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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社会性质的演变(8)

是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征发民力以耕种公田。除此之外,还有徭役的征发。关于“任力以夫”,韦注“以夫家为数也。议其老幼,老幼则有复除也”,可见除了老幼之外,在不是农作的时候都要有劳役负担,这个劳役主要是军旅之事。关于实物的征收,以井为单位每年要收取一些禾、米和刍、稿,但数量并不太多。和贡法、助法相比,彻法是一种全面的征收。春秋末年鲁哀公谓“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论语·颜渊》),可见,彻法对于农民群众的征收,大约等于其总收入的十分之一。这种征收是随着对于土地占有权力的明确而明确起来的劳役地租与实物地租的结合,然而其中的实物地租还只属于象征性质,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实物地租。

三、西周时期的宗法封建制

所谓宗法封建制,实即宗族封建制,只是因为“宗法”一词为人们所熟知,并且其本身有深刻的意蕴,因此才以之为称。西周社会是宗法封建社会,最主要的表现之一便是宗族在社会上占有主导地位。如果说夏商时期社会上很少有游离于氏族以外的人,那么西周时期社会上便是很少有游离于宗族以外的人。西周时期,上自周天子,下至庶人,尽管其社会等级地位不同,却都在一定的宗族之内。西周时期的社会生产主要在宗族的范围内进行。

汉代礼学家有“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礼记·郊特牲》)的说法,以为周天子和诸侯不在宗法的范围之内。其实,这是不符合周代情况的。周穆王时王朝卿士祭公谋父曾向周穆王说:

文、武之子孙大开方封于下土。天之所锡武王时疆土,丕维周之基,丕维后稷之受命,是永宅之。维我后嗣旁建宗子,丕维之始并(屏)。呜呼,天子三公!监于夏商之既败,丕则无遗后难,至于万亿年,守序终之。既毕,丕乃有利宗,丕维文王由之。(《逸周书·祭公》)周穆王时期经历周公摄政和成康之治以后,分封制和宗法制得以完全确立,祭公谋父提出周王朝应当“旁建宗子,丕维之始并(屏)”,就是要执行周公以来的既定政策,使宗法制进一步巩固。所谓“旁建宗子”,即指周王朝分封诸侯之事;所谓“丕乃有利宗”,即指有利于作为天下最大的大宗宗子的周天子。祭公谋父以周公摄政和成康之治以来的情况为说,可以确证周天子和诸侯不仅属于宗法系统,而且还在宗法系统中占据着十分显要的位置。《诗经·板》是西周后期周王朝卿士的诗作,其中谓“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所说“大邦”即指诸侯国而言,所说“大宗”即指诸侯国的大宗,所谓“宗子”即指诸侯。诗谓诸侯国的大宗和宗子为周王朝的屏障,与《逸周书·祭公》篇所谓“旁建宗子,丕维之始并(屏)”的意思完全一致。可见诸侯必在宗法系统之中,故而才能有此说法。在宗族体系中,“士”是人数较多的一个社会阶层。在宗法关系中,祭祀是相当重要的一项内容。《孟子·滕文公下》引《礼》载“诸侯耕助,以供粢盛;夫人蚕缫,以为衣服。牺牲不成,粢盛不洁,衣服不备,不敢以祭。惟士无田,则亦不祭”。在分封制度下,“士”是有田的一个社会阶层,古代文献里有“士食田”(《国语·晋语四》)的说法,可以为证。所谓“惟士无田,则亦不祭”,意指个别丧失了田地的士可以不祭祖,那么大多数有田地的士还是要祭祖的。《孟子》所引的《礼》为周代礼书中时代之较早者,后来的礼书也有类似的说法,如《礼记·曲礼》谓“无田禄者,不设祭器”,《礼记·王制》谓“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应当都是从《孟子》所引《礼》书中所繁衍出来的提法。就贵族而言,上起周天子、下至士的各级贵族,都被网罗于宗法组织中,这对于社会性质有很大影响。

作为社会主要劳动生产者的广大庶人阶层,是宗族的基础和人数最多者,其被贵族纳入宗法系统之中当为情理中事。专家曾经对庶人的宗法组织进行深入研究,指出庶人阶层“存在于周族宗法制度的最低层”。就宗族的情况看,在一个宗族内部,即有作为宗子的贵族,又有作为宗族成员的广大普通民众。《周礼·大司徒》所载大司徒的职守里面有“以本俗六安万民”一项,其中的第二条“本俗”,就是“族坟墓”,郑注“族犹类也。同宗者,生相近,死相迫也”。《周礼·墓大夫》谓“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郑注“族葬,各从其亲”。这种情况在考古所见周代的宗族墓地中十分清楚。西安沣水西岸张家坡西周墓地发现成年人墓葬53座,分为6组,代表了同一宗族的6个分支。其中有一组,5座墓葬的人骨架都是头对头,脚对脚,在8平方米的范围内排列成为缺口向西的马口形,1墓居中,另有4座左右对列,盖为按照“昭穆”排列者。北京房山黄土坡西周时期的燕国墓地的55座墓葬,皆分为不同的组群。

