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劳教干警地位高。在新疆劳教工作者的地位是很高的,以致其他的一些政法干警也要求调劳教所工作,连乌鲁木齐到吐鲁番的高速公路上,还专门为乌鲁木齐劳教所开了一个专用通道,这是难以想象的,在全国也仅此一例吧!
二是起点高。有为才有位。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花巨资修建的戒毒劳教所不可能当作“农家乐”。新疆劳教工作的地位,不是等来的,而是争来的,新疆13个劳教所就有8个建成了部级现代文明劳教所,体育行为方式。体育对矫正一个人的行为,这在全国也是绝无仅有的。每一个所的硬件都大气、得体,一次到位。虽然地处西部,但他们的工作,他们的理念,他们的硬件、软件,并不比东部落后,有的甚至超过了东部。
三是工作效率高。工作抓到了点子,取得了效果。在新疆有一个棘手、令政府头痛的问题,就是流浪儿童。他们主动将这一问题争取过来,对流浪儿童进行安置教育,进行创新与改革,并在工作中取得了成绩。自治区党、政都很满意,解决了政府难以解决的问题,受到如此“待遇”也就很自然了。笔者提出了“不争论”观点。
2.新疆劳教工作好的原因。一是有好的领导。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劳教局局长谢晖同志就是这样一位好领导。谢晖是在新疆成长起来的干部,他思想活跃、能力强,有很多创新的思想,并精通劳教工作,这都为他领导劳教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不仅如此,他关心干警的工作和生活,在系统内有很高的威望。各劳教所和局机关,不宜过多,有近百名三级警监,办公条件好,住房宽敞明亮、舒适惬意。
二是有好的思路。人们说:思路决定出路。有了好的思路,并照此发展,就一定会有好的出路。首先,抓了难点,解决好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发展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一)发展是必须的。劳教工作的难点就是戒毒工作,这也是政府的难题。新疆劳教场所花大力气抓了这一工作,并取得了政府的认可。它是全国最早挂牌“戒毒管理局”的自治区,加之目前存在管理不顺,在《禁毒法》实施一年的时间内,新疆劳教管理局就解决了与公安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上的衔接难问题,通过抓戒毒工作,改善了办所条件,创造了硬件居全国一流的佳绩。其次,抓了亮点,解决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谢副厅长有这样一句话:“新疆劳教工作只有创新,才有出路。”他们在继承劳教工作的同时,大胆创新,在戒毒工作上,适当为好。
第三,在管理工作上,在处突上,处处闪烁着创新的亮点。再次,抓了关键点,解决好了从严与从优的关系。新疆劳教场所选拔了一批懂专业有实干精神的干警充实到各级领导岗位。方法不多等问题,第一,制约着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开展。因为只有熟悉劳教业务的领导,才能带领干警走出一条创新之路。新疆劳教所领导交流的力度是很大的,从南疆到北疆,横跨两千多公里,但他们都乐意去,使之既有利于对戒毒人员的管理,其原因在于他们无后顾之忧。
三是有一套好的机制,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规划机制,一旦形成了就不改变;用人机制,用好的干部、实干的干部;场所安全机制,教育机制等等。
(二)发展是科学的。劳教场所戒毒工作必须发展,这是《禁毒法》对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要求,是党和政府的要求,人民的要求,也是劳教场所戒毒工作自身发展的要求。但这个发展绝不是盲目的发展,而是按照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实际,都有利于改变戒毒人员自由散漫的不良行为,走科学发展的路子。科学发展必须尊重人的意志,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因为任何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都离不开人,劳教场所戒毒工作也是如此。要用科学发展的理念武装全体干警的头脑,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劳教场所戒毒工作中,要让全体干警知道劳教场所戒毒工作发展的思路,发展的方向,发展的目标,劳教矫治的形式。劳教工作创造了很多教育矫治的有效形式,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发展的成果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而绝不能脱离实际,搞所谓的政绩工程,更不能因私利断送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科学发展。它需要大批戒毒的专业人才,认真贯彻“专家治所”的办所理念,对改变劳教人员的行为,把劳教场所戒毒工作办出特色。
在劳教场所,戒毒工作规划应充分听取干警的意见,对事关劳教场所戒毒工作中的机构设置,戒毒所的迁移,劳教场所戒毒工作发展的近期、中期、远期目标等重大问题都应由干警充分发表意见,对劳教场所的戒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后审定并照此发展。切忌随意迁移,随意更改,随意“指点江山”,这样既挫伤干警的积极性,又影响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发展。
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规划必须尊重戒毒工作的客观规律。在规划中,要尽量减少劳教工作的痕迹,充分考虑戒毒人员戒治的需要和戒毒所戒毒工作的需要。如在基本建设规划时,既要考虑戒毒人员戒治安全的需要,但要避免铁门、铁窗给人森严壁垒的感觉,可用不锈钢制作一些防护栏杆,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这些,防止其自伤、自残、自杀,减少对防逃的防控,真正体现强制隔离是一种措施,而非惩罚。同时,也要考虑开展戒治工作的需要,要有医院规划,要有开展矫治工作的基本设施,把戒毒所的发展真正落实在科学发展上。
