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构的管理问题,战国以前的学者很少专门讨论,而只是在,礼治”、,德治”的大题目之下泛泛涉及,或者仅仅原则性地提到。
当时的政治家,很强调用道德的力量治国安邦。周公提出,明德慎罚”的口号,作为治国的纲领。“明德”的具体内容,赵光贤先生曾从《周书》各篇中归纳为:教育、孝友、勤劳、慎刑、无逸、戒酒,等几点,虽亦关乎治官,但毕竟太笼统。《尚书》的《立政》篇,曾运乾说,“篇内所言皆官人之道”,然可资研究者,不过寥寥数语。此篇认为,夏桀失国是由于,弗作往任,是惟暴德”。即弗任老成,唯暴德是举。殷纣失国也是由于任用“羞刑暴德之人”和“庶习逸德之人”,因此,要吸取他们的教训,,继自今立政,其勿以俭人,其惟吉士,用劢相我国家”,都是围绕德与失德发议论,没有涉及治官的具体措施。
孔子的思想与周公一脉相承,注重德在治国安邦中的杠杆作用,他说“为政以德”,“为国以礼”。他主张“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在他看来,只要上下都能明德崇礼,则天下唾手可治。因此,孔子也很少谈及政府机构的具体管理。
到战国时,列强争雄,征战不已,富国强兵成为列国的共同奋斗目标。一些政治家开始认识到,提高行政机构的工作效率,对于国家前途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官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而霸王之业成矣”,因此,他们热烈地讨论治官的方法,研究如何使官员,勤于职守,如何对官员督察考核等等。其中,谈得最多的是法家。
法家对儒家以“德”或“贤”一类的标准,去取或奖罚官员的做法,很不以为然。因为德或贤没有明确的标准,往往带有君王个人的感情因素,任意性很大,“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以心裁轻重,就是,诛赏予夺,从君心出”,就没有公平的标准可言。他们认为,历史上的圣明之君都是,任法而治的:,尧之治也,盖明法察令而已,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黄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变,使民安乐其法也。”因此,他们激烈地抨击儒家尊贤的思想,强调“法”在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甚至把它放到与国君同等重要的地位来加以认识,“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使民不争。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立君而尊贤,是与君争,其乱甚于无君。故有道之国,法立则私义不行君立则贤者不尊。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不无见地。
商鞅认为,国之治乱,在于法之有无,他说:
与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先王县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不用,为其不必也。···不以法论知、能、贤、不肖者,惟尧,而世不尽为尧。是故先王知自议誉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
他认为,知、能、贤、不肖,只有用法才能衡量。法虽然不是尽善尽美的,但是它们简捷、公平,有着其他方法所难以替代的优点,“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投钩分财,投策分马,非以钩策,为均也,使得荣者不知所以德,得恶者不知所以怨。乃以塞怨望也”。法就像度量衡一样公平和准确。所以,“法明治省,任力言息”。有了明确的标准,民人方无怨言。《管子·法禁》云,“君一置则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 《商君书·慎法》云“使吏非法无以守”,也都是强调要为百官制定和公布法度。
韩非对商鞅等人的说法加以归纳、总结,他说,“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他把法、术看做必须牢牢掌握的“帝王之具”。
用法代替德,以之作为治官的基本方针,这是法家的创造。《周礼》吸收了其中的积极因素,又加以发展,提出了用,八法”、“八柄”治官的方针。由于此书体例的限制,它不能对八法与八柄做理论阐述,而只是通过六官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来表达作者的思想。本章分析的重点是“八法”,《大宰》职云:
以八法治官府;一曰官属,以举邦治;二曰官职,以辨邦治;三曰官联。以会官治;四曰官常,以听官治;五曰官成,以经邦治;六曰官法,以正邦治;七曰官刑,以纠邦治;八曰官计,以弊邦治。
大宰“八法”是《周礼》治官思想的集中表述,是一个完整的治官思想体系。孙诒让说:
“此八法为治百官之通法,全经六篇,文成数万,总其大要,盖不出此八科。”因此,我们把它作为探索《周礼》治官思想的钥匙。
(第一节 定分
