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的实施,对于戒毒工作的依法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戒毒条例》的出台,使戒毒工作进入一个有章可循的发展时期,公安机关、劳教场所、社区的戒毒工作也进展顺利,取得了一些新的成果和突破,如对吸毒人员的认识,对戒毒工作的支持,都有了新的认识和创新。但在戒毒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法律上和技术上的问题,社区戒毒的开展还不尽如人意,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还基本沿袭过去的方法和手段等。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并加以认真的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戒毒工作的开展。那么,我国的戒毒工作如何运行,怎样运行才能以有限的资源取得最大的效果?根据我国戒毒工作的实际,应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节) 依法行政转变角色
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赋予戒毒工作的内涵,明确两个问题:
(一)依法行政。《禁毒法》的实施,《戒毒条例》的颁布,为戒毒工作解决了在戒毒工作中存在的法律不完善的困惑,作为戒毒工作的实体法,使戒毒工作有法可依,可依法行政。但随之而来的是不习惯,容易按常规办事,按习惯做工作,这都是非常危险的,轻者影响工作,重者形成违法,影响戒毒工作的公众形象,断送戒毒工作的前途。所以,在执行《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实际工作中,坚决做到:
1.法律意识要增强。首先,要明确戒毒工作就是国家的执法活动,它不是儿戏,更不是游戏;其次,戒毒工作的法律依据就是《禁毒法》及配套法规,作为戒毒工作者必须坚决依法办事;再次,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执法行为要规范。在对戒毒人员实施戒治管理的工作中要以人为本,痛其错,爱其身,管理的目的是为戒毒人员提供良好的秩序,而不是在管理中实施惩罚,是帮助戒毒人员戒掉毒瘾,而不是在管理中放弃。要做到严宽结合,严在前,宽在后。文明与民主的管理,文明落实在管理上,文明又促进民主的落实,帮助他们在管理中逐步养成好的行为习惯,逐步过渡到文明的自我管理。从基础工作着手,对戒毒人员的收治、管理、教育、戒治、医疗卫生、戒毒人员的行为等,都要做到规范、有序,建立起一整套规范的标准,并严格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为戒毒人员提供一个有利于戒毒的环境,从而有利于戒毒场所的安全稳定,有利于戒毒人员良好行为习惯的建立与巩固。
3.工作角色要转变。这主要针对戒毒工作者,特别是戒毒工作民警而言。要做到多一些关心,少一些冷漠;多一些帮助,少一些指责;多一些指导,少一些说教。像父母一样,关心他们的成长;像老师一样,矫治他们的不良行为;像医生一样,医治他们的创伤。在戒毒所,要实行严格管理下的宽松;集体管理下的民主;在个体管理中的引导。在社区戒毒(康复)中心,要实行民主管理中的严格,在戒毒工作者或自愿者的指导下,逐步让他们学会自我管理。总之,戒毒工作者要改变居高临下的管理者角色,以平等、真诚之心帮助戒毒人员戒掉毒瘾。
(二)转型从业。随着《禁毒法》实施后的戒毒工作形势的变化,戒毒场所应该怎么办?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要解决:
首先是转型。由单纯的管理教育型向戒治型转变。不仅收得下、管得住,还要在戒毒戒治的方法上、手段上进行探索,在戒掉吸毒人员的毒瘾上下功夫,努力为他们的戒毒提供帮助。当然,这需要戒毒场所和戒毒工作者以极大的耐心和毅力,改变一些传统的方法和手段,强化戒治,淡化教育,使戒毒场所成为戒治为主、教育为辅的戒毒场所。由行政的处罚型向矫治型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最应警惕的是“二劳教”,吸毒人员就是“坏人”现象的滋生,避免像管“劳教”一样管他们,教育他们,像打击“坏人”一样打击他们。
其次是从业。从业有两层意思,一是我们从事的是戒毒事业,要努力做到:传统观念要消除,包括对戒毒场所的定位,对戒毒专业人才的培养,对吸毒人员的认识,都要突破传统的观念,树立戒毒场所就是《禁毒法》所规定的执行场所的思想。二是戒毒场所的领导及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因为戒毒它本身就是一门专业,戒毒场所就是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服务的专业机构,是让他们戒掉毒瘾的地方,因此,戒毒的方法和手段要更新,要遵循戒毒的规律,走一条集管理、戒治、教育、医疗干预为一体的综合戒治的路子。
(第二节) 戒毒工作的运行机制
《禁毒法》颁布后,没有出现人们所期盼的戒毒资源的有效整合,也没有较好解决戒毒体制的归属问题,并没有人们期望的那么完善。人们将希望寄予随后由国务院颁布的《戒毒条例》上。这期间,公安的强戒所和劳教戒毒所已开始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先后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细化了《禁毒法》有关戒毒的规定,形成了公安强戒所和劳教戒毒所同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现实体制格局。在《禁毒法》实施三年半后,终于盼来了《戒毒条例》的出台,但现实的戒毒体制格局已经形成,《戒毒条例》已不可能作出大的调整,只是对已形成的戒毒体制格局做了确认和细化。《戒毒条例》确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体制中的不协调、不顺畅,戒毒工作的有限资源难以发挥最大的效益,戒毒工作处于一种尴尬的状态等问题未得到解决。为了整合戒毒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使戒毒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需要进一步完善戒毒工作的运行机制。
一、戒毒工作各方的关系
理顺戒毒工作运行机制的关系,有利于《禁毒法》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戒毒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整合戒毒资源。
我国《禁毒法》、《戒毒条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决定权均由公安机关决定,而又分别由基层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三个部门来执行。社区戒毒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执行却是政府机构或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强制隔离戒毒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交由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同时,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又各自管理着戒毒康复所,而自愿性戒毒机构则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这样的管理体制在运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自为政,各为其主的现象,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特别是公安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严重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戒毒的有效性,不利于戒毒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进行改革。
要形成公安管打击,司法、卫生行政部门管戒毒的格局。我国毒情严重,需要公安机关肩负起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重任。如公安应专注于治理毒品源头。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工作做好了,毒品减少了,就保证了一方平安,也为戒毒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保证,而不应分散精力,去关注戒毒工作。身兼数职在执法的公正上难以服人,在戒毒的工作上也难有突破。与其这样身担两责,还不如做好专业,专司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职能。强制隔离戒毒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