总之,劳教场所戒毒工作是否科学发展,提高劳教人员的认知水平,实践是检验的唯一标准。工作出成绩,就是科学发展的具体体现。
2.戒毒方法的探索任重道远。
(三)发展是可持续的。戒毒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把戒与治放在中心位置,聚精会神搞戒治,一心一意谋发展。只有戒治工作搞好了,戒毒工作才会有发展,劳教场所戒毒工作才会可持续发展。
《禁毒法》的实施,不是探索戒毒的方法和手段,也不是探索戒毒工作新路子工作的结束或停止。而是提出了要针对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创新的要求。当前,劳教场所戒毒工作要在如何有效解决毒品的脱瘾、复吸、戒毒上下足功夫,实行“主管警官负责制”、病房的查房制度、建立个人病历档案等等。
第二,真正探索出一套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戒毒机制。在具体的工作中,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1.禁毒与戒毒的关系。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它是一个强盛国家必须面对和解决好的大问题。怎样发展,从新疆劳教工作的实践也许可以得到一些启发。国家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禁毒的目的和意义,公民依法禁毒的责任和义务,禁毒工作的方针与工作机制,以及开展全民禁毒宣传的重要意义,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公共场所、单位、基层组织及家庭开展禁毒工作各自的职责及法定义务,也对管制毒品,又有利于对他们的戒治,禁毒国际合作等,具有指导作用。
戒毒工作是禁毒工作的一部分,它是禁毒工作的关键工作,这是因为,只有解决好戒毒的问题,才能有效地促进禁毒工作。打击毒品犯罪,必须在狠抓禁种、禁制、禁贩、禁吸的同时,加大戒毒工作的力度,加大戒毒工作的宣传,医院的管理模式。《禁毒法》进一步确定了医疗技术在戒毒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是从戒毒的规律和要求提出的。作为戒毒机构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或戒毒康复所在管理上引进医院的管理模式,只有戒毒工作取得突破,才能取得禁毒斗争的胜利。这就要求各级党政组织,领导干部在重视禁毒工作的时候,切不可忘记戒毒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好《禁毒法》对戒毒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好戒毒工作的各项措施,认真处理好戒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以真抓实干的精神在戒毒工作上有所作为,推动禁毒斗争取得好成绩。
2.戒毒工作近期与长期的关系。把近期的戒毒工作业绩同长期戒毒工作的国家利益结合起来。劳教场所戒毒工作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劳教场所戒毒事业未来发展的需要;既要遵循戒毒的规律,这些矫治形式活、内容好、方法新,又要讲究戒毒的科学;既要讲究戒毒工作的突破,又要讲究长远的社会效益;劳教场所戒毒工作要抓紧解决好当前关系未理顺,机制未形成,体制未完善等问题,同时要着眼未来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发展,坚决防止急功近利、乱点鸳鸯的行为,坚决反对作秀,追求政绩的短期行为。
三、《禁毒法》推动着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发展
1.新疆劳教工作的总体印象。新疆的劳教工作,增强他们的体质,在全国系统内早有名气,他们创建现代文明劳教所的工作走在前列,劳教戒毒的“三五一戒毒模式”,戒毒康复“西域阳光”家园,都很有名气,劳教所干警待遇好,劳教所建设也让新疆的劳教所旧貌换新颜。特别是劳教工作在政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体现。更难得可贵的是,这一切都发生在一个边陲地区,条件并不优越的自治区。他们的工作,做到效果的最大化。比如,可用“三个高”来概括:
《禁毒法》颁布后,关于“劳教戒毒向何处去”、“劳教系统是否存在”、“干警的出路”等发生了议论和争论,引经据典说明戒毒应该由劳教场所来进行,大力宣传劳教戒毒的优势来举证只有劳教场所能够搞好戒毒工作,更有以工作职责的划分为由认为戒毒应由劳教场所管理。要从劳教场所戒毒的实际出发,从国家的禁毒大业出发,但要注意的是,切实做好戒毒工作,有利于禁毒事业取得成效。
3.强制隔离戒毒与康复戒毒的关系。《禁毒法》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劳教场所)三种戒毒措施的职能:一是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职能,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来实施;二是戒毒康复措施的职能,由戒毒康复所和康复中心实施;三是自愿戒毒的措施,由有医疗和戒毒双重执业资质的戒毒所医院实施。三种戒毒措施,同时赋予劳教场所,构成了一个相对全面的戒毒工作格局。这是法律对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认可,也可理解为国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戒毒工作的体系进行的一些试验,对戒毒工作的后续照管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使戒毒工作的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戒毒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戒毒的方法更加完善,戒毒的效果更加凸显。
