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825800000040

第40章 诉讼常识篇 (5)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取保候审的方式:一种是保证人保证的方式,一种是保证金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赵某曾因犯罪而被判过刑,还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保障,因此,赵某不符合作为保证人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5.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有时间限制吗?

薛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某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并交由薛某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该派出所指定薛某在一间约为10平方米的房间内活动,不得离开,每日三餐由家人送来,去厕所也要由公安人员跟着。在此期间,区公安局没有过问薛某的案件,一直拖了7个多月,才重新侦查。那么,公安局的做法合法吗?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本案中,区公安局名义上对薛某实行监视居住,实际上与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差不多,且在此期间中断了对薛某案件的调查,对其监视居住已经7个多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期限,因此必须对薛某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36.什么是拘留?什么情况下采用拘留的措施?

谢某与邻居陈某素有积怨,一天,谢某又与陈某因小事发生争吵,气急败坏的谢某回到家拿起一根木棒冲出家门,还叫嚣道:“我今天一定要打死姓陈的,谁也不要阻拦我。”邻居们有人阻拦有人报警,警察很快赶到现场,将谢某带到派出所,并将其拘留。谢某的犯罪行为还未引发什么后果,可以采用拘留的措施吗?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审讯,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是一种比较重的强制措施,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式,实行起来更要慎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施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存在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本案中,谢某拿着木棒冲向陈某家,这是正在实施的犯罪,而且是在犯罪预备时被发现的,属于法定的紧急情况,符合拘留条件,应该对谢某实施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7.侦查人员下令逮捕合法吗?

侯某将邻居肖某打成轻伤,肖某的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侯某的刑事责任。侦查人员马某在做了笔录以后,深感气愤,对肖某父母说:“为了防止你们的儿子再次受到威胁,我们公安机关决定将侯某逮捕。”马某立即填发了逮捕证,独自一人执行了对侯某的逮捕。那么,马某的做法合法吗?

所谓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可见,有权批准逮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逮捕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本案中,马某作为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没有做出逮捕的权力,其做法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38.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多长时间?

冷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由于执行拘留时过于匆忙,公安人员忘记带拘留证了。冷某被拘留以后,辖区内又发生了一起重大的故意杀人案,公安机关忙于处理此事,无暇顾及冷某的案件。冷某在拘留所里待了两个多月,公安机关不闻不问,也没有通知冷某家属。公安机关的做法合法吗?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多长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案中,冷某在拘留所里待了两个多月,超出了规定的最长期限,期间,公安机关对其不闻不问。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9.律师何时可以会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

2010年6月,律师刘某接受了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江某亲属的委托,担任江某的辩护律师。而后,刘某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江某。刘某出示了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函等所有法定手续后,看守所以必须经侦查机关批准才能会见为由拒绝了刘某的会见要求。那么,律师刘某此时能否会见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机密情形外,无须任何人的批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江某涉嫌抢劫罪,不涉及国家机密,律师不必经侦查机关批准,就可以会见江某。看守所阻止律师会见江某的做法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4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

某市发生了一起重大恶性抢劫案,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共9人,大部分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该案侦查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后,对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争论不休。有人认为,虽然这些犯罪嫌疑人大都是未成年人,但是由于该案影响巨大,为了对社会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应该公开审理。那么,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吗?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达到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是说不允许群众参加旁听,不允许新闻记者进行采访和发表有关审判过程的报道,即使是被告人的近亲属要求旁听的,人民法院也不会批准。

本案中,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大都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此案比较重大,但是犯罪的孩子们年龄都属于未成年,如果公开审理,孩子受到的心理冲击和影响必然会很大。因此,对此案应该不公开审理。

同类推荐
  •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本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骨干教师编写了系列教材,这本《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就是其中一部。
  • 聪明女人一定要知道的66个法律常识

