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议论在秦中飞诗案边上
读了重庆彭水市民秦中飞因短信发送打油诗被捕的报道,触动了我的远期记忆。
先是想起了26年前的1980年春,我写过一首《续“泥鳅调”》,是我在云南听说,剑川县的白族老歌手张明德,曾演唱民歌《泥鳅调》,表现了穷苦人对压迫者的愤懑和诅咒,在当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文革期间,他被当做“牛鬼蛇神”,揪斗之不足,又从文化馆开除,赶下乡劳动。他和老伴没钱治病,家具什物全部卖光,终在1973年冬,73岁的老歌手含冤而死,仍长期不得平反。我就以他《泥鳅调》的格律,续写了几段,以为悼念。谁知道此诗在《边疆文艺》刊出后,开罪了剑川县里应对老人的冤案负责的当权者,这个可能从来不读文学报刊的官员,不知听了谁的汇报,竟怒问:“邵燕祥是哪个公社的?”
假如我当时籍隶剑川,怕就难逃今天秦中飞的厄运。不过幸免于难也不全是因为我有北京户口,而是当时正值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胡耀邦在邓小平等支持下克服重重阻力平反大量冤假错案,虽说法制还不健全,但在一片祥和的空气下,继续整人一时已吃不开,以言治罪、以诗治罪的文字狱一时似乎已成历史。
而由那个刚开始的“新时期”回溯二三十年,情况可就两样。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就抓了我的讽刺诗(还有讽刺性而不是歌颂性的杂文),罪名跟今天的秦中飞类似,说是“诽谤”党组织“诽谤”干部,按照当时区别“香花”和“毒草”的标准,据此定我为资产阶级右派;1966年文化大革命起,重翻历史旧账,又加上些新的鸡毛蒜皮,定性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的反革命黑帮了。这些旧案在1979年推翻,显示了历史确实已经进入一个“新时期”,可以含笑跟“旧时期”告别了。
我们党在这二三十年间不断告诫,让我们向前看,不要纠缠历史旧账,因此,除了总结历史经验的特定时空,我们,包括我,似乎也确实把“旧时期”的事情淡忘不少。随着年龄渐老,小脑软化,不但对近事麻木,连远期记忆也快抛到脑后去了。谁知竟是重庆彭水县的部分当权者这次之所为,重新激发并强化了我们的记忆。倒不仅是像我这样的“老右派”在这里“兔死狐悲,物伤其类”(请秦中飞先生原谅,我没有借此诬您为新右派或反革命―现在叫颠覆政权危害国家的恶意),看来没有经过文革或反右派等历次政治运动的中青年朋友,更加不能容忍。我们过来人只是诧异,怎么历史倒转,“旧时期”的“振振有词”重见于今天;中青年朋友则是从普世价值的人权、法治、民主诸方面立论,对这一个案的产生探讨其制度和理念上的根源。
那都是大问题,涉及深广,非我所能插嘴。我只是在诧异之后,不免产生疑问,像彭水县这样的事情,是仅仅发生在偏僻落后的四川一角吗?类似的人权状况、法治状况,应该由哪一级的哪一部门来监管和检查?“普法教育”只是教育一般民众“守法”,而在例如彭水县政法书记一级干部那里就已经是死角了吗?在文革中发现国家大法的宪法只是一张废纸,事后痛定思痛,采取过什么有效措施改变这一可悲的现状?由公检法部门来制造冤案,比起过去由各级党政部门制造冤案,有什么异同,是否只要经过公检法部门的过场,非法行为也可能合法化了?想到在文革中有些错误判处死刑的案件,看来也是经过法院审判,还把判决意见提交“全民”征求意见哩,不禁不寒而栗。
心所谓危,不敢不言。我不在乎彭水县的某些干部会依他们的思维惯性,把这些小议论蔑之为“右派翻天”。的确,“老右派”在50年前号称达数十万,半世纪来死的死,残的残,即使有“翻天”之论,无权无势,无拳无勇,顶多说三道四,亦不足畏矣。而这次事件的曝光,其实都缘于当地有正义感的知情人的网上传播,以及有责任感的纸质传媒坚持舆论监督。你彭水县的某些官员,可以一时一手遮天——也只是彭水一带的一片天吧,你可以在彭水掩人耳目——也只是一时得手吧。在中央大力号召建设和谐社会声中,是互联网和报刊把你们那里的不和谐加以披露(官民的不和谐是最根本的不和谐,总不能说彭水的那些负面现象是由一首打油诗“骚搞”出来的吧),这就使彭水一方宝地有可能得到转机。个别人可以把舆论监督恨得牙痒痒的,但加强舆论监督是写在中央文件上的,你们执迷不悟,抵制批评,也只能是阳奉阴违了吧?
