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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清代嫁妆的整体描述(3)

上例中,阿招是名妓黄桂英的婢女,利用积蓄与自己心仪之人成婚,且婚后一切生活费用由阿招负担,可见妓女积蓄之厚。如果没有这份积蓄陪嫁,阿招的婚事可能枉然。杭州某绅士之子闻听此事后,亦图谋黄桂英的财产,阴谋最终未能得逞。但是,绅士之子的判断应该是没有错的,婢女阿招尚有上万两的积蓄,其主人之财产数目可想而知。

由上可见,清代嫁妆的数额很难定出明确的上限,史料中所记载的“千金”、“十万”等,只能说明嫁妆之多,是一个大概的数字,而非具体价值。那么,一份体面的,或者说中等规模的嫁妆究竟要花费多少银两呢?

康熙五十五年(1716),有41位宗女由于贫困而无法出嫁,康熙帝下令恩赏每人一百两银子,以筹备嫁妆。①(参见《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1096~1097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乾隆时,皇帝亦曾下旨,赐宗室贫困者每人“银一百二十两以为妆费”②(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2050页)。皇帝亲自赐予嫁资,体现出朝廷对于婚嫁的关注,其所赐银两应当可以筹备一份比较体面的嫁妆了。我们姑且将100至120两银子左右的嫁妆,算做清代前、中期中等规模嫁妆的标准。

晚清时嫁妆的情况有所变化。名臣曾国藩一向以治家节俭有方著称,对于儿女的婚事花费,他的观点是:“吾仕宦之家,凡办喜事,财物不可太丰,礼仪不可太简”③(《曾国藩全集·家书》,787页),就是说要把握好不丰不俭的中等程度。大女儿出嫁时,曾国藩“寄银百五十两,合前寄之百金,均为大女儿于归之用。以二百金办奁具,以五十金为程仪”。为防止家人讲排场,他一再叮嘱:“家中切不可另筹钱,过于奢侈”④(《曾国藩全集·家书》,787页)。从曾国藩给女儿准备的嫁妆估算,200两银子的嫁妆应是既体面又不奢侈了。

如果将物价或婚嫁花费行情上涨的因素考虑在内①(这种婚嫁花费的上涨在各地方志中多有体现,如《广宁县志》载:“乾隆年间,中平之家妆奁之费大约数十金,或百金,即富厚之家亦不过三五百金。迩来多有倍于此”(卷一二,《风俗》,道光四年刻本);《定海县志》载:“赠嫁之具,昔颇简朴,中人以下之家不过略备衣服、箱笼、用具,约值二三百金而已。迩年习尚奢靡,富家倡始于前,一女出嫁,动辄数千金,中家相率效尤,大抵以千金为律,甚至割产举债而不惜” (《方俗》,民国十三年铅印本);《上林县志》载:“咸、同以前,男家送聘金制钱二十四千文者谓之中礼,三十二千文者谓之上礼,迨光绪中叶后,有送至小洋六十、八十、百元不等者;女家赔奁所费称是,或且倍之,冀争体面”(卷六,《社交部·风尚》,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长寿县志》载:“近来风气渐趋奢靡,物价奇昂,以数百金嫁一女,殊不足道,视前辈饶裕之家,至多以二百金为限者,且数倍矣”(卷四,《风土》,民国三十三年铅印本);等等),曾国藩时代的200两银子应与康乾时期100两银子的嫁妆相差不大。可见,清代中等规模嫁妆的标准,应在白银100两至200两之间,地方志中亦有“中人之家亦多在百金以上”的记载②(参见《陆川县志》卷四,《舆地类·风俗》,民国十三年刻本),证实了我们的这种说法。至于中产之家为争体面,不量力陪送的情况,如浙江《乌青镇志》记载,“其赠嫁之具,昔甚简朴,中等之家所值仅一二百金,迩年俗尚奢靡,富家倡始,而中等之家相率效尤,大抵自四五百金至千金不等,甚至割产举债”③(《乌青镇志》卷一九,《风俗》,民国二十五年刻本),应另当别论。

