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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周礼》的治民思想(3)

有人说,《周礼》许多祭名都见诸卜辞,可见其非虚妄。这话只说对一部分,《周礼》确实借用了不少前代祭名,但是它们都被重新做了安排,不再是原有的意义。如《大宗伯》之禋祀、实柴、槱燎三个祭名,都是指燎祭,郑注云“三祀皆积柴实牲体”,至确。但是,《周礼》之燎与甲骨卜辞中的燎名称虽然相同,内容却不尽相同。《周礼》之燎,是祀天专用祭名,卜辞之燎则否,既可用于山川河岳等自然神,亦可用以祭先王,还可以“燎于东、西、南、“燎于北”等各种方位,以及“燎于东母”、“燎于方帝”等等,所祭对象极泛。至周代,《诗经》、《尚书》犹云“禋于文、武”、“来方禋祀”,这是周代先王及四方神用燎祭之证。《周礼》之燎又区别为禋祀、实柴、槱燎三名,贾公彦说,“此祀天神之三礼,以尊卑先后为次”,甚是。三祀之别,在加于柴上之物不同。《春官·肆师》云,“立大祀,用玉帛牲牷,立次祀,用牲币;立小祀,用牲”。据此,则大祀用玉帛牲牷,实柴用牲币而无玉,槱燎则仅有牲。这种分别不见于甲骨卜辞,也不见于《诗经》、《尚书》等周代典籍。

又如《大宗伯》云“以埋沈祭山林川泽”,郑注:“祭山林曰埋,川泽曰沈。”验之卜辞,虽有埋沈之祭,但并无严格的规定,卜辞祭祀川泽之祭名有燎,有帝,有年等,而祀河(黄河)才多用沈之法,但也不尽然,如:

于土三小,卯一牛:沈十牛.

帝于东埋犬,燎三,卯黄牛.

可见祀方社也有用埋沈之祭者。《周礼》将这些本极宽泛的祭名,固定为祭义狭窄的专名,不过是要把自然神祇纳入森严的礼数体系,显示其尊卑之别。

孙诒让说,“此经天神、地、人鬼三祭,每祭之中,皆先言大祀,次及中小祀,礼亦由隆而杀”,可谓深得其旨。《周礼》很多官员都是为严辨礼数等差而设立,并据以行事的,如为严牺牲之奉,而有肆师展牺牲、颁于职人,射人赞射性,封人歌舞牲,大祝辨牲号等等;为严粢盛之奉,而有甸师掌耕王藉供粢盛,小宗伯辨六之名物,肆师表粢盛,大祝辨粢号,廪人供接盛,舂人第三章掌米物供粢盛,人掌凡祭祀供盛,等等。此外豆笾之陈,尊彝之设,圭币之奉,无不如此。繁文缛仪,皆为礼数而设。其良苦用心,不难想象。

《大宗伯》所列祭单,疑问很多,如以祠、禴、尝、烝配四时享先王就靠不住。此四祭皆不见于《月令》。

《礼记·郊特牲》云“春禘而秋尝”,《祭义》与之同。《祭统》春礿夏禘,《王制》与之同。《效卣》云“隹四月初吉甲午、王雚于尝”,尝在四月,明非秋祭。《召伯虎簋》,用乍剌祖召公尝簋”,可见尝为通泛之祭名,非秋之专祭。《大盂鼎》“有柴烝祀无敢扰”,则烝亦为通泛之祭名,非冬之专祭。彝铭无纪四时之例,甚至无四时之名,《秦公簋》、《秦公钟》有夏字,但用为华夏或夏殷之夏,非时节之夏。冬字彝铭多见,但均用为终字,这些问题,郭沫若早已指出过。《周礼》作者不过是用当时人的眼光,把民间和王室用过的各种祭名重新组织,并不可信。编造这样一个神祇系统,不过是要给王权蒙上一种神的色彩,使万民敬畏。《大司徒》十二教有“以祀礼教敬则民不苟”,即其意。

