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守纪律,按章办事。关于企业福利基金的来源与使用,国家都有专门的规定,企业不得随意提高其提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其开支范围,不得自行变动职工的福利待遇。停发或停止福利待遇及滥发和私分福利基金的现象是侵害职工和国家利益的错误行为,应坚决制止和纠正。
(4)群众监督。措施公开企业福利是全体职工的福利,它的均等性、共享性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将企业福利基金的使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举办福利设施要以绝大多数职工的普遍需要和愿望为出发点,广泛地听取职工的意见,并在企业福利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较大的福利设施投资,还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决定。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也应严格审核掌握,采取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工会审批的办法进行。
二、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及其作用
社会保险是党和政府为关心职工生活,保护职工健康,减轻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时的困难,通过立法形式为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措施,也是宪法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质上是国家制定的、对职工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工作时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会保险不同于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商业性保险,它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也不是企业自行决定的,而是由国家规定的具有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也不同于企业过去实施的“劳动保险”。虽然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同属一个范畴,但两者在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过去的“劳动保险”实质上是“国家规定办法、企业支付待遇、个人享受劳保”的“企业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不但社会化程度较高、保险费用的筹集有可靠的物质基础,而且对于促进劳动制度改革,促进职工合理流动以及调动企业积极性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社会保险的种类和内容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职工应该享受的保险险种有以下几大类。
1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指国家或企业对女职工在孕产期给予的物质帮助和休养假期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保证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运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了妇女的基本权利,是对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的承认,也体现了社会对下一代的关怀。
按照规定,女职工在孕产期应享受下列待遇:①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②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时,可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③产假期间,工资照发。④女职工怀孕后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住院费和药费均由企业负担。⑤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和产假期满、经医务部门证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而超过产假的时间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企业有权拒付一切保险费用。
2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企业或退休养老基金管理部门对因年老体衰、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给予生活保障的制度。它主要由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养老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三部分组成。
退休条件包括年龄条件、工龄条件和工种条件及伤残程度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者都应该退休。
退休待遇主要指职工退休后应享受的物质待遇,包括退休金(含国家规定的其他补贴、补助等)、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等。其中,医疗费、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按医疗保险、死亡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现行的已退休固定职工的退休金待遇,一般是按职工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及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劳动制度改革后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退休金标准,根据缴纳退休养老金年限的长短、金额多少和本人一定期间平均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确定。
3待业保险
待业保险,是为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制定的保险制度。待业保险制度是通过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实现的。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按照全部职工标准工资部分的1%上缴主管职工待业救济的机构。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以及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辞退的职工待业期间就可以在待业救济机构领取救济金。待业救济金,以职工离开企业前两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额为基数,按不同的工龄在待业时间领取相应的数额。待业救济期限最多规定为两年,以促进待业职工重新就业。
4工伤(残)保险
工伤(残)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对因工作而负伤或致残职工的物质帮助制度。职工只有在下列情况下造成疾病、伤残时,才能享受工伤(残)保险待遇:①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②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工作。③从事与企业工作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工作。④在企业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伤残。⑤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因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的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造成的残废。⑥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残。⑦企业以临时工棚作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坏,未及时修理,工棚倒塌造成的伤残。
职工因工负伤,在医治期间的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由企业负担2/3。因工致残时,按照医疗部门的医疗鉴定确定残废等级,并根据不同的等级发给残废金。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还可以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5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对职工患病期间以及非因工伤残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公费医疗待遇、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和因残废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待遇三方面内容。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职工患病就医时,除自己负担挂号费及部分特殊药品费用外,医疗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医治时的医疗费用企业要负担1/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企业要按职工退职时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金。职工病假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可按其在本企业工龄长短,发给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的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时,改由保险基金按月付给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的劳保救济费。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可按其在本企业工龄长短,给予3至12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3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6优异保险
优异保险是指对为社会或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给予较优厚保险待遇的制度。例如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在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前6个月工资可以照发,其退休费用可以按规定标准加发5%~15%等。职工享受优异保险必须经企业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三、劳动保护
1商场劳动保护及其内容
劳动保护是国家为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消除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也是企业劳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目的是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科学技术措施实现的。对商场而言,尤其重要的是: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和适当的休息时间以及各种休假制度;针对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其采用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等。
在合理的工作时间之外享受适当的休息时间及各种假期,这是职工应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根据国家规定,我国职工一般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8小时,称为制度工作时间。为了保证休息权利的实施,国家还规定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等放假办法。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而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与健康而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由于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等生理特点,这就决定了她们在劳动中的特殊困难,同时也形成了她们特殊的利益,而女工的这种特殊利益是受我国宪法保护的,这就要求企业必须采取有别于男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使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得到保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①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③女职工在怀孕期,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的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够胜任原劳动的,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④女职工在产前产后,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假期。⑤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⑥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尽量不安排夜班劳动。⑦女职工比较多的企业应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除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作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础工作,它主要指女职工保健工作,包括月经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等。要定期进行妇女病防治,特别要重视更年期妇女的检查,通过多种形式搞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2劳动保护的方针和法规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制定的社会主义企业劳动保护的基本方针。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首先,它不仅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同时也要求企业进行广泛的安全生产教育,防患于未然。把安全工作贯穿于企业整个生产过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要开展广泛的安全生产教育,通过企业工会组织、安全员网络及其他形式的安全组织活动,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使得职工人人重安全,人人管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其次,如果由于种种原因。生产中出现危险因素,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毫不迟疑地执行“安全第一”的主导思想,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消除危险因素后,再进行生产。
劳动保护法规指国家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性文件,它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的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针对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国家颁布了许多重要的法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劳动保护法规如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劳动保护的条款。如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等。②五种规定。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1986年印发的《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87年修订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印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③《劳动法》与各种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