附带说一句,秦中飞先生的《沁园春·彭水》一词,严格说来,不合格律,从艺术上看,在打油诗也犹嫌不足;但当地抓他起诉他并非从艺术着眼,我在这里也只为他的立意辩护,“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不但对彭水是苦口良言,谁敢说它没有普遍意义?
大家看看这首打油诗,是不是比什么“梨花派”有劲多了?
2006年10月20日
从便池说到话语权
我从11月15日《北京青年报》上看到一条《宿迁市委书记发帖评陋习》的消息,副题是“有些官员如厕后不冲水”,看来诸种陋习中最突出的是这一条。消息报道江苏宿迁市市委书记张新实在“网上宿迁”公众论坛发的一个帖子,并引用了其中一段:“我们有些干部与别人接触时,不注意细节,常常旁若无人地大声说话,比如大声接听手机,唯恐别人听不到。还有一些本来不值一提的细小事,比如有人在办公楼宇、公共场所如厕后不及时冲水,造成臭味飘散,污染空气。这些事情看似小,实则不然……”(北青报据《人民日报-华东新闻》)
这使我不由得想起赵丽华的一首所谓“口水诗”:“我坚决不能容忍/那些/在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大便后/不冲刷/便池/的人。”(《中外文摘》2006年22期)
请读者评一评,两者的中心意思,至少就有关便池应该冲水一点说,是不是几乎完全一样?不同的是,赵丽华出口更感性一些,断句太碎,也许是想达到像马雅可夫斯基的楼梯式那样顿挫激昂的朗诵效果,而那位市委书记的帖子,则不失身份,使用文雅的“如厕”字样,且先抑为“本来不值一提的细小事”,后扬为“看似小,实则不然”,指出如厕后不冲水“造成臭味飘散,污染空气”的社会后果,逻辑周全,循循善诱,不像赵丽华只是空喊“我坚决不能容忍”,停留在情绪化层面。但就因为这一点,竟使得基本内容相同至少是相似的表达,导致截然相反的反响吗?
那位市委书记的帖子,不但上了《人民日报—华东新闻》,而且被慧眼识珠的首都报纸转载,这就表明他的这番见识不但在宿迁一地有指导意义,“引起极大的震动”,而且对全国各地都有针对性;宿迁市“一些单位还成立了不文明行为纠察队。全市有十多万名中小学生走上街头,开展‘小手拉大手,学校影响社会,告别不文明行为’活动,向市民散发传单,纠正行人不文明行为”,已经把对一些干部的批评,扩大成了对一般市民、路上行人的群众性“纠正”行动。这当然属于“正面报道”,如一经其更上级机关的肯定,就会叫全国来照样推广,以树社会主义文明道德新风尚云。
赵丽华可没有这样的好运气。她这句不能容忍大便后不冲便池的意见,被网上的声讨者当做“口水诗”的一例枚举出来,加以嘲笑,侮骂。
一样的话,从不同的嘴里说出来,结果如此不同。这是怎么回事呢?
对赵的作品的批评,好像是说无聊,没有审美价值等等。她写的有一些确实无聊,像因袭“谁动了我的奶酪”,而写谁动了“我”的花内裤(大意)之类;但就这一首来说,却是“有聊”的,虽说无美可审,不必叫诗,但若只当做“应用文”看,难道不能跟上述张书记的“应用文”相提并论吗?应用文有应用文的功能,“司机一滴酒,家人两行泪”怕也难称为诗,但树之街头,不失其警示作用,赵丽华此句若印成招贴,张之于便池前,总不会比“便后请冲水”的提示更加无效吧?
我无意为赵丽华辩护。我只是从这两相对照中,看到了人们的话语权是有级差的,赵丽华在今日中国并不是全无话语权的人,尚且如此,一般平头百姓说的话(姑且把离经叛道出格离谱的话除外,单说像“拉完屎别不冲水”这样正确的话),有人听吗?有人认真听了并付诸行动吗?