《周礼》在礼的问题上,基本采用荀子之说而加以发挥,同时也,加进了自己的思想,编织成鬼神之礼的系统。由此可见,其年代必在《荀子》之后。

(第三节 慎刑罚

《周礼》秋官掌刑,大司寇掌三典五刑,刑邦国,纠万民。其刑罚种类很多,陈连庆先生曾作过归纳,分为死刑、肉刑、自由刑、财产刑和名誉刑五大类。,其中死罪之刑有斩、杀、焚、辜、车’、屋诛(,肉刑有墨、劓、宫、刖)等。因而不少学者认为,《周礼》是一部残酷的奴隶制法典。

但是,《周礼》中并没有一个奴隶主阶级,也没有一套奴隶制度。虽然有罪隶以及可以买卖的奴隶,但他们都不是生产奴隶,《周礼》中的农业生产者被称为“民”或“甿”,都是自由民或国家佃农。罪隶和家内奴隶,直到《红楼梦》尚存在,它数量再多,也不决定社会形态。

《周礼》中所见的死刑、肉刑,在整个封建社会都存在,有些朝代的酷刑甚至比《周礼》之刑还有过之,如清代的“寸磔”即其例。因此,不能因为《周礼》中有各种刑罚,就认定它是“奴隶制法典”,要做具体分析。

至于说《周礼》的法律优待王族和有爵者,就更不成其为证据了。试问,整个中国古代史上,哪朝哪代的法律不优待王族和有爵者呢?我们能说它们都是“奴隶制法典”吗?

我们认为,《周礼》不仅不是奴隶制法典,相反,倒是一部色彩较温和的儒家化的法典,就其思想实质而言,与荀子礼法并用的思想最为相似。

荀子是性恶论者,认为人的本性皆恶,先天的“好利而恶害”,只有在后天施以教化,方能驱之向善。对于不愿接受教化,甚至破坏统治秩序者,必须绳之以法。他说,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因此,法的作用是,施之已然之后”。

荀子十分重视法,认为若不惩罚不肖之徒,“则大事殆乎弛,小事殆乎遂”;若赏罚不行,“则万物失宜,事变失应,上失天时,下失地利,中失人和,天下敖然,若烧若焦”。尽管荀子十分重视法的作用,但是他与主张严刑苛法的法家毕竟不同,他所主张的法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法是作为礼的辅助手段,是为了维护礼教而存在的,他主张用礼义教化人民,用刑罚禁止人们违礼。这一思想在《周礼》中也是贯串始终的,如《大司徒》职云:

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

此与“乡三物”之六行相反相成。无六行者以八刑纠之。教为主,刑为辅,法家则没有这一条。

第二,主张教诛结合,给予改过的机会。这是儒家的传统思想,《尚书·康诰》云,明德慎罚”。《论语·尧曰》“不教而杀谓之虐”。《孟子·尽心上》“教之不改而后诛之”。荀子则加以反复强调,他说,“不教而诛,故刑繁而邪不胜”,“故奸言、奸说、奸事、奸能,遁逃反侧之民,职而教之,须而待之”。不教而诛的结果,只能是“刑繁而邪不胜”,因此,不仅要,职而教之”,还要,须而待之”,耐心等待其改过。

第三,主张刑罚与罪行要相称,即量刑要准确,,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征其未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由此可以引申出“慎疑狱”的思想。

《周礼》的法律思想大致与此吻合,下面试做分析。

上古兵、刑不分,《周礼》将刑与兵分开,大司寇掌刑,大司马掌兵,这是其晚出之证,又以刑官与教官、礼官并列,显然受到战国后期政治学说的影响。大司徒,以刑教中,则民不暴”,刑亦为十二教之一,说明刑是礼与教之从属,是为其服务的。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又以,乡八刑”纠万民,说明两者相辅相成,不服教者方刑之。此其一。