一二百两银子的花费,对那些官僚缙绅和富商大贾而言,根本算不上负担④(清代官员的正俸加养廉银从千余两到数万两不等,相对于额外收入而言,这些只占他们总收入的一小部分。参见张仲礼:《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即使一些家境较好的农民家庭也能承受这个花费,如前文徐珂在静安寺看到的两家送嫁妆情形,前一家也是农民,即拿出价值一百六十两银子的嫁妆;《清史稿·列女传》中记载的何秉仪聘妻刘氏,“农家女也”,“父母舁田百亩”作为嫁妆⑤(参见《清史稿》卷五百九,《列女》,14092页)。即使按照每亩一二两的低价格计算,百亩土地也价值一二百两银子了。略有资财的家庭都筹备得起一二百两银子的嫁妆,正体现出我们所谓的“中等规模”的含义。

至于贫困之家尚难解决温饱,更谈不上为女儿陪送体面的嫁妆,不要说一二百两银子的嫁妆,即使几两银子也很难筹措。许多女子因为没有嫁妆而不能及时出嫁,或找不到合适的配偶。面对这种情况,一些宗族义庄出资为族中贫困女子置办嫁妆。道光、咸丰年间,常熟邹氏义庄规定:族中贫困之家嫁女给银五两;道光二十一年(1841)济阳义庄规定:嫁女贴钱六千;延陵义庄则规定: “嫁女给七十制钱八两”①(王国平、唐力行: 《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232、260、277页,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有了宗族的资助,贫困家庭的女儿可以免于婚嫁愆期之苦。当然,宗族义庄出资筹办的嫁妆,应当属于清代社会中较低的标准。根据表1—2的统计,最低的嫁妆花费也需十余两银子。徐珂在静安寺见到八九十两银子筹办的嫁妆,就大大感叹“吾辈心目中,辄谓奁物必多,必先期发送。而不知贫女所得乃仅此”②(徐珂:《仲可随笔》,42页。按照后家嫁妆为前一家一半价值计算(前家二箱、五被、二枕、一毡,后家一箱、三被、二枕),也需要花费八九十两银子,接近于中等规模的嫁妆了)。宗族义庄所提供的约五至八两银子的嫁妆更是俭啬之极了,但这仍不是最低标准。清人欧阳玉光妻蔡氏,家贫,“将嫁,宗族周焉,得钱三千有奇”,这三千钱成为家中唯一的财产,蔡氏不忍带走,“阴置秆荐中,而系钥其端”,“父送女还,入室,引钥,则钱在焉。曰:‘孝哉我女,留此以活我!’”③(清史稿》卷五百八,《列女》,14044页) 宗族赈济的三千嫁妆钱,成为蔡氏家庭的全部财产、其父亲得以活命的资本。

那么,三千钱对于普通农户究竟意味着什么?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清代江汉平原普通农户的家庭收入,除支付吃穿外约每年3 至5两白银④(参见闫富东:《清代江汉平原普通农户收入状况分析》,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1));较为富庶的江南地区,农户的农田年收入约20两白银①(张研根据前人对江南地区的农民消费、亩产量、生产能力等研究,推算出清代江南农户的农田年收入为20.6两白银。张研:《多元视野:关于清代农家收支的研究》,载《古今农业》,2006(1))。这些钱需要缴纳各种苛捐杂税、支付家庭的各项生活费用,一年下来所剩无几,甚至支出大于收入。如此看来,蔡氏的最为俭啬的三千钱嫁妆对于贫困农民而言,相当于一年的家庭总收入、全家人一年以上的生活费用、家庭几年的积蓄。因此,区区几两银子的嫁妆,就倾尽了贫家数年之积,甚至还得借贷。陪嫁之苦由此可见。综上,清代嫁妆的实际价值从清初到清末呈上涨趋势,从几两到几千、几万两白银不等。嫁妆成为贫家沉重的经济负担、富家乘机夸耀的资本。

三、各具特色的清代嫁妆

除贫富的差距外,不同的嫁妆还反映出地方习俗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许多嫁妆都带有浓厚的乡土特色或文化特征。

1反映地方特色的嫁妆

清代,许多嫁妆属于地方特产,其他地方很难置办。如曾国藩之女纪芬的奁具中有床一具,“系新建两江总督署之时,工程局中饬苏匠制成,金漆雕镂,颇华靡”,是苏州匠人的杰作。曾纪芬对于这一具有江南特色的精致床榻十分喜爱,一直保留在湖南的住宅中。曾氏是湖南湘乡人,以此床“示湘中匠人,皆谢不能为”②(曾纪芬:《崇德老人自订年谱》,19页)。则这种“金漆雕镂”床榻应当是苏州的地方特色了。

