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韩非的生平
韩非(约前280年-前233年),战国末年韩国宗室贵族,“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曾与李斯一起求学于荀卿。他从小口吃,不善言辞,但天资聪慧,又勤奋好学,很早就开始著书立说,并闻名于世。
学成归国的韩非,看到当时的祖国积弊甚重,国势衰微,曾“数以书谏韩王”,希望以自己的能力帮助国家变法图强,可惜昏庸的韩王执迷不悟,根本听不进他的意见。失望的韩非只得埋头写作,把自己的理想和主张写进书里,这使他成为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主要著作有《孤愤》、《五蠧》、《内外储》、《说林》、《说难》等。
韩非反对儒家说教,认为“儒者用文乱法”,也反对游侠行为,说“侠者以武犯禁”。他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赏后而信,刑重而必”。他强调,治国要有法律,明确指出“为治者不务德而务法”。法的制订,应“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必须做到“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取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在某种意义上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思相近。他还综合前人商鞅(前390年-前338年)的“法”治,申不害(前385年-前337年)的“术”治和慎到(前395年-前315年)的“势”治,提出“法、术、势”三合一的统治术。
“法”指现行的法令法规,“术”指操纵臣属的手段,“势”指国君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势(所谓君权神授)。可以说,中国封建专制主义集权统治的建立,韩非的学说起到了相当大的影响。
在人性是善还是恶的问题上,韩非继承老师荀子的“性恶论”,认为人人都有“欲利之心”,人际间存在利害关系,即使亲如父子也是如此。他说,“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为什么?“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夫妇之间也不例外。整个社会都处于利害关系之中,统治者与人民之间更是对立的双方。因此帝王们要巩固政权,就必须用暴力强迫人民,使其心悦诚服地接受管理,如果人民反抗,则必须用严刑峻法予以制止。他说:“夫严家无悍虏,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厚德之不足以止乱也。”他还认为,实行轻罪重判,可以使“小过不生,大罪不至”。
在哲学上,韩非发展了荀子的唯物主义,反对“前识”(即先验论),主张“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他最早提出“理”这个哲学概念,并论述“理”与“道”的关系——“道者万物之所成,理者成物之文也”。即“道”是事物运动的普遍规律,“理”是具体事物的特殊规律。因此他说:“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故不得不化。”他还主张“缘道理以从事”,反对“无缘而妄意度”,并提出“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的历史观。他还认为,天不能主宰人事的吉凶,人可以胜天,人可以把天当做物类加以利用。
逻辑严密,议论透彻,锋芒犀利,说服力强,是韩非文章的一个主要特点。例如,他在《亡征》篇里,一口气谈了国家可亡之道达47条,让人感到处处都有亡国的危险,可谓惊心动魄。最后却平静地说道:“亡征者非曰必亡,言其可亡也。”意思是,说有亡征,并不一定就会亡,我在这里主要是给君主们提个醒,平时要多注意某种征象,做到防患于未然,才能确保江山的长治久安。韩非还喜欢用寓言阐述深奥的道理,使文章显得生动活泼。这些寓言后来很多被提炼为成语,如“守株待兔”就见于《韩非子·五蠹》。他在这篇文章里,列举了历史上的许多事例,指出:“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接着就讲了一个故事,说宋国有个农夫在一株树下捡到一只撞死的兔子,以后老是在那里等待,以为还有这种机会,结果只能落空。他以这个故事说明,“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即历史是不断发展的,因循守旧行不通。韩非的著作很快就流行于当时各国。《史记》这样写道:“人或传其书至秦。