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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动词篇(9)

禀:《说文·部》:“禀,赐谷也。”《广雅·释诂》:“禀,予也。”《后汉书》中“禀”多用为本义,表示以谷、粮赐人,因为所禀之物显见,所以“禀”通常不接受事而直接接与事,如《虞傅盖臧列传》:“时人饥,相渔食,勋调谷禀之。”也偶见带双宾的例子,如《刘玄刘盆子列传》:“盆子使中黄门禀之米,人数斗。”“禀”用于泛指给予的用例较少,此时往往“禀赐”连用,如《孝顺孝冲孝质帝纪》:“秋八月庚子,遣使实核死亡,收敛禀赐。”

赋:《玄应音义》卷十四“赋与”注:“赋,谓分赋与之也。”《后汉书》中“赋”用于给予义用例不多,可直接带受事或与事宾语,如《郭杜孔张廉王苏羊贾陆列传》:“赋与佃器,使就农业。”《董卓列传》:“河东太守王邑奉献绵帛,悉赋公卿以下。”也可带双宾语,如《独行列传》:“时岁荒民饥,太守尹兴使续于都亭赋民粥。”所“赋”之物可以是诸如上例“佃器、绵帛、粥”之类的具体事物,也可以是“职、禄”之类的抽象事物,如《马援列传》:“或未晓其职,便复迁徙,诚非建官赋禄之意。”

遗:《说文·辵部》:“遗,亡也。”段注:“广韵,失也,赠也,加也。按:皆遗亡之引申义。”《后汉书》中“遗”用于给予义较常见,如《窦融列传》:“数驰轻使,致遗四方珍羞。”其受事宾语也可用“以”引出,如《周黄徐姜申屠列传》:“党见其含菽饮水,遗以生蒜,受而不食。”也可直接接与事,如《卓鲁魏刘列传》:“今我畏吏,是以遗之,吏既卒受,故来言耳。”也有带双宾的例子,如《刘焉袁术吕布列传》:“遗布书,为陈祸福。”我们从以上各例可以看出,“遗”的给予义并不区分给予者与被给予者之间的地位关系,可以是地位平等的人之间的给予,也可以是地位低的人给予地位高的人。此外,《后汉书》中多见“馈遗、赗遗、贿遗、赂遗”等连用,从侧面反映了“遗”的受事通常是食物或金钱之类。

贻:《尔雅·释言》:“贻,遗也。”“贻”语义和“遗”同,《后汉书》中“贻”共12见,仅3例用为赠予义,且都用于给予书信,可直接接受事,如《文苑列传》“壹乃贻书谢恩”,也可接双宾语,如《党锢列传》:“延笃贻之书曰:‘昔太伯三让……何其劭与!’”

赍:《玉篇·贝部》:“赍,给与也。”《广韵·齐韵》:“赍,遗也,送也。”《后汉书》中“赍”表赠送义多是持财物或酒食与人,从用例来看,多接受事宾语,如《袁张韩周列传》:“及父卒,既葬,诏遣使赍牛、酒为释服。”也可不带宾语,如《南匈奴列传》:“念单于国尚未安,方厉武节,以战攻为务,竽瑟之用,不如良弓利剑,故未以赍。”不见有带与事的例子。

馈:《广雅·释诂》:“馈,遗也。”“馈”的给予义是在送人食物意义上引申而来。《后汉书》中“馈”多指送人食物,如《郑孔荀列传》:“至濡须,彧病留寿春,操馈之食,发视,乃空器也,于是饮药而卒。”也可泛指为赠送,如《逸民列传》:“贫无资食,好事者更馈焉,受之取足而反其余。”此例中所馈之物显然不仅仅局限于饭食。同时“馈遗”常组合使用,如《孝明八王列传》:“娉取人妻,馈遗婢妾。”另有“餽”通“馈”1例,见《酷吏列传》:“初,光武微时,尝以事拘于新野,晔为市吏,餽饵一笥,帝德之不忘,仍赐晔御食,及乘舆服物。”

赂、贿:《玄应音义》卷十七“求赂”注:“赂,谓以财物与人曰赂。”又《玉篇·贝部》:“贿,赠送财也。”“赂、贿”均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与人财货。《后汉书》中“赂”共66例,多用为动词,其中绝大多数接与事宾语,如《班梁列传》:“谢果遣骑赍金银珠玉以赂龟兹。”也可接受事宾语,如《南匈奴列传》:“汉复令中郎将韩统报命,赂遗金币,以通旧好。”而“贿”共14例,多用为名词,动词用法仅2例。由于“贿”本身就是赠人以财,故“贿”不带受事宾语,如《郭陈列传》“贿遗仆从”。

赠:《慧琳音义》卷六十一“赠送”注引《考声》云:“赠,以物遗人也。”《后汉书》中“赠”共75例,全部都是赠予的意思,带宾语时只见带受事宾语,且绝大多数用于对已死的官员或父祖追赠官爵、丧品,如《皇后纪》:“病卒,赠前将军印绶,谒者监护丧事。”《梁统列传》:“及葬,赠轻车介士,赐谥忠侯。”或用“以”引出受事,如《樊宏阴识列传》:“永平二年,卒,赠以本官印绶,谥曰贞侯。”而表示对生者的赠予用例极为有限,通常用于临行话别的情境,如《袁张韩周列传》:“每至岁时,延请举吏入上后堂,与共宴会,如此数四,乃遣之。赠送什物,无不充备。”

