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政治危机是政治改革的最强有力的杠杆之一,如果不进行有系统的和顽强的斗争来改善国家机关,那一定会在社会主义的基础还没有建成以前灭亡。而且如果不克服这些弊端,就会使党和国家严重脱离群众,就会使革命的胜利果实得而复失,因此“我很想建议在这次大会上对我们的政治制度实行一系列改变”。《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15页。
而且把“致力于革新和改进机构”作为“两个划时代任务之一”。他说:“国家政权的全部政治经济工作都是由工人阶级的觉悟的先锋队——共产党领导的。”《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60页。
“国家的一切困难问题是需要提交政治局解决的”,最重要的最困难的涉及面广的问题还必须提交党的高级会议讨论和决定,这是不能动摇的。1922年3月他又指出:“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而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经常的、往往是对细节的干涉。”《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4页。
后来在十一大《俄共(布)中央委员会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在我们党同苏维埃机关之间形成了一种不正确的关系,这一点是我们一致承认的。”《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0-111页。
这种不正常关系一方面使党不能集中精力对国家机关进行总的领导,另一方面使苏维埃机关工作人员丧失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因此,必须进行政治制度建设。
(一)健全民主集中制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历来认为民主集中制是工人阶级政党的政治原则,是工人阶级政党的力量源泉和制度保证。列宁领导的俄国共产党正是根据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的组织原则来巩固和壮大的,因为“谁想不经过政治上的民主制度而沿着其他道路走向社会主义,谁就必然会得出一种无论在经济上或是在政治上都是荒谬的和反动的结论”。《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7页。
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布尔什维克党成为执政的党,面临着发展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新的历史任务,就需要发扬党内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就必须集中全党的智慧,提高党的领导的科学性、正确性,就必须通过民主集中制把全党的力量统一到社会主义的建设上来,才能切实保障党员的各种权利,使党内民主制度化、正常化,所以列宁根据俄国的实际情况认为认真实行党的选举制、报告制、讨论制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关键。领导干部要经常接受检查,其基本形式之一就是报告制度,列宁认为所有党的负责人、领导干部、机关都必须向党员作报告并听取意见和批评。还要建立个人报告制度即领导人员和代表个人的报告制度。报告的实质就是接受委托人的检查,向委托人负责,从而提高选举的质量。
列宁还认为统一全党思想,应当在党内开展广泛而自由的讨论,对党内生活中各种现象展开自由的、同志式的批评和讨论。对所关心的问题人人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任何对党的一般路线的分析或对党的实际经验的总结,对党的决定的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关于如何纠正错误的方法的探讨等等,……只能直接交给全体党员讨论”。《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2页。
列宁的两段着名的论述,一是“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领导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1-192页。
二是“俄国社会民主党是根据民主原则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内一切事务有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来处理;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出来的,是必须向党员作工作报告的,是可以撤换的”。《列宁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8页。
列宁强调只有通过这样的公开的、广泛的讨论,才能使党内出现有民主又有集中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才能统一全党的思想和调动全党的积极性。为了有效地处理国家的事务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正确的制定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和防止个人专权。列宁进一步指出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结合起来,如何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有害的,只有正确的结合才能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又能消除个人专制的官僚主义作风。最后列宁还指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集中制和纪律,强调必须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民主集中制纪律,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党的战斗力和发挥党的组织作用。
列宁还指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党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起来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工作责任制。列宁认为,实行集体领导、个人负责的工作制度,有利于提高各部门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主动性。但鉴于“有些人不是对自己的工作负责,不是把决议提交人民委员会,也不知道自己对此负有责任,而是躲在各种委员会后面。在有些委员会里是一团混乱,谁也弄不清楚是谁负责;一切都乱成一团,最后做出大家共同负责的决定”。《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2页。
列宁提出建立和健全各项工作的个人负责制,对一切机关个人工作人员(包括人民委员和部务委员)的责任,极其明确地加以划分和规定,使其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独立的责任管理,并使每一个人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工作,切实负责,直到用生命来负责。这就可以使“每个人民委员部和每个机关在工作中表现出更多的独立自主精神和责任心”。《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8页。
列宁指出提高各部门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他们对普遍存在的个人职责不明以及由此产生的完全不负责任的现象进行无情的斗争,使工作人员更细致地研究和检查实际工作经验,而不是醉心于设立新机构。另一方面实行个人负责制应与集体领导原则正确地结合起来。列宁认为国家机关是集体领导的,重大问题都得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但这种集体领导是与个人分工责任制相结合的。如果没有集体讨论而由个人说了算就很可能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作出错误的决定;只有集体讨论而没有个人分工负责就必然出现相互推诿、办事拖拉等现象。所以“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实行集体领导都是最明确的规定每个人对一定事情所负的责任,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页。
(二)完善委派制