秦王(即嬴政)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可见秦王嬴政对韩非著作的喜爱已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为了急于得到韩非,他迅速派兵攻打韩国。韩王原先对韩非认识不足,弃而不用,现在才发现其价值。可是大军压境,不把韩非送给秦国是绝对不行的,韩王无奈,只得“遣非使秦”。秦王如愿以偿地得到自己的“偶像”韩非,按说一定会委以重任才对,然而人们看到《史记》的记载却是这样的,“秦王悦之,未信用”。为什么秦王那样喜爱韩非的著作,甚至不惜动用武力把他抢过来,而到手之后,却“未信用”呢?司马迁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但他强调指出,“韩非知说之难,为说难书甚具,终死于秦,不能自脱”,这分明暗示,在与秦王的对话中,韩非可能说了些秦王不喜欢听的话,因而被闲置起来。笔者读《韩非子·初见秦》,就有这种感觉,认为韩非虽然在文章中为秦王统一六国而积极献言,却有意无意地否定过去,如“秦当霸而不霸”,“谋臣皆不尽其忠也”。
自以为是的秦王对这种批评能接受吗?在秦王身边任丞相的老同学李斯看到这种情况,既高兴,又担心。高兴的是秦王没有信任韩非,担心的是有朝一日秦王又重用韩非,会对他造成严重威胁,因为早在荀卿那里求学时,他就深知韩非比自己能干。于是他勾结姚贾,在秦王面前说韩非的坏话:“韩非,韩之诸公子也。今王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遗患也,不如以过法诛之。”这种没有任何事实作为依据的推理,等于造谣,但秦王竟然听信,并“下吏治非”。李斯见阴谋得逞,不等有关部门判决下来,便抢先一步,派人给韩非送去毒药,让他自杀。韩非看到秦王竟是如此的反复无常,非常悲愤,也清楚自己难逃一死,但他并不害怕,只希望在死前能够再见一见秦王,然而这个要求也被李斯断然拒绝了。之后,秦王对诛杀韩非的决定感到后悔,派人前去赦免韩非,此时的韩非已然在狱中自杀身亡了。
韩非的死无疑是个悲剧。究其原因,一是死于李斯的妒嫉,这与庞涓暗算孙膑同出一辙,都是师兄弟不相容所造成,比起为宿敌所害,更让人叹息;二是死于秦王的一时糊涂,作为韩非著作的忠实读者的秦王,本应很好地重用这个能人,却因误听谗言而杀了他。但更主要的是死于他深知的说话难。
在《说难》篇中,韩非指出人臣与主子说话的种种难处:“与之论大人(有道德有地位的人),则以为间己(挑拨离间);与之论细人(见识浅薄地位卑微的人),则以为卖重(卖弄身价)。论其所爱,则以为借资(拉关系);论其所憎,则以为尝己(搞试探)。径省其辞,则不之而屈之(指笨拙不会办事);泛滥博文,则多而久之(指啰哩啰嗦)。顺事陈意,则曰怯懦而不尽(说你胆小不敢尽言);虑事广肆,则曰草野而倨侮(说你粗野不懂礼貌)。此说之难,不可不知”,“故谏说之士不可不察爱憎之主而后说之矣”。可以看出,与主子说话的难处,韩非是相当清楚的,他还告诫人们“不可不知”。然而,知道是一回事,做起来又是一回事,韩非最终还是没能逃脱因“说”所带来的杀身之祸。正如司马迁所叹息的,“余独悲韩子为《说难》而不能自脱耳”。
(二)韩非的主要思想
1.性恶论
“性恶论”是以荀子为代表的,韩非是在其师荀子思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性恶论”的内容,深化了“性恶论”的内涵。本文认为韩非的性恶论的主张的产生和形成与其性格和人生际遇有很大的关系。
首先,从生长环境来看,韩非是韩国的公子,韩非出生并成长于深宫之中。大家都知道宫廷之中充满了尔虞我诈,勾心斗角。而韩非则是长期陷于这种权力斗争的中心,于是他对官场的阴暗面极其明了与熟悉,对官场特别是宫廷的丑恶更是看得入木三分。从小深受这些人性负面的影响,使他用失望和恶毒的眼光来看待周围的人和事,对人性充满了失望和失落。
其次,其身体缺陷,更加深了其对世界阴暗面的理解和憎恶。《史记》中说韩非“为人口吃,不能道说,而善著书”。这种生理上的压抑长期得不到有效的释放和排解,必然会使他对人性的阴暗面看得更加清楚,并且对阴暗面的理解和领悟也会更加深刻。这就更加重韩非本已无法承受的“说难”、“孤愤”,强化他人生的怀疑、苦涩和对现实世界的失望。
最后,从其人生境遇来看,韩非是英雄无用武之地,其才华得不到应有的发挥。韩非在本国得不到重用,他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说”。后来到了秦国,虽然得到了秦始皇的赏识,但是遭到小人的嫉妒和陷害,不到一年就在监狱中饮毒自尽了。在官场上可以说韩非一直以来都是不得志的。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韩非应当是一个有阴暗阴影的、孤独的、自卑而又骄傲的人,他性格比较偏激和极端,缺少人性关怀,其人生境遇是从富家公子到阶下囚,可谓一波三折。这些不同寻常的因素,使得在韩非的思想中被注入了不同于常人的冷峻和阴暗。本文认为,这是韩非性恶论思想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韩非的“性恶论”是着眼于人没有感情、自私自利、互不信任、互相猜忌残害,他认为“好利恶害”是人的本性。