送:《说文》“赠”字下段注:“今人以物赠人曰送,送亦古语也。”我们对先秦文献作了一个大致考察,发现《周易》、《诗经》、《论语》、《仪礼》、《周礼》、《韩非子》、《荀子》中都没有“送”用于给予义的例子,《战国策》、《庄子》中各有一例,《左传》中三例《,可见先秦时期“送”的给予义并不常见。《后汉书》中“送”表赠予可接与事宾语,如《循吏列传》“人赍百钱以送宠”,也可接受事宾语,如《独行列传》“于是送马谢之”。除单用外,还可见“赠送、赙送、奉送”等组合形式,如《光武十王列传》:“奉送缣帛,以赎愆罪。”

赙、赗:《玉篇·贝部》:“赙,以财助丧也。”“赗,赠死也。”二者均指赠送财物帮人办丧事,浑言无别,析言则“赙”指送给丧家的布帛、钱财,“赗”指送给丧家车马。《太平御览》卷五百五十引《春秋说题辞》曰:“舆马曰赗,货财曰赙,玩好曰赠。”《后汉书》中“赙”凡25

例,多接受事宾语“钱、布、绢、缣、谷”等,如《光武十王列传》:“嗣王薨,赙钱千万、布万匹。”也可见“赙送、赙赠、赙给、赗赙”连用;“赗”凡8

例,不见独用的例子,其中“赗赠”4 例,“赠赗”2 例,“赗遗、赗赙”各1

例,且全不带宾语,如《马援列传》:“和帝以廖先帝之舅,厚加赗赙,使者吊祭,王主会丧,谥曰安侯。”

小结:《后汉书》中“给”语义场共有27个成员,所涵盖的相关词汇较为齐全,包含4个子语义场——付与类、进献类、赐予类、赠送类。而早在甲骨文中殷人已对进献、赐予这一相对而言的动作有了较为明确的区分,从《后汉书》中我们可以看出,甲骨文中的给类词汇大部分仍然得以沿用,同时“给”这一概念语义分割愈加细密。

“给”在《后汉书》中虽然有“给予”义的用法,但出现频率不高,且在语用上有一些限制,相比之下,“与”在使用频率上占据优势,且在搭配组合、带宾问题、交往双方的地位关系上的自由度很高。从《后汉书》中的语言实际来说,尽管“给”较之秦汉有所发展,但“与”仍是最基本的授予动词。

4.烧(Burn)

“烧”位于《百词表》第84位。有关“烧”的研究,已有一些重要的成果。

《后汉书》“烧”语义场中,“烧”最为常见,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是该语义场的代表词;“焚、燔”虽不能与“烧”竞争,却保持着一定的用量,仍是该语义场的主要成员。其它成员的用例则相对较少。

“烧、焚、燔”都表示燃烧。《玉篇·火部》:“烧,燔也。”“燔,烧也。”《广雅·释言》:“焚,烧也。”关于“烧、焚、燔”的历时演变过程,很多学者做过相关研究,基本观点是:在先秦时期三者混用,在东汉译经等口语性较强的文献中,“烧”对“焚、燔”的替代已完成,而由于中土文献反映口语的滞后性,这一替换过程还在继续。《后汉书》中“烧、焚、燔”正处于“烧”统领下的并用格局。下面我们具体分析《后汉书》中“烧、焚、燔”的使用情况。

从搭配对象上看,“焚”的对象可以是“人、尸、骸、船、营、木、书、文契、冢墓、城郭、宫室、宫庙、郡县、山林、车重、飞蓬、谷食、宝货、罽幕”等具体名词。“烧”的对象除和“焚”相似外,还有“门、桐、石、斧、地、牛、羊、布、缣帛、桥楼、兵器、民舍、官亭”等更多的对象,还可以接地名。“烧”的使用范围更广。“燔”的对象则基本集中于“宫室、城邑、室屋、康居、柴、书”等无生命名词,有生命名词仅见“燔鱼”1例。同时,和“焚”相比,“烧、燔”的对象还可以是某些抽象的事物。

(1) 又遣奇兵袭绍运车,大破之,尽焚其谷食。(《袁绍刘表列传》)

(2) 就语狱卒:“可熟烧斧,勿令冷。”(《独行列传》)

(3) 明年五月,吴郡太守行丞事羊珍与越兵弟叶、吏民吴铜等二百余人起兵反,杀吏民,烧官亭民舍,攻太守府。(《天文志》)

(4) 三年冬,溇中蛮覃儿健等复反,攻烧零阳、作唐、孱陵界中。(《南蛮西南夷列传》)

(5) 是岁,永昌、益州蜀郡夷叛,与越巂夷杀长吏,燔城邑,益州刺史张乔讨破降之。(《孝安帝纪》)

(6) 盖夫燔鱼专蛇,莫之方斯。(《文苑列传》)

