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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动词篇(8)

还有一些和古代刑罚有关的词,如“斩、磔、绞、烹、醢、枭、夷、族”也表示“杀”,其意义用法基本上沿袭先秦,没有什么变化,在此我们不一一详述。此外,动作行为的方式也可以表示“杀”这个概念,如“缢、斫”,但我们认为这只是在具体语境中的意义,就其引申义而言,并没有“杀”的意思,事实上当这类词表示“杀”时,往往后面接有其它表示“杀”的词,《后汉书》中可见的例子,如《刘焉袁术吕布列传》:“布及宫、顺皆缢杀之,传首许市。”《虞傅盖臧列传》:“吕奉先讨卓来奔,请兵不获,告去何罪,复见斫刺。”

小结:《后汉书》中“杀”语义场较为复杂的构成,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尤其那些用于刑罚特称的词,可以说是社会制度在词汇中的反映。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在现代汉语中,这些词或作为语素用于书面语,如“戮、弑、戕、诛、贼、刃、殛、裁”,或已经不再表示“杀”义,如“椎、刈、刘”,或已成为了古语词,如那些刑罚类的词,仅“杀、屠、害”表示“杀”义至今还较为常用,其中“屠”多用于动物,“害”多用为名词,如“遇害”,只有“杀”一直语义稳定,是“杀”语义场的代表词。

3.给(Give)

“给”位于《百词表》第70位。有关“给”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给”一直以来备受学术界的关注,关于授予动词“给”的来源问题,目前尚无定论,主要有三家之说:志村良治认为“给”是“馈”的继承,主要依据是《老乞大》、《朴通事》及其谚解;张惠英认为“给”来源于“乞”,主要依据是《敦煌变文集》、明万历本《金瓶梅词话》和冯梦龙编《山歌》,且以闽方言福州话里相当于“给”的“乞”作为化石性证据;李宗江则认为“给”是直接由表示“供给”的“给”引申出来的。虽然上述观点各异,但有一点认识却是共同的,即“给”的“给予”义一直到清代才大量使用,长期以来“与”一直是最基本的授予动词。

这里我们结合《后汉书》中“给”的具体使用略谈自己的些许看法。《说文·糸部》:“给,相足也。”黄树先师在《汉语核心词“畀”研究》中,详细分析了“给”系列,指出:“汉语部分‘给予’义,跟当‘足够、增加、周济’讲的一类词有密切联系。……‘供给’也可以理解为‘给予’。”我们从师说,认为“供给”本身就可以看作是一种类似的给予过程。《后汉书》中“给”共160见,大部分表示供给对方需要,但也有用为授与动词的用法,如《独行列传》:“群贼于是两两相视,曰:‘此义士也!’给其车马,遣送之。”此例中“给”+与事+受事,又如《西域传》:“邻国使到其界首者,乘驿诣王都,至则给以金钱。”此例中“给”+以+受事,这些都是授与动词最为明显的句法特征。同时《后汉书》中“给”还常常与其他授与动词连用,可见“给与”、“给赐”、“赐给”、“给禀”、“赙给”等,如《肃宗孝章帝纪》:“其悉以赋贫民,给与粮种,务尽地力,勿令游手。”《肃宗孝章帝纪》:“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

我们对秦汉文献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是有“给”表示“给予、赐予”义的例子的。略举一二:

(1) 若残竖子之类,恶能给若金。(《吕氏春秋·权勋》)

(2) 始高祖微时,有急,给高祖一马。(《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六》)

(3) 听鸯、虎收敛钦丧,给其车牛,致葬旧墓。(《三国志》卷二十八)

(4) 又给十小吏,青衣数十人。(《搜神记》卷四)

显然,以上例句中的“给”很难再解释为“供给、给养”义,而有较为典型的授予动词的语法特征,同时在语用上,“给”的发出者似多为有身份地位的人、官府,给予的物体多为金钱、车马、粮食等。可见,先秦以来,授予动词“给”一直就存在着,只是清代之前的典籍中,“给”的主要义项仍是“供给、给养”。《后汉书》中“给”的主要义项仍是“供给、给养”,但也有用为“给予”义的例子。

