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补充性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一般是比较原则的,因此执行者对它的理解就会有一定的伸缩性。再者,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文,在执行中实施的对象情况各不相同,这样对于某一规定具体适用的范围究竟应怎样限定,就需要以细则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补充规定或者辅助性说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其中列了五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填报内容和什么情况下可以“注册申请”,但是没有说明“注册申请”究竟应带哪些附件材料等。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细则》在第二章第九条中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和辅助说明,使原文内容更加充实,更加周全。这样,商标注册申请人就可以按照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从而使申请注册能够顺利进行。
二、“填空式”模板
(发文机关、事由)细则
第一条 根据 (实施依据、目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
第三条 。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
(以上逐条是细则的主体内容的详细解释和执行要求)。
第 条 本细则 负责解释。
第 条 本细则 起实施。
三、写作技巧
1细则的组成
细则一般由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正文三部分组成。
1标题
细则的标题通常由事由和文种构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市临时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等。
2制发时间和制发根据
细则一般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细则发布的日期与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的日期与机关名称。
3正文
细则正文一般包括三项内容:其一,交代制定细则的目的和依据;其二,实施某法规的具体办法和步骤;其三,对细则的解释权和具体生效日期进行补充说明。
在上述三项内容中,交代制定细则的目的和依据是正文开头,交代实施某法规的具体方法和步骤是正文主体;补充说明细则实施情况是正文的结尾。正文结构的安排主要体现在主体内容的安排上,其常见的结构方式有两种:
一是条款式。根据细则内容的情况,较复杂的可分条列款,制定某细则的目的和依据作为全文的首条出现,中间各条分述细则的主体内容,末尾一二条附带说明细则实施的补充情况。如果内容复杂繁多,还可分章列条布款,把制定细则的目的和依据列入首章总则的第一条,而中间各章分别表述细则的主体内容,末章附则交代细则的实施说明情况。正式公布的细则多采用这种结构方式。
二是序号式。内容简单的细则,无须专门分章,也无须条下再列款,只分条依次用汉字序号组织表述即可。其首条仍然交代制定细则的目的和依据,中间各条分述细则的主体内容。
2细则写作的注意事项
1吃透“两头”,确保内容的针对性
细则不是对某一母法的所有条文进行漫无边际的详细解释,而只是选择其需要解释之处加以补充,通常只补充那些不够具体、完备、明确,易生歧义的地方;而且,这种具体化、详细化的补充规定不能凭空想象,必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因此,制定细则前,应充分领会有关法规精神,切实掌握当地情况,这样制定出的细则内容才有针对性。
2精心细致地分列条目,确保细则的周密性
细则是母法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详细化,成文后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制定内容时,须紧紧围绕母法中需要解释之处,细致入微地进行具体规定,分章列条,条下布款,从而使细则周详严密,为贯彻执行法规的人们提供方便可行的依据,使企图钻法规漏洞者无机可乘。
3用词准确明晰
四、公文范本
【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经营活动亦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业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和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以下简称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内陆中转站、货运站是指在港区以外,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转运堆存和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办理集装箱及货物交接等业务的企业。
海上国际集装箱是指经由海上运输的外贸进出口和国内中转的集装箱。
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海上国际集装箱的托运人、收货人、装箱人、拆箱人和外轮代理、外轮理货机构。
承运人是指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海上、水路、公路、铁路承运人或契约承运人。
集装箱经营人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租赁业务的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有关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制定有关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3对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4组织国家指令性运输计划的实施;
5开展国际经营技术合作;
6协调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各方的业务关系。
二章 企业开业、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交通部审批。但设立经营珠江(不合港澳线)、长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航运企业,由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审批。
第六条 在地方所属港口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但在长江、珠江干线设立国际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应经当地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务管理局备案;在黑龙江干线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由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第七条 设立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内陆中转站、货运站,按交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共同制定的办法办理。
第八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经交通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交通部负责解释,公布施行。
七节 办法
一、概论
1办法的含义
办法是机关单位对某一工作、某一活动制定具体处理方法而使用的法规文书。《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办法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做比较具体的规定。”如《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办法》、《羊城新八景评选办法》。
办法制发机关,一般是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也经常使用。
2办法的特点
1管理性
办法是对某项工作或某种活动提出管理的法则,对实施某个文件精神的办法、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它侧重于对有关事项、问题的落实和执行制定标准和做法,因而在内容上是属于管理性的。
2单一性
办法只适用于对某项具体工作的运作进行规定,不涉及其他方面的工作。这项工作的做法,不一定适用于其他工作。它跟条例、规定比,条例、规定涉及的内容较多,较全面,而办法涉及的内容较单一。
3操作性
办法对有关工作或活动作出规定,并侧重在措施和做法方面,说明采取什么方法,按照怎样的程序去做,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明确办事途径,有很强的操作性。
3办法的类型
办法一般有两种类型:
一是实施办法,它以实施对象为成文主要依据,具有附属性,是对原件的一种具体化,或对原件整体上的实施提出措施办法,或对某些条文提出施行意见,或根据法规精神再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实施措施。
二是管理办法,它是各类机关单位在各自的管理权限范围内,在实际管理工作尚无条文可依的情况下制定的。这类办法没有附属性。
二、“填空式”模板
(发文机关、事由)办法
第一条 为了 (制定办法的依据和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是指 (对文中相关名称或事项的说明、解释)。
第三条 。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
(以上各条是对各项管理的内容方式和管理规则、法律责任等的详细说明)
第 条 本办法由 负责解释。
第 条 本办法自 起实施。
三、写作技巧
1办法的构成
办法的结构与规定大体相同,主要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构成。
1标题
标题的写法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规范范围、规范对象加“办法”构成,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
二是规范对象加“办法”构成,如《生猪购销合同实施办法》、《婚姻登记办法》等。
三是由原件标题加“实施办法”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
2正文
办法正文一般由因由、规范和说明组成。
2办法写作应注意的事项
1条款具体、明确
办法是针对某一方面的工作、活动而制定的具体处理方法,不管是管理办法还是实施办法,都要写得具体明确,不能含糊笼统。特别是规范项目,应对概念、范围、原则、规范、责任和施行要求作出规定,以便于操作。
2结构严谨、清晰
办法的写作,因篇幅长短、内容多少而确定结构方式。如果内容不多,则可以用分条结构。如《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按照先叙因由,后列规范,再说明有关情况的顺序,依次编条排列。如果内容比较丰富,则将规范内容适当分章,每章再冠以章目。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就是如此。全文共9章57条。第一章(前8条)是总则,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公文定义等有关问题。分则共7章45条,包括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公文归档和公文管理等7个方面的具体办法。第9章(后4条)是附则,对实施本办法的有关问题做具体说明。不论用哪种方式,都较好地反映了内容之间的联系,方便阅读和引用。
四、公文范本
【范文一】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12号)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二章 事故与责任
(略)
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略)
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略)
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略)
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