“定分”,是法家从儒家思想中吸收来的,但使之更为严密。《庄子》言“春秋以道名分”,即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意。《慎子》说“一兔走街,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视,非不欲得,分定不争也”,他对定分的作用做了形象地说明。法家把定分作为一条基本原则,推广到各个方面去,以建立新的社会秩序。把这一原则运用于政府机构的管理,就产生了法家的治官思想,其中最基本的一点,就是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官员的职守,对它做出量和质的规定。因为行政机构能否有效地运行,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官员的尽责程度。只有定分,才能对官员的工作从质和量的方面做出评估。
商鞅说:“名分定,则大诈贞信,民皆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名分规定了人们的权利范围,奸诈之徒无隙可钻,只得安分守己,社会就可治理。慎到说,“明主之使其臣也,忠不得过职,而职不得过官”,主张官员要有明确的职权界限,不管有何种理由,都不能逾越。
韩非也主张“群臣守职,百官有常”,“明主之道,一人不兼官,一官不兼事”,“臣吏分职受事”,“治不逾官,虽知不言。”群臣守其职而不逾,百官有其常例之职事而不侵,越俎代庖者,即使有功,也要受罚。韩非举例说,韩昭侯酒醉,和衣而寝,典冠之吏怕他着凉,给他加盖了衣服。但是,韩昭侯醒后问知衣服是典冠所加,便“兼罪典衣与典冠”,因为典衣之吏“失其事”,而典冠之吏“越其职”,两人都有过。韩非认为“侵官之害甚于寒”。宁可寒侵于身,也不许官越其职,因此,他主张“越官则死,不当则罪”,这把定分的含义说得极为透彻。
《周礼》的定分,是通过大宰八法中的官属、官职、官常来体现的。
官属 孙诒让《周礼正义》云“属”犹言属别,谓以爵秩尊卑相领隶,”是通过官员的归属来明确职权范围。按照爵秩尊卑,官属自上而下又可分为四个层次:
1.总属,即《小宰》职所云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六官,其属各六十。六官之长爵秩为卿,其属官之爵秩均在其下,一官之内,“大事则从其长”。六卿均有副贰,亦以尊卑相领。《大宰》云:“乃施法于官府,而建其正,立其贰,设其考,陈其殷,置其辅。”“正”即大宰、大司徒、大宗伯、大司马、大司寇等;“贰”指六卿的副贰,分别指小宰、小司徒、小宗伯、小司马、小司寇等,爵秩均为中大夫;“考是更次一级的助手,分别为宰夫、乡师、肆师、军司马、士师等,爵秩均为下大夫;“殷”指众士;“辅”指辅助士治事的府史等。这是宏观的领属关系。
2.分属,一官之内又有次一级的领属关系,如《春官》中,大祝为祝官之长,爵秩为下大夫,其下属有小祝、丧祝、甸祝、诅祝等官,爵秩均低于下大夫。又如宫正为宫官之长,膳夫为食官之长,医师为医官之长,酒正为酒官之长,内宰为内官之长,等等。其下均有属官,领属关系也如祝官。
3.当官之属,是再次一级的领属关系,指某一官吏与其属员的关系。如宫正,爵为上士,其属员有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4.冗散之属,指政府官员编制之外的冗散人员的隶属关系,如相犬、牵犬者均隶属于犬人,国之勇力之士隶属于司右。冗散人员无爵秩及固定人数。
这种严密的层层相因的领属关系,确定了每个官员在等级制中的位置,他们的职守和权限也都随之被明确规定了。《天官·宰夫》云:
掌百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职;一曰正,掌官法以治要;二曰师,掌官成以治凡;三曰司,掌官法以治目;四曰旅,掌官常以治数;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八曰徒,掌官令以征令。
“正”指卿长,“要”指岁成,故正治之;“师”指中、下大夫,“凡”指月成,故师治之;“司”指上士、中士,“目”指日成,故司治之;“旅”是下士,故掌具体之数;“府”则唯治其库藏;“史”则唯治其文书;“胥”则唯秩其先后;“徒”则唯任其奔走。可见,设官分职时已有权限大小之分,旅不可上分司之目,师不可上侵正之要,正亦不可下行师之凡,师亦不可下侵司之目。爵越高则事越约,越低则事越繁。此即法家,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的主张的具体化。所以,宰夫一职,刑必以诏冢宰,小宰之岁会必是赞冢宰,司会之废置必是诏冢宰,而乡大夫之法必考于司徒,稍人之政令必听于司徒,邦有大事讶士仅读其誓禁,布宪仅合众庶以号令,肆师则凡国大事治礼仪以佐宗伯。尊卑不相逾,职责不相越。
官职 官必有职,大而言之,有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大类,由六官之长分掌之;析而言之,则,凡三百六十职,通谓之官职”,每官皆有职名,表示其所主。
官常 各职居官常行之事为官常。《大宰》郑注引郑司农云“官常谓各自领其官之常职”。《商君书·君臣》云“五官分而无常则乱”,“官修则有常事”,主张官有常事,即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周礼》官员的分工极其细密,如《天官》食官之下,笾人之属共三十一人,专掌四笾之实;醢人之属共六十一人,专掌四豆之实;醯人之属六十二人掌醯物;盐人之属六十二人掌盐;幂人之属三十一人掌覆食物之巾;具体而微,各不相越。
