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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婚姻篇(4)

也就是说,所谓的涉外婚姻是内地人和外国居民,也包括港澳台等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关系。有些年轻人在感情升温,准备谈婚论嫁之时,却不知道去哪里办理婚姻登记。其实,在国外和国内都可以办理,那么到底在哪里更适合自己,这成了很多人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男女双方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要在国内结婚,那么必须在国内登记。比如,一直在一家外企工作的李青,打算和她的同事TOM结婚,如果他们在国内结婚并取得国内相关法律保护的话,就必须在国内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应该注意到的一点是,随着涉外婚姻的增加,涉外婚姻的离婚案也越来越多。原因有很多,比如结婚之后,国外或本地一方返回国内或被派驻他国,而另一方因不愿离开家乡或因签证不能及时办理而导致两地分居。虽然现代科技使得通信联系变得十分便捷,但语言的倾诉并不能慰藉心灵的孤独,再牢固的婚姻也难以面对长期两地分居的生活。

比如,成都女子赵娟,在2005年和在成都工作的加拿大男子结婚。但婚后不久,她的丈夫就被派到美国工作,而原本要出国的赵娟却因签证等问题留在了成都。就这样夫妻俩的感情只能靠网络和电话联系。今年,在申请去美国未果后,赵娟和她的丈夫协议离婚。

再加上,一些女性把与外国人结婚作为改变生活状态的手段,或谋求经济利益,或以出国等为目的,功利性太强。此外,部分女性对异国异地的实际生活状况和丈夫的经济实力并不十分了解,片面追求有汽车、洋房的生活目标。一旦到了国外发现一切并不如意,使得原本感情基础薄弱的婚姻不堪一击。

那么,出现问题的时候,才想到诉诸法律,寻求法律支持,这就有点为时已晚。所以,在结婚登记的时候,就应该注意到法律的相关规定。各国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由于法律的有效力是受地域限制的,当事人只要适当地改变行为地点或诉讼地点,所适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对自己最有利。

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的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那么,很明显,在国内进行登记,对于国内的一方是有好处的。至少在婚姻出现问题的时候能够更大程度地保护自己。

还有,即使不考虑到保护自己,如果双方都生活在国内,那么从生活方便的角度来说,在国内结婚也是明智的选择。

李梅和美籍老公张强当时选择的是在美国结的婚,也没有在国内进行结婚登记,当时觉得国外的法律要比国内健全。但没想到,结婚不久问题出现了。他们两位都打算生活在国内,而事实上张强也是美籍华人,遵从父母的意愿在国内生活,但是在转移美国的财产时就遇到了麻烦,他们需要提交夫妻关系证明,还需要去美国开证明然后到国内公证。

再举个例子,据《武汉晚报》报道,20世纪90年代去乌克兰留学的武汉周先生和黄石王小姐经自由恋爱,于1999年在中国驻乌克兰大使馆领取了结婚证,一年以后双双回到武汉。但是后来,由于婚姻难以维持,两人经郑重考虑决定分手。然而,让周先生始料不及的是,他所在辖区的婚姻登记部门和武汉市婚姻登记中心均认为他们的婚姻是“涉外婚姻”而不能办理。周先生只好找到法院,法院要求周先生出具结婚证明,并告知他:“在哪里办的结婚证,就到哪里去离婚。”周先生竟一时离婚无门。

民政部、外交部1997年颁发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由此看来,婚姻部门和法院并没有刁难周先生。

但是,周先生的遭遇,又确实叫人哭笑不得,周先生和王小姐均为湖北人,却被认定是“涉外婚姻”。如果按照法院说的“到哪里结婚,就到哪里去离婚”去办,那么周先生和王小姐不仅要掏一笔不菲的旅费,还有办签证等一大堆不太容易办到的事。如果当年是在国内进行的登记,这些麻烦事就不会存在了。

所以,年轻人在遇到涉外婚姻选择结婚登记地的时候,最好选择在国内登记。这样做,一来相对于国外法律来说你更熟悉国内的法律和国情,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二来,如果你生活在国内的话,省去了许多到国外办理公证以及证件的麻烦。

法律小知识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9.离婚手续不能别人代办

张红就遇到了一个难题。她与老公赵鑫实在过不下去了,不久前还被赵鑫暴打一顿。最后,双方只好离婚。其实,两个人此前的关系不仅不错,还是大学同学。

赵鑫出事是由于他竟然在结婚后遇到了自己的初恋,更没有想到的是,两个人竟然好上了。还被张红抓了现行。从小就没受过委屈的张红彻底崩溃了,不仅要离婚,而且打算一辈子也不想见自己的老公了。于是她想找朋友去代替自己办理离婚手续。

但张红的想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批准。不过,张红的这种想法不是她一个人有,很多打算离婚的都会这么想。家丑不可外扬,再也不想看见那个人了,就想干脆找个人去代替自己办理离婚手续得了。但在法律上,这是不被允许的。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这是因为,离婚是与身份相联系的严格的法律行为,有强烈的人身性,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进行,决不允许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协议离婚,更不允许他人冒名顶替办理离婚手续。而代理不适用具有人身属性的表意行为,如婚姻登记行为、收养行为、遗嘱行为等,因为这些行为的意思表示具有人身属性,必须由行为人亲自作出。

