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执行国家确定的价格;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由供需双方协商订价。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的,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对逾期交货、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应按“购销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7、交(提)货方式和运输方法。采用什么交(提)货方式、以什么为凭据进行交接、采用何种运输方式等,在合同中都要写明确。供方、需方对产品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做出记录,双方签字,以明确各方的责任。
8、交(提)货期限。应明确具体时间,这关系到安排生产、工序衔接、保障供应等问题。有关特殊情况,应按“购销合同条例”具体规定执行。
9、产品验收。应对验收标准、验收方法、验收地点及提出异议的期限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10、对产品合理损耗的计算。对于产品正常的差额(如自然损耗)幅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当事人自行商定。
11、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写明。
12、购销合同的担保。通常采用“定金”和“保证”两种形式。
13、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能够抵补损失时,不再支付赔偿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购销合同条例”对供需双方的违约责任做了详细规定。
14、约首和约尾。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的编号、供需双方单位的名称、订约日期、地点,也可放在约尾。填写供方、需方单位要正确无误,不能用简称。双方的地址要填写正确、详细,以防止在履约和联系过程中发生差错。
购销合同的签订过程
(一)做好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1.委托签约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委托经办人员或其他人员代理签订合同。对签约人应严格审查,符合条件才能被委托。
2.进行市场调查预测,不能盲目地签订合同。
3.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履约信用。应与对方直接对话,通过对方的开户银行、对方的主管部门、对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对方的产品用户,了解对方的支付能力和生产经营能力,对方当事人是不是重合同守信用,对方的产品质量和信誉以及维修情况。
4.认真审查签约方的资格。这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审查对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无权签订经济合同,更不能假借法人名义与他人签约成交。法人内部的分支机构无权与他人签订合同。
第二,审查对方签约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法定代表人应以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为准;未经法定代表人委托或虽授权委托,但超越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第三,审查对方是否超越本单位的经营范围。
5.弄清与所签合同有关的法律,做到依法签约。据《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下列签约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实施的签约行为;(2)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签约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签约行为;(4)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签约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实施的签约行为;(6)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签约行为;(7)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约合同;(8)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二)购销合同的磋商
购销合同磋商一般经过如下四个阶段:一是要约邀请;二是要约,若经受约人接受合同条件即可签订;三是新要约,受约人对要约提出修改条件回答对方,叫做新要约;一笔交易往往经过要约——新要约——要约等反复磋商的过程;四是承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立即成立。
(三)书面签订合同
经办人按双方达成的协议,逐项填写并经合同双方有资格的人员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在签字之前,对合同内容要进行确认,如对方的资信调查是否充分,对合同文字要仔细推敲,看有否不准确之处。
(四)购销合同的鉴证
鉴证是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审查并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措施。
对不符条件的合同,签证机关有权要求签约双方修改或补充,否则,就不予鉴证。鉴证是十分必要的,通过鉴证,可以支持和保护合法的经济活动,制止和打击非法的经济活动;可以增强合同双方的法制观念,使双方严格而认真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警惕利用合同诈骗
近年来,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造成的危害极大。合同规定“货到付款”,但发了货卖主再去要钱,早已人去楼空。牛铁山先生把利用合同的诈骗行为归纳为以下8种:
1.企业法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伪造营业执照,私刻公章,进行诈骗。
2.经济组织已经灭失或注销,仍用其执照和印章进行虚假经营。
3.以虚假的证明,骗取营业执照,实为“无资金、无场地、无人员”的空壳企业。
4.利用包销或联营合同转让不成熟的或虚假的技术,推销质次价高的设备和商品。
5.以预付定金或部分货款为诱饵,利用对方急于销售的心理,赚取对方大量商品。
6.利用紧缺的生产资料或某种物资,抓住业务人员急于求购的心理,设置圈套,骗取货款。
7.虚设“鹊桥”,骗取中介费或预付金。如徐州某印刷厂开工不足,王某找上门来说可以介绍上海某公司一批业务,上海方面也到徐州进行了考察,双方签订了合同,中间人王某拿了中介费9万元,不久,上海方面通知该厂暂停执行合同。
8.以普通经济纠纷为幌子,用以货抵债的方式,行经济诈骗之实。
张金亮提出签订合同四忌:
一忌,认为姓“公”就守法。有些不法分子打着国有企业的招牌行骗,所以必须对对方的法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不能轻易听信对方的承诺而草率签订合同。否则,有时就要吃大亏。
二忌,认为熟人就可靠。因为是熟人,出于爱面子,在签合同时,不好意思对有些条款抠得太细太死,总觉得是熟人,不会出什么问题,把签订合同作为一种不得不履行的形式。所以,对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所经营的项目是否具有合法性,就不深追细究了,去公证也觉得是相互间的不信任。实际上,签订合同时双方的想法、愿望和实际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情况往往相去甚远。有一些企业就是因为所谓的老熟人、老相好而被骗去不少钱财,遭致了巨大损失。
三忌,对被委托人或承包人大撒手。某公司下属单位盛丰贸易公司,曾聘任李×担任副经理,盛丰公司经理和他签订了一份内部合同,然后把合同专用章、支票等全部交给了他。李×以盛丰公司的名义,没有通过盛丰公司经理,又超越经营范围和浙江温岭县签订了一笔钢材合同,收了对方5.6万元预付货款后逃之夭夭。结果,该公司先后被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领导人受了处分,其上级单位被冻结账号。所以,法人代表对被委托人和承包人授权应有严格限制。被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外以法人名义签订的一切经济合同,法人代表都应该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法人印章、支票也不能由其放入衣袋任意支配。
四忌,用“君子协定”代替书面合同。有些业务人员缺乏法制观念,仅用口头合同,记下对方一个名字、地址就成交了。一旦发生争议,口说无凭,使经济纠纷难以解决。某公司业务员孟某在北京采购水暧件,和两个完全不相识的人以“君子协定”商订了一批水暧件的口头合同,当场把空白支票交给了对方。结果对方以给次品、少送货和开高价的手法,多开货款1.8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