    聪明女人一定要知道的66个法律常识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最新法律法规为您解答生活中应该了解的法律知识。恋爱中的花销属于债务吗?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可判离婚吗?离婚时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可随母亲吗?怀孕或刚分娩后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为公婆欠的钱,离婚时也要偿还吗?为什么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超过6个月违法吗?企业不签合同可获双倍赔偿吗?业主被盗物业要赔偿损失吗?景点逛少了,旅行社要赔钱吗?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是多久?不给发票可以不埋单吗?网上证据公证保全才有效吗?婚纱照丢失,可获精神损失赔偿吗?实物与说明书不符可获赔双倍吗?赠品有问题也能获赔吗?
  •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历史上各种类型和各个阶段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的科学。它既是法学体系中的独立学科,也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同时又是历史学的重要分支。
  •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从国内外总体情况来看,研究民事错诉的范围比较狭窄,研究的深度还严重不足,我国司法实务界对民事错诉认识的态度还相当保守。这表明了民事错诉的理论还不够成熟,尚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由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分别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都曾将民事错诉行为列为侵权行为之一。遗憾的是,有关民事错诉的相关规定没有出现在正式公布的民法典中。这恐怕与民事错诉的研究不够彻底有一定关系。
  • 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随着社会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律这个非常严肃的词语渐渐被所有人所重视。在一个法制社会中我们应该运用法律来保障我们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如果不了解法律,在我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全然不知,在遇到有争议的事情中不知所措,那我们真是有点悲哀。法制社会是运用法律来调整整个社会的发展,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了解了法律,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挺起腰板,因为法律会为我们主持公道。
热门推荐
  •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再现了日本从幕末走向明治维新的历史变革,以优美的文笔,宏大的场景,详细描绘了日本近代决定国运的倒幕运动的整个过程。本书塑造了一个个鲜活的日本近代史人物形象,以及他们的坚定信念,对“安政大狱”、“樱田门之变”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描述详实生动,是一部了解近代日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 空山

    空山

    《空山》描写了上个世纪5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发生在一个叫机村的藏族村庄里的6个故事,主要人物有近三十个。本书由《随风飘散》和《天火》两部分组成,《随风飘散》写了私生子格拉与有些痴呆的母亲相依为命,受尽屈辱,最后含冤而死。《天火》写了在一场森林大火中,巫师多吉看到文革中周围世界发生的种种变化。
  • 恐龙科考(走进科学)

    恐龙科考(走进科学)

    本套书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当今世界各种各样的难解之谜和科学技术,集知识性、趣味性、新奇性、疑问性与科普性于一体,深入浅出,生动可读,通俗易懂,目的是使广大读者在兴味盎然地领略世界难解之谜和科学技术的同时,能够加深思考,启迪智慧,开阔视野,增加知识,能够正确了解和认识这个世界,激发求知的欲望和探索的精神,激起热爱科学和追求科学的热情,不断掌握开启人类世界的金钥匙,不断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使我们真正成为人类社会的主人。
  • 垛口

    垛口

    尹守国,2006年开始小说创作,发表中短篇小说70多万字,作品多次被《新华文摘》、《小说选刊》、《北京文学中篇小说月报》等选载,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辽宁省作协签约作家。
  • 古龙文集:火并萧十一郎(上)

    古龙文集:火并萧十一郎(上)

    《萧十一郎》问世三年后,因古龙不满意结局,又作《火并萧十一郎》以续之。全篇故事极尽离奇曲折之能事,但前后照应,环环相扣,皆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外,却绝不荒唐无稽,是一部“讴歌至情至性、鼓舞生命意志的超卓杰作,具有永恒的文学价值”。在《火并萧十一郎》中,萧十一郎再次出现在风四娘和沈璧君面前,但他却从不修边幅的落拓浪子,摇身一变,成了衣着华丽的富家公子。萧十一郎是不是还是从前那个萧十一郎?在敢爱敢恨的风四娘和为他舍弃一切的沈璧君之间,他究竟会作何选择?
  • 家生子

    家生子

    所谓的家生子,就是指奴婢在主家生下来的子女,一出生就是奴才秧子,没有人身自由啊。而李竹青就是成为了这样身份的人。家生子的路不好走啊,李竹青握拳!怎么着也得把生活改善改善不是?要是运道好,说不定也能脱了这奴才的皮呢
  • 王爷不好当:拽妃御夫Ⅱ

