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酿事故,不当刽子手
安全警语违章指挥等于杀人,违章作业等于自杀。
违章操作、违章作业等于自杀:如果领导指挥生产操作时,不顾及他人生命安危,胡乱指挥,就等同于变相杀人。
某造纸厂用2400型造纸机生产箱板纸,磨浆车间当班职工陈一、刘二在工作中发现抽浆速度太慢,怀疑抽浆泵堵塞,打算下池检修。当时在场的厂长助理肖某表示,若要下去,应有2人在场,并且要系好绳子,带上氧气瓶。说完肖某找厂长反映情况,没有找到,随即回到车间,发现陈一、刘二2人不见了,并发现纸浆池口放着梯子,知道出事了,边喊边跑到办公室,向厂长妻子黄某反映情况。黄某即拨打110报警。与此同时,杜四、胡六先后下池救人,都没有上来。随后厂长周某赶到,亲自组织指挥抢救工作,指挥孙七下池救人,下池后也没有上来。在场的其他员工都不愿再下去,周某就叫人给自己系上绳子下去救人,下池后即刻昏迷,被人拉上来,迅速送往医院抢救。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从浆池中抢救出陈一、刘二、杜四、胡六、孙七,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的原因分析起来,第一,当时陈一、刘二不听领导劝告,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擅自进入硫化氢浓度严重超标的浆池而导致中毒死亡,就这样因为违章操作,瞬间送了卿卿性命。
第二,厂长周某盲目指挥职工下池救人,致使下池职工中毒死亡,造成事故后果的进一步严重。
违章指挥及发现违章不制止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等同于杀人或图财害命;对生命和健康的无谓损害,是一种道义上的罪恶;对可预防的事故,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负有道义的责任。在生产过程中做到“四不伤害”,就是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让他人被伤害,这是保证自己、他人健康安全的前提和基础。
1982年11月12日,北京造纸厂发生了一起死亡1人、重伤2人的伤亡事故。这是一场没有安全措施进行施工酿成的悲剧。
1982年初,北京造纸总厂为了盖职工宿舍,决定迁建三号存料大棚。造建任务由一家金属结构厂承包。后来,金属结构厂因造纸总厂清理现场速度太慢,便中止了承包合同。造纸总厂决定自己承担这项工程,由主管基建工作的副厂长孙某负责。
10月中旬,孙某在布置造建任务时,强调要加速造建进度,对施工安全却没有过多强调。设备科副科长贺某接受任务后,连安全会也没开,就让工人开始施工了。在施工中,孙副厂长一次也未到过现场。
这次施工,不仅没有具体的安全措施,甚至连设计图纸、工艺要求、质量标准也没有。工人没有明确分工,混岗作业。
在高10米、长48米的料棚周围的施工现场,没有一组脚手架,没有一片安全网,安全带没地方挂,就由二人拽着。工人们在上面干活,如临深渊,胆战心惊。有的工人怕危险,不愿上。贺副科长的办法是:“上面活儿有上面活儿的钱,下面活儿有下面活儿的钱。”当工人提出安全要求时,贺某也未予理睬。
11月12日下午13时30分,存料大棚东坡沿檩焊缝开裂,3名工人一齐从高处坠下,1人抢救无效死亡,其余2人摔成了重伤。
在事故分析会上,一些工人怨愤地说:“我们虽然年轻,但在这么高的房顶上干活,没有架子,也没有安全网,安全带又没地方挂,心里直打战。领导谁也没来看过。我们不要求他们同我们一起干,但至少应该组织工人一块儿研究安全措施。如果采取一些安全措施,这次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正如上面事故中的情况,违章指挥者居领导地位,员工必须服从命令,这就等于将工人送上了不归路,如同变相杀人,所以领导者要首先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认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在人员、材料、设备的安排使用上,第一要考虑的就是安全。在安排生产计划和各项任务时,要依据定额和现场实际,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员工的生命高度负责。
一切生产活动一定要按照安全标准来执行,在生产活动中,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同时要对别人的安全负责,千万不能因责任心的缺失,而成了刽子手。
规范操作无事故
安全警语严格规范安全在,违章蛮干事故来。
每一家正规的企业都会制定系统化、文件化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生产活动都进行了科学的规划并且优先考虑了安全。要知道,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都是在无数次安全生产事故后用鲜血和生命来书写的,它的制定为的就是让惨痛的事件不再重演,保证生产者安全无恙,企业平安顺利。
然而,许多员工仍处于被动状态,员工的安全行为在安全管理人员的监视和监督下才能够得以实现。很多员工没有充分认识到安全对自身的价值和意义,无法实现员工个人和生产班组对安全的自觉承诺和遵守。这是非常可怕的。“安全第一”并不是一句空泛的口号,安全在于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之中,每时每刻,员工应该始终如一地、自觉地、积极地参与到强化安全生产的事务当中,杜绝不安全的作业条件和不安全的行为。
