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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周礼》所设计的国家政权模式(2)

王在财政上也受到某种限制,不能为所欲为。《周礼》中王赐予臣下的开支有两类,一为“匪颁之式”,一为“好用之式”。前者即所谓“常赐”,包括群臣禄食及岁月颁赐等著于秩籍者;后者即所谓,好赐”,指常赐之外的特殊恩赐。这两笔开支都有“式”限制。“式”即用财的节度。孙诒让云:“当颁财时,各考案法式为书,并授其人,使依法式用之,所用与式必相应也。”好用,《天官·内饔》称为“好赐”,《天官·内府》称为“好赐予”,这种开支不仅有“式”,而且只能用“币余之赋”支付。《天官·大府》云:“币余之赋,以待赐予。江永云“币余之赋亦即八赋中之余财”。是指宾客、刍秣、工事、匪颁、币帛、祭祀、羞服、丧荒八项支出的结余。因此,对王个人的财务支出是有一定限制的,不仅如此,对王的私人玩好之用也有若干规定,《大府》云:,凡式贡之余财,以共玩好之用。”即王的玩好之用被限定于“九式”、“九贡”之余财。这都是从制度上约束王的权力。

综上所述,《周礼》作者主张实行君主制政体,主张给王以全国最高的权力和位势,就这一点而言,作者是吸收了后期法家的许多理论,并使之具体化。但是,作者又明显受到孟子、荀子等儒家思想的影响,主张对王施行教育,对君权和君的言行有所制约,使之不能为所欲为。因此,我们认为《周礼》设计的政体是以国为本位,而不是以君为本位的。

《吕氏春秋》关于君主制的立场,也是在吸收儒法两家理论的基础上建立的,与《周礼》最为相似。它一方面主张集权于君主,鼓吹君主制的合理性:“王者执一,而为万物正。军必有将,所以一之也;国必有君,所以一之也;天下必有天子,所以一之也。天子必执一,所以抟之也。一则治,两则乱。”认为只有天子执一,国家才能治理好。但是,国家不是为天子而设的,相反,天子是为国家而设的,,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他认为,“置君,非以阿君也;置天子,非以阿天子也;置官长,非以阿官长也。德衰世乱,然后天子利天下,国君利国,官长利官,此国所以递兴递废也,乱难之所以时作也”(,因此,这就有一个国君是否合格的问题,它主张,废其非君,而立其行君道者”),与《周礼》对王谏恶劝善的思想是一致的。

(第二节 冢宰之制

在《周礼》一书中,天官冢宰位列六官之首,尊为百官之长,“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郑注云“冢宰于百官无所不主”,贾疏引郑《目录》云冢宰“象天所立之官。冢,大也;宰者,官也。天者,统理万物,天子立冢宰,使掌邦治,亦所以总御众官,使不失职”。其地位与后世之宰相等同。

《周礼》此说,历来援引者多,而置疑者少。如《汉书)百官公卿表序》、杜佑《通典)职官》、黄本骥《历代职官表》、孙诒让《周礼正义》等,均袭《周礼》成说,并据以述周代官制。

但是,像冢宰这样显赫的官职,在《尚书》各篇和数千件铜器铭文中何以未有一见?先秦文献中虽然出现过几次,然细加推敲,都与《周礼》不合,这就不能不令人怀疑了。

郑玄注《周礼》冢宰,以《论语》为据,而注《论语》者则反过来引《周礼》冢宰为证,如此以经注经,以经证经,转相为解,》如环无端。这种方法是不科学的。

郑注所引《论语》言,见于《宪问》篇:

子张曰;《书》云“高宗谅阴,三年不言”,何谓也?子曰;“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

这里子张所引“高宗谅阴”一语,出于《尚书·无逸》,原文为:“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爰暨小人。作其即位,乃或亮阴,三年不言。其惟不言,言乃雍。”《无逸》是周公,恐成王壮,治有所淫佚而作。上引,高宗亮阴”一段,并无守丧之迹可寻,更未言及委国政于冢宰。

“高宗亮阴,三年不言”之事,又见于《国语·楚语上》,文曰:

昔武丁能耸其德,至于神明,以入于河。自河徂亳,于是乎三年,默以思道。卿士患之,曰;“王言以出令也,若不言,是无所禀令也。”武丁于是作书,曰;“以余正四方,余恐德之不类,兹故不言。”

《吕氏春秋·重言》也有类似的记载:

高宗,天子也,即位谅,三年不言,卿大夫恐惧患之。高宗乃言曰;“以余一人正四方,余惟恐言之不类也,兹故不言。”古之天子,其重言如此。可见,先秦史籍对高宗亮阴的记载并无纠葛,都说三年不言的缘故是“默以思道”、“恐言之不类”。孔子不过是借题发挥,为子应为父守孝三年的主张找根据罢了。殷人并无守丧三年之制,郭沫若早已论及,此不赘述。清人崔迈对居丧说曾条陈其谬,并指出,“但居丧之说,出于《论语》,人不敢疑耳”,可谓一针见血。

亮阴,或作谅阴、梁、谅等,均为同音假借。马融注云,亮,信也;阴,默也”,证之史籍,此释至确。汉儒为证实孔子居丧之说,遂于亮阴一词上做文章,层层附会,遂难取信。对于居丧说,顾颉刚先生驳之最力,他说:

《无逸》论殷王之贤者凡三,高宗而外有中宗与祖乙,孟子且言;贤圣之君六七作”,而亮阴之事独记于高宗之下,将谓如此丧礼惟高宗一人能行之,其他贤君悉废之乎?若惟高宗一人能行之,则所谓;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者又将如何说起?且苟惟高宗能行之,则古制俱在,行之可矣,何以云“乃或”?“或”之云者,固介于可不可与然不然之间者也,非定制之谓也。夫谓古人皆然而他人无闻,谓高宗守制而行之“乃或”,此非大怪事乎?

既然孔子的居丧说不可信,那么孔子“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的话也就成问题了。

《尚书》、《国语》等都没有提到冢宰,《论语》的冢宰孔子又说得太含糊,“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的是什么事?冢宰是否即相?司马迁作《殷本纪》,调停诸说,参以己见,写成了如下一段文字:

帝武丁即位,思复兴殷,而未得其佐。三年不言,政事决定于冢宰,以观国风。武丁夜梦得圣人,名曰说。以梦所见视群臣百吏,皆非也。于是乃使百工营求之野,得说于傅险中。是时说为胥靡,筑于傅险。见于武丁,武丁曰是也。得而与之语,果圣人,举以为相,殷国大治。

说武丁三年不言之故是“思复兴殷,而未得其佐”,与《宪问》居丧说异;若如司马迁所说,是,政事决定于冢宰”,则冢宰为相。

那么,武丁举傅说当是“举以为冢宰”,而不应是“举以为相”。似乎司马迁以冢宰与相为二,而非为一。这些含混不清之外,往往给说经者以穿凿之机。

问题的症结,在于冢宰的职掌。

《周礼》冢宰郑注“百官总焉则谓之冢”,“冢,大之上也”。训冢为总,为大,这是为牵合《周礼》冢宰的职掌,而强做的新解。

冢字的本义是高出的坟头。《说文》“冢,高坟也”,“坟,墓也。”段注:“墓之高者曰冢。”引申之,山头亦可曰冢,《尔雅·释山》:“冢谓山颠也。”此义在先秦典籍中用得很多,如《诗经·十月之交》“山冢崩”,《山海经·西山经》“华山冢也”,均是。

冢字在古书中常常用作“宗”之借字,《左传》闵公二年:“太子奉冢祀社稷之粢盛,以朝夕视君膳者也,故曰冢子。”《左传》昭公十三年:“初,共王无冢适,有宠子五人,无适立焉。”《左传》昭公四年:“且冢卿无路,介卿葬,不亦左乎?”《国语·晋语三》:“君之冢嗣,其替乎?”《礼记·内则》“冢子御食”,“冢妇所祭祀宾客每事必请于姑”,等等。冢、宗音同义通,上揭之“冢子”、“冢适”、“冢卿”、“冢嗣”、“冢妇”等之冢字,均应释为宗,殆无可疑。所以我们认为,孔子说的“冢宰”即是“宗宰”。

宰字,《说文》云:“罪人在屋下执事者。”宰最初是主割烹之事者,《墨子·贵义》:“世之君子,使之为一犬一彘之宰,不能则辞之;使之为一国之相,不能而为之,岂不悖哉!”由犬彘之宰引申之,则主某事或某地者亦称宰,如膳宰、内宰、里宰、邑宰等,文献屡见不鲜。

冢宰之职掌,当为掌理宗族之祭祀、丧葬等事务,约当于《周礼》之春官宗伯。春官宗伯是礼官。其职司主要是掌祧庙及冢墓丧葬之事、五礼之器物、巫筮卜祝、乐事礼籍之类。《论语·宪问》之冢宰当亦属此类,孔子原意是说天子居丧期间,葬、祭等大事听命于冢宰。冢宰不必为殷代实有之官,这里不过是以后制拟前制,便于叙述,这是古籍中常有之事。