一般情况下,即使是张新实书记批评的那些(在公共场所而非家中)“如厕后不冲水”的官员的话语权,也比普通公民(包括各式各样的诗人)充分得多。张书记的帖子在当地“成为热点话题,跟帖不断攀升,一天之内已接近1000”。而在网上点击赵丽华有关话题(包括那句冲刷便池在内)并跟帖的,开始更早,人数更多。但细想起来,恐怕是互不搭界的网民群,各人关注的取向完全不同,也许真的不能相提并论。那么,上述种种,就算我没说。
2006年11月15日
给安倍一个单项的表扬
表扬安倍的什么呢?
表扬他为前任政府操纵听证承担责任。
为什么强调是单项的表扬呢?
安倍晋三上台就任日本首相两个多月来,支持率大幅下降。此中必有缘故。但他为他担任上届政府内阁官房长官期间发生的听证会“授意提问”的丑闻负责,自罚薪俸三个月,还是值得表扬的。
或问,他是为挽回支持率才不得不这么做的吧?
我要反问,这有什么不好?官员希望拥有较高的支持率,提高自己执政的合法性,事属正常,只要采取正当的手段,这是应予鼓励的。同时,选民们并不要求他们的首相是天生的圣贤,但必须知错认错。这比对抗舆论和民主监督,文过饰非,以新的错误掩盖旧的错误,总是要好吧?
安倍表示,他对听证会授意提问并不知情,但是无论作为当时的内阁官房长官,还是现在身为首相,必须为此事作出交代。
或曰,这个高姿态的背后,实际上是把责任推给前任首相小泉了。我以为这未免是诛心之论。各国各地区的政客,固然不乏以前任为“壑”的伎俩,但换一个角度,哪一届政府都会有需要善后的遗留问题。前任屁股上的屎,有时需要后任来擦。只要这个政府不是革命性的另起炉灶,除非无赖,就必须承认政权的连续性,安倍这样做,证明他是一个负责任的政治家,至少是一个聪明人。
日本内阁府的最终调查报告显示,在小泉纯一郎内阁时期,日本政府共举行了174次地方听证会,为使听证内容符合政府需要,当局授意一些参加听证者“正确发言”,从而歪曲了民意。这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原则所不能允许的。
最后曝光的一次听证会丑闻,是今年9月,日本政府在青森县举行的一次修改基本教育法的听证会,事先安排提问一事遭到披露,引起各方质疑,随即停办。安倍在上任之初就下令组织了特别调查。看来,不管像安倍说的,他对一系列的操纵听证会事件并不知情,或者假定他虽知情却未加干预,总之,安倍的承担责任,是以社会上的监督和揭露为前提的。因此在表扬他自罚以及处分其他有关人员的回应同时,也应该表扬所有对政府举措实行监督的公民,包括参与听证会的知情者、记者、在任公务员,以至反对党和执政党的人士,同时也要谴责那些涉嫌“有偿”即接受报酬后遵命提问或发言的见利忘义者。
说这些话,不算干涉他国内政吧?
我读国外新闻的时候,总不免联想一些眼前的、身边的事。我们这里也有听证会遇到质疑的事,但因所议者小,无非车票、门票涨价之类(怪的是几乎所有价格听证会都以压倒之势赞成涨价),毕竟无法与人家听证立法的大事相比;或者,像群众性的电影奖在经过投票程序后又跑出一干所谓群众代表,推翻投票结果,但按照我们习以为常的思路,这些无关国计民生,可以不必有人承担什么责任,连像样的回答也不必有的。可能类似的事太多了,大家见怪不怪了。
这就是我们的国情、政情、民情、社情吗?
2006年12月19日
人丢了,该找谁?