以警戒防民丽于罪。凡国家所禁止的行为,皆一一晓谕国中,反复申诫,使尽人皆知,以防万民因无知而触犯刑禁。如《秋官`士师》云:

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郑注:“左右,助也。助刑罚者,助其禁民为非也。”此为预设条目,遏之于未犯之先,以减少犯罪人数。《秋官·司刑》有野刑、军刑、乡刑、官刑、国刑五刑,与此相对,凡不听警告者才入刑。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制度于先秦文献亦无征,因此,解经者无所措辞,只能以汉代的法律作证,《士师》郑注,“古之禁书亡矣。今宫门有符籍,官府有无故擅入,城门有离载下帷,野有《田律》,军有嚣嚾夜行之禁,其粗可言者”。“离载下帷”为汉律文,《田律》为汉律名,“符籍”相当于汉之“引籍”,郑玄以汉法况之,可见,都是通行于汉代的制度。

在一些重大活动中,还用“誓”、“诰”等方式告诫万民。《秋官·士师》云: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

郑注“先后犹左右也”,其意与五禁相同,都是使民知避罪。预防犯罪,是《周礼》法律思想的特色之一。此其二。

对于犯有错误者,反复教育,给以改过的机会,使之向善。《地官·司救》云:

掌万民之邪恶:过失而诛让之。

郑注,“邪恶,谓侮慢长老、语言无忌而未丽于罪者”。过失,即犯过失伤人罪者。对这两种人都要诛让而救之。《司救》又云:

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其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于圜土。

对邪恶和过失者,先三次诛让之,悔过者则释之,拒不悔过则挞罚之。三次挞罚仍不思悔改者,则处以“明刑”,将其错误书于板,著其背,并强迫使其坐诸外朝门左之嘉石,这种,明刑”,属于“名誉刑”,并非正式定罪,其用心仍是希冀其悔改。犯过失罪者,则归之狱城“圜土”,服徒刑。《秋官·司圜》: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

可见,服徒刑的目的,是“收教之”,冀其“能改”。释放者要,不齿三年,即“不得以年次列于平民”,相当于今天的“剥夺政治权利”,以作为惩戒。可见,在处理上相当宽容。只有怙恶不悛、擅出狱城者,才罪加一等,处以大辟之刑。这种法律思想当是源自荀子。此其三。

《周礼》很强调定案的准确性,为此,对各级乡遂组织及三等采地主狱者的审案权限规定得十分严格,凡罪行已及于五刑者,乡士、遂士等均无权自决,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上报司寇。根据地域的远近,呈报的期限分别是,遂士二旬,县士三旬,方士三月,不得拖延。

为了防止滥失,罪及无辜,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即通过观察被告的言语、颜色、气息、听聆、目光,以求真情。然后“至于旬,乃弊之”,即再与群士、司刑等官员讨论案情,十日方定案。可见态度之慎重。

“以五声听狱讼”,源自《荀子·成相》之“五听修领”,杨注“折狱之五听也”。其文又云:“听之经,明其请。参伍明谨施赏刑,显者必得,隐者复显,民反诚。言有节,稽其实,信诞以分赏罚必。下不欺上,皆以情言。明若日。”“明其请”,卢文弨曰“‘请’古与‘情’通用”,古书中多以情代诚,意为真,如文献言“情伪”均为“真伪”之意。“明其情”、“皆以情言”与《小司寇》之“用情讯之”、“求民情”如出一辙。

定案时,有些情况可以宽宥或赦免,《秋官·司刺》有“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凡因认错、失手或遗忘而杀人者,可减罪宽宥,要弄明这三种情况,就必须有仔细的案情调查。凡幼弱、老耄者及痴呆病人犯罪,念其《周礼》无知、惛惑或痴妄,均可赦免其罪。此法的目的仍是,求民情,断民中”。

三刺,即《小司寇》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郑注,“刺,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宥,宽也,民言杀,杀之;言宽,宽之”。

这一套议疑狱之制,孙诒让认为相当于西方的“陪讯官”制度,是一种较进步的审讯制度,然不见于先秦文献。从《汉书》看,似始于西汉:

