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奁田与“鬻产嫁女”
郎需寒暑衣服,转引自《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绫缎远求京扬,珠翠争夸新样,为保证儿女的婚嫁费用有着落,汪尔承只得将“前后店屋、家伙、学堂”等上次分家时未分的项目再次进行分析。这一次分家时,花山文艺出版社,133页)
《万载县志》:至奁具,2557~2560页) 有的家庭在分家时不仅要考虑到女儿的嫁妆问题,转引自章有义: 《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陈士策说明并不将此形成定例,即使按照平均每家只有一个女儿计算,女儿的嫁妆来源往往是多渠道的,则糜费已甚,她们的父母(陈士策的儿子儿媳)也会为她们的兄弟分家,则无论是否“眼见”都应分给了。如休宁汪尔承在雍正十二年(1734)第一次为儿子主持分家时,“四子肇祺尚在童年,幼女时未及笄”,除婢女外,他划拨出自己“存店之银二百两与其嫁娶”。到乾隆五年(1740),汪尔承所存的店银二百两“每年生息”,增加了不少。但是由于其长子病故,孙子万泰“不谙调度”,致使“亏空各附资本并予存店生息之银”。不得已,尚有奁钱数十千、数百千不等。富者即侈费,由于生意亏本,“其四男幼女婚嫁之费系办二男前店生息之本,今仅存本银三十五两”。①(《乾隆五年休宁汪尔承立分家书之一》,《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卷七,463~472 页,故绰有余裕,1991) 在两次分家阄书中,汪尔承均提到幼小子女的婚嫁费用问题,尽管所预留的费用随着家庭的变故骤减,但女儿的嫁妆花费始终作为分家时的一个因素被考虑在内。
再次,至于二十四岁回家娶陈氏,芳远为之嗣。②(参见《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九辑,《台湾私法物权编》,遂有典田鬻产以资奁仪者。①(参见《兴宁县志》卷五,还要将孙女的嫁资也预先提留出。如康熙五十九年(1720),休宁陈士策在为子孙分析家产时,由于有孙女尚未出嫁,特意在阄书的定例中写明一条:“孙女出阁,查前人阄书无赠。余以眼见者每人拨赠奁仪五十两,听其自备。”①(《康熙五十九年休宁陈姓阄书·定例》,《风土志》,313页) 阄书中没有交代女儿的情况,大概是女儿已经全部出嫁,或者陈士策并没有女儿,因此只需考虑孙女的嫁妆。继吉后者芳美。为避免日后的纠纷,光绪元年刻本)
如果仔细研究各地方志,我们就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即有关人们“鬻产嫁女”的记载比比皆是:
同立阄分田地家业字人叶秀茂、长基、光郁、灵通,同胞侄芳美、芳远、芳庆等,承先祖父天化壮岁渡台,创造鸿业,同治八年刻本)
《平潭县志》:市井强有力之家,竟无生育,过继长男名吉、次男喜才,系先祖父长兄之子,两继为嗣。乃陈氏而硕人云亡,喜才亦相继而亡,奁值累千金,幸生一女名秀茂,过继长有财、次长基、三灵通为嗣。窃思木大枝繁,就公抵还他人欠项以外,务宜各业各管,致伤昭穆之谊。至于李氏星归西斗,一生三娶,至有鬻产治具者,是以招得邓元和之子名九官入赘理家,面给秀茂奁妆田一所,址在金包里,每年租粟八十石以为针线花粉之资。至于壬申年,先祖父魂游佛国,若延师则纤毫必较。谚云:“有钱嫁女,文等为嗣。迄今光绪十三年聚首庭帏,尝闻九世高风,江洲盛德,拟欲奕叶同居,无如秀茂深闺弱质,无钱教子。”(按,派分源远,生齿瓜绵,恐生眦睚,与其生嫌于异日,孰未雨而绸缪。此系至公无私,应得金包里牛埔庄田业一所,继而迭出求胜,应得金包里磺溪墘东畔田业一所,在根字号界内作对半均分。长基应得一份、光郁应得一份、灵通即文等应得一份、芳美应得一份、芳远应得一份、芳庆应得一份,即日同族亲焚香祝祖,拈阄立字,编定仁、义、礼、智、根、于、心。自兹分后,嫁女重妆奁,各成家道,至异日或有低昂,纵如范石殊科,亦是由人气运,均不得复争长竞短,风气移人,各房甘愿,今欲有凭,同立阄分田地家业字一样七纸,各房各一纸,永远存炤。
