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亏欠公款者。
(三)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第十二条保证人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被保证人员找到保证人,办妥新保证手续后,才能解除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保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刻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罪者。
(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保证人的信用、财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第十四条被保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情况,即向本人发还保证书。
(第四章)工作
第十五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公告及通告。
第十六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
(三)不得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四)不得泄露业务或职位上的机密。
(五)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或以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六)不得私自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业务无关的物品进人公司。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业务资料及复印本)出公司。
(八)对外接洽业务,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之行为。
(九)内部团结,不得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
(十)上班时间,不得接见亲友;如经特准,应在指定地点会客。
(十一)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带领亲友进人样品室,办公室。
(十二)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七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原则,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但因特殊情况或基于生产业务的需要,可延长。
第十八条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均以旷工一日论处。
第十九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行为,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员工均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三分钟至十五分钟以内到职者为迟到。
(二)工作时间结束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三)上班超过15分钟时,除因公外出经主管证明者外,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至少以1小时计),每月迟到、早退累计数每三次以旷工半日论,减发当月工资的1/50。
(四)员工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者,以旷工论。
(五)迟到或早退每月不得超过三次。
(第五章)待遇
第二十条本公司遵循公平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第二十一条员工待遇分为:
第二十四条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法定休假日如下:(法定假日如逢星期日,其补假应依政府之规定办理)
(一)元旦。
(二)春节。
(三)清明节。
(四)劳动节。
(五)端午节。
(六)中秋节。
(七)国庆节。
第二十五条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和津贴照发,其休假天数规定如下: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全年给五天特别休假。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全年给八天特别休假。
(一)基本工资:
1.视工作人员的学历,经验,能力,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
2.工作人员的年度工资调整方案由人事部拟定,呈董事长,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3.职务工资:依员工所任职务的繁简与责任的轻重发给。
(二)奖金:
1.全勤奖金:
(1)全月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发给全额奖金50元。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25元:1、全月出勤中,请假4小时(含)以内者,超过4小时以上不发给。2、全月出勤日中,迟到、早退累计未超过三次(含)者,四次以上者不发给。
2.年终奖金:视当年度利润状况发给(给予标准另订)。服务未满一年者,以基本工资x服务月数/12。
第二十二条员工待遇,采用月工资制,每月工资发放一次,于次月1号发给(如遇假日提前发给),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资: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曰停薪,按日计算。
第二十三条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之待遇,另按《临时,计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员工请假分为事、病、婚、丧、公伤、公,特别假。
第二十九条员工请假,应先填写《请假卡》(附件四),照下列规定办妥后方得离开,否则以旷工论;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邮件或其他方法,迅速报告。
(一)请假一天(含)以内时,报请主管转呈权则单位核准。
(二)请假二天(含)以上,报请主管转呈经理核准。
(三)请假批准后,应将担任之工作觅妥代理人。
(四)无事先请假者,需于次日补办证明等手续。
第三十条请假未满一日者,以钟点计算,累积满8小时为一日。
第三十一条因公发生意外事故申请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一个月工资照给,第二、三月留职停薪超过三个月自动请辞。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员工之奖励分下列五类:
(一)嘉奖:每次当月份加发一日份基本工资之奖金。
(二)记功:每次当月份加发三日份基本工资之奖金。
(三)大功:每次当月份加发十日份基本工资之奖金。
(四)奖金:一次给予若干元之奖金。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任务者。
(二)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三)年度考绩特优者。
(三)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给十一天特别休假。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每增一年加给一天,但最多以20天为限。
申请特别休假期间如包含例假日在内,其特别休假日数应合并计算,而不易补给假期。
第二十六条员工特别休假,以不妨碍生产或业务的原则,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员工如合乎特别休假规定而不愿休假者,改发该期内的工资和津贴。
(四)有其他功绩者。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富有成效者。
(二)节约物资利用有成效者。
(三)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适当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五)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减少损害者;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予以奖金:
一、开发新客户,对公司确有贡献,致使公司利润增加者。
二、服务满十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公司同仁表率者。
四、曾记大功三次者。
五、有其他特殊功绩者。
第三十七条员工的惩罚分为五种:
一、申诫:每次减发当月一日的基本工资之奖金。
二、记过:每次减发三日的基本工资的年终奖金。
三、大过:每次减发十日的基本工资的年终奖金。
四、开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予以申诫: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物品者。
二、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职守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工作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的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未遵守作息时间者。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响公司者。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诬陷,制造事端者。
(四)在公司内酗酒滋事,影响公司秩序者。
(五)携带危险品进人公司者。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损毁涂改公共文件或公物者。
(三)玩忽职守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五)私自带出本公司样品。
(六)造谣生事,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开除:
(一)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三)在公司内赌博者。
(四)偷窃同事或公司财物者。
(五)无故损坏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涂改公共文件、损坏公物者。
(六)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在公司工作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八)记大过满三次者。
(九)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者。
(十)年度考核列丙等者。
(第九章)考绩第四十二条员工考绩分为:
(一)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三个月)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报经总经理核准后,方得正式雇用。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品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随时做严格公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人事部应将员工考勤奖惩随时记录,以便办理年度考绩。
(三)年度考核:其办法另订之。
第四十三条考绩成绩分为特优、优、甲、乙、丙五种!