人丢了,这里说的不是贪官污吏逃往境外,也不是钻旅游的空子到境外“潜水”的人,而是专指日常的“失踪”——除了患有精神症状的人包括痴呆老人走失,以及遭遇绑票勒索的以外,主要是妇女、儿童以至穷苦青少年这些弱势人群遭到人贩子的拐卖。
我在1995年7月末写过一篇《对人贩子开杀戒议》,随后刊登于民进中央主办的《民主》月刊。当时是由北京甘家口立新学校一个12岁女孩失踪说起的,如果那女孩活到今天,该是24岁了。近十二年来,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有增无减,规模更加扩大,性质更加严重,前不久曝光的山西黑煤窑事件就是显著的一例。这证明若干年来加强对贩卖人口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各方舆论,特别是从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及法律监督角度保证加强这一力度的呼吁,都如春风之过马耳,说了等于没说。这里也就不多援引。
我现在重提这一话题,是因看了央视科教频道“社会和人”栏目中报道,1991年贵州安顺王家山一个8岁儿童被拐卖到河南,失散的母子互相寻找了16年,才在湖南卫视的协助下得到团聚。这是极大的幸事,湖南卫视功不可没。不过这也只能是一个特例,因为电视台固然可以在这类事情上发挥一些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社会上不宜把希望单只寄托在它身上;电视台无疑不可能成为专业的寻人中心,除非像交通台那样,由一个专门机构附设一个专职寻人的电台电视台或寻人频道。
“有困难,找警察”,这不应该只是一句动人的口号。的确,在运动式打击犯罪的高潮中,在专项的行动中,我们看到过某地公安干警一举解救出被买卖的人口,或是全歼一个贩卖人口犯罪团伙的报道,然而这只是一定时期一定情况下的突击任务,一般不会列入工作日程,每月每周常抓不懈直到成为考绩项目。从政治保卫到户籍管理,基层公安部门工作也已头绪纷繁。自然,只要是被拐卖的妇女或儿童主动找到派出所,除了个别不作为的例子以外,一般总会得到救助,有的并得妥善的处理。这可以叫做“人助自助者”“人救自救者”吧,可惜在既已沦于被贩卖的困境中人,恐怕也只有很少数能够坚强和机敏到创造条件实施自救——山西黑窑场形同贩卖奴工的事件又是一个显例。
说到户籍管理,一个地方丢了一个人,丢了几个人,在并非荒乡僻壤的地方,家人或邻居都会报案吧?如果不是一般的走失,而是拐卖,那就不仅跨区跨县,往往会跨省(严重的还要拐带出境)。也许不是一个小小的派出所一个区县公安局能够独力侦破的。现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有的是,个别妇孺老弱失踪,相比之下似乎排不上队。于是失踪者的父母妻儿,便只能自备干粮,长途跋涉,走县串省,风餐露宿,以寻亲人,能够通过这种自发的、分散的、近于无助的“手工业方式”找到亲人的,就成了凤毛麟角的新闻人物。
必须指出,这里涉及一个相沿已久、“积非成是”的观念。看待报警的问题,长时期来,着眼于是否“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同样的犯罪,还要比一比“影响”的“严重”程度。个别人乃至少数人分别地失踪失散,明知其中主动出走的比例甚低,多数可以确认为被拐骗贩卖,但毕竟没有枪声血影,没有爆炸着火,没有尸横眼前,引起的社会恐慌范围较小,也就算不上“严重影响社会治安”了吧?
这样,在失踪、失散后面那个关系到弱势人群(特别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生存状态的大问题,就被是否够得上“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考虑所掩盖,成为次要的事情了。而失踪、失散者的亲人的痛苦,相形之下,更无足道了。
然而,真是“无足道”的吗?这样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听之任之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会情绪会受什么影响?社会亲和力会受什么影响?还有学者们所关注的,社会伦理道德会受什么影响,以及政府所关注的,人民群众的信赖度会因而怎么样?这些不会“影响社会治安”吗?
没有哪一级政府,哪一级党委,哪一级“公检法”,公然说过拐卖人口问题不重要的混账话,而总是强调要打击还要坚决打击的。关键在于不仅止于原则上承诺,而且从警力上、经费上、工作安排上——一句话,从组织上落实。
在现行体制下,这些属于公安部门的业务,我们说不到点子上。
而从全局来看,还需要从组织上落实的,我以为应该建立一个专业的机构,明确其任务是集中统一管理打击贩卖人口犯罪行为和救助失踪失散人员,挂出一个牌子,例如“全国失踪失散人员救助中心”什么的,使家喻户晓,人所共知,丢了人,知道该找谁、该上哪里求助,自然这个单位也不光是帮助“寻人”而已。有这么个名正言顺专司其事(而不是捎带着管一管)的机构,希望这方面的打击力度会更强,工作效率会更高(我不是机构拜物教吧)。至于这个机构怎样组成,怎样运作,则用不到我在这里饶舌。困难是有的,问题在于:是否认为有此必要。这就要请执其事者公议了。
200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