作为一种“必须”的强制性行为,离婚的时候,双方必须同时在场,虽然可能双方已经做好了离婚的协议,属于协议离婚的也要同时亲自办理。

马兵最近遇到了一个问题,他的舅舅和舅妈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他们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马兵的舅舅在外地工作回来不方便,想委托他办理离婚登记。为此,马兵专门询问了市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财产和子女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虽然马兵的舅舅和舅妈达成了离婚协议,也对子女、财产作了适当处理,但马兵的舅舅不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而想委托他办理离婚登记,违反了法律对登记离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

也就是说,在我国,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要见面,且亲自到有关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即便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也不能完全代替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时当事人仍须出庭表达自己的意志。

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协议离婚情况的,婚姻登记机关要对行为人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错误和违法性,驳回离婚请求,不予登记。

烟台的董荣芳在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心升。相处4年之后,王心升去了韩国发展,承诺他在那边稳定下来之后,会考虑把董女士也带到韩国去。2004年5月,董荣芳与王心升在烟台登记结婚。随后,董荣芳跟随丈夫王心升一起去了韩国发展。由于董女士在韩国语言不通,又不会什么特长,很快遭到了王心升的冷落。不堪忍受王心升的白眼与讽刺,2006年,董女士无奈回国。2007年5月份,王心升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与董女士离婚,因为不能回国,由与其相貌极其相似的大哥代替他到民政局与董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

但是,没过多久,董女士对这场离婚产生了怀疑。她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撤销离婚判决。法院最后认为,王心升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骗取离婚证书。即使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也必须双方本人亲自办理离婚手续。董女士丈夫由与其相似的大哥代替办理离婚手续属于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婚姻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

但是,有人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既然打官司可以由律师代理,那么提出离婚诉讼是不是也可以由律师代理呢?回答也是否定的。提起离婚诉讼意味着当事人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并选择了诉讼的方式,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向法院表示。婚姻关系是否符合当事人的精神需求,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所谓“鞋子是否合适只有脚才知道”。显然,维系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专属于本人,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表示。

当然,离婚诉讼的内容不限于解除婚姻关系,还包括财产分割、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经济帮助、子女抚养等问题。其中,离婚与否直接关系当事人身份的变化,其意思表示只能由当事人自己作出,不能代为或代理。财产分割虽与人身相关,但不属于身份行为,可以代理;子女抚养问题只涉及抚养方式,不涉及身份关系,也可以代理。所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意思表示必须亲自作出,但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离婚诉讼,解决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

可见,离婚行为实际上包括了身份行为和非身份行为。所谓诉讼离婚可以代理,是指离婚中的非身份行为可以代理。离婚中的身份行为,包括提起离婚诉讼,是不能代理的。

所以,在作出一些判断和行为的时候一定要分清楚这种行为的性质和对象,对于法律所强制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不仅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可能会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比如在离婚的问题上,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其他任何人的代理都是无效的。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10.婚前协议不违法就有效

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比如两个人在结婚之前对此后的房产、双方父母的赡养、孩子的抚养以及对可能出现的离婚财产进行相关的规定,这些都是婚前协议。

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在国外签订婚前协议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如果婚后不幸福,离婚的话,有了一份婚前协议就能使得自己的财产完全地归自己所有,而不用担心自己财产有所损失。

虽然婚前协议目前在我国不是很流行,但在年轻人中间,婚前协议也开始逐渐地增多起来,签署婚前协议就像一股流行风刮入了国内,被一些准新人所接受。对于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事实上,只要婚前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效力是受法律保护的。

于某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房子首付款日期是结婚前,婚后才拿到产证。他们婚前有个书面协议,说房产属于于某婚前个人财产,并在协议中约定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也属于其个人财产,女方不得主张财产分割的权利。虽然这份协议没有经过公证部门的公正,但是有双方的签名,但这份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并没有违背法律的内容,并且对双方的权益都进行了很好的保护。

但应该注意的一点是,任何婚前的协议都不应该违背法律的规定。

李红和张明是在2003年的一个新年舞会上认识的,在李红的眼神和张明相交的一瞬间,她就开始认为张明很可能是她一生的伴侣。他们默契地走到一起,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晚上,李红急匆匆地把张明约出来,提出要签一份“结婚协议”,约定“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张明虽有些想法,但还是同意了。在那张所谓的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的“结婚协议”上,李红在女方的左边按下了手印,而张明则在男方的左边按下了手印。结婚后,当琐碎的生活摆在面前时,无论是在做家务上,还是在花钱计划和对待对方父母的态度上,他们都发生了争吵。

随着感情逐渐淡漠,张明首先提出离婚。李红一听还有些受不了,但很快她便明白这一步迟早都会迈出。李红即主张按照协议约定,要得到张明所按揭的一套房子。张明很难将自己辛苦挣来的房子转给李红,并且他们离婚的原因是感情不和,并不是他对婚姻不忠,所以不能按照“结婚协议”来分配财产。而李红却坚持按照“结婚协议”来办,上面还有双方的手印,又是张明先提出的离婚,正好符合协议的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最终对簿公堂。

事实上,他们两人对于婚后财产的约定中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所以这个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法院最后应该对李红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

这里双方的离婚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而不是因为婚姻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引起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那么,如果是张明因为以上四个条款之一的情形离婚,那么李红就有可能得到赔偿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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