第四十四条员工年度考绩由部门主管初核,经理复核,总经理、董事长核定。
第四十五条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或贻误。
(第十章)加班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如因业务需要,可在办公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事故经主管核准外,不得拒绝,违者以不服从主管人员领导论处。
第四十七条员工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依工作中擅离职守论处。
(第十一章)出差
第四十八条员工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二种。凡当天能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一天以上者,称为“长程出差”。
第四十九条长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在奉准出差时,可以向出纳预测领差旅费。
(二)员工差旅费支付标准如下表。
(三)出差人员完事返回公司三天内,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连同单据送单位主管签证后,呈总经理核准,再交会计核销。
第五十条短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向单位主管报告
(二)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公司,应按实际支出费用,由主管签证并经经理以上批准,检据核销。
注:凡出差人员必先提出出差申请单,经单位主管及总经理批准方可出差。
第五十一条出差人员按出差计划到达每一项预定出差地点时,应与公司联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第十二章)培训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为陶冶员工品德,提高其素质及工作效率,举办各种教育培训。被指定参加员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五十三条员工培训分为:
(一)职前培训:新进人员应实施职前培训,由总务部统筹办理,内容为:
1.公司简介及人事管理规章的讲解
2.业务特点,作业规定及工作要求的说明。
3.指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辅导作业。
(二)在职培训:员工应不断研究学习本职技能;各级主管应随机施教,以求精进。
(三)专业培训:视业务需要,挑选优秀干部到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专业训练。回公司后将学习内容如何应用到工作上提出书面报告并开课讲授,使本公司同事共享其利。或邀请专家学者来本公司系列专题演讲,以增进其本职学术技能,以便达成任务。
(第十三章)福利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设立员工福利委员会(规章另订),办理有关福利事宜。
第五十五条员工婚丧、住院、奠礼或慰问金,其给予标准另订。
第五十六条员工因病医疗,视病情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十四章)保险
第五十七条员工一律参加保险,在聘用时由人事单位办理。
第五十八条员工参加保险后,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之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的赔偿或补助。
(第十五章)抚恤
第五十九条员工因公而致残或死亡时,依保险条例向劳保局申请给付,如尚未参加劳保者,其津贴及辅助宜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六章)资遺
第六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予资遣:
(一)本公司及所属部门因业务紧缩,全部或局部歇业者。
(二)因不可抗拒力停业在一个月以上者。
第六十一条员工资遣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绩较差者为先
(二)曾受惩戒者较未受惩戒者为先
(三)工作效率低者为先。
第六十二条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通知。
(二)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二十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通知。
第六十三条员工接到前条通知后,为另谋工作可在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的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照给。如未能依照前条规定通知而即时终止雇用者,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照发,如未经预告,发给预告期间工资。
第六十四条员工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以解雇论,不发资遣费。
第六十五条员工资遣,依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一)在公司继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在职最后工资一个月的资遣费。
(二)依前款计算的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个月者以上个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