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里小梅的男朋友很帅,追他的女孩不少。小梅在和男朋友结婚前提出订立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在共同生活期间互敬互爱,若一方在婚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行为(婚外情),将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赔偿,赔偿的财产是他们所居住的价值45万元的房子。两人在协议上签了字。结婚一年后,小梅发现丈夫还是背叛了自己,与别的女人同居了。从此之后,夫妻两人感情一直不和。小梅想提出离婚,这个时候小梅的婚前协议就会得到支持,因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诚责任的具体化,既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又具备了合同的全部生效要件。法院会判决婚前协议有效。
当然,也不是所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前协议就是有效的,若其中存在欺骗性的协议通过各种手段让当事人签字的,提出相关的有力证据后,签字的协议均为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但问题是举证这个婚前协议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这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
所以,年轻人在结婚前签订婚前协议是法律意识越来越增强的一种表现。但同时应该更加注意的是,所签订的婚前协议一定要符合法律的各项规定,否则这份协议可能只是废纸一张。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1.意外伤残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生活中很多事情,事先预料不到,也不想遇到,比如离婚。在一起的时候,说什么都好。但一旦没有感情了,再大度的人也会斤斤计较,特别是分财产的时候,往往判若两人,甚至连一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也要分了。
这个故事发生在北京。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张梅今年28岁,已经结婚4年,婚前也进行了长达3年的恋爱,但却让一场意外事故使生活发生了改变。
2008年3月,张梅去河北出差,回来的晚上在北四环发生了车祸。车子被撞到了路边,人也被撞得晕了过去。好在保住了一条命,算是万幸。张梅有买保险的习惯,她购买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为丧失了部分劳动力的自己带来了9万元的保险金。
接下来的一年多张梅没了工作,在家里养伤。百无聊赖,开始打扑克。而他的老公李俊这个时候生意也在刚开始的这场经济危机中遇到了问题。订单急剧下降,每次回家看到张梅和一群半老徐娘在家里打扑克就气不打一处来。旷日持久的争吵让这场7年的感情终于破裂了。但在离婚的时候,张梅却不愿意签字,因为李俊要求将9万元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实,按照法律的规定,意外伤残保险金是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只能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院判决的时候,张梅保住了这笔钱。
那么,这里我们就要知道什么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顾名思义就是两个人有婚姻关系情况下所得到的共同的财产。这其实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是夫妻财产,夫妻双方都应该拥有其权利。也就说,这些钱在离婚的时候都是可以分割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财产是很特别的,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比如遗嘱,在继承中如果有遗嘱规定的不是共同财产。比如张华的父亲临死前的遗嘱上写明了,自己留下的房子归张华个人所有。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张华就可以不将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子作为共同财产与妻子进行分割,而是一个人占有这份财产。
然后我们再来说保险中的意外伤残保险。李梅所获得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对李梅的伤残补助,与李梅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这份保险甚至是李梅此后的救命钱,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它不是一种收入。所以,它不能被归到共同财产的行列。
再说,这份保险金是李梅付出了一定代价后而得到的,她甚至丧失了自己的劳动能力。所以,按照我国的婚姻法其他的规定中指出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是不能作为共同财产的。比如,李庆因为工伤获得了3万块钱的医药费,那么这些医药费就不属于共同财产。而李梅的这份意外伤残保险同样属于这种情况,所以也是不能分割的。
不过,意外伤残保险必须是意外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都是意外的范围。比如,一个运动员长期锻炼,造成的腰肌损失,这就不是意外伤残。这部分钱是不能作为意外伤残保险金处理的。
再者,关于保险金的界定主要依托的是婚姻法中关于共同财产的界定。在进行判断的时候要进行具体的分析。比如,同样是保险金,养老保险就是一种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单位养老金的缴纳实际上是工资的一部分,而工资则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依此类推,由工资积累的养老保险费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当然是可以进行分割的。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保险都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即使是感情已经破裂了,但是同情心还是应该有的。一日夫妻百日恩,既然缘分已了,好聚好散。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能商量的就商量着来。如果连意外伤残保险也要分了,未免显得有些不道德。更重要的是,这笔钱你分也分不走。何苦呢?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12.为公婆欠的钱,离婚时也要偿还
俗语说,养儿防老,积谷防饥。赡养父母,是儿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对老人的赡养,包括在吃、穿、住、用、医等方面给予老人基本的保障,让老人切实免除后顾之忧。
这话在婚姻存续期间是不错的,对公婆孝敬的媳妇是被社会所称道的。甚至有些儿媳会为了公婆的事情而去借钱,比如公婆生病了,家里的钱不够,这时候做儿媳的从朋友那里借点钱救急,这是“理所当然”,更是一种善举。但是,如果这个时候婚姻出了问题,那么这笔钱应该由谁来还呢?
