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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社会性质的演变(7)

因为只有这样分封,才会使周天子成为天下的大宗。《诗经·文王》谓“文王孙子,本支百世”,《诗经·公刘》谓“食之饮之,君之宗之”,《左传》文公二年谓“宋祖帝乙,郑祖厉王”等,都强调了周天子的特殊地位。如果说夏商王朝的政治格局是内聚型的话,那么,周王朝则是开放型的。在融会了宗法精神的分封制度下,周王朝并不太看重对方国部落的凝聚力量的增强,也并不像夏商王朝那样极力将尽量多的方国部落容纳于自己王朝的旗帜之下,而是将尽量多的王族成员分封出去,遍布于周王朝的势力所能够达到的最广大的区域。如果把夏商时代的方国部落联盟比喻为一堆相互间没有太多联系的马铃薯的话,那么周代的封邦建国则是一只装满马铃薯的大口袋,它使松散的马铃薯有了较多的接触和联系。需要指出的是,周代王权的提高只是经济基础的发展在上层建筑领域里面的一个反映。如果离开经济基础的发展,王权的提高很可能只是过眼烟云。但是在西周,周天子却始终具有夏商诸王从未有过的莫大权威。这从一个侧面表明西周时代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夏商时代相比已经有了重大变化。

二、井田制的基本特征

夏商周三代都是以农立国的时代,农业的发展与土地制度关系密切。我们讨论西周时期社会经济基础发展的问题应当从土地制度的变化着手。西周时期随着分封制度的实施而形成了多层次的贵族土地占有,这样来说明西周时期的土地情况大致上是可以的。然而,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土地占有实际上是在所谓“公田”的旗帜下进行的,还不是完全的贵族私有。确切地讲,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应当说是井田制,真正促进西周时期社会经济基础长足发展的正是这种田制。

周代的井田制可以说是一种“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的独特的土地制度。它与氏族土地公有制有着渊源联系,但又不等于这种土地公有制;它与战国以降的国家授田制有着源流关系,但又与授田制有较大的区别。对于周代的井田制,或有专家怀疑其存在,但是孟老夫子去古未远,且对这种田制言之凿凿,令人不能不信。

滕文公曾经向孟子请教治理国家的道理,孟子讲了一通夏商周的情况。滕文公大概是没有听得太明白,便派毕战向孟子询问“井地”

的事情。孟子回答毕战的问题时讲了一大段关于周代田制的话。这段话是文献记载中关于周代田制最为集中的一段论述,今具引如下:

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孟子·滕文公上》)孟子这一大段话最难索解的是关于田赋的具体计算,如“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就使后人不大明白。不过孟子所言治田经界的事情,则并不难理解。按照孟子的说法,所谓的“井地”,应当是方九百里的一大块田地,其中间以“井”字形进行区划,这样可以划分出每块为百亩的土地共九块,中间的一块是“公田”,“公田”周围的八块为私田。农夫每家分得一块私田,在耕种的时候八家农夫要先种公田,再种私田,这就是“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认为,这样区划田地的疆界,就会使“井地”平均。孟子所说的“井地”就是后世所谓的“井田”。这种井田制度直到商鞅变法的时候才有所改变,《史记·商君列传》谓商鞅变法时“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汉书·食货志》谓“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所指皆谓此事。如果从周初算起,到商鞅变法,井田制的施行大约经历了五六百年的时间。能在如许之长的时间里面施行,可见它是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一种田制。

我们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是,井田制的基本特征何在呢?如果说井田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公田”与“私田”的区分,那么它和夏商时代的氏族田制又有什么不同呢?其实井田制度在“公田”与“私田”的区分上与夏商时代的氏族田制并没有太多的不同。夏商时代既然有“贡”法、“助”法,既然有“什一”的赋纳,那就必然会有农民自己所耕种的田地,否则其“什一”的赋纳便只能是一句空话。

《夏小正》载正月“农乃雪泽,初服于公田”,是夏有公田之证。孟子谓“《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孟子·滕文公上》),实行助法的殷代有“公田”的存在,在孟子看来是无可置疑的事情。井田制最主要的特征不在于“公田”与“私田”的划分,而在于对土地所进行的“方里而井”的区划,而这个区划的实际作用在于加强了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利。若拿后世的田地区划情况来对照,很可能认为“方里而井”的井田的区划十分繁琐而实际不会存在,所谓“井田”只存在于孟子的“乌托邦”之中。其实,在从氏族田制向土地私有制发展的过程中,井田这种区划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阶段。《史记·商君列传》所谓的“为田开阡陌”,《汉书·食货志》所谓的“除井田”,表明在商鞅变法以前井田中确有阡陌在,这种阡陌使田地形成了“井”字形的划分。《周礼·大司徒》载大司徒管理国家土地的区划之职,谓“辨其邦国都鄙之数,制其畿疆而沟封之”,这是对于邦国土地的大范围的区划,要采取“沟封”的方式进行。对于民户的土地也有区划方式,那就是“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这里讲的是大的原则,其具体的区划方式和田地间“封沟”的方法,在《周礼·遂人》中有比较详细的说明:

凡治野,以下剂致甿,以田里安甿,以乐昏扰甿,以土宜教甿稼穑,以兴耡利甿,以时器劝甿,以强予任甿,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

从这个说明里面可以看到,所谓“沟封”、“封沟”,即指在井田里面有称为“遂”、“径”、“沟”、“畛”、“洫”、“涂”、“浍”、“道”、“川”、“路”等的道路和沟洫系统。在这个系统中,道路和沟洫合为一,沟洫的堤岸就是道路,亦即古代所谓的阡陌。尽管有《孟子》、《史记》、《汉书》、《周礼》等文献记载,但是仍不能使人完全释疑,人们仍然可以提出古代是否果真如此的问题。十分难得的是考古发现为此提供了宝贵的佐证。1980年四川青川县郝家坪发掘一批战国墓,其中编号为50号的墓葬出土木牍一件,其内容对于了解先秦时期的土地制度十分重要,今具引如下:

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郾、史臂,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尺。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疆畔,及芟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坑险。十月为桥。修波堤,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

木牍所载二年为秦武王二年。据《史记·秦本纪》载此年以甘茂为丞相,并且被派往蜀地平定叛乱而“定蜀”。这件木牍所载,即甘茂为丞相以后在蜀地所发布的重新更改的田律,故称“更修为田律”。

牍中的“则”为长度单位,阜阳出土汉简有“三十步为则”的说法,秦时的“则”大约也是若干步的长度。田律所谓“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意指广一步、长八则就是一畛,即一块田。两块田是为一亩,中间有一陌道。百亩是为一顷,要有一阡道。按照古人所言,南北的道路称为阡,东西的道路称为陌,故阡陌统指田间的道路,田律要求阡陌要三尺宽。田律所提到的“封”当与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所谓的“封即阡陌顷畔封也”一致,亦指在阡陌上聚土而作的田界标志。田律所提到的“捋(埒)”,指田间的矮墙,与“封”同为田界。田律要求聚土所作的“封”要有四尺高,长宽亦各四尺,“捋(埒)”要求一尺高,其基础要有二尺宽。每年秋天八月间要整修“封”和“捋(埒)”,核实疆界是否准确,因为“封”、“捋(埒)”作为田界是不允许随意移动的,如果私自移动就要被判刑,云梦秦简就有关于处置“盗徙封”的法律条文,田律要求“正疆畔”也含有这个意思。田律的规定中十分注意田间的道路交通,要求阡陌上的杂草要在八月间拔除。此时农忙未毕,故而只是拔除一下阡陌上的大草就可以了,但是要待农事基本完成的九月间大规模地整修田道,要将道路上的坑坎和险阻都整治排除。十月间要兴修水利工程,修筑桥梁,治理沟洫堤防,割除杂草,使水流畅通,交通无碍。田律要求即使在九、十月以外的并非集中整治道路的时间,道路只要出现了陷败不可通行的情况,就要随时整修。由此我们可以想到,商鞅变法时的所谓“开阡陌”,并非废弃阡陌,而是要规划阡陌,以官府所定的阡陌标准来重新整治阡陌。此法行于秦地已久,秦武王并蜀以后,甘茂将此法行之于蜀。所以说青川木牍所载的田律与商鞅变法的精神可以说是一致的。据《宜侯簋》铭文载,周康王分封宜侯时曾经“锡土厥川三百”。所谓“川”当即有沟洫系统的井田。由此可以看到,《周礼》所载土地区划情况,虽然有过分系统化的倾向,但其关于“治野”时的土地划分则大致可信,且孟子关于井田区划的说明是符合周代田制情况的。井田制的特征应当在于其对于田地的“井”字形的区划。当然,我们也不应当拘泥于孟子之语,似乎周代所有的田地都划出一个“井”字来。然而,就周王朝立国的广大平原地区而言,井田制应当说是一种主要的区划方式。《易经·井卦》有“往来井井”的话,《荀子·儒效》篇谓“井井兮其有理也”,后世演化为成语“井井有条”。《易经·井卦》虽然多言水井之事,但是卦辞所谓的“改邑不改井,无丧无得,往来井井”,却并不指水井而言,应当是指区划整齐的井田而言的。井井有条理者也只能是沟渠阡陌规整的井田之象,而不会是水井之象。所谓“改邑不改井,无丧无得,往来井井”,其意盖指宗族之居邑可以改变而迁徙,但是井田区划却依然如故,因此是既无损失,亦无所得,不管邑居何处,总是井井然有条理。这对于说明井田的区划情况应当是有帮助的。