每一组群所属的墓葬大多相似,但其中有的组群中有1座较大的墓葬,可能是宗子或宗族内其他地位较高人物的墓葬。河南三门峡市上村岭虢国墓地,时代属于西周晚期至东周初期,所发现的234座墓葬分为南、北、中组。南组最大的是居于东边的随葬5鼎的大墓,在此墓以西相连着1座随葬3鼎的中型墓,再向西便是一大群中小型墓。为数众多的小型墓,应当是普通宗族成员的墓葬,大型墓是宗子一类人物的墓葬。在这批墓葬中,随葬铜鼎的墓葬约占10%,应当是宗族中地位较高者。他们同葬在一群之中,反映了当时的社会上的宗族并不是按照社会等级组合,而是按照血缘关系组合的。

广大庶民的生产活动在宗族的范围之内进行。孟子主张国家治理民众,就应当让民众“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孟子·滕文公上》),做到这些的保证便是宗族组织与井田制度。《逸周书·大聚》讲周代制度谓“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恤,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族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约,兴弹相庸,耦耕曰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运,民乃有亲”,所言正是宗族组织内部各种活动的情况。《诗经》里面的农事诗屡言宗族进行农事活动的情况。《噫嘻》篇谓:

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

这首诗盖以周王朝诫饬诸宗族首领之语成篇,谓成王已经明示大家,要各自率领自己宗族的农夫前来播种百谷。农夫的人数要多,凡是在三十里范围以内者都要前来,在其率领下耕作,要有一万人进行耦耕。这是宗族成员被征发前往耕种周王室田地的情况。宗族成员耕种本宗族田亩的情况在《诗经·载芟》篇里有所反映,是篇谓:

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强侯以。有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有略其耜,俶载南亩。

诗义谓农夫在田间除草和拔树根的时候,发出泽泽的声响。上千人到低田和高垄上进行耦耕。作为宗族首领的“主”,作为宗子长子的“伯”,作为宗子次子的“亚”,作为宗族子弟的“旅”,都和农夫一起来到田间,农妇送饭到田间,农夫吃得香甜,干起活来有劲,拿着锋利的耜在田亩中劳作。在《诗经》里面,宗子又称为“曾孙”,谓其为宗族的主祭者。《甫田》篇谓“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攘其左右,尝其旨否。禾易长亩,终善且有。曾孙不怒,农夫克敏”。这位“曾孙”不仅自己来到田间,而且和其“妇子”一起送来饭食,农夫也都敏捷地干活。《诗经·大田》载“大田多稼,既种既戒,既备乃事。以我覃耜,俶载南亩。

播厥百谷,既庭且硕,曾孙是若”,作为宗族首领的“曾孙”又出现于田地之间。这类农作可以肯定是宗族内部之所进行者,是普通宗族成员在耕种宗族的公田———亦即“曾孙”之田。

宗法封建制度下的剥削一般都笼罩在温情脉脉的云烟氤氲之中,对于劳动群众剩余劳动的榨取为宗法关系所掩盖。周代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特别是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的斗争,并不尖锐,也没有趋于激化。这可以算是周代宗法封建制的一个特征。《诗经·七月》载:

二之日凿冰冲冲,三之日纳于凌阴。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九月肃霜,十月涤场。朋酒期飨,曰杀羔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

这里除了叙述凿冰、藏冰等劳作以外,还着意描写了农夫登上“公堂”饮宴的情况。宗族族长是当然的主持者,“曰杀羔羊”者族长也,举着兕觥高呼“万寿无疆”者农夫也。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农夫不是一般的农夫,而是与宗族贵族有着或近或远血缘关系的农夫。

虽然周代的各个社会等级间有不可逾越的界限,但是在宗法制度下又存在着“亲昵”的关系。春秋时期晋国的师旷谓“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左传》襄公十四年)。春秋时期齐景公为晏子穿着朴素而不满,以为他隐匿君之赏赐,晏子回答齐景公责问时说:“臣以君之赐,父之党无不乘车者,母之党无不足于衣食者,妻之党无冻馁者,国之闲士待臣而后举火者数百家。如此者,为彰君赐乎?为隐君赐乎?”(《晏子春秋·内篇杂下》)晏子主张“泽覆三族,延及交游,以振百姓”(《晏子春秋·内篇杂下》),是将宗族摆在首位而予以照顾。相传,晏子的宗族有不少穷困者。

