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夏、商、周三代,劓刑的使用都比较普通。同黥刑类似,三朝以劓刑处置的罪行均有一千条。战国、秦及汉初都有劓刑。劓刑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肉刑并用,或作为劳役刑的附加刑。如劓、黥并用,被割掉鼻子本来已使人难以抬头见人,又施加黥刑,就更加使人丑陋不堪,无地自容。在秦代,劓刑除了可与黥刑并用外,受劓刑的人一般都要为国家服劳役。如对不足五人的群盗,如果偷盗得赃超过六百六十钱,要给予“黥劓以为城旦”的处罚。一群没有鼻子、脸上又刺了字的人,艰苦挣扎在修城筑墙的工地上,多么凄惨的一幕,可是在那个时代,他们不仅曾经是罪人,他们更是奴隶。
劓刑,这种残忍的刑罚在我国古代社会使用的时间比较短,汉文帝时将劓刑改为笞三百,汉景帝时又减少了笞数改为笞一百。后至汉晋,法律上已没有劓刑。南北朝时,梁一度用劓刑代替死刑,到梁武帝天监十四年(515年)废除。此后,只有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建立政权统治时期,才偶尔用此刑。
(三)刖刑
刖刑,又叫剕刑,犯人受此刑罚要被砍掉一只脚。周时称刖,战国、秦时则称其为斩止(古时,止通趾)。
战国时,此刑罚根据惩罚强度分为斩左止和斩右止两种。当时人以右为上,左为下,因此,以斩右止为重,以斩左止为轻。汉文帝改肉刑时,便把斩右止改为死刑,斩左止改为笞五百,这更加说明斩右止比斩左止刑重。而若一人两次犯罪都应受斩止刑,已被斩掉一只脚,那就要斩掉另外一只。楚国有一和氏在楚山中得到一块璞玉,因觉是宝物,便将其献给了楚厉王。厉王请来玉工鉴定,玉工却说所献之物是块普通石头。厉王便以欺君之罪对和氏实施刖刑,砍掉了他的左脚。厉王死后,武王即位,为不让宝玉被埋没,和氏便又将玉献给了武王。武王自己也难辨真假,便又让玉工检验。玉工验后仍说所献之物是石非玉,楚王便又对和氏实施了刖刑,又砍掉了他的右脚。武王死后,文王即位,和氏已经心灰意冷,没有再去献玉,而是抱着玉在山中痛哭。他哭了三天三夜,眼睛里都哭出了血。文王听说后觉得其中肯定有缘故,于是便派人问他为何如此伤心。和氏回答说:“我并非因为自己的脚被砍掉而伤心,而是在哭一块好玉硬被说成是石头,我更难过的是忠诚的人反被说成是骗子。”文王听后,速命人把玉取来,请玉工认真检验,结果发现果真是块宝玉,文王便让玉工将其雕琢成一块巨大的玉璧。因为和氏献玉有功,文王便将玉璧命名为“和氏璧”。可怜这一心献宝玉的和氏,本出自真心,却因为统治者的专横,先被砍掉左脚,又被砍掉右脚,也可以算做历史上的一幕悲剧了。
和黥、劓相似,刖刑往往并非单独使用。在奴隶制时期及战国秦国时代,受肉刑的人多变为实际上的国家奴隶,为国家服劳役。《周礼·秋官·掌戮》中记载“刖者使守囿”,即让受刖刑的人看守园囿。齐、楚等国也让受过刖刑的人守门。这都是让受刖刑的人从事不需长途跋涉、行路太多的劳动。此外,为加重刑罚,秦还制定了将刖刑与其他肉刑如黥并罚,并加服劳役的规定。
古代史料中记载,夏朝有膑刑,并有刖刑就是来源于膑刑的说法。而“膑”也作“髌”,指人的膝盖骨,膑刑就是将人的膝盖骨去掉的一种刑罚。并有说法称,夏代的四种肉刑中膑刑最重,宫刑次之,而不是像后来一样的宫刑最重,刖刑次之。的确,人没了膝盖骨,便不能直立行走,而受宫刑者坐卧行走均不会受影响,这两者相比较,自然膑为重,宫为轻。后来膑刑被刖刑代替,刖刑虽然将人的脚砍断,但受过刖刑的人穿踊(被砍掉脚的人穿的一种鞋,也叫假足)甚至不穿踊都可以行走。在秦国被斩掉左脚还要服城旦劳役,显然,刖比膑轻。而宫刑使人丧失了生殖能力,刖刑只使人行走能力降低,很明显,宫重于刖。这样,在奴隶制五刑的排列上由轻到重便为:黥、劓、刖、宫、大辟。
关于膑还有另外一种说法,认为膑并不常用,因此是独立于五刑之外的。战国时期,各国广泛使用斩止刑,而孙膑却在魏国受了膑刑。孙膑与庞涓同时学习兵法,孙膑是孙武的后代,受祖先影响,兴趣浓厚、学习刻苦、肯于钻研。而庞涓则心高气傲、浅尝辄止,才一知半解便沾沾自喜,以为自己能百战百胜,他很早离开师门,到魏国供职。庞涓自知自己不如孙膑,更加怕孙膑学成后会超过他,便设计陷害孙膑。他先是客气地请孙膑来同自己一起为魏国效力,而孙膑来后,他便设计使孙膑入狱,并对其实施膑刑。这样,一名出色的军事家再也不能驰骋疆场,指挥千军万马。但庞涓并未真正如愿,孙膑虽不能走路,但仍有过人的军事才能,齐国将其请去后,齐魏交兵时,庞涓还是败在了孙膑手下。不仅如此,孙膑还著有《孙膑兵法》,对后世影响甚远。
