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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社会性质的演变(6)

卜辞谓“丁未卜,王贞,□不惟丧羊,□若”(《合集》20676),于省吾先生指出此辞“当指放牧为言”。丧羊即羊走失,可证商代“丧”用如失去之义。其二,卜辞有“允丧师”(《合集》32914)的贞问,于省吾先生指出与《大盂鼎》的“古丧师”“词例相仿”。后世文献中也有关于“丧师”的记载。《国语·周语上》“宣王既丧南国之师”,此丧不当作死或逃亡解,亦为失去之义。春秋时期晋楚两国交战时,晋卿士季感慨于晋军主帅无威,谓“丧师无日矣”(《左传》宣公十二年),亦为失去军队之义。这两例卜辞与后世文献对勘,可证商代的丧并不作逃亡讲,而是用如失去之义。

在较早的文献里面,“丧”也不作逃亡讲。《易·坤》卦辞“东北丧朋”,马注“失也”。《诗经·皇矣》“载锡之光,受禄无丧”,朱传“能受天禄而不失”。春秋时期,人死为丧之义习用,此外丧亦常用如失去,如《左传》僖公五年载郑文公不参加诸侯之盟,欲逃归,郑大夫孔叔劝他,谓不与盟将被讨伐,届时“病而乞盟,所丧多矣”,“丧”即指郑国之所失。《左传》所载“丧车”(成公二年),即失去战车;“丧列”(成公十六年)即失去行列;“丧陈”(襄公五年)即失去陈国支持;“百工之丧职秩者”(昭公二十二年)即百工之失去职位和俸禄者。是皆丧用如失去之例。商代社会上有一些奴隶身份的人,如臣、妾、奚等,在卜辞中也有记载,但从不与“丧”相连。卜辞言所“丧”者仅众与人,另有两辞谓“丧工”(《合集》97),若丧为逃亡,则首先应当有“丧臣”、“丧妾”之类的记载,可是在卜辞中却从无发现。这一点对于考虑“丧众”的含义应当是有启发的。

总之,卜辞和文献两个方面的分析都表明,商代的“丧”用如失去之义,犹后世所谓的丧失。丧用如逃亡之义者为后出,卜辞里面的“丧众”当非指众逃亡。卜辞的“丧众”,其义当谓失去众,实际上是指失去众的支持。所云“众乍(作)藉不丧”意即进行藉(籍)田之事不会失去众的支持。“不丧众”,意即不会失去众的支持。关于“丧众”、“丧人”的卜辞说明众人在商代社会上地位相当重要,众人的舆论和意愿为商王和其他贵族所十分关注。卜辞关于“众”的记载表明众在商代社会上是有一定地位的劳动者,作为氏族成员,其意愿具有相当大的作用,这与《尚书·汤誓》所载商汤耐心地向“众”解释伐夏的原因、《尚书·盘庚》所载盘庚不厌其烦地向“众”说明迁都的理由的情况,完全合拍。关于“丧众”的卜辞还表明了商代氏族首领与族众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那就是首领须得族众的拥戴。卜辞载:

(1)戊午卜,宾贞,禽不丧众。(《合集》39481)

(2)……贞,并亡灾,不丧众。(《合集》52)

(3)贞,长其丧〔众〕。(《合集》4564)

(4)贞,钺其丧人。(《合集》1083)

(5)己亥卜贞,弜不丧〔众〕。(《合集》54)

上引皆第一期卜辞,辞中所提到的禽、并、长、钺、弜等都是商王朝政治舞台上的重要人物,都是著名的氏族或部落首领而任职于商王朝者。商王关心他们在族众中的影响,故而占卜贞问他们是否“丧众”,即是否失去族众的支持。

商代社会上族众是最主要的劳动生产者,社会上也有一定数量的不同名目的奴隶,但是奴隶在生产活动中并不占主要地位。

卜辞资料表明商代社会上,有一部分“众”属于商王室直接控制的民族,另有一些则属于商王族以外的氏族。作为商代社会上主要劳动者的众和众人,都是在氏族组织之中者。他们被命令参加藉(籍)田等农事,是其力役地租的一种付出方式。由此也可以推测,在各族内部,氏族的公田,也要靠征发族众来耕种收获,这种方式也就是孟子所说的“殷人七十而助”。商代的劳动者是否都拥有七十亩土地,现在很难证实,但孟子之语毕竟不能抹杀。商代的“众”即使不一定有七十亩土地,也当有归自己耕种的一定数量的土地,其上的收获归自己所有。唯有如此,他们才有可能出力役耕种商王室的土地和本氏族的公田。氏族封建制在商代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商王朝的国家组织形式的完善及其对于氏族控制的力量都比夏代增强,从而使不断增强的氏族力量成为商代社会的有力支柱。二是商代已经出现了比较典型的劳役地租剥削形式,文献所载的殷代的“助”,卜辞所载的“藉”、“协田”、“裒田”等事,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质,与夏代具有较多原始民主遗存的“贡”的方式相比已经有了较大的区别。

