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的开拓者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努力探索新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路径,对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建设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为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毛泽东非常注重政治制度建设,并把政治制度建设作为他政治实践的核心内容,奠定了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思想的政治制度基础。
(一)奠定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
毛泽东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的特殊国情,紧紧抓住政治制度文明的重点和核心,从民主政治制度入手,为新中国制定了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这是根据中国的特殊国情得出的科学结论,奠定了新中国政治制度文明的基本构架。
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毛泽东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他在长期革命斗争的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直接目的是完成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任务。1939年5月毛泽东明确提出民主革命的目的是“建立一个人民民主的共和国”和“建立人民民主主义的制度”。他从近代中国社会的历史特点和中国社会内部的政治、经济关系特别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特点出发,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现在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民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5页。
这是既不同于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也不同于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而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主张“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即“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6页。
从而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国体奠定了基础。1948年9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我们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以人民代表会议产生的政府来代表它的”。《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136页。
同年12月他在《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中指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他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对人民民主专政作了系统的理论论证,全面系统地阐明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论述了在中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中的历史必然性,分析了各阶级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就是说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它一方面要保证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当家做主,另一方面要保证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如果忽略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破坏人民民主专政的完整性。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专政的范围逐渐缩小,但是专政的功能不能削弱。因为只有对人民的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才能实现社会政治局面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安定,人民的民主权利才有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民主专政已经担负起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使命,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后来由于“文化大革命”等“左”的错误,在实践中没有很好地实施,给党和国家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毛泽东认为与人民民主专政的新型国体相适应的政体形式,不能搞西方资本主义的议会制,只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设想:“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要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实行“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
1940年1月他在讨论“政体”问题时指出过,中国可以采取从全国到乡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1948年他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中又指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问题,我们政权的制度是采取议会制呢,还是采取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议会制,袁世凯、曹锟都搞过了,已经臭了。……我们提出开人民代表大会,……不必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等。”《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页。
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十分关注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落实,从1949年10月至1950年12月毛泽东以中央或个人名义多次发出文电,要求全党把组织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当作一件大事去办。到1952年9月人民代表会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并普遍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种初级的政权组织形式为进一步实现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造了条件。1953年下半年全国范围的普选开始,1954年9月成功地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这是中国政治制度文明建设史上里程碑式的大事,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成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此后,我们党和国家在政权建设的思考中基本上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上展开。毛泽东之所以认为中国适宜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主张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是因为一方面他既认识到了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虚伪性,又吸收了苏联式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的成果;另一方面毛泽东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选择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也没有真正贯彻下去,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形式。
创立中国新型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政党制度的健全与进步是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毛泽东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多党合作的思想为依据,深刻分析了近代中国的特殊国情和社会各阶级的特点,并经过长期的探索之后,明确提出中国既不照搬苏联的“一个政党”,也不搞西方轮流执政的两党制和多党制。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各民主党派具有的不同程度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要求,与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最低纲领是一致的,基于这种认识,毛泽东在瓦窑堡会议上全面分析了建立各党派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把建立广泛的民族革命统一战线当作党的基本的策略任务。工人阶级和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后,如果单凭自己一个阶级的力量是不行的,必须争取、团结、联合各民主党派,建立最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才能调动一切社会力量。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我们将和所有愿意抗日到底的阶级、阶层、政党、政团以及个人,坚持统一战线,实行长期合作。”《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83页。
后来又提出在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中坚决地贯彻“三三制”原则,即共产党、党外进步分子、中间派别各占三分之一,在实践中实现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成功合作。这可以看作是后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雏形。毛泽东强调说:“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共产党的这个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原则,是固定不移的,是永远不变的。”《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09页。
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我党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必须在全党思想上和工作上确定下来。这就为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指明了方向,为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他提出多党合作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正是在毛泽东的多党合作思想的感召下,各民主党派热烈响应中国共产党关于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主动向中共靠拢和合作,与中共共同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并以这个纲领作为各自政党的政治纲领。从此,中国共产党成为领导全国政权的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成为参加政权的参政党,它标志中国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立后,毛泽东在总结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正式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时期,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至此中国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正式创立。他在接见共青团三大全体代表时说: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没有这样一个核心社会主义事业就不能胜利。另一方面毛泽东又明确指出共产党必须与它党进行合作。他指出:“我们这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是在无产阶级的领导之下,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建立起来的,但是中国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不可能、因此也就不应该是一个阶级专政和一党独占政府机构的制度。只要共产党以外的其他任何政党,任何社会集团或个人,对于共产党是采取合作的而不是敌对的态度,我们是没有理由不和他合作的。”《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7页。
但是中国的其他党必须在承认共产党领导这个前提下,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这是各党派可以长期共存的政治基础。毛泽东关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方针的完整论述,是政党制度文明的反映,为中国长期地、稳定地实行多党合作提供了明确的理论指导。历史证明,这种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关系对于中国民主政治的建设、对于中国共产党更好地发挥领导作用具有重大的意义。
这样在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设计中,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构成了一个全新的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政治制度基础。
(二)实行单一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政治制度文明的一个重要部分,是民族管理制度的进步和文明。列宁早就指出:“马克思主义者是决不会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会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的。”“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以及有独特的经济和生活条件、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8-359页。
列宁在实践中本想搞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反对联邦制。但因俄国特殊复杂的民族关系和十月革命时有的民族已分离出去,他便尝试用联邦制把各民族联合起来,从而建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毛泽东没有照搬列宁的做法,而是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根据中国的实际必须坚持“在自己的家里当家做主”的原则,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的报告中他首次明确提出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统一国家的思想。在由他主持起草并定稿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明确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7页。
此后在蒙古族、回族聚居区相继建立了一批民族自治乡,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进行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初次尝试,并明确提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在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正式确立了中国将实行单一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建立以后毛泽东在实践上领导中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逐步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认真在各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推进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是两项中心工作。”《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页。
并于1952年以中央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专门法律,而且在理论上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毛泽东一再强调要“团结各族人民,遵照共同纲领,实行真正的人民民主”。马玉林:《忆伯祖父马良骏大阿訇对新疆和平解放的奉献》,见《政协伊宁市委文史资料》第6辑。
在他看来人民民主不仅是汉族的民主,而且是全国各民族人民的民主。如果众多少数民族没有实现民主,那么中国的人民民主就是不完整的、有缺憾的。1955年他在接见西藏地区参观团时谈到: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的事情都归本民族自己管理。在《论十大关系》的重要讲话中他在谈到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问题时指出:“对于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我们的政策是比较稳当的,是比较得到少数民族赞成的。”为了更好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制度,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毛泽东还提出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究竟怎样适合,要好好研究一下。并指出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实践证明,毛泽东探索的单一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方案,它对于维护中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发展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建立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