例如西汉初,女子臧兒先嫁王仲,“生男信与两女”。王仲死后,臧兒更嫁田氏,但她没有把王信带走。王信遂留在故去的父亲家中。①(①参见《汉书·外戚传上》。)
妻子死去,子女大都亦留在丈夫家中,如《后汉书·胡广传》注引《襄阳耆旧记》云,胡宠先娶一妻,生胡广。妻死后,他“更娶江陵黄氏”,胡广便一直住在父亲家中。东汉人杜畿少丧母,亦在父家居住。②(②参见《三国志·魏书·杜畿传》。)
同时,也可看到子女在父母离婚或其中一方死后住在母家的情形。这或是父家经济状况极度贫苦,无力养育所致,或因战乱灾疫无法回到父家,而随母家共同逃难。
从动态演进看,在关于妇女的“贞节”和再嫁、改嫁的问题上,两汉四百年呈现出缓慢变化的态势。如果用最粗的线条加以勾勒,西汉前期(从高祖至宣帝时),较之西汉后期(从宣帝至王莽时),更加忽略要求女子“从一而终”,而东汉时期则比西汉时期重视对女子的“贞节”要求。
西汉前期,最高统治者并不提倡女子“从一而终”。封建正统思想家也只是论述“男尊女卑”的命题,并没有对女子的“贞节”进行阐发。当时,虽然出现了“贞”的字眼,但含义却与其后的“贞”却有所不同。它仅仅是要求女子在丈夫死后能依礼守丧,并非规定寡妇不得改嫁他人。蒯通曾问萧何:“妇人有夫死三日而嫁者,有幽居守寡而不出门者,足下即欲求妇,何取?”萧何答曰:“取不嫁者。”③(③《汉书·蒯通传》。)西汉时期褒扬“贞妇顺女”的第一个诏令是宣帝神爵四年
公元前58年颁行的,这时,上距汉朝建立已有一百多年了,虽然,宣帝只是笼统提出赐给“贞妇顺女帛”,没有用更明显的溢美词句加以彰扬,但无疑对当时和后世产生了影响。颍川太守黄霸率先倡导教化。“百姓乡化,孝子、悌弟、贞妇、顺孙日以众多”。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王莽摄政,朝廷第二次褒扬“贞女”:“乃令太后(即元帝王皇后———引者注)四时车驾巡狩四郊,存见孤寡贞妇。”④(④《汉书·元后传》。)刘向的《列女传》也是这一时期完成的。
东汉时期,妇女恪守“贞节”进一步受到重视。封建皇帝颁布的褒扬贞妇诏令的次数较西汉为多。直接受影响的地区范围,也超过了西汉。河东太守杜畿“班下属县举孝子、贞妇、顺孙,复其徭役,随时慰勉之”①。(①《三国志·魏书,杜畿传》。)梁相袁涣也“教诸县:‘务存鳏寡高年,表异孝子贞妇’”②。(②《三国志·魏书·袁涣传》。据《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六年(公元119年)二月条李贤注谓:“节谓志操,义谓推让。甄,明也;旌,章也。里门谓之闾。旌表者,若今树阙而显之。”)
在东汉画像石、画像砖和壁画上,节妇与孝妇的题材占有颇为重要的地位。山东武梁祠画像石上,就有“梁节姑姊”、“齐继母”、“京师节女”、“钟离春”、“梁高行”、“鲁秋胡”、“齐姑姊”、“楚昭贞妻”等“贞贤”之妇的形象。③(③参见洪适:《隶续》卷六,见《隶释隶续》,375、37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
随着女子再嫁和改嫁行为渐受“贞节”观念的限制,东汉后期男女交往开始出现了微妙的变化。从随和洒脱、不拘行迹,逐渐转向稳重谨慎、检点拘泥:“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④(④《乐府诗集》卷三十二《君子行》。)何晏和夏侯泰初对蒋济“叔嫂无服论”进行了驳难,强调家内亲族之间,亦应遵循“男女大防”的原则:“夫嫂叔之。交,有男女之别,故绝其亲授,禁其通问。”⑤(⑤《通典》卷九十二《礼》五十二《嫂叔服》。)
