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的项目。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应纳税所得的项目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包括: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所得;
③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
④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收入,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及其他服务的所得。
(5)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的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指个人中奖、得奖、中彩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指上述10项所得以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所得。
统一后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即上述所列各项所得,分别按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种征税方法,对税务筹划者采说,增加了税务筹划的机会和手段。可根据不同的收入来源采用不同的税务筹划方法。对征税者来说,征税任务繁重,税款流失难以避免。
4,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所得税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的确定。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保持外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税改前后大体一致,吸引更多的外籍专家来华服务,同时考虑到外籍人员和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下列四类人员允许在扣除2000元后,附加减除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四类人员指: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人员。此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确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这里所讲的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用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费用、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②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料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个体工商户的年度经营如发生亏损,其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确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必要费用按月减除800元(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月份为一个年度)。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确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确定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时,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收入中扣除。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的税金和费用外,还准予扣除能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收入中继续抵扣,直至扣完为止。
(5)财产转让所得的确定。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具体为:
①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②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③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④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⑤其他财产,参照以上办法确定。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在计算转让债券所应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时,应该用加权平均法来确定。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
(6)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确定。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但如果你摸清它的脾性,也可以使它变得“温柔”。只要去找,避税空间总是存在的,但避税一定要和逃税、抗税、偷税、漏税划清界限,否则得不偿失。大家一定知道刘晓庆涉税案吧,在税收游戏中,犯规是要坐牢的!
◎,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
1,避开劳务报酬中的加成征收。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是采取按“次”缴纳税款的。税法对于不同的劳务报酬运作,在“次”上有具体的规定:一是对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二是对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于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则采取了加成征收的做法,即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这样劳务报酬适用的税率就演化成了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上述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避免超额税收负担,就应该在“次”的规定上进行税务筹划。
(1)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在可能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分割,将“畸高收入”分解为“小额收入”,当然这种分割应该是能够说服人的。
(2)对于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在税务筹划时有一定的难度,关键取决于对“同一事项”的认定。按税法规定,是“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在空间上能否将“同一事项”变为性质近似的“非同一事项”,例如个人演出、文艺演出是“同一事项”,但是演出的形式很多,不同的演出形式是否属于“同一事项”,税法上没有严格的界定;再如讲课,按“同一事项”界定,只要是讲授都属于“同一事项”,但是讲课的形式也很多,如授课、报告、实习、实验、座谈等,税法上也没有严格界定。按税法规定,劳务的内容包括近30项,不同的劳务都有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在空间上将“同一”劳务分解为不同形式的劳务,就可以避免“同一事项”的出现。
在时间上,税法规定的是1个月内连续进行的活动,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能否将连续变为非连续,这完全取决于劳务的对象和单位。有的劳务不要求连续进行,而是跨月非连续进行,从而可以避免以月按“次”纳税。有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为了避免纳税,将本来是1个月内取得的高收入,化整为零,分解到若干个月支付,以少缴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是违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该属于偷税行为。
2,利用缴纳方式合理避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我国税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我国税法还有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