(7) 燔商鞅之法术兮,烧韩非之说论。(《冯衍列传》)

从构词能力上看,“烧”明显强于“焚、燔”,“烧”除了和本语义场的内部成员组成“焚烧、燔烧、烧燔”外,也和其他动词构成各种搭配形式,如“烧杀、崩烧、攻烧、烧削、熏烧、纵烧、越烧”等,如《孝安帝纪》:“夏四月甲寅,汉阳城中火,烧杀三千五百七十人。”且对应“自焚”这个常见结构而出现了“自烧”,见《皇甫张段列传》:“既而生子猛,以建安中为武威太守,杀刺史邯郸商,州兵围之急,猛耻见擒,乃登楼自烧而死,卒如占云。”而在《东观汉记》、《搜神记》中,对此事的叙述均为“登楼自焚而死”。虽然在以后的语言使用过程中,“自烧”不再使用,但也充分显示了这一时期“烧”在使用上的活跃性及其强大的生存竞争能力。

从语法功能上看,“烧、焚、燔”都同样既可作及物动词也可为不及物动词,但“烧”还偶尔可作定语,如《逸民列传》:“鸿乃寻访烧者,问所去失,悉以豕偿之。”这是“焚、燔”所没有的用法。

虽然《后汉书》中“烧、焚、燔”并存,“焚、燔”有着相当的比例,但由于《后汉书》的史书性质,这并不能代表当时的实际口语。在口语化较高的医籍《肘后备急方》中,“烧”115例而不见“焚”;同时东汉译经中几乎已经看不见“焚”的使用了。可见,新旧词语在替换过程中并不是一蹴而就,旧词不会在新词占优势后马上消失,新旧成分往往会在一定时期内并存共现。因为《后汉书》的史书性质,我们对《后汉书》的考察结果自然与同期口语性强的文献不一样。

燎,《慧琳音义》卷一“如燎”注引《考声》:“燎,轻烧也。”《后汉书》中“燎”11见,可表“火炬”,参见核心词“火”相关论述。“燎”在本语义场的用法有6例,多与本语义场其它成员搭配,可见“燔燎、焚燎”;也可直接带宾语,其对象多为“山、野”,如《酷吏列传》:“爝火虽微,卒能燎野。”

然,《说文·火部》:“然,烧也。”《后汉书》中“然”822见,表“燃烧”这个实词义仅7例。其中,“然”多表示火燃烧的状态,如《礼仪志》:“六宗燔燎,火大然,有司告事毕。”也可以表示点火的动作,如《董卓列传》:“守尸吏然火置卓脐中,光明达曙,如是积日。”与“烧、焚、燔、燎”相比,“然”是一个不及物动词,表示把可燃物点着,上例“然火”有使动意味。又《广韵·仙韵》:“然,俗作燃。”《后汉书》中可见“燃”2例,如《文苑列传》:“奚异涉海之失舵,积薪而待燃?”《文苑列传》:“性笃学,恒佣作为资,暮还辄燃柴以读书。”

炎:《玉篇·火部》:“炎,焚也。”《诗·大雅·云汉》“如惔如焚”陆德明释文引《说文》:“炎,燎也。”又李富孙《诗经异文释》:“韩诗作如炎,炎、惔二字通。”《后汉书》中“炎”多表示火焰,用为燃烧义仅1例,见《肃宗孝章帝纪》:“去秋雨泽不适,今时复旱,如炎如焚。”此例可看作是对古语的引用。先秦时期“炎”表燃烧多见于《诗经》、《尚书》,如《书·胤征》:“火炎昆冈,玉石俱焚。”后世“炎”的这种用法逐渐被“燃、烧”等所取代,到了魏晋时期基本不见“炎”表燃烧了,可见“炎”已退出“烧”语义场,在中土文献中的偶见当出于文人的仿古。

热:《释名·释天》:“热,爇也,如火所烧爇也。”王凤阳先生(1993:912)认为“热”最初应为动词,表示焚烧,后动词用法分化出去写作“爇”,“热”就专用于表示温度高了。《后汉书》中“热”用为动词仅1例,见《冯岑贾列传》:“及至南宫,遇大风雨,光武引车入道傍空舍,异抱薪,邓禹热火,光武对灶燎衣。”《后汉书》中未见“爇”的用例。

附带提一下,“火”本是一种物质,但也可以表“燃烧”义,如《诗·郑风·大叔于田》“火烈具举”朱熹集传:“火,焚而射也。”李白《大猎赋》“火纲罟”王琦注引萧士赟曰:“火,焚也。”但在《后汉书》中“火”唯见名词用法。

小结:《后汉书》“烧”语义场中,“烧”处于主导地位,是本语义场的代表词。虽然“焚、燔”保持着一定的用量,但“烧”的优势仍是很明显的;“燎、然、炎、热”的用例相对较少。就语法特征而言,“烧、焚、燔、燎”均可作为及物动词或不及物动词,“然、炎”则基本只见不及物动词的用法。由于“烧”这个概念与“火”联系密切,因此《后汉书》“烧”语义场中还有成员跨越了“烧、火”两个语义场,如“燎、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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