然而,我们不能把“贞节”观念的作用估计过高,因为它主要在儒家学者阶层中产生影响,在汉代,影响妇女再嫁和改嫁的,与其说是“贞节”观念的扩展,倒不如说是多种因素的合力结果。
(1)赡养公婆赡养公婆是汉代女子入夫家后的重要职责,它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寡妇的再嫁。西汉昭帝时。东海地区有一“孝妇”,“少寡,无子,养姑甚谨。姑欲嫁之,终不肯”,寡居长达十余年之久。⑥(⑥参见《汉书·于定国传》。)此外,还有“陈寡妇养姑不嫁”①。(①《汉书·游侠传》颜师古注引刘向《列女传》:“(陈孝妇)夫当行,戒属孝妇曰:‘幸有老母,吾若不来,汝善养吾母。’孝妇曰:‘诺!’”在丈夫死后,陈孝妇“养姑愈谨”,陈氏父母拟让她改嫁他人,“孝妇因欲自杀,父母惧而不取,遂使养姑”。)东汉时,也有寡妇因此而不能结婚。《华阳国志·梓橦士女》载,杜季之女出嫁后,丈夫虞显故去。杜氏坚不改嫁,声称:“受命虞氏,虞氏早亡,妾之不幸。当生事贤姑。”贞氏在丈夫死后,亦因“供养舅姑”而不再嫁。②(②参见《华阳国志·犍为士女》。)
(2)年龄因素《素问·上古天真论篇》云:女子“七七,任脉虚,太冲脉衰少,天癸竭,地道不通,故形坏而无子也”;男子,八八则“齿发去。肾者主水,受五藏六府之精而藏之,故五藏盛,乃能泻。今五藏皆衰,筋骨解堕,天癸尽矣。故发鬓白,身体重,行步不正,而无子耳”。正是在这一认识基础上,汉代女子再嫁与改嫁受到年龄上的限制。
如前所述,汉代男子再娶多是为了生儿育女,以使子孙繁衍。对于女子来说,再嫁或改嫁大都是谋一条生路,求得寄身安命之所。因此通过再次婚配,以寻求生理和心理上的平衡的需求动机,在汉代是不存在的。在子女长大成人,能够承担供养母亲的职责后,她一般不再嫁或改嫁。《后汉书·孔奋传》载,孔奋丧父后,“事母孝谨,虽为俭约,奉养极求珍膳。躬率妻子,同甘菜茹”。茅容丧父之后,尽力供养其母,母遂未再嫁。③(③参见《后汉书·郭太传》。)
汉代正常婚龄,女子大都在十四五岁时结婚,男子则以十六七岁结婚者为多。据此而推,子女长大成人后,其母年龄已近四十岁。到四十岁左右,女子的改嫁和再嫁就已很少见了。事实上,我们所见到的再嫁、改嫁实例,绝大多数都是年龄尚轻的女子,如西汉臧兒、卓文君,东汉蔡琰、禽坚妻。④(④《华阳国志·蜀郡士女》云:“禽坚,字孟由,成都人也。父信,为县史[使]。越嶲,为夷所得,传卖历十一种。去时坚方妊六月。生母更嫁。”)
到了女子生育机能丧失的“七七”之年后,女子的改嫁和再嫁几乎绝无仅有。王莽时,琅邪海曲女子吕母就是这一年龄层的寡妇。⑤(⑤吕母事迹见《汉书·王莽传下》、《后汉书·刘玄传》。)《后汉书·西南夷传》注引李膺《益州记》云:“邛都县下有一老姥,家贫孤独。”曹操建安年间亦颁令说:“其令吏民男女,女年七十已上无夫、子,若年十二已下无父、母、兄、弟,及目无所见,手不能作,足不能行,而无妻、子、父、兄产业者,廪食终身。”①(①《三国志·魏书·武帝记》注引《魏书》载魏王《令》。裴注此条于建安二十三年(公元218年)夏四月条下。)显然,这也是针对老年寡妇颁行的。
男子再婚的年龄终限要晚于女子。男子五十岁再婚尚较普遍。如西汉人朱买臣在五十余岁时再娶的。②(②《汉书·朱买臣传》载,朱买臣与妻子离婚时并无子女跟随。他与妻子离婚时是“四十余”。其后数年仍然独自一人,甚为凄苦:“其后,买臣独行歌道中,负薪墓间。故妻与夫家俱上冢,见买臣饥寒,呼饭饮之。”而同传又载,朱买臣死后,其子朱山拊“官至郡守,右扶风”。可知朱买臣是在仕官时的五十余岁,又娶妻生子。)东汉人孔奋“年已五十,唯有一子”。妻与子均死于战乱。但他到晚年,仍有子承嗣,这说明,孔奋在五十岁之后还曾娶妻。③(③参见《后汉书·孔奋传》。)一般说,到七十岁之后,男子一般就不再婚了。《风俗通义》中虽然记述年已九十岁的富家老翁还曾再娶妻子④,(④参见《风俗通义》佚文,见吴树平:《风俗通义校释》,420页。)但这毕竟是十分罕见的。