“方里而井”的井田区划,对于土地制度的演进有很大作用。夏商时代的土地可能是有疆界的,氏族所拥有的田地也有公田与私田的区分,但却没有整齐的疆界,这应当是夏商两代去古未远,土地私有观念还相当淡薄的缘故。在周代分封制度下,情况有所变化,分封“土田陪敦”本身就意味着经过赏赐后的土地占有权的确立。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分封后所形成的土地占有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宗族的土地占有权,还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贵族土地占有权。周代各级贵族的土地私有,是在西周中后期才逐渐出现的。周天子分封诸侯的时候,所赐予诸侯的“山川土田”(《诗经·宫》)并不意味着完全归诸侯本人所有,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表示这些山川土田归诸侯的宗族所有。诸侯分封给卿大夫的土地,也不意味着归卿大夫本人所有,而意味着归卿大夫所在的宗族所有。如果只是笼统地说周代土地制度为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那恐怕是会引起误解的。

各级贵族在分封之后对归自己宗族所拥有的土地,都要作出“方里而井”的疆界区划,其中的公田归贵族掌管,公田上的收获在实际上也归贵族所有。但是贵族还没有把这些土地完全视为自己的私产,直到春秋时期贵族还有将自己的土地交还的记载。但是,尽管如此,井田制比氏族土地所有制在土地私有方面毕竟还是前进了一大步。分封“土田陪敦”实际上是通过分封明确承认了一定数量、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归以某位贵族为首的宗族所占有。接着而来的关于井田的区域,又进一步表明一定数量、一定范围的土地(如一百亩、二百亩或三百亩)归农夫个人所占有。尽管农夫和贵族一样也还不具有对于该土地完全的私有权,但是这块土地的使用和收成则确凿无疑地属于农夫个体家庭。关于贵族宗族的土地占有权和农民个体家庭的土地占有权,这在夏商时代都是不存在的,或者说是不完全存在的。

井田上的生产方式与商代的助法有类似的地方,所以孟子才说“《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孟子·滕文公上》)。但是孟子又谓“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彻者,彻也。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这又表明周代的生产方式与商代有某些不同。所谓的“彻者,彻也”

颇难讲清楚其意蕴。赵岐注谓“彻者,犹人彻取物也。藉也,借也,犹人相借力助之也”,说当近是。作为周族史诗之一的《诗经·公刘》篇谓“度其隰原,彻田为粮”,《诗经·崧高》篇谓“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两“彻”字,毛传皆训“治也”。郑笺谓“治者,正其井牧,定其赋税”。孟子所说的“彻”,应当就是治田而纳赋税之义。彻,虽然与助法一致,但又不完全相同。依照助法,虽然民众是奉命而前往服劳役,但却谓之“助”,谓之“借”,其中的强制性质还不太明显,这与当时土地私有观念还十分淡薄的情况应当是有关系的。彻法则与此不同,既然土地占有权已经通过分封制和井田制而得以确立,那么与权力相随而来的义务也就明确起来。彻,强调治、取之义,其中所蕴涵的意义就比“助”多了不少强制的成分。

除此之外,彻法中还包括着实物的缴纳。《诗经·七月》载农夫打猎的时候,捕到了野兽,要将大的缴于“公”,自己只留下小的。除了耕种公田之外,农夫还要“上入执宫功,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为宗族贵族服家内的劳役。专家或谓“彻”法是“贡”法与“助”法的并用,实际上是征收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的双轨制,其说盖近是。关于“彻”法,诸家释解虽多,但我以为终不如以孔子关于“先王制土”的一段话来解释为妥,孔子说:

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国语·鲁语下》)这里所讲的赋役制度,孔子称为“先王制土”,并且在这段话的后面还提到“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的话,可见孔子所论的赋役情况必当属于西周时期。在征收赋役的时候,“籍田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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