(第四节 周代的宗法封建制

关于周代社会性质问题,前辈专家曾经从许多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在古史分期的不同学说中,西周封建说成为很有影响的一大学派。范文澜先生指出,周代“整个社会组织贯彻着封建精神,而最真实的经济基础自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翦伯赞先生指出,“西周的土地所有制是封建领主所有制”。赵光贤先生指出周代“形成了一种等级性的土地所有制”,“所以建筑在它上面的一切典章制度和意识形态无不染上浓厚的等级色彩,无不打上鲜明的封建性的烙印”。持西周封建说的诸家对于周代社会结构的某些具体问题的论述虽然还不尽一致,但是在肯定周代的社会性质为封建制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我们现在要着重指出的是周代社会是宗法封建制。“宗法封建制”在古代社会发展中,是氏族封建制与地主封建制之间的过渡阶段,是我国文明时代初期社会结构发展中的一个相当完备的形态。从总体上看,夏商周三代的封建制度是属于同一类型的,其特点在于封建的生产关系存在于“族”的社会组织形式之中。孔老夫子所盛赞的“郁郁乎文哉”的周代社会,其社会组织形式比夏商两代亦有所发展,那便是由氏族而演变为宗族;其封建生产关系比夏商两代有所发展,那便是由“贡”、“助”而演变为“彻”,并且在完备的井田制度中使我国文明时代初期的封建生产关系完全成熟。

一、分封与宗法

所谓宗法封建制,首先是说宗族为社会基本组织形式,在社会意识形态中宗法观念成为社会上人们的共识;其次是说封建制度与宗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西周时期宗族的形成和发展,其关键在于分封制度的实施。在周文王和周武王时期,周人对于社会结构的设想,依然是传统的方国部落联盟。周武王灭商以后曾经将神农氏、黄帝、帝尧、帝舜、大禹等古老氏族的后裔进行“褒封”(《史记·周本纪》),甚至连商纣王的儿子也被封为“三监”之一,“以续殷祀”(《史记·殷本纪》)。可见,周武王曾经试图走夏商时代方国部落联盟的老路,让过去依附于商王朝的诸族改为依附周王朝。周武王所追求的只是成为诸侯之长,并没有想要成为诸侯之君。周代分封制度的真正实施始于周公平定三监之乱以后,经过成康之世封邦建国的兴盛时期以后,分封制度这才确定并且取得重大成果。分封制度的实施是夏商以来政治格局改变的转捩点。史学大师王国维对此有一段精辟的论述。他说:

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叶称王,汤未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周天子“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是通过制礼作乐的形式完成的。

相传,周公摄政称王的第六年“制礼作乐”(《尚书大传》)。他所制的“礼”,首当其冲的便是分封诸侯。在平定三监之乱以后,周公总结历史经验,“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封建亲戚”,这便是周代分封制度的核心内容。周代封建的国家数很多,古书上有“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吕氏春秋·观世》)的说法,但是据于要冲的大国诸侯则绝大多数为周王室中人,即荀子所说的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 (《荀子·儒效》)。春秋时期周襄王想联络狄人伐郑,周大夫富辰劝谏,认为周应当实行“亲亲”(《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的原则,并且历数了周初封建诸侯时如何以“亲亲”为标准而分封的情况。依照富辰的排列,我们知道周初分封时属于文王子辈的诸侯国有管、蔡、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等国,属于武王子辈的有晋、应、韩等国,属于周公子辈的有凡、蒋、邢、茅、胙、祭等国。这些诸侯国的特征是:一、所占地域重要,多在今关中平原和黄河中下游一带。土地肥沃,地势平坦,利于农作,是当时经济最发达的地域。二、所封诸侯与周天子血缘关系密切,皆为周文王、武王、周公的子弟。周代所分封的其他一些大国也多与周王室有亲戚关系,或为周的支族,或为周的姻亲。由于他们和周天子的血缘关系较远,所以多被分封于距离周王朝较远的地方。例如,燕国之祖召公奭“与周同姓”,“周之支族”(《史记·燕召公世家》及集解引谯周语),虽然是北方大国,但距离周王朝有甚远的路程。因为与周有姻亲关系而被封的诸侯国也属于周王朝的“蕃屏”。春秋时人谓“昔挚、畴之国也由大任,杞、缯由大姒,齐、许、申、吕由大姜,陈由大姬,是皆能内利亲亲者也”(《国语·周语中》)。这些国家都是周的异姓国,挚、畴为任姓国,杞、缯为姒姓国,齐、许、申、吕为姜姓国。