    王爷不好当:拽妃御夫Ⅱ

    穿越不要紧,有帅哥看还是不错滴……可是她苏晓晓咋那么倒霉,刚穿越来被人打不说居然被人当场拒了婚,说她不知检点?那谁谁谁,真以为是王爷我怕了你啊,让你尝尝惹恼本小姐的后果!本小姐不把你治的服服帖帖我就不姓苏!耶?怎么连邻国的皇帝都来掺一脚?她好像没招惹他吧?某王爷苦着脸叹口气:“这年头,王爷不好当啊!”某皇帝坏坏一笑:“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 山狼海贼

    山狼海贼

    故事发生在“文革”期间辽东半岛—座临海小城镇里,主人公是四个二十多岁的“海碰子”。无论是性情暴躁、不乏狡黠且又敢作敢为的刀鱼头,还是矫健英俊、感情丰沛、外刚内柔的马里,以及不时卖弄小聪明、行止有些委琐却也情有独钟的三条腿和相貌丑陋、憨实平和却做出惊天举动的大龇牙,面对无垠的大海,尽显其率真本性,没有虚伪矫饰,没有倾轧攻汗。只有对平静生活的向往和对性与爱的憧憬,以及亲如手足、肝胆相照的友情。
  • 宠夫女王爷

    宠夫女王爷

    ★她,萧文琪,二十一世纪的黑帮大姐大,却因车祸而穿越时空来到女尊的凤鹰王朝,她冷静睿智,身材高挑美丽,霸气干练,从未拥有过爱情的她,当遇到人人视为行为不端的男子对自己表现出强烈的爱意时,是淡然,还是逃避?是误会,还是爱?她能否在这不一样的世界里找到自己的一片天空?★他,杨宇曼,生性野蛮,粗鲁,好妒,言行举止没一点大家闺秀的文雅娴熟,他武功高强,力大如牛,是个人见人骇的悍夫。他,不顾世俗的眼光在外抛头露面,招来世人嘲笑,至今二十还未嫁于她人,但却对她一见钟情。当一个个美男环绕在心爱人身旁时,他嫉妒得愤怒的挥舞长鞭使向那些妄想勾引她的狐狸精…是嫉妒,还是不自信?不一样的女子,不一样的男子,女尊的世界,女子与男子又有怎样的爱情?不一样的世界,同样的浪漫爱情故事。★片段一:萧文琪与杨宇曼能顺利完成大婚吗?要是能,又将会发生什么出人意料的事呢?“曼儿,我听说男子一出生手臂上就会点一颗鲜红的朱砂痔是不是?”看着眼前一袭红衣的娇艳人儿,萧文琪欣喜的黑眸里露出一丝好奇的神色,一脸期望的说道:“让我看看好不好?”说着还动起手准备扯下杨宇曼宽敞的喜袍看个究竟。闻言,本还泛起圈圈红晕的羞涩的俏丽脸颊顿时煞白,勾魂的桃花美眸闪着慌张和恐惧的神色,死死拽住试图被扯下的领口,皓齿紧咬住那娇滴诱人的红红唇瓣,害怕得手足无措,意乱慌张。……★片段二:在女皇的又一次伤害之后,萧文琪又会以何种心态面对她呢?是替女皇带兵出征西边的疆月国?还是选择隐居山林做她的少尊主?“琪儿,你难道真的不能原谅皇姐吗?”女皇近乎哀求的语气望着眼前一对幸福的人儿。“你还来这里做什么?我不是已经说过我不是什么狗屁王爷,你口中的所说的琪儿已经死了。”萧文琪一脸愤怒,深邃如鹰般的黑眸一片冷然,毫无在意她是女皇的身份与那哀求的眸光。她曾经敬重的女皇竟然为了她的统一大业差点害死她的曼儿,她想到曼那儿身处危险的时刻,要不是她,不是她及时赶到,她的曼儿……想着她紧了紧了揽在怀中的人儿腰际的手,顿时眼里闪过一丝害怕的神色。这让她如何能原谅她?如何原谅这般一而再,再而三的伤害她的人?再说了她本不是这王朝的什么王爷,也不是她的子民,她也没有那个义务再去替她做任何事情。……“娘,你怎么来了?”杨宇曼一脸欣喜地跑了过去拉住杨君的手臂欢笑道。
  • 无厘头网游行

    无厘头网游行

    角色已生成正在进入游戏,征服幻想世界。“来吧,游戏开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