江西、广东书板雕刻业发达,尤其以江西金谿县之许湾和广东顺德县之马冈为最,当地百姓大多从事书板雕刻,书板成为最主要的家庭财产———两地皆以“书板多者为富”。当地人嫁女,“常以书板为奁资”③(金武祥:《溎生随笔》,15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家庭越富有,陪嫁的书板就越多。

广东一些地方盛产葛布,其中以“女儿葛”为上品。葛布的织造过程,从原料的采摘到布匹的纺织都十分讲究,成品亦十分珍贵:“粤之葛以增城女葛为上,然恒不鬻于市,彼中女子终岁乃成一匹,以衣其夫而已。其重三四两者,未字少女乃能织,已字则不能,故名‘女儿葛’。所谓‘北有姑绒,南有女葛’也。其葛产竹丝溪、百花林二处者良,采必以女,一女之力,日采只得数两,丝缕以针不以手,细入毫芒,视若无有,卷其一端可以出入笔管,以银条纱衬之,霏微荡漾,有如蜩蝉之翼。然日晒则皱,水浸则蹙缩。其微弱不可恒服,惟雷葛之精者,百钱一尺,细滑而坚,颜色若象血牙,名锦囊葛者,裁以为袍直裰,称大雅矣。故今雷葛盛行天下。雷人善织葛,其葛产高凉、冈洲,而织于雷。为者绤者,分村而居。地出葛种不同,故女手良与沽功异焉。”①(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一五,42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这样具有地方特色且被视为珍贵物品的葛布,当然成为当地人嫁女之妆奁,潮州民人嫁女,“以葛布箱装,称家多寡”。葛布作嫁妆,除由于其珍贵的特性外,还寓含了对女儿离家的哀伤及其未来婚姻生活的担忧:“女儿布,伤乖离也……所以遗藁砧者,婚姻道衰,夫妇相弃,布乎布乎,非以结绸缪者乎。是可伤也。诗曰:女儿布,产棉阳,采葛澡丝凝雪霜,细如鲛绡薄蝉翼,非烟非雾含风凉,富家嫁女多越好,贫家嫁女一匹少,为郎制衣稳称身,服之无期偕老。可怜一朝恩义疏,夫弃妇兮妇背夫。犹是箱中一匹布,谁道新人不如故。”②(中国风土志丛刊》第9册,《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卷七,1225页)则葛布已经成为妆奁中必不可少之物。

广东许多地方的嫁妆中,还必须多多陪送糖果或糖梅,如花县“奁嫁,服饰、器用外,以糖果相高”③(《花县志》卷一,《风俗》,光绪十六年刻本);番禺“嫁女务以妆奁、糖果相夸耀”④(《番禺县志》卷六,《舆地略·风俗》,同治十年刻本);东莞“嫁女以妆奁相夸耀,尤尚糖梅”⑤(《东莞县志》卷九,《舆地略·风俗》,民国十六年铅印本);德庆“嫁女,务以妆奁、糖果、粉饵相高,虽竭所有弗顾也”①(《德庆州志》卷一,《地理志·风俗》,光绪二十五年刻本)。可见,陪送糖果是广东比较普遍的婚姻习俗。“糖梅”系广东特产,史料记载其“味甚甘脆”,“嫁女者无论贫富必以此为舅姑之贽,多者至数十百罂”。嫁妆中多陪送糖梅的缘由,与我们今天办喜事要吃糖果具有同样的含义,只不过当地的男家送给亲友的糖果要由女家来提供。“罂”是一种小口大肚的瓶子,用以腌制并存放糖梅,富裕之家陪送给女儿的糖梅多至“数十百罂”,而“娶妇之家广召亲串为糖梅宴会”,在宴会上品尝女家陪送的糖梅,以分享婚礼的喜庆。②(参见《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799页,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

广西归顺一带,土锦被面是妆奁中的必备物品。土锦系当地特产,“以柳绒为之”,“配成五色”,不仅美观靓丽、“厚而耐久”,而且价格不菲,每张被面“价值五两”。当地“未笄之女即学织”,因此“人人能织”,织成的被面即成为其婚时之嫁妆。③(参见上书,1091页)

除地方特产以外,妆奁中还经常含有体现各地不同婚姻礼俗的物品。

浙江湖州“女家所嫁来衣箱内,均用裤子盖面,俗语曰:开箱见裤(裤借作库也)”④(《中国风土志丛刊》第9册,《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卷四,1000页),预示着新婚夫妇生活富裕无忧。