宗伯主祭丧于史有征。如《左传》文公二年:“秋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逆祀也。于是夏父弗忌为宗伯,尊僖公···”杜注:“宗伯,掌宗庙昭穆之礼。”夏父弗忌跻僖公之事,《国语·鲁语上》亦有记载,且曰“我为鲁宗伯”,韦注:“宗伯掌国祭祀之礼也。”春秋齐国铜器《洹子孟姜壶》,记载齐侯之女丧其舅,齐侯命大子乘遽叩于宗伯,听命于天子,请示可否行一年之丧。又如,《诗经·大雅·云汉》:“旱既大甚,散无友纪。鞫哉庶正,疚哉冢宰。趣马师氏,膳夫左右。靡人不周,无不能止。瞻卬昊天,云如何里?”把冢宰列于庶正与趣马之间,显非宰相,细绎文义,只有以主祭祀之宗伯当之,方无扞格。

文献中提到冢宰的,还有以下几处。《左传》昭公元年:“及享,具五献之笾豆于幕下。赵孟辞,私于子产曰:‘武请于冢宰矣。’乃用一献。赵孟为客,礼终乃宴。”郑国并无冢宰之官,杨伯峻注云:“冢宰非郑官名。”既然郑无冢宰之官,为何赵孟要称子皮为冢宰?如以宗宰释之,则可涣然冰释,因为他享礼献笾豆,故赵孟以礼官宗宰相称。

《荀子·王制》云:“本政教,正法则,兼听而时稽之,度其功劳,论其庆赏,以时慎修,使百吏免尽而众庶不偷,冢宰之事也。”此条之冢宰倒像是相,可惜是荀子述王制时所虚拟,当时王朝和列国都无以冢宰为相名者。战国诸子好造言设事,我们不能过于拘泥。如《韩非子·显学》云“故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似已有“宰相”之称,但战国时并无此职,“宰相”作为正式官号则是辽代的事。战国时已有“相”之称,但不可据此去说周初之制。

至此,我们可以说,先秦文献中找不出一条冢宰为相的证据。《周礼》作者曲解《宪问》孔子语,以冢宰为周代之相,置诸卷首,实属无稽。至伪古文《尚书》出,又进一步坐实《周礼》之说,杜撰出“周公位冢宰正百工”、“冢宰掌邦治统百官均四海”等“史实”来,在学术界造成很大影响。然而,冢宰一职只见于伪古文《尚书》,而可信的二十八篇《尚书》之中一概不见,这本身就很说明问题。由于伪古文在经学中曾长期居于显要地位,人们沿讹踵谬,习焉不察,加之对《论语·宪问》语的误解和迷信,,冢宰为周相之说似成铁案。以至到清代伪古文被揭发之后,其影响依然存在,是不足为怪的。

在《周礼》中,冢宰又称大宰。郑注云:“变冢言大,进退异名也。百官总焉,则谓之冢;列职于王,则称大。”但是,王室铜器铭文中只有宰而没有大宰,这与《春秋》经文中只有宰而没有大宰是一致的,都证明西周、春秋时王室无大宰之官。

铜器中,官名称宰的有十几个,如《吴方彝》之宰朏、《颂鼎》之宰弘、《师遽方彝》之宰利、《蔡簋》之宰舀等等,然皆不足以大宰或冢宰之职当之。《蔡簋》之宰舀为诸宰中地位最高者,郭沫若说:“本铭有二宰,宰舀在王左右,当是大宰。蔡出纳姜氏命,盖内宰也。”,若如此说,则宰朏、宰弘、宰利都是大宰,因为他们都在王之左右,但是这种推论很难令人信服,因为从铭文中看不出这种身份来。

《春秋》王人书官者唯有宰,但无大宰、小宰等等的区别。既然概称为宰,则其身份就不会相差太大。如《春秋》隐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赠”。杜注:,宰,官;咺,名也。”《春秋左传正义》云:“此盖宰夫也。”可见其身份断非大宰。《春秋》桓公四年:“夏,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春秋左传正义》僖公九年云“宰咺、宰渠伯纠则必非长官亦称为宰者”,认为宰渠伯纠与宰咺之身份相当。《春秋》僖公九年:“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杜注:“周公,宰孔也。宰,官;周,采地。天子三公不字。”《公羊传》:“宰周公者何,天子为政者也。僖公三十年也有周公:“冬,天王使周公来聘。”(传作“周公阅”,均未言及“宰”字,见《四部丛刊》本《左传集解》)杜注:“周公,天子三公兼冢宰也。”对这两条材料,注家众口一词,都以冢宰解之,其实没有什么根据,不过是看到有,周公”二字罢了。江永曾驳之:,周初官制,冢宰总百官,后来改制,总百官者谓之卿士,而宰为庶职,故皇父卿士最尊,在司徒与宰之上。平王时,郑桓公、武公虽为司徒,而实为卿士,后以虢公忌父为之,则宰咺、宰渠伯纠、宰周公、宰孔皆非周初之冢宰也,说春秋者犹以冢宰言之,疏矣。”江氏虽然泥于《周礼》冢宰总百官之说,但他毕竟看出《春秋》中的宰均非冢宰,这是很难得的。