(3)保障家族的稳定安宁汉代还存在某些中年男子在妻子死后,不再娶后妻的情形,西汉人王骏“妻死不复取,或问之,骏曰:‘德非曾参,子非华元,亦何敢娶’”⑤。(⑤《汉书·王吉传》。)东汉人管宁“妻先卒,知故劝更取,宁曰:‘每省曾子、王骏之言,意常嘉之,岂自遭之而违本心哉’”⑥。(⑥《三国志·魏书·管宁传》。)朱晖说的更为直截了当:“时俗希不以后妻败家者”⑦。(⑦《后汉书·朱晖传》注引华峤《后汉书》。)从两汉史籍论述的不娶后妻的十余件史实来看,这些人不是高官、贵族,就是大姓、贵族。这表明,随着封建家族的发展,地主阶级成员也开始摸索巩固家族。关系的途径。
(4)封建专制皇权和尊卑观念,限制了一部分女子的再嫁和改嫁首先,在汉代,皇后、妃子被禁止再嫁和改嫁,虽然这一时期的某些天子———如汉文帝———曾经须行诏令,让后宫美人出嫁。据《汉书·文帝纪》载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冬二月诏令:“出孝惠后宫美人,令得嫁。”文帝后六年在其遗诏中,又令“归妇人以下至少使”。但这充其量不过是允许妃、妾中的一部分人改嫁和再嫁。据现有史料,汉代正后、夫人,没有一个在皇帝死后再嫁;失宠的皇后、妃子也只能被贬居他所,长年孤居,不得改嫁。①(①吕思勉先生认为:“汉人不讳改嫁,故虽皇帝后宫,亦恒出之。”(《吕思勉读史杂记》,551页)现在看来,这个说法是不够确切的。)一个突出的例证是,平帝王皇后是王莽女儿,新朝建立后,王莽欲让女儿改嫁。由于担心直接出嫁有损刘汉皇室宗亲的声誉,于是,他把王氏原来“安定公太后”的称号,改为“黄皇室主”,希图以此使汉家皇后改嫁合法化。②(②《汉书·外戚传下》颜师古释“黄皇室主”云:“王莽自谓土德,故云‘黄皇’。室主者,若汉之称公主。”按,此说甚是。这是王莽把女儿原有的“太后”称号,改为“公主”,以利再嫁的手法。)但即使这样,王氏也不答应再嫁。③(③参见《汉书·外戚传下》。)毋宁说,汉代皇后、妃子在改嫁和再嫁方面,是一个被“冻结”的阶层。
其次,诸侯王的正后与妃子,虽未受到如同皇帝后、妃那样的严格限制,但大多数人也是不能再嫁或改嫁的。虽偶或可见某一诸侯王娶另一故去的诸侯王之妻的事,如武帝时,赵敬肃王刘彭祖“娶江都易王宠姬”①,(①《汉书·景十三王传》。)但这类事在当时实属少见。更普遍、更大量的事例则是诸侯王夫人守寡终生。
如西汉时,梁平王刘襄祖母和母亲在其丈夫(均是梁王)死后,。都未再嫁。②(②参见《汉书·文三王传》。)纪氏在丈夫齐懿王死后守寡终生。③(③参见《汉书·高五王传》。)东汉时,沛王刘广的祖母,在其丈夫死后长期守寡,安帝和顺帝曾先后下诏,表扬她的“淑慎”之行。④(④参见《后汉书·光武十王列传》。)值得注意的是,从西汉后期开始,皇族和贵族成员擅自娶已故诸侯王的妻妾,要负法律责任,被处为“削地”的惩处。就此点而言,汉代启始了南北朝和隋唐的先声。⑤(⑤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尽管在汉代,对于天子和诸侯王的后妃有上述限制,但是,与后代相比,汉代的改嫁、再嫁禁令还不十分严格。到了南北朝时,对于女子改嫁和再嫁的限制,已经渗入到官吏之中去了。朝廷明令,五品以上官员的妻妾和九品以上官员的妻子,不得再嫁(《北史·李谐传》)。隋代又有所发展。“高祖之世……又以风俗陵迟,妇人无节,于是立格……九品妻无得再醮。”(《隋书·儒林列传·刘炫》)“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醮”(《隋书·李谔传》)。)