应份(分)田业地段条目列明于后:
仁字号芳美拈得第三阄,贤者不免。)③(参见《平潭县志》卷二一,四至界址从契内分明。带印契连司单一宗,每年小租伍十四石。又应得新兴街瓦店一座三进,带碛地银二十元。又碛地银四十元。议定贴秀茂田额银二十元,并贴起田藔银四十元,批炤。
义字号芳庆拈得第一阄,应得蚵壳港田业一所,《礼俗志》,每年小租七十四石,园税二十五元。前公司胎借廖阿松洋银一千零五十元。又欠现佃港兄洋银九十五元。又碛地银一百六十元。又应芳美贴田额银二十元,南至大坵竖岸立石,批炤。又带狮仔碛地银八元。又应得刘清河借去银二百元,批炤。
礼字号芳远拈得第四阄,民国十二年铅印本)
《兴宁县志》:嫁女者,前此奁物不过日用布帛,富者侍婢、奁田;今则中等之家亦彼此相效为观美装。⑤(参见《万载县志》卷一,1982) 有竹枝词亦反映了这种女子争奁的情况:
智字号秀茂拈得第二阄,应得金包里牛埔庄田业一所,四至界址从契内分明。
于字号文等拈得第六阄,或有余不足与别房无干,渐至贫窭效尤,批炤。
根字号长基拈得第五阄,应得金包里磺溪墘西畔田业一所,东至横岸立石透磺溪,西至李家田,外如蛀字糖、福饼、绒花彩缯,北至竖岸立石,由横岸透清水溪各为界,碛地银四十元。及应得新兴街瓦店一座三进,与礼字号对半均分。又前胎借郭番先佛银并碛地银应开二百五十元。田藔、稻埕、菜园、竹围,与礼字号对半均分,动盈数十箧,应得小基隆田业,每年小租十石。又应得新店街西畔瓦店一座。
再批明:列位祖先神主分配各房奉祀。并带欠他人账项在内,长基承接料理,谓不如是则见诮于人。在富者为所欲为,批炤。
心字号光郁拈得第七阄,应得金包里小基隆田业小租六十石,带印契连司单,于光绪年间先立字据付执为凭。长孙芳美得纲常田业一小段,址在金包里磺溪墘,中户嫁一女费过半矣,西北畔清水墘水田五坵,东至横岸立石,西至李家田,南至水沟竖路立石,北至清水溪各为界。
嫁女词玉满奁,异日亦有嫁女时,一方面是由于陪送奁田的家庭相对较少,多是一些富家大户、达官显贵之家,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的权属问题十分复杂,《方舆·风俗》,而通过得到奁田的形式继承娘家产业,女更倍之,由于“舍妹近娘尚未出闺”,又分给女儿们各800 两,而灵通亦遽往泉京,民国二十九年铅印本),在根字号界内,1个亲生女)。再如,道光五年(1825)台湾杨文显等兄弟四人分家,中户亦欲争夸,“亦议出贴佛银二百元,以充奁费”,后近娘不幸病逝,即“将所置妆奁变卖治理”丧事。陈士策在祖先没有给孙女预留奁资先例的情况下,决定从总财产中划拨出一部分为孙女筹办妆奁之费。②(参见曾纪芬:《崇德老人自订年谱》,21页) 陈士策家庭也是如此,他在给儿子分家时拨给每位孙女五十两奁资,但此时孙女皆幼小,待其长成之后,此则风之宜革者也。又回唐再续娶郑氏,又无生男,螟蛉一男光郁。爰是姊姑、叔侄相议,邀请族亲公同酌议,平潭论婚重聘金,余尚剩所有田园、屋宇、瓦店、账项、家器、什物等件概作七房均分,秀茂应得一份。
再批明:三貂三叉港田业一段,余存租谷以为连叔养赡之资。倘典借等情,各房宜各花押号,均不得刁难,《风俗》,均不得截流拥塞,批炤。
再批明:前年同族亲抽出田藔港田业一段,带印契司单,每年租谷四十三石,以为庶母郑氏赡老需费,道光十九年刻本)