他们的受封,也符合周初封建时的“封建亲戚”原则,在周人看来分封这些诸侯国可以达到“内利亲亲”的目的。《礼记·礼运》篇谓“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什么制度呢?就是依照宗法关系所实行的分封制度。这种分封制度造成了社会等级间亲疏远近不一的血缘关系网,作为各级贵族关系网的脉络就是宗法。所以说,周代封建制度下的诸侯国,与夏商时代的诸侯国有着不小的差别。这差别中最为主要的便是周代的诸侯国大部分都在宗法制度的网络之中,而夏商时代的诸侯国则没有这种网络。专家或谓周代的“封建亲戚是对氏族血缘关系的利用改造”,是很精当的见解。

分封制的实施是对于旧有的政治结构和经济关系的一次全面变动。关于分封的具体情况,《左传》定公四年保存有一段相当著名而宝贵的记载: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蕃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分康叔以大路、少帛、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性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墟,启以夏政,疆以戎索。

这里叙述了分封鲁国、卫国和晋国的情况,分封时所赐予的典策仪仗之类的东西,代表着周王朝从政治上对于所封诸侯国的认可和支持,分封时所举行的授民授疆土的仪式,表示新的诸侯国拥有土地和民众的权力。西周时期的彝铭所谓“受民受疆土”(《大盂鼎》)、“赏土”(《召卣》)、“锡田”(《克鼎》)等,都是不同层次的分封的记录。周初封建之后,形成了大小不同的诸多封国,依照古代文献记载这些诸侯的等级体系盖为五等爵制。《周礼·大司徒》载:

“凡建邦国,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这个说法表明,周代所封建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的诸侯,其地域大小是不一样的。分封不仅是政治关系的确立,而且也是经济关系的确立。

《周礼·大司马》谓“凡令赋,以地与民制之”,诸侯封国的大小是其向周王朝赋纳的依据标准之一。诸侯以下各个层次的封建,其情况应当也是如此。

分封制的实施对于殷商以来的旧的氏族也有很大影响。史载,周武王灭商以后,忧心忡忡,夜不能寐,在向周公解释其间的原因时说:

告女:维天不飨殷,自发未生于今六十年,麋鹿在牧,蜚鸿满野。天不享殷,乃今有成。维天建殷,其登名民三百六十夫,不显亦不宾灭,以至今。我未定天保,何暇寐!(《史记·周本纪》)殷商氏族的力量相当强大,所谓“名民三百六十夫”即指三百六十位氏族的首领。如果按照传统的方国部落联盟的方式来对待他们,那么难保他们会服从于周族,而且在戎马倥偬之中,周武王还没有处理为数众多、力量甚强的殷商氏族的良策,所以才夜不能寐。这个问题是由周公制礼时采取分封制度而加以解决的。在封邦建国的时候所授予鲁国的“殷民六族”、授予卫国的“殷民七族”,很可能都在“名民三百六十夫”之中。这些传统的氏族被纳入周的分封制以后,逐渐转化成为宗族组织,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式。周代的宗法封建制就是在分封以后所形成的新的政治结构中发展起来的。

我们要着重指出的是,分封与宗法实际上是合二而一的。分封本身就贯穿着宗法的精神,宗法制度也随着分封的不断进行而趋于完善。西周时期的宗族与夏商时代的氏族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尊祖敬宗,而在于宗族严格区分嫡庶,并且由此出发而形成了严密的大宗与小宗的体系。可以说宗族制度是氏族制度高级形式的发展,它所具备的主要特征是过去的氏族制度所没有的。周代分封是由上而下、多层次进行的。周天子的嫡长子继位为天子,嫡长子以外的周王的庶子则被分封出去为诸侯。诸侯的嫡长子继位为诸侯,庶子被分封为大夫。大夫的嫡长子继位为大夫,庶子被分封为士。春秋时人对于周代的分封有不少评述,春秋初年晋国师服所谓“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左传》桓公二年)就是一个典型的表达。

融会了宗法精神的分封,使周代社会上形成了“皆有等衰”的局面,这是夏商时期从来没有过的社会格局。可以说,周代社会上的封建等级所有制就是这样形成的。

周代的分封与夏商时代的建立诸侯还有另外一个显著的差别,那就是极大地提高了周代王权的地位。这也与分封时所贯彻的宗法精神有直接关系。夏商时期虽然有方国部落联盟,夏商两代的王权也在不断增强,但是夏商的王始终只能算是诸侯之长,还不能算是诸侯之君。

王国维所指出的周代“天子之尊”的出现,正是宗法精神贯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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