晏子说:“婴之族又不如婴也,待婴以祀其先人者五百家。”(《晏子春秋·外篇》)这五百家为晏氏宗族成员,但连祭祀祖先的财力都没有,需要晏子接济。春秋后期宗族关系已经趋于减弱,宗族内部尚且存在着较密切的经济互助关系,在西周宗族强盛的时候宗族成员间应当有更多的互助。《诗经·甫田》谓“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自古有年,今适南亩”。朱熹谓“故言于此大田,岁取万亩之入以为禄食。及其积之久而有余,则又存其新而散其旧,以食农人,补不足、助不给也”,“农人,私百亩而养公田者也”(朱熹:《诗集传》卷十三)。这种“食我农人”也是宗族内部接济穷困的一个表现。《诗经·良耜》篇先述农夫在田间劳作的情况,再写收获的情景,“获之挃挃,积之栗栗。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郑笺谓“百室,一族也。……‘千耦其耘’辈作尚众也。一族同时纳谷,亲亲也。百室者,出必共洫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又有祭酺合醵之欢”。这种同宗族之人相互“亲亲”、洫间同耕、聚族而居的情况,是宗族得以发展的重要条件。西周时期社会上盛行“孝友”的观念。西周初年周公告诫卫康叔时谓“元恶大憝,矧维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尚书·康诰》),让康叔在卫国用严刑处罚“不孝不友”的人,不能因为这些人没有触犯国家的政典而赦免。“孝友”是西周时期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

“孝”指对长辈的尊敬;“友”指对同宗族之人的友善。同宗族之人互称为“友”,又称“朋友”。西周时期的彝铭屡有“用卿(飨)朋友”之类的说法,周宣王时期的一件簋铭谓“用孝宗朝(庙),享夙夕好朋友与百者(诸)婚媾”(《乖伯簋》),还有一件铭谓“用享孝于皇神且(祖)考于好朋友”(《杜伯》),都表明了对于同宗族“朋友”的重视,并且还联系着与其有婚媾关系者。“孝友”的观念不大可能只属于周代的贵族所有,就是广大的普通劳动群众也应当是奉行这一观念的。周公在出发平定三监之乱以前,曾经以具体的事例来进行说明。周公谓:“朕言艰日思。若考作室,既厎法,厥子乃弗肯堂,矧肯构?厥父菑,厥子乃弗肯播,矧肯获?厥考翼,其肯曰:‘予有后,弗弃基?’”(《尚书·大诰》)他所举的建造住房、开荒种地以至收获等事,皆为普通劳动者所从事之事,周公从中强调了其子应当听从父辈命令,敬重父辈的意见,这与“孝友”的原则完全一致。“孝友”观念的盛行,实为周代宗法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周代“朋友”的概念里面可能包括着普通劳动群众。《左传》桓公二年载师服语谓“士有隶子弟”,襄公十四年载师旷语谓“士有朋友”,可见所谓的“朋友”即士的“隶子弟”。

这里的“士”应当是较小宗族的宗子,其所“隶”属的子弟应当包括宗族内部的劳动群众。周人强调“孝友”,实际上是看重宗法制度所形成的宗族内部人们关系的温馨情愫。

西周时期同族共耕的劳动生产方式是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考古发现所见周代各遗址出土的周代农具“主要还是骨制、石制或蚌制的刀、铲和鹿角锄之类,十分简陋”,青铜农具虽然在周代已经有了较多的使用,但是大部分劳作者还是在使用石器或骨器。《诗经》所载周代籍田时“千耦其耘”(《载芟》)、“十千维耦”(《噫嘻》)之类的大规模劳作方式,从根本上说是受当时劳动生产工具的落后的制约而形成的。同族共耕的生产方式对于抵御自然灾害、形成群体优势以发展生产具有积极的意义。宗族制度所形成的社会劳动力的组合形式符合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以在周代能够得以普遍推行。

西周时期宗法封建制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不是周公制礼作乐时发布一些命令就完全实现了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就周代的社会发展情况看,宗法封建制的完备,大约在经历了周公、成王、康王几代人之后才实现的。西周初年,夏商以来的氏族田制在社会上还占有主导地位,这就需要周王朝通过不断地分封和区划才能逐渐改变。《周礼·小司徒》载小司徒之职“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据史载,这种区划井田的事情直到春秋中期也还在进行。据《左传》记载,楚国司马掩“书土田”的时候,曾经“牧隰皋,井衍沃”(《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杜注:“衍沃,平美之地,则如《周礼》制以为井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九夫为井”。孙诒让谓“衍沃之地可为井者,则平方如图;其不可为井者,则以《九章》方田之术步之,使其分率均平,则虽不如井字,而步积之数亦相等也”(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周礼》所谓的“井牧其田野”,其中的一项内容应当是在平坦的田地上区划出井田。作为周代宗法封建制基础的井田制,大约首先在黄河中下游广大平原地区的华夏诸侯国得以实施,由于它显示了对生产力比较适应的特点,所以周边地区的诸侯国也陆续采用。虽然周代可能存在着多种土地占有制度,但井田制占有主导地位则是可以肯定的事情。

关于西周时期的宗法封建制,我们可以有三个总括性的认识:

第一,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周代经过层层分封以后,虽然表面上属于各级贵族所有,但实际上属于贵族所在的宗族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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