安徽寿春新娘出嫁时,丰盛的嫁妆之中必有“以红布制荷包置之怀中者”,谓之“塞婆嘴”,“俗意以为可以制服翁姑也”⑤(《中国风土志丛刊》第9册,《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卷五,1071页)。父母怕平日在家娇生惯养的女儿出嫁后受公婆的气,希望通过这种行为暗示女儿要在新的家庭中当家作主。

湖南辰州“嫁女用嫁履盈筐,庙见后以送其夫族”⑥(《中国风土志丛刊》第9册,《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卷六,1144页)。这种习俗比较实际,按照清代湖南的婚姻礼节,新妇在庙见之后(也有一些地方为庙见之前),拜见夫家亲友尊长,同时要献以一定的礼物以示敬意。礼物中,以新妇亲手缝制的鞋袜、巾帕等用品为上,分送给近亲尊长。女孩到了快要出嫁的年龄(及笄),就开始学习缝纫、刺绣,做成鞋袜、巾帕以供婚后馈送男家亲友,而男方亲友则可从针线之精粗上判断新妇之贤否。因此,新妇馈送礼物是婚礼中很重要的行为。如果男方家庭规模宏大、亲友众多,新妇一人缝制的物品往往不够分送,即由女家亲友代为缝制,临嫁前送给新妇,称为“添箱”(详见本章第二节)。添箱的礼物较新妇亲手缝制的自然粗糙,用来分送给男家比较疏远的或者不很重要的亲友。湖南宗族观念较为强烈,一家有喜事,全族皆来庆贺,这就需要新妇在拜见各类亲友时准备大量的礼物。因此,女家要预先准备好数以筐计的“嫁履”,供女儿分送夫家族人。

河北遵化“女家妆奁,丰俭称家之有无,惟门帘所必需,亦喜气溢门之意欤”①(《遵化县志》光绪十二年刻本,转引自《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247页),无论贫富家庭的嫁妆中都要有门帘,挂在新房门上,让人们未进门就感受到喜庆的气氛。门帘很可能由新妇在出嫁前亲手制成,地方志中没有明确记载陪嫁的门帘要什么颜色、什么样式,但我们从它的功能上完全可以想象到它所承载的欢快内容。

河南永城,妆奁中除木柜、皮箱、桌椅等常见的物品之外,“又须彩绣云肩一具,垂带赘铃,行动丁东有声”②(《永城县志》卷一三,《俗产志·风俗》,光绪二十九年刻本),此云肩应该是供新妇到达夫家后穿用的。一方面,彩绣云肩样式必然美丽,且配以赘领,叮咚有声,更烘托出新婚的欢快气氛。另一方面,新妇到达夫家后,起初一般羞于见人,有些地方甚至有翁公等男性要回避新妇的习俗,穿上这种带有铃铛的彩绣云肩,行动时发出声响,以便其他人知道新妇来了,及时回避。这很可能是陪送彩绣云肩的主要目的。

不同地方不同特色的嫁妆,都衬托出婚礼热闹、喜庆的气氛,寄托了人们对于新婚夫妇的美好祝福和期望。但是,也有的地方嫁妆中包含丧服、棺木等丧礼所需物品,与婚礼的喜庆气氛显得格格不入,真可谓奇风异俗。如《余姚六仓志》记载,当地奁物中“必预备凶服”。其按语说:“吾乡俗嫁女预制缞衣麻裙,为舅姑殁时丧服。此与季文子使晋而求遭丧之礼以行相似,非礼也。非特不祥,亦忍甚矣”①(《余姚六仓志》卷一八,《风俗》,民国九年铅印本)。就是说,陪嫁的丧服并非为新婚夫妇预备,而是为公婆之丧预备的。这样的奁物暗含了公婆即将过世,新婚夫妇即将成为家庭的新主干之意,所以被士人视为“非礼”。中国传统社会,婚姻并非子女本人之事,而是家庭之事,为儿女选择配偶、筹办婚礼,帮助他们组建家庭,是每个父母的责任,而在嫁妆中陪送“缞衣麻裙”,使人在喜事中联想父母职责已尽,可以入土为安,所以说非常残忍。但是风俗使然,余姚各家妆奁中必有此物,否则贻笑他人,公婆也不会高兴,士大夫即使反对也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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