韩非的法律起源人性观,是指在“物寡人众”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人们的争斗,法律才担当起“禁暴”、“止乱”的职能。他认为人与人之间就是纯粹的利益关系,甚至父母子女、夫妻、君臣之间。他认为人人皆好利恶害,“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喜利畏罪,人莫不然”。就是说好利恶害是每个人的自然本性。并且人性的好利是由人的本能所决定的。他说:“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韩非认为人们一切行为的直接驱动力就是利益,所以,对于人的一切行为,就不必用道德去衡量、评价,一切都是利益驱动的。韩非举了很多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首先,普通人之间是利益关系。“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卖,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非爱庸客也。庸客致力而疾耕耘者,非爱主人也,曰:羹且美。”他认为普通人之间不会有真实的情感,都是以自己的私利为基础,为了一件事,或不为一件事。也就是说人们之间除了利益之外什么都没有了。
其次,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也是利益关系。韩非认为人人都是自私的,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都建立在自私自利的基础上。人们相互间是一种纯粹的利害关系,连家庭成员之间也是如此。“为人主而大信其子,则奸臣得乘其子以成其私,故李兑傅赵王而饿主父。为人主而大信其妻,则奸臣得乘于妻以成其私,故优施傅丽姬,杀申生而立奚齐。夫以妻之近与子之亲而犹不可信,则其余无可信者矣。”丈夫对待妻子,是“爱则亲,不爱则疏”,不存在“骨肉之恩”;父母与子女之间,“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
最后,君臣之间亦是利益关系。儒家学派强调君臣相依,君臣之间要讲究信、忠、仁、礼。但是韩非不相信这一套,他直截了当地指出君臣之间是赤裸裸的买卖关系,就像市场上的交易。“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君臣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也不必讲什么道德,“主卖官爵,臣卖智力”,相互交换买卖而已。君臣之间没有道德可言,那就更没有说什么信任可言,“夫以妻之近与子之亲而犹不可信,则其余无可信也”。
韩非虽然认为人性是好利恶害的,但这种人性也不是不可以改变的,他认为通过学习人的这种好利恶害的人性观是会有所改变。并且也提出了限制这种人性的方法:一是利用法治来限制人的私欲,即“必罚以禁邪”;二是根据互利的原则引导自利的人性走上正轨,即“以利之为心”。他认为严格的法治能够有效地抑制人性恶的膨胀,使人们考虑到犯恶的后果,以至于不敢作奸犯科。并且认为适用重刑是法治的有效手段之一,能够有效地抑制人性的好利恶害。
2.重刑思想
重刑思想源于先秦时期法家的“法治”理论,在中国法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重刑”虽给人以不人道甚至残酷的印象,但重刑对历史的进步性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重刑思想在秦统一六国,建立中国第一个封建专制王朝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此后,由于“重刑”思想适应了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需要,使其在以后的各个封建王朝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韩非并不是第一个提出重刑思想的人,他的重刑思想只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代表之一。在韩非以前,商鞅已经系统地论述了重刑理论,他指出只要“重轻罪”,就可以做到“以刑去刑”。韩非作为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不仅吸收、借鉴了商鞅的重刑主张,而且将其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故明主峭其法,而严其刑也。”也就是说,重刑是君主治国安邦的首要条件,是维护君权的重要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