无论是膑刑还是刖刑,在汉之前,没有谁怀疑过其合理性。此种酷刑缘何被广泛使用呢?奴隶制时代,人们还没有改造罪犯使之重新做人的观念,而是受同态复仇等原始习惯的影响,要求侵害他人者受到与其所施加给他人的损害相当的惩罚,这正是所谓的“杀人者死,伤人者刑(肉刑)”。肉刑包括刖刑,其主要的意义是惩罚,但同时也是复仇的手段。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以刑去刑”便成了法制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即使用肉刑,可以止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行肉刑可以使没有受刑的人害怕,从而不敢去犯罪,人们都不去犯罪,则刑罚便可以停止了,即“刑一人而止境内之邪”;二是受到肉刑的人也失去了犯罪的能力,不能犯罪也便不用再用刑。正是在这种以刑止罪的思想指导下,战国时的肉刑才极为普遍。汉文帝时,少女缇萦提出使罪犯“自新”的观点得到文帝肯定,并因而宣布废除肉刑。此后,刖刑便极少出现,只是在南朝宋明帝和明代朱元璋时出现过与之类似的“断其两脚筋”之刑。
(四)宫刑
宫刑,也称为阴刑、蚕室刑等,这种刑罚就是破坏人的生殖器官。实施这种刑罚,对于男性犯人则割去其外生殖器,而对于女性犯人则施以幽闭。对于幽闭,有不同的看法,比较通行的说法认为,幽闭即是将女子幽禁在宫中而不得外出;而另一种说法认为幽闭是用棍棒击打女性犯人腹部,把子宫压离正常位置,堕入腔道,使其不能交媾及孕育。
该刑罚起初主要适用于犯淫乱罪的人,即《周礼·秋官》中所述的“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因此宫刑有淫刑之称。后来,宫刑不仅对犯淫罪者使用,而且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重刑,可以对多种重罪使用。
宫刑起源较早,据《尚书·吕刑》说,黄帝、舜、禹时期的苗民发明了这种刑罚,当时称“椓”。也有传说夏代“宫辟五百”,意思是当时规定用宫刑处罚的罪行有五百条。周代也有“宫辟三百”的说法。秦代的宫刑使用较多,《史记》记载:秦始皇建造阿房宫时曾动用“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隐宫即宫刑。
宫刑也称腐刑。对于腐,一种说法认为受宫刑的人便不能生育后代,像腐朽的木头一样不能再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因此称为腐;还有一种说法则认为,受过宫刑的创口气味腐臭。而不管怎样,受过宫刑便不能生儿育女,因此古代有“公侯无宫刑”之说。因为公侯们身份高贵,为了不使其断子绝孙,便不给他们使用宫刑。战国时期,为了使某些有特殊身份但所犯之罪应当处以宫刑的人不受此刑,法律允许他们以钱物赎免宫刑。
汉初,宫刑被文帝废除。而在此之后,统治者又觉得有些罪行处死显得过重,而若不处死仅用徒杖之刑又不足以示罚,因此在宫刑废除二十年后又恢复了。汉景帝中元四年(公元前146年),宫刑成了宽赦死刑的替代方法,虽不是法定常刑,却为复活宫刑开了先例。汉武帝时,司马迁、李延年等均受宫刑。而此时,宫刑不再是死刑的替代刑,而是由皇帝临时决定使用的独立刑罚。直到东汉陈忠在汉安帝永初年间(107—113)上书请除蚕室刑,获准,这样,汉代才又一次宣布废除宫刑。
刑罚的文明程度常常是同统治者的文明程度相适应的。南北朝时期,南朝统治继承魏晋法律的传统,没有宫刑这种刑罚。而北朝,由于受了落后的少数民族的影响,宫刑成了其刑罚野蛮的标志。而北齐灭东魏后,受文明社会影响,统治者又一次废除了这种酷刑,但这还非古代宫刑的最后根绝。如清律《名例律》规定的“五刑”中虽然没有宫刑,但其对谋反大逆罪却规定,即使子孙确不知情,11岁以上的也要阉割(即宫刑)发往新疆给官为奴。
古代受肉刑的人一般都要为国家服劳役,并且服劳役的种类直接同犯罪性质相关联。因淫罪而受宫刑的人可以守内,即在宫里服役;而后来宫刑常对谋反大逆者使用,这些人则不能在宫中服劳役,如秦时让因此受宫刑的人筑长城,从事最繁重的野外劳动,明清因此受阉割的人则被发配边远地区给官为奴。那些在宫内为奴的人,由于经常接近皇帝,有机会涉足政事,因此在中国古代史上宦阉乱政的场面一幕又一幕,不亚于外戚专权。明朝的魏忠贤,清朝的李莲英,都是阉宦当政的典型。他们虽非因罪受刑而入宫,但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危害不浅。
(五)大辟
大辟,即死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重的刑罚。大辟作为五刑中的极刑,其行刑手段也多种多样,许多刑罚始于奴隶社会,如斩首、绞、弃市、车裂等等,其中有的行刑方式后代也一直在使用。
对于大辟的各种各样残酷的行刑方式,本书将连同封建制五刑中的死刑一起在第四部分中作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