从《春秋》来看,周王派往各国的使者中,地位最高的是宰周公,但他的地位不像是冢宰或大宰,其他更无论矣。

《仪礼》、《礼记》中提及宰的地方很多,而其身份相差也很大。黄以周说:,《礼经》之称宰者有四,《觐礼》之宰为冢宰,《大射》、《聘礼》之宰为司徒,《公食礼》之宰为小宰,《士冠》、《士昏礼》之宰为家宰。”这只是后人的理解,史实并非如此,如果当时连冢宰、家宰都不加区别,就令人费解了,为什么其他官职就没有这种情况呢?

有些学者引《左传》定公四年,武王之母弟八人,周公为大宰的话来印证《周礼》。其实,这也是以后世官制追叙西周故事,这一点童书业先生早已指出,,此所言官制大致合乎春秋前期,似尚未尽合西周旧制”,所以不足为凭。

春秋时,列国多见大宰之职,论者往往以之为《周礼》大宰之佐证。但是,列国之大宰几乎都非相职,因此数目再多也不能帮《周礼》的忙。现将列国大宰撮举如下,并略加论列。

楚国有大宰子商、大宰伯州犁、大宰薳启疆、太宰犯等。然楚国之相先称莫敖,后为令尹,其下有司马等,足见大宰非楚国的相职。

宋国有大宰督、大宰向带、大宰西吾等。但宋以右师、左师、司马、司徒、司城、司寇六卿为相,执政者不是右师即是左师。大宰在六卿之下,显非要职。鲁桓公二年大宰华父督杀司马孔父嘉及殇公,以大宰执政,非宋常制。

郑国有大宰石。《左传》襄公十一年:“郑人使良霄、大宰石如楚,告将服于晋。”大宰石仅仅是良霄之副贰,可见地位之低。《左传》襄公十年:“于是子驷当国,子国为司马,子耳为司空,子孔为司徒。”又襄公十九年“郑人使子展当国,子西听政”,当国指最高卿位,也不称大宰。

鲁国执政为孟孙、叔孙、季孙三家,也不以为大宰为相。《左传》隐公十一年“羽父请杀桓公将以求大宰”,顾栋高认为,这是羽父,欲令鲁特设是官以荣己耳”。《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作“大夫翚请杀桓公,求为相”,《鲁世家》同。当时鲁无相,执政亦非大宰,司马迁不过以义释之。

《国语·齐语》云:“桓公自莒反于齐,使鲍叔为宰。”韦注“宰,大宰也”,误。后来管仲相桓公,论者多以管仲为齐相,亦误。齐国执政为高、国二氏,童书业先生说“高、国二氏之掌齐政几乎贯彻春秋始终”,“高、国二氏乃所谓‘天子之二守’,地位仅亚于国君,其势不易动摇也。齐桓公虽任管、鲍,然皆宠臣之流,其后之陈氏、晏氏,亦类于此,高、国‘二守’之地位固犹在也”。童说确不可移。

列国中只有吴国的大宰相当于相。先秦文献中吴国官名极少,故有,吴人无官”之说。大宰在吴行相权,情况较特殊。吴为后兴之国,嚭为楚大宰伯州犁之孙,殆是嚭入吴,将祖袭官号带入吴,后因其得宠,遂以此官号为相职。

金文中,邾国《邾大宰簠》有大宰,但邾大宰为何职不可考。此外,还有《归父盘》、《齐侯》、《原父簋》三器被认为有大宰职名,但此三器之宰字作等形,与其他铜器作诸形者迥异。吴荣光释仆,方濬益非之。然《归父盘》等三器宰字分明从,不从辛。高田忠周认为,“此亦省文者也”,因而仍释仆,不为无据。况且,方氏以春秋时“太仆之官罕闻”,太宰之职习见而释为宰,是难以服人的,金文官名在文献中找不到的很多,何必一定要牵合文献?何况文献中称仆的官并不少见,如大仆、戎仆等。因此,此三器铭中是否有“大宰”职名,尚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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