早在十月革命前列宁就坚持认为要采取巴黎公社的人民自治的直接民主形式,并提出一切官吏应由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撤换,他们的薪金不得超过熟练工人的平均工资。在俄国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他提出立即实行所有人都参加国家管理,“使所有的人暂时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5页。
由于当时俄国劳动群众的文化水平的落后,又缺少民主传统,制约着直接民主,加之由于发生内乱,就由直接民主改为党代表人民去管理,这种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限制了人民的民主权利,滋长了官僚主义,因此立即实行直接全面的选举制是无法实现的。虽然战争结束以后列宁在国家政权方面进行了改革和调整,但是事实上是不可能每一个党员都直接地参加党内的管理活动,唯一的可行的办法是选举深受信任的代表委托行使。1918年春列宁首次提出要“委派拥有独裁者无限权力的个别人员的这种办法”,是同苏维埃政权的根本原则相一致的问题。在内战期间委派制已成为党和国家机关干部产生的主要原则。1920年开始列宁强调从下到上的一切机关都实行普遍选举制。为了真正实行选举制,他认为,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不得以任何借口、方式改变和推翻选举人的意志;“党组织的选举原则应该自上而下地贯彻执行”,“只有在无法克服的警察阻挠和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放弃这一原则”;《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14页。
党员对他们的代表有罢免权,这样能够尊重和保证党员的民主权利,使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为党的事业而不懈奋斗,从而提高选举的质量。代议制是人类在现有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所采取的民主形式,体现了人类政治制度文明发展的积极进步成果。列宁曾经说过:“资产阶级议会是虚伪的,是陷阱和骗局。”但他同时也指出:“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废除代议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议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没有代表机构,我们不可能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2页。
所以1920年俄共(布)九大决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对应由选举产生的职务实行任命在原则上是必要的。
(三)明确党政职责
党政关系问题是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权力如何划分问题,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巩固和权力的维护问题,是列宁政治制度文明思想的表现之一。列宁早在1918年党的八大上就已经提出了党政分开的基本思想,提出要“党的机关和苏维埃机关应该划清职权”,克服以党代政的现象。党的领导应该是进行原则领导、总的领导,而不是事无巨细包办代替。如果不严格地区分职能,不合规定地随便干涉,会使党组织内部滋长官僚主义,使党组织什么都做而又什么都做不好。他指出:“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责;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不正常、往往是琐碎的干预。”《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4页。
列宁认为不能把党组织的职能和国家机关即苏维埃的职能混淆起来,党领导苏维埃工作,但不能代替苏维埃,不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组织对苏维埃机关范围内和工作不能干涉过多,不能把许多具体的小事情都搬到政治局去解决。在列宁看来党政分开,主要是因为党和政府的职能是有根本的区别,党“不实行强制”,只有国家才是“实行强制的领域”。党政分开后,党要管党即管好它应该管的事情,在当时就是“真正致力于革新和改进机构”,既包括革新党的机构也包括革新国家机构。但由于受到国内战争和国际形势的影响,这一思想并未得到落实,相反由于权力过分集中而走了不少弯路。因此在实践中,党政关系并没有很好地得以解决。列宁认为,只有实行党政分开,才能防止党包揽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力和具体事务,真正把立法权、执法权还给人民代表苏维埃;也只有实行党政分开,才能使无产阶级政党摆脱事务化、行政化、集权化、官僚化的蜕变趋势,真正保持它在政治思想上的领导权。在党的八大决议中就曾明确规定,党组织的职能与苏维埃国家机关的职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混同起来,党必须通过苏维埃机关,在苏维埃宪法的范围内实行自己的决定。此外,党对国家实行总的领导,这种总的领导是提出国家发展的纲领路线、总政策和决定政权建设的方向和原则。在列宁生前参加的最后一次党代会即党的十一大上,他再次意识到党政混淆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又一次重申了党政分开的原则,而且指出加强党政分开并不是否认中央权威,而是应该维护中央权威。
(四)加强权力监督制度建设
权力监督制度是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力监督制度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要条件,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机关,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权力监督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器顺利运转的必要条件,也是防止官僚主义的重要手段和方法。无产阶级利用掌握的国家权力进行生产关系的变革和政治秩序的重构是革命性的工程,如果缺少必要的监督,革命成果极可能被葬送。列宁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来加强监督,权力监督机构的地位必须与被监督机构的地位平等,实行中央直接领导而非双重领导。关于监督机构的职权,列宁认为检察权、质询权、建议纠正权和罢免权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权利仅被宣告而没有监督必然会受到强权的侵犯,这已成为一条必然的规律。列宁指出需要赶紧拟定明确的法律,把工农检察院的检查权和质询权扩大到各种各样的机构和企业,几十个工人参加中央委员会并对中央委员会加以监督,就能比其他任何人更好地检查、完善和改造我们的机关,这种监督的纲领是简单明了的,谁都能懂得的,它就是要使每个人都要勤勤恳恳地工作。所以列宁进而提出无产阶级权力监督的原则:一是党的领导原则。革命成功后,广大工农群众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行使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力,同样,在监督领域,也离不开党的领导。二是依靠工农群众的原则。这是无产阶级权力监督群众路线的体现,其理论根源是历史唯物主义。三是独立原则。不独立的监督是没有意义的,列宁在论述如何改造工农检察院时指出:要使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成员通常靠被检察机关施舍过日子的状况立即转为另一种状况,使工农检察院职员最大限度的独立性得到保障。四是公开原则。阳光是防治腐败的最好方法,监督结果不公开,监督的有效性就会受到怀疑。列宁权力监督思想的核心是一种群众监督,即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他们广泛地参与到政权建设的各个方面,赋予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使无产阶级革命在群众的参与、监督之下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它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法权制度思想,对巩固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权和推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毛泽东政治制度文明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