正是由于上述诸种原因,寡妇与鳏男在汉代是存在的。两汉时期的“女子户”,就是以寡妇为户头,包括若干子女的家庭形式。为了稳定这种再生产能力较弱的家庭,汉政府曾多次颁布诏令,赐“女子户”牛酒。①(①“女子户”的解释自汉代之后人们的看法就不相同。一种看法认为汉政府赐女子牛酒是天下男子赐予爵位,女子赐予牛酒(《汉书·文帝纪》颜师古注引苏林曰)。一种看法认为,女子为受赐爵的男子之妻,并非户头。如颜师古说:“赐爵者,谓一家之长得之也。女子谓赐爵者之妻也。”(《汉书·文帝纪》颜师古注)一种看法认为,所赐女子是女户头。以李贤、王先谦为代表。如李贤说:“此女子百户,若是户头之妻,不得吏称为妻;此谓女户头,即今之女户也。”(《后汉书·章帝纪》李贤注)笔者同意李贤和王先谦的看法。理由之一,是颜、苏等人推测成分过大,所依之据,是赐男子爵与女子户并行。然而,在汉代亦有单赐女子户牛酒的记载。《后汉书·章帝纪》说:“加赐河南女子百户牛酒。”如按颜、苏二人说法,这一现象就无法解释.理由之二,是汉代之后,受汉的影响仍有女子户。两晋南北朝时曾规定,女户应承担一定数目的赋税。唐律中也有“户内并无男夫,直以女人为户而脱者,又减三等”(《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律》)的说法。)
然而,无论怎样,在汉代四个多世纪的历史时期中,女子再嫁和改嫁仍然是主流。在与丈夫离婚或丈夫去世的女子中,再嫁与改嫁率,估计至少在70%以上。改嫁和再嫁的普遍化和广泛化,对于两汉社会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第一,改嫁与再嫁和汉代女子所具有的较高社会地位相辅相成,互为作用。换言之,妇女有权离婚,是以能够改嫁他夫为前提的。否则,女子一旦失去再嫁权力,其离婚权也难以维持。丈夫死后,女子可以不必守寡,再嫁他人,这对于女子来说,显然也较不许再嫁、守寡终身有利。
第二,女子的再嫁和改嫁对于人口再生产起了积极作用。汉代统治阶级中风行多妻妾制;加之,在某些地区,溺杀女婴的行为相当盛行,从而导致了青年男女性别比的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之下,女子的改嫁和再嫁,当会解决一部分男性的配偶问题。一方面,可以稳定婚姻关系,并进而稳定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促使了人口增殖。如在人口稀少的西汉初年,女子臧兒先为槐里王仲妻,“生男信与两女”。王仲死后,她“更嫁为长陵田氏妇”,又生男二人②,(②参见《汉书·外戚传上》。)生育率几乎提高了70%。其他改嫁和再嫁的育龄女子的生育率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毫无疑问,在全国人口锐减的情形下,女子的再婚与低婚龄一起,提高了人口的增长速度。
第三,它对于汉代的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产生了影响。由于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现象的大量存在,子女之间也有了区别,“同产”概念应运而生。“同产”一词专指同一父母的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