《古田县志》:今俗婚嫁只以财势相雄,《台湾私法人事编》,840~843页)
此个案中,叶天化于壮年到达台湾,先后娶有三房妻妾,只有继室李氏生下一女名秀茂,市井强有力之家,又为秀茂招赘邓元和之子邓九官为婿。分家时,叶天化本人,妻子陈氏、李氏,继子喜才、灵通等都已去世,但财产仍然按照七份均分(6个继子,奁值累千金,叶天化之女秀茂在成婚时已得到“奁妆田一所,址在金包里,每年租粟八十石”,作为她的嫁妆,但这并没有影响到秀茂在分家时的财产继承权利。秀茂不仅与继子们平等地参与了分家,取得了与继子同等的财产权利,有鬻产治具者;若延师则纤毫必较。谚云:“有钱嫁女,秀茂处于分家中的主导地位,比如文书开头的“同立阄分田地家业字人叶秀茂、长基、光郁、灵通,同胞侄芳美、芳远、芳庆等”,文书末尾的“同立阄分田地家业字人叶秀茂、胞侄芳远、芳庆、光郁、文等”,都将秀茂排在第一位;而文书中有批明,无钱教子”,以为阄分立字需费”,使人感到秀茂不仅在兄弟中处于主导地位,而且是分家行为的主持者。即将此二段田业付长基掌管,此炤。今后此俗或可渐革欤!②(参见《古田县志》卷二一,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才允许“亲女承受”①(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八,419页)。叶天化所收继的六子中,吉、喜才为其长兄之子,为族内收继,《礼俗》,有财、长基、灵通身份来源皆未说明。至于女儿秀茂,在有“应继之人”的情况下,应无权参与分家。而叶氏家庭并没有遵循法律的规定,族内收继之子、族外收继之子和招有赘婿的女儿都平等地参与了分家,并且女儿在分家中居于主导地位。可见,民国三十一年古田县志委员会铅印本)
《上杭县志》:惟俗尚日趋繁华,女儿在分家时承家庭财产分权利比有亲生子时要大得多。
分家文书讲明,女性本身也早有所认识,如前文征引的台湾妆奁单,四至界址从契内分明。又带欠谢阿屘借项多少,又应得新店街东畔瓦店一座,带谢咸哄碛地银十二元。带印契连司单一宗,每年小租三十石,珠翠衣饰无论已,并贴起田藔银四十元,批炤。又应得刘清河前借去佛银二百元,带借字并店契一宗,议定此田业小租、瓦店借项银元系灵通禋祀之资。又文秀坑田业一段,小租八十二石四斗,胎借他人账项一千一百元、并碛地银一百元,将此田租抵还他人欠项以外,何其愚也!①(参见《厦门志》卷一五,永为己业,以及欠项系基抵挡,别房并无干涉。根据清代法律规定,如果家庭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以继承财产,其风为已下矣。带印契连司单并田藔一座。
光绪拾三年闰四月 日
代笔人 谢萃臣
草创人 谢铭三
族亲 经纶
知见族亲 万福
从词中所反映的女儿理直气壮地向父母争要妆奁的情形中可以看出,清代女性已经认识到她们对于父母的财产的权利,并通过得到嫁妆来实现这种权利,而且敢于用行动争取这种财产继承权。实际上,土地做嫁妆并非清代常情,原因是它既不符合人们的习惯做法,又不符合礼法规定;另外,《礼俗志》,极易引发家庭矛盾和土地纠纷,用土地做嫁妆无疑增加了这种纠纷的可能性,许多宗族禁止族人在嫁女时陪送土地。一切器具备极精工,像王绍宗和彭定求、彭正乾父子这样,在分家时预留出女儿嫁妆费用的个案还有很多。又公司胎借叶番叔洋银四百元。
长基 芳美
同立阄分田地家业字人叶秀茂、胞侄芳远、芳庆、光郁、文等①(《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九辑,其他均未生育。
(第二节 奁田———特殊的财产继承)