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宫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上恩如此,吏犹不能奉宣。故孝景中五年复下诏曰:“诸狱疑,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遂其愚心,至后元年,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自此之后,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三年复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可见,议疑狱及宽宥老幼等制度,是从高祖至景帝时逐步建立起来的。引文中的,傅所当比律令”,颜注“傅读曰附”,是说以例相比况,即量刑时参照往旧案例。《周礼》中与之类同的是《秋官·士师》之“八成”:

(士师)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五曰挢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

先郑云:“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大司寇》贾疏云邦成,皆是旧法成事品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也”,其说最精到。由此可见,《周礼》这部分内容所反映的法律思想,不可能为先秦时期所有,应该是西汉前期之物。

为了防止官员阻塞下情上达,影响断狱,《秋官·禁杀戮》规定:,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攘狱”即拒狱不受。又《大司寇》云:“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惸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矜寡孤独有事告于王,地方官不肯转达者,当事人可立于外朝门右之肺石,士听而转呈于王,并处罚地方官。肺石之设,于史无征。作者杜撰此制,显然是设想建立一种开明的法律体系,使人人有向上控告或申诉的权利。

《周礼》以严刑相待的有如下几类:

一是杀戮他人者。“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属于以命偿命,并不过分。

二是国有祭祀、朝觐、会同、宾客、军旅、田役、丧荒等大事,不听禁令誓戒,斗胆犯命者,亦处以极刑。如《秋官·乡士》云,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秋官·遂士》云,凡郊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秋官·县士》云,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秋官·士师》云,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秋官·禁暴氏》云,凡国聚众庶,则戮其犯禁者以徇”等均是。这属于非常情况,尤其需要维护号令的威严,因此,从严处置犯禁者。

三是身居要害岗位而不尽责者。如《秋官·条狼氏》云“誓仆右曰杀,誓驭曰车”,贾疏说,仆即大仆,与王同车,右是车右勇力之士,驭是为王驭车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王的安全,责任特别重大,故以杀和车裂之刑誓之。这类刑罚很残酷,但都有特定的对象,并不是对待一般民众的。

四是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者。《秋官·朝士》云“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对于聚众闹事的“盗贼”,所在乡邑及家人可以不经过士官,直接杀之。此“盗贼”当指造反的民众。《秋官·禁暴氏》亦云,对“庶民之乱暴力正者”,应“告而诛之”。“乡八刑”中“乱民之刑”,其所刑之“乱民”,即此类。

总之,对《周礼》的刑罚要做具体分析,不能笼统地下断语。叶时对此有很中肯的评说:

详观司寇数官,大抵恤刑之意多而用刑之意少,施刑之语略而免刑之意详。···其设官分职之意,盖以刑禁民,而非以刑刑民也。虽然,禁民以刑者,固可遏其恶于未萌,导民以教者,斯足以格其非于无过。《周礼》虽有“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之语,但却缺少相应的惩治条例;虽有斩、杀、焚、车等刑名,却不是针对所有民众的,而是往往有特定的对象。统观全书,可知《周礼》是以教立国,而非以刑立国,刑法之目的,是所谓,刑期无刑”、,辟以止辟”,使人们不违逆礼制。这是一种,德主刑辅”的方针,与法家之严刑苛法有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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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是目前篇幅最大的一部历代赋注评本。书中对入选作家的生平和作品的背景均作了介绍。第一卷开篇除以“总序”对赋的特质及其同汉语与中华文化的血肉关系、赋在中国和世界文学史上的地位作了概括论述之外,还在评注前撰文《赋体溯源与先秦赋概述》,以下各卷在评注前也都有“概述”,对该时期赋的主要作家、重要作品、创作成就和主要特色等有简略而精当的论述,以与书中的作者简介、各篇题解及品评形成点、线、面结合的关系,从而便于读者在阅读作品及评注过程中形成对该时期赋吏的整体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