《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由一级政府机构执行,但由政府的哪个机构执行不明确。应该明确由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派出机构(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执行。因为,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劳教场所)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劳教戒毒的丰富经验,有一批专门从事戒毒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能集中精力搞好戒毒工作,也有利于裁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保证执法的公正性。自愿戒毒机构由卫生部门管理能有效提高戒毒工作的科学性,保证医疗戒毒的有效开展。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为司法行政部门的戒毒工作提供专业指导,负责指导司法行政部门戒毒专科医院的业务,并纳入卫生部门的统一管理。
要有效整合戒毒资源,形成有利于戒毒工作开展的格局。我国的经济还不富裕,我们的戒毒资源还十分有限,必须整合。只有戒毒资源的有效整合,才能发挥最好的效果。因此,(一)必须整合戒毒工作的体制,公安、司法、卫生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发挥戒毒资源的最大化。(二)必须整合戒毒工作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长,取得戒毒工作的好成绩。(三)必须整合戒毒的资金。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集中资金办成大事,切忌撒“胡辣面”,更不能浪费资金,挪做它用。
二、戒毒的机构设置
合理设置戒毒机构,有利于戒毒工作机制的运行,也是做好戒毒工作的前提。要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的有关要求及戒毒工作的实际,设置合理的、适应戒毒工作实际的相关机构。目前的现状是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基本沿袭了原有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这样已经妨碍了戒毒工作的发展,需要改变这种现状。
(一)成立戒毒管理局。在司法部下设戒毒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成立戒毒管理局,专门负责全国及各省、市、自治区戒毒工作的管理及指导戒毒工作的开展。这样设置理由有三点:
一是执法的严肃性。现行戒毒机构和管理较为混乱,司法部及有的省、市、自治区在劳教局加挂了“戒毒管理局”的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有的省、市、自治区至今由劳教局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戒毒工作。公安机关有的由监管处管理,有的由禁毒处管理。尽管在管理中实行单独管理,强调与犯罪嫌疑人、劳教人员要区别对待,但实际上对犯罪嫌疑人员、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一样的管理。这样既影响执法形象,又不利于戒毒工作的开展,也可能在国际上造成负面影响,弊多利少,国家的决策机关应慎重权衡,改变这种现状。应抓住开展的司法体制改革,劳教制度改革的契机,专门设置戒毒管理局,统一管理戒毒工作。
二是工作的艰巨性。戒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世界公认的,戒毒工作由一个部门统管,有利于协调方方面面的工作,整合各个方面的资源,集中精力办戒毒,使戒毒工作有一个质的突破。
三是人员的特殊性。戒毒人员是一批受社会歧视、家庭讨厌、本人有怪癖的特殊人群,试想,没有专门戒毒机构专心致志的工作和努力,要让他们改变行为方式,戒掉毒瘾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二)设置强制隔离戒毒所或戒毒康复中心,而不是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实行两套马车,一班人马,即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人民警察进行管理。根据戒毒工作的要求可设置执行科,主要负责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法律执行、行政管理。戒治科,主要负责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戒治工作和矫治工作。习艺及安全科,主要负责场所的安全及习艺安全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习艺劳动。并设置戒毒社区若干,主要负责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治、戒治及管理。戒毒康复中心或戒毒专科医院,主要由人民警察管理,但不着人民警察服装。戒毒自愿者也可以参加戒治工作,主要收治强制隔离戒毒将满期,或已满期即将回归社会还将进行社区康复的戒毒人员,负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社会(社区)的衔接,模拟社区戒毒或引入社区治疗和职业培训,使他们在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成果得以进一步的巩固,为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三)设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专门机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是我国戒毒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戒毒人员通过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需8年的戒毒时间,基本符合戒毒的时间要求,戒断毒瘾的可能性也较大。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禁毒法》规定:对社区戒毒后复吸的送强制隔离戒毒,也就是说,送强制隔离戒毒的先决条件必须是通过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这样就形成了社区戒毒后的再吸毒空间,鉴于目前的情况,社区戒毒后不再复吸的可能性很小,而复吸的可能性较大,应考虑对吸毒人员进行成瘾评估后,对成瘾者直接送强制隔离戒毒,在强制隔离戒毒后进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形成一个戒毒由强及弱的“递减”过程,形成一个完整的戒毒时间链条,使戒毒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戒毒。
戒毒人员的戒毒成果能否巩固,取决于对他们回归后的照管,这就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可以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打造成既能让戒毒人员戒毒,又能让他们就业的场所,为他们戒毒创造条件。
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管理。县、区可由司法局,乡镇、街道可由司法所管理,配备专管干部及社工进行管理。
二要有政府设置的专门就业场所或提供就业岗位,设置创业和救济基金,为他们的生活创造有利条件。
三要有社会帮教。对吸毒人员来讲,社会的态度,亲人的关怀,对他们戒毒成功与否起着很大的作用。各级政府,社会团体要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和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要通过各种方式让他们体会到社会的关怀、亲人的温暖,真正过上正常人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