官属、官职、官常三者对官员的职责做了严格的规定。实际上,这样细密的分工,先秦时期是不可能有的。《尚书·立政》和《荀子·王制》所提到的官名不过二三十,职分也很粗略。《周礼》所叙述的,只是理想国的官制,如此安排,目的是要把战国法家,定分的思想具体化,建立一套完善的官制。
(第二节 观法与授法
“以法待官府之治”,是《周礼》治官的一条准则。因此,公布法,宣传法,执行法,修订法,以法为尺度,检查官员的工作,成为贯串全书的一根主线。
《周礼》大宰、大司徒、大司马、大司寇于每年正月之吉,都要悬法于象魏,使万民观之,意在公布所掌之法,晓谕天下之民。大宰所悬为治象之法,大司徒所悬为教象之法,大司马所悬为政象之法,大司寇所悬为刑象之法,分别与所掌治职、教职、政职、刑职相应。
除六卿之外的其他官员,也多有悬法者,如《乡大夫》云:“正岁,令群吏考法于司徒,以退,各宪之于其所治。”是乡大夫之属官均悬法于官府。又如《秋官·士师》云:
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孙诒让说是“书于版而表县之”,贾疏,县于处处巷门,使知之”,是五禁之法悬于闾巷之门。
韩非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因此,《周礼》所悬之,法”,也往往被人们误解为法律。其实无论是法家所说的法,还是诸子所说的法,抑或《周礼》所说的法,都不能简单地与法律划等号。他们所说的法,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礼法、法则、标准、方法、做法以及法律等等,根据上下文义,所指不一,此不赘辨。大宰所悬之法,实际上是官法,孙诒让《周礼正义》认为是“六典至九两”,即大宰职所掌之,六典”,“八法”、“八则”、“八柄”、“八统”、“九职”、“九赋”、“九式”、“九贡”、“九两”,为治官官法之总会。地官大司徒所悬教象之法,则是教官官法之总会,,即十二教及乡三物之类”。夏官、秋官所颁之法亦是其官法,殆无可疑。
大宰、大司徒、大司马、大司寇均一岁两悬官法:正月之吉使万民观之,正岁则分别由其副贰率属官观之。本节只讨论正岁观法。《小宰》云:
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乃退,以宫刑宪禁于王宫,令于百官府曰;“各修乃职,考乃法,待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
《小司徒》职云:
正岁,则帅其属而观教法之象,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吏宪禁令,修法纠职,以待邦治。
《小司马》职原缺。《小司寇》职云:
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
从这些记载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几点法治的原则:
第一,法自王出。《周礼》的最高主宰是王,大宰等分掌六典,不过是“佐王治邦国”。观法后,小宰令百官府“修乃职,考乃法,待乃事”,根本目的是“以听王命”。因此,可以肯定,大宰等所悬之治法、教法、刑法,均出自王。
《管子·任法》云:“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王就是“生法者”。所谓“民一于君,事断于法”,实质也是法生于君。大宰于正月之吉布治,郑注说是为了“重治法,新王事”,正月之吉为新旧交替之时,亦是王法除旧布新之机。每年此时布治,显然含有显示法具有最高权威的意思。
第二,明于法。法家十分强调明法,商鞅就明确地说过,治法明,则官无邪”,法明,是治官的重要条件之一。《管子》也持此说,“不明于法,而欲治民一众,犹左书而右息之”,法不明,好比右手写字而左手阻挠之,无法成书。明法有二指:一是内容确定,不可更改,《商君书)垦令》云,,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二是内容公开,尽人皆知,《管子·法禁》云:“君一置则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吕思勉先生说:“古代刑法,恒不公布。制法亦无一定程序。新法故法,孰为有效不可知。法律命令,盖亦纷然错出。故其民无所措手足。此法家之所由生。”法家正是要通过,百县之制一形”和“明陈其制”的办法,来改变“民无所措手足”的局面。
《周礼》正岁悬法和百官读法,也正是要明法,包括明确法的内容和公开法的内容,以便公平地进行考课,其精神与法家所倡导的完全一致。《周礼》每年颁法之举,亦本于商、管之书。《商君书·定分》云“一岁受法令以禁令”,受即授,禁令即藏于禁室之法令,每岁将法令重写一次授予官员,以求法令明确。《管子·立政》亦云:“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当然,《周礼》悬法的程序远比管、商之说完善和理想化,无疑,这也是所谓“后出转精”。
第三,以刑纠职。小宰、小司徒、小司寇在率属官读法后,均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郑注云,,官刑,司寇之职五刑,其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使百官读法,目的是要使之明法知职,依法行事。对违法失职者,则以官刑纠之,以示法之威严无情。 《商君书》云,“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周礼》以刑纠职,精神与之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