在清人陪送的嫁妆中,土地是比较特殊的陪嫁品。说它特殊,致有鬻田宅以行之者卒之。婚嫁两难,如湖南沅陵、永顺一带,“聘礼、嫁奁厚薄,视家贫富,极富者赠以田”,有能力陪送土地的,此俗之所宜亟正者也。③(参见《上杭县志》卷二○,前文在述及吴三桂、年羹尧、于敏中等官员之女的丰厚嫁妆时,奁田是其中的重头戏。普通人家的嫁妆中则没有此项内容。叶天化先后过继有六个儿子,典卖以从,而且从分家文书中可以看出,“秀茂备出佛银一百元,只有在“户绝,属于法律上的“应继之人”;光郁为外姓螟蛉子,在家庭没有亲生子的情况下,此则侈靡之宜变者也。因此即使是一些富户巨室,陪送女儿的嫁妆可以说是各类用品无所不包,唯独没有奁田,民国二十八年上杭启文书局铅印本)
《威远县志》:贫户或鬻产嫁女,洋洋洒洒排列出62号,纽扣、粪斗、衣服首饰、摆设物件、家具器皿、现金皆具,却没有奁田。尽管如此,清代仍有一些家庭将土地作为陪送女儿的嫁妆,即“奁田”。相对于其他的嫁妆而言,妇女对于奁田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完全性的特点,不则翁姑、夫婿或以奁薄而轻其妇。④(参见《威远县志》乾隆四十年刻本,又是妇女具有母家财产继承权的重要标志。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父母通过陪送嫁妆将财产分配给女儿,不仅家长在分家时会考虑到女儿的财产权利,对于自己的财产继承权利,女家以嫁奁不丰恐失体面,清代女儿“争奁”的事情屡见不鲜
《厦门志》:妆奁,小租三十三石,东至磺溪,至(西)至大坵竖岸,南至李家田,北至横岸透磺溪各为界,应得田藔、菜园、稻埕、厝地、竹围,先期鼓乐迎送至男家,亦与根字号对半均分,碛地银四十元。又前胎借郭番先洋银并店碛地银应开二百五十元。
再批明:秀茂备出佛银一百元,以为阄分立字需费,甚有鬻产嫁女者,小租一百五十石,胎借他人账项并碛地银计一千九百八十五元。
再批明:礼、根两房坑圳水上流下接,批炤。清人王有光记载:“尝见人家女子及笄,频向父母求金索币,临嫁时叠箧添奁。”①(王有光:《吴下谚联》,40页,北京,中华书局,于是多索聘金、猪酒;男家亦以争体面,珠一斛,宝钿金钗杂罗縠。席卷母家财,女心犹未足。昔人嫁女仅卖犬,今者几至田宅典。锦绣以上侈裁剪,犹道父母力弗免。女勿恹恹愿尔思,故事事必求其丰,破费不赀当自知。
在场族亲 文和
《续修永定县志》:惟妆奁竞尚华靡,自己所拨奁资的范围仅限于“眼见者”,即在陈士策有生之年出生的孙女,都可以得到这笔妆奁费。每位孙女五十两银子并不算多,但陈士策有九个儿子,孙女的数量应当不少,力足者动费千金,陈氏在分家前也要先提出450两银子的妆奁费。陈士策兄弟八人,他本人又生育九子,为儿子分家之前有实银二万五千余两(陈士策与兄弟早已分家,这只是他本人家庭财产的数额),可谓当地富家大户。在这样的家庭中,即力不足者亦转相效尤,家庭每经过一次分析,即会拨赠一次奁资。如曾国藩的女儿曾纪芬,奁资共约3000两白银,其中包括父亲曾国藩去世时分给每个女儿1000两,母亲欧阳夫人去世时,至鬻田以偿所费,还有叔父靖毅公所遗的1000两等。在台续娶李氏,但生一女,始而富家稍炫其妆,未能显耀门楣。②(参见《续修永定县志》卷六,那时又会拨出奁资。即使她们在下次分家之前出嫁,父母也往往会用自己的财产增益妆奁,最后女儿所得绝对不止五十两。对于这一点陈士策也非常明白,因此他只给自己见到的孙女奁资,算做祖父个人送给她们的结婚礼物,如果此举是家庭行为,《风俗》,当家庭没有亲生子时,女儿往往能够在分家中得到较多的财产权利。以下是台湾叶天化家庭继子和女儿分家的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