某电厂检修班员工孟某带领郑某检修380伏直流焊机。电焊机检修后进行通电试验良好,电焊机开关已断开。孟某安排工作组成员郑某拆除电焊机二次线,自己拆除电焊机一次线。线路拆除过程中,孟某蹲着身子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在拆完一相后,拆除第二相的过程中意外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在检修电焊机作业中,孟某安全意识淡薄,工作前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在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时,未检查确认电焊机电源是否已断开,在电源线带电又无绝缘防护的情况下作业,导致触电。孟某违章作业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该公司于2001年制定并下发了《电动、气动工器具使用规定》,包括电气设备接线和15种设备的使用规定。《规定》下发后组织工人学习并进行了考试。孟某虽有10年从事电气作业经历,并获得高级检修电工资格证,但在此次检修工作中不执行规章制度,疏忽大意,凭经验、凭资历违章作业,导致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不同的事件,相同的不幸。下面又是一起令人扼腕叹息的血的事故。
某日6时,新疆某农场35千伏线路(线路竣工后,因其配套的35千伏变电站不具备运行条件,该线路降压为10千伏运行)避雷线烧断后,搭落在垂直交叉的400伏三相四线架空线路上,引起短路,零线和A相导线烧断掉落在地面,造成经过该地面的行人不幸触电身亡。
事后经检查,线路存在严重的装置性违章。该线路施工前没有和当地的林业部门达成有效宽度的廊道协议,沿线廊道宽度没有达到规程要求,运行后曾发生多起因树障短接而造成的线路单相接地和短路故障。为了避开树障,维修人员人为地将第9根电杆中间相(避雷线烧断处)瓷横担上的导线由原安装位置移到离串芯螺杆根部100毫米处,使瓷横担抱箍与避雷线支架抱箍合为一体,给事故埋下了安全隐患。
“意外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幸触电身亡”,这些后果都是极其可怕的,当它们一次又一次地出现在违规操作的事故报告之中,这给人多大的触动啊,我们从中不难看出负责认真地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生产活动,对于一个生产者而言是多么的重要。安全责任意识,存在于安全生产操作的每一个细节之中,严守操作规程,才能避免血的教训。
“临行”喝了一碗酒
安全警语酒后工作,必生大祸。
侯宝林大师有个相声,说有个醉汉拿着手电筒对另一个醉汉说,你有本事敢顺着光柱上去?那个醉汉说,我才不上你的当,要是我上去了,你一关电门,我吧唧一下掉下来咋办?这虽然是个笑话,但是喝完酒以后不管喝得多还是少,都不会有清醒的头脑。我们从众多的安全事故中,不难发现很多人都是因为“临行”喝了一碗酒。
2007年3月1日上午8时许,湖南省驾驶人段某驾驶粤字头某牌号中型普通客车从湖南省茶陵县浣溪镇小汾村出发,车上搭载了11人开往深圳市。13时左右,段某与同车乘客在京珠高速公路郴州入口处的一家饭店吃午饭,喝了约三两酒。14时许,段某驾车上京珠高速公路往南行驶。这时天气突变,开始下雨,段某启动雨刮器,发现雨刮失灵,但段某并没有停下车,而是继续驾车行驶。当段某发现前方约5米处有因追尾事故而设置的反光锥时,向右转动方向盘,动作过大导致车辆失控,并将路旁的3名警察撞到路外排水沟,导致3人殉职。事后调查,段某行驶至出事路段时,车速仍保持在100公里/小时左右。
作为一名驾驶员,酒后驾车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不负责任,换言之就是在变相地自杀和杀人。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和健康一定不要酒后骑车或开车,否则后果严重。但是很多人明明知道酒后误事的道理,就是少不了那一口,然后就自己骗自己,少喝一点不会误事的。实际上,这就是责任的严重缺失。安全意识来不得半点的懈怠。
酒后驾车是不允许的,酒后还有人敢动手术刀。
一名“走穴”大夫为了和天津市某医院争夺病人资源,不顾条件限制,为一齐姓骨折患者从事高难度手术,致使患者手术失败后,被迫进行第二次手术,最终失去了生命!更令人气愤的是“走穴”大夫是酒后操刀,这直接导致了患者的不幸离世。
如此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不可挽回的悲剧。作为医生一定要有医德,因为医生这个职业本身关系着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危,承担责任与否的重要标准就是手中的手术刀到底是救人的工具还是杀人的利器。
《希波克拉底誓言》是举世闻名的医学道德准则,一直被医务人员视为行为指南,至今仍在许多医学院校的毕业典礼上宣读。誓言如下:
医神阿波罗、埃斯克雷彼斯及天地诸神作证,我——希波克拉底发誓:我愿以自身的判断力所及,遵守这一誓约。凡教给我医术的人,我应像尊敬自己的父母一样尊敬他。作为终身尊重的对象及朋友,授给我医术的恩师一旦发生危急情况,我一定接济他。把恩师的儿女当成我希波克拉底的兄弟姐妹;如果恩师的儿女愿意从医,我一定无条件地传授,更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我所拥有的医术,无论是能以口头表达的还是可书写的,都要传授给我的儿女、恩师的儿女和发誓遵守本誓言的学生;除此三种情况外,不再传给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