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弥补会议不周。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其常委会,每一次会议的召开都是经过周密筹划的,但因调查或信息局限等原因,又难免有其一定的不周之处。而来自广大与会者的“议案”,则恰恰能够从某一方面弥补会议的这一不周之处,使会议内容更充实,效果更圆满。
3提高工作效率。“议案”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可以从两方面理解:
(1)提高会议的审议速度。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其常委会,会议上都是要审议一些重大事项的,而“议案”所提出的问题又都是与一些重大事项有关的,特别提还有对问题解决的具体方法。这就有利于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审议,进而提高审议速度和会议质量。
(2)促进会议精神的落实。“议案”一经通过,就具有了法定性的约束作用,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做出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这不仅对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而且对促进有关日常工作也是很有利的。
三、议案的种类
议案的分类,主要是依其形成时间和作者来划分。
从“议案”的形成时间区分,主要有以下两类:(1)平日“议案”。主要是人民政府就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供常委会议审议的。(2)会上“议案”。主要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与会的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和人大代表就有关重大事项向该次会议提出并供其审议的。
从“议案”的作者区分,主要有以下四类:(1)人大常委会“议案”,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2)人大专门委员会“议案。这是各级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3)人民政府“议案”。这是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既有会上的,也有平日的。(4)人大代表“议案”。这是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
四、议案的写作
议案涉及的内容必须系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否别便无权审议。但由于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不同,议案的内容也就有所不同了。
议案的结构一般是由议案的种类决定的。
1平日议案。其写作一般与政府正常公文写法一样。
2会议议案。会议议案大致包括以下内容:文头、案由、主送机关、主体、提议案单位、日期、审查意见等。
文头。常以“×××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式样。文头纸业已形式固定。
案由。即标题,一般由议案提出机关名称、事由及文种名称组成。事由部分要把该议案的核心内容表达出来。
主送机关。议案的主送机关只能是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即与人民政府同级的权力机关,如县人民政府的议案送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的议案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
主体。主体部分包括理由、内容、解决办法、程序要求。理由即提出“议案”的客观依据;内容即议案涉及的问题;解决办法即解决该议案所涉及问题的合理化建议和科学论证;程序要求应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常以“现提请审议”文字表述。
提议案单位或代表。提议案单位要和主送机关平级;提议案的代表若联名提出则要将所提代表名称都列上。从实际情况看,议案提议机关与该机关首脑同时署名的也多见。
日期。即所提议案提交主送机关的日期。
审查意见。即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所通过的“决定立案”还是“不予立案”的意见。
除行政公文的“议案”外,党派、群众团体也使用议案提请组织审议事项的,但两者依据不同,前者依法律程序,后者则根据本组织的章程。
五、议案写作注意的问题
1文件的版头和发文字号要规范。如国务院提请审议议案的版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文字号为“国函[19XX]××号”。
2要草拟好提请审议的议案。凡法律、地方法规议案的拟定,政府有关的法制部门,一定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
3要准备好说明材料。一般情况下,凡议案的提请者要到会做一些说明,并解答代表们提出的问题,所以草拟时,要做好议案的提出理由、事项内容等有关问题的说明。说明最后一般要用“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之类的词句来收束。
4不能用报告代替议案,应该明确,凡是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请审议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应以“议案”行文。
5议案与提案要分开。提案是政协委员向政府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的专用公文;至于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也不应再称提案,而应按现在的习惯说法简称为建议。
指示
指示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时使用的公文。
一、指示的使用范围
国家行政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及党的领导机关或领导人都可以对其下级发布指示。
二、指示的主要特点
1指示是以领导机关或领导人的名义下发的,带有一定的法规性,具有约束力,体现领导机关的指挥意图,下级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2指示使用的范围广泛,除行政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使用外,党的机关和领导人也可使用指示。有时,党政机关可联合下达指示。
3因为有些指示是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所以在贯彻执行时可以灵活变通。
4指示的行文语气舒缓,重在说理。
三、指示的写作
指示大致可分为四种:布置工作指示、阐明工作原则指示、规定政策要求指示和阐述重要问题指示。这四种指示内容侧重虽然不同,但写法大致一样。
指示的结构包括标题和正文两部分。
标题。由发布指示的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三部分构成。如《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指示》。如果该指示是两个单位共同发布的,可在指示二字前冠以“联合”二字。如果时间要求紧急,则冠以“紧急”字样,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
正文。包括发布指示的缘由、内容及希望或要求三个部分。
发布指示缘由即发布指示的原因、动机或目的。这部分一般应针对某种现象、问题,简单扼要地说明发布指示的原因、根据或发布指示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以引起下级机关的高度重视,然后用过渡句如:“特作如下指示”,“现指示如下”引出指示内容。
指示的内容是正文的主体,包括工作任务、活动原则、具体措施等。写作时要求条文清楚、措施切实具体、有针对性,以使下级明白应该做什么、怎么做。
希望部分,要针对所发指示而提出,是指示内容的延续与补充,一般都写得比较概括。如果指示的内容部分已经提及希望和要求,这部分内容不必再重复叙述。希望部分既可单独用一段表述,也可在主体后与之并列写出。
有的指示是篇段合一。这种指示内容简短,仅用几句话明确表述即可。有的指示,采用总分式。引言中先总说,综述情况,阐明缘由,然后分说,一个自然段一个方面的内容。这种指示内容较多,篇幅较长。
落款。标题中未写明单位名称的,要署上发布指示机关单位的名称,并签上发布指示的时间。
四、指示写作要注意的问题
指示主要用以解决当前工作中一些全局性、普遍性、或具有重要意义的局部问题,所以使用要严肃。既不能对任何问题都发指示,也不能任何机关和个人都发指示。除高中级党政机关外,县以下基层机关和职能部门不宜直接发指示。一般情况下,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布置工作,多以“通知”形式行文。
五、指示和命令(令)的区别
命令(令)的发布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明文规定,所以,除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首长外,其他机关及其首长都不得发布。指示则任何上级机关均可对其所属的下级机关发布。
命令(令)是强制性程度最高,法律效力最大的指挥性公文,下级必须无条件执行。指示虽然也有较强的法规性,但在执行过程中,下级则可根据具体情况执行,有一定的灵活性。
命令(令)只作原则性的指挥,指示则要对下级提出行动的原则、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具体要求。
命令(令)的措词严肃、语气坚定。指示的语气比较平缓,分析说理性比较强。
此外,指示与决定、决议也不同。指示可以用组织名义发出,也可以用领导人的名义签发,还可以用领导人讲话的方式下达,形式比较灵活。但决定、决议则一定要以领导机关的名义或经会议通过,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