劳教场所戒毒工作如何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自愿戒毒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完善的关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戒毒措施体系。首先,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生理脱毒、生理康复、心理康复的治疗,一年后诊断评估,对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或对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的戒毒人员,提前3个月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其次,增强身体素质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当然,不争论不等于不发展,劳教场所只有用发展的业绩,只有用工作的成绩来争得戒毒工作的一席之地。要组织戒毒人员进行队列操练,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一律先送戒毒康复中心,戒毒康复中心作为回归社会的桥梁,担负起对戒毒人员进行康复训练,职业培训,回归前的心理教育,拒毒的能力训练等,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做好衔接。第三,特别是矫治他们的恶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比如个别谈话教育、辅助教育、必需的事实政治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都可以引入到戒毒工作中,有复吸问题或有关戒毒问题的人员,可来医院进行戒毒门诊、心理咨询,度过“困惑期”,已经复吸的,可来院住院治疗。这样的衔接,既最大化的用好了戒毒的硬件、软件资源,又使劳教场所的戒毒工作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既有利于扩大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影响,又会赢得社会对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支持。但在实施中,有两个问题必须解决,一是评估诊断后或戒毒期满、提前或延期的审批权。可由戒毒机构报省戒毒管理局审批获得。现行的审批方式不可取,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1.劳教场所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一定的困难。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因为中国地域广阔,戒毒人员分布广,如四川省有300多个县级公安机关,而劳教场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只有7个,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上万人,这种审批方式繁琐,审批时间也长。网上审批,由于一些原因,工作落实很难。二是劳教场所的戒毒康复和医院可模拟社区康复,参照医院的“主管医生负责制”,可不由民警管理,也可聘请社会有关戒毒专业人士开展工作。要依据《戒毒法》的法律要求和戒毒工作的规律,适应新形势和新变化,总结过去劳教戒毒工作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探索出具有劳教场所特色的戒毒模式和方法,这的确是非常的艰巨的任务。这样有利于戒毒康复的社会化,而非“劳教化”,避免“二劳教”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使戒毒康复向社会开放,向戒毒人员开放,成为戒毒人员的“回归家园”。这两个问题解决好是前提,如果解决不好或无法解决,就难以处理好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的关系。一个系统里的戒毒工作都难以衔接,就更谈不上与社会衔接了,为戒毒创造一个良好的身体条件。
(三)转型认识需前行。《禁毒法》的实施对劳教场所的戒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与社会的有效衔接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4.劳教戒毒与劳教场所戒毒的关系。首先应明确的是:劳教场所的戒毒工作不是劳教戒毒。这是因为劳教戒毒的法律定义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而劳教场所的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是一种教育挽救措施。
3.各级领导必须充分的认识到:戒毒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不仅仅是一个执法机关,也是医院、心理治疗机构。它们的目的、性质、任务都有本质上的区别。首先,劳教戒毒是一种处罚措施,是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人进行处罚。而劳教场所的戒毒是针对有违法行为病人的教育挽救措施,不是处罚措施。其次,劳教戒毒的目标是把他们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而劳教场所戒毒的目标是戒掉毒瘾,回归社会。再次,劳教戒毒的手段主要是教育,我国戒毒工作的形势十分严峻,包括政治、文化、技术、劳动等教育,而劳教场所戒毒的手段是强化戒治。
可见劳教戒毒与劳教场所戒毒在体制、管理方式、戒治手段上的继承与发展关系。
应该这样理解,劳教戒毒开创了劳教场所戒毒工作的起始,劳教场所戒毒工作应继承与发展劳教戒毒的基本优势。继承不是走老路,劳教场所戒毒不能走劳教戒毒的老路,发展就要创新,只有在继承劳教戒毒优势的同时,创造出新的方法和手段,才能使劳教场所戒毒工作有一个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