李小双的丈夫李强来自贫困山区,公婆一年四季劳作下来常常入不敷出。2006年年初,公公进城买农药时突遭车祸。肇事方是驾驶一台无牌无证的农用车的农民,也没有交纳任何保险。那个农民家里又很穷,没有赔偿能力。
这个时候的李强正在读博士,家里实际上也没有钱。但是,作为儿媳,从小就被父母教导要孝敬公婆,于是“理所当然”地负起了照顾公婆的责任。虽然家里本来就没有钱,但是还是咬紧牙关,替他们向同事借了5万元给公公疗伤。这在一时之间成为了一种美谈。
但是,此后李小双和李强的婚姻却出现了问题。他们结婚已经3年了,却一直没有孩子,经过医生的检查,问题出在李小双那里。于是,李小双就经常成了丈夫的出气筒。双方分手便成了必然的事。
毕竟双方都是知书达理的人,也不想闹上法庭。于是,李小双在协议离婚的时候要求丈夫偿还那5万元欠款,但是李强却说那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他只能偿还一半,另一半须由李小双承担。
在这里,李小双的公公在因车祸受伤无钱支付医疗费、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作为儿媳妇的她,主动替丈夫承担起义务,想方设法替他们借了5万元为其疗伤,这无疑值得称道。但感情是感情,法律归法律,如果单纯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这笔钱虽然直接用在李小双公公身上,但它确是李小双和丈夫李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在离婚的时候,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笔债务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但是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则由双方协议清偿。
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选择了“协议清偿”的方式,协议双方彼此就要互相尊重,互相礼让——只要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多承担些偿还义务、甚至承担全部偿还义务,均是法律允许的。同时,还要注意因为离婚而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时,必须充分保护弱势方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总而言之,法律在调节婚姻家庭领域的关系时,伦理的因素是很重要的。正因为如此,李强让李小双承担那5万元债务一半份额的要求,或李小双要求李强来偿还那5万元欠款,都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总而言之,这里有一种道德的尺度在,所以最后的解决,还得靠双方都做出些高姿态来。
同时,需要搞清楚的是并不是所有在婚姻续存期间的夫妻债务都要由二人共同承担的,关键是,夫妻一方如果对家庭经济负责任有商量的话,在对外举债时,可以与债权人有特别约定:债务只由债务个人承担偿还责任,并有书面协议由债权人签字认可,这样才可以做到夫妻一方在外举债由个人承担债务。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夫妻一方在外故意举债,将债务责任由妻子或丈夫负担,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恶意举债的,那么受害者一方也是可以免责的。
法律小知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13.全职太太离婚时只能分到AA制财产吗
孙维曾经一度是旧同事们羡慕的对象,大学毕业后去了青岛的一家事业单位,接着就跟自己青梅竹马的同学王刚结了婚,并且更让人羡慕的是,王刚还很争气,他毕业后没有参加学校的分配,而是选择了自己创业。
由于王刚的家里有些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王刚在房地产市场的生意越做越大。这个时候他们的孩子出生了,孙维虽然在事业单位工作,但是还是不得不每天朝九晚五,所以心疼老婆的王刚就动员孙维辞职回家做全职太太。
孙维也觉得上班非常辛苦,辞职后老公又不是养不活自己。于是,就干脆听从王刚的意见,辞职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两个人的日子过得红红火火,让一帮同事们羡慕不已。
但是,好景不长,孙维长期待在家里,觉得心理上难以适应,并且她总是觉得王刚的小秘书李小梅跟王刚似乎有点不清不楚,所以总是很注意王刚。一次两次还好,时间长了就发生了争执。再加上,这个时候孙维角色的转变竟然促生了丈夫的情感转变,他的目光日甚一日地冷漠下去,直至提出了离婚。
离就离吧,孙维不想以弱示人乞讨怜悯,但这个时候她才记起,当时大学毕业,刚结婚的时候,为了追赶潮流,他们玩了一次婚后财产AA制,并且还签了协议。更让孙维头皮发麻的是,现在这份协议目前竟然还在王刚手里。
虽然孙维捏了一把汗,但她觉得,在分割家庭财产时应该为自己争得一份公平——虽然事先有“AA制”的约定,王刚挣的钱归王刚所有,但孙维当家庭主妇不能白当,她想为自己在财产分割时用照顾家庭的操劳做“入股分红”。
其实,孙维是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虽然孙维当年曾经和王刚有过AA制的协议,王刚婚后的收入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属其个人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对家务活没有责任。家是夫妻双方的,家务活自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分担。当孙维以家庭主妇身份包揽了所有家务时,实际上是孙维在用一个人的肩膀担起了两个人的责任。这种劳动虽然没有换取直接的货币报酬,但其价值不容否认。夫妻恩爱时一切都是心甘情愿,但到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替另一方承担的那一份付出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当然,作为一个全职太太,如果没有跟孙维一样,当年追赶新潮,搞什么AA制,财产更应该进行平均的分割,因为婚后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的。
李佳薇在和马斌结婚前就根本没有工作,他们是典型的老夫少妻,当时马斌事业有成,家有妻室,却没有禁得起李佳薇年轻貌美的诱惑。他依然和自己的原配妻子离婚迎娶了李佳薇。这一事件在小县城里还曾经传得沸沸扬扬,但无论别人怎么传,李佳薇觉得自己从此可以过上“阔太太”的生活是最重要的。
谁知道婚后才不到2年,李佳薇就发现,其实马斌何止她一个“红颜知己”,光露出马脚的就有好几个。原来,马斌想要的是“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风光和潇洒。这一点,李佳薇绝对不干,本身李佳薇觉得自己大好年华,都给了一个糟老头子就有点亏了,要不是“看在钱的面子上”,她打死都不会瞧马斌一眼。谁知道现在,马斌又来了这么一出,再加上,在一个小县城里,大家的流言还没有散尽。于是,李佳薇有点撑不下去了。她想和马斌离婚。离婚可以,但财产马斌却一分钱也不想给李佳薇。
马斌的理由很简单。他当年和自己的原配一起打拼,十几年后才有了一点家业,当年为了迎娶李佳薇进门,他承受了很多非议。自然,财产已经分给了自己的原配一半。现在,如果李佳薇再分去一半,那他岂不是只有四分之一的财产了。所以他坚决不干。马斌说:“既然你李佳薇都是我养着,没有为这个家创造一分钱的价值,没有向你索赔就不错了,你还想要什么家产,门都没有。”
但是,马斌肯定要分割出一部分财产的,虽然李佳薇没有工作,但是家是夫妻双方的,李佳薇为这个家承担了所有的家务,所以,她还是要得到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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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