与:《说文·勺部》:“与,赐予。此与、與同。”《后汉书》中“與”、“与”并存,我们根据汉字的简化标准将它统一地写成“与”。而在2000余例“与”中,几近大半用为虚词,当“与”表示给予义时,往往不区分双方的地位差异,如《光武十王列传》:“帝东巡狩,征元寿兄弟会东平宫,班赐御服器物,又取皇子舆马,悉以与之。”此例是地位高的人给予地位低的人;《张王种陈列传》:“时魏郡太守讽县求纳货贿,球不与之,太守怒而挝督邮,欲令逐球。”此例是地位低的人给予地位高的人。“与”可带双宾语,通常“与”的与事要直接做“与”的宾语,不能以介词引入,受事却可以用介词引入,见上例,不赘举。又《集韵·语韵》:“与,通作予。”《后汉书》中并未出现“予”表给予义的用例。

畀:《广韵·至韵》:“畀,与也。”《后汉书》中“畀”共6例,全部用于给予义,其中“畀”可发生在神人之间,如《文苑列传》:“天畀更始,不能引维。”也可是人与动物之间,如《杨震列传》:“览宜急屏斥,投畀豺虎。”一般不直接带受事宾语。

付:《玉篇·人部》:“付,与也。”《后汉书》中“付”共26见,在带宾问题上,较为灵活。如《独行列传》:“王皓先自刎,以首付使者。”此例“付”带与事宾语,且“以”引出受事宾语置于“付”之前;《酷吏列传》:“行旅至夜,聚衣装道傍,曰‘以付樊公’。”此例“付”后也是与事宾语,与上例不同的是,受事宾语并没有直接反映出来,实际上“以付樊公”我们可以看作是“以之付樊公”的省略;《杜栾刘李刘谢列传》:“帝怒,下诏切责,收付廷尉。”此例“付”仅接与事宾语;《方术列传》:“长房复令就太守服罪,付其一札,以敕葛陂君。”此例“付”带双宾语;《刘焉袁术吕布列传》:“临别,操执登手曰:‘东方之事,便以相付。’”此例“付”后不带宾语,但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是“以东方之事相付”。

授:《广韵·宥韵》:“授,付也。”《后汉书》中“授”共322见,表示给予义时可接双宾语,如《南蛮西南夷列传》:“建武十四年,长贵遣使上三年计,天子即授越巂太守印绶。”也可直接接受事宾语,如《刘玄刘盆子列传》:“因才授爵,以匡王国。”或用介词“以”引入受事或与事,如《任李万邳刘耿列传》:“乃承制拜为骑都尉,授以节,令安集赵、魏。”《郎襄楷列传》:“昔武王下车,出倾宫之女,表商容之间,以理人伦,以表贤德,故天授以圣子,成王是也。”“授”表示给予往往含有使对方有相应的行为之意,在“授以节,令安集赵、魏”中更显而易见。

施:《集韵·寘韵》:“施,与也。”《后汉书》中“施”表示给予一般不带宾语,如果需要带上受事宾语,通常宾语是“惠”,如《班彪列传》:“不若因今施惠,为策近长。”当需要表明被施者时,一般用介词引入,如《任李万邳刘耿列传》:“德信不闻于士民,功劳未施于百姓。”同时还有“施与”连用1例,见《张曹郑列传》:“奋少好学,节俭行义,常分损租奉,赡恤宗亲,虽至倾匮,而施与不怠。”

进:《说文·辵部》:“进,登也。”《后汉书》中“进”用于给予义并不常见,所“进”之物可是具体的实物,表示走上前交到对方手中,如《陈王列传》:“又诸从事好气决者,共流涕奉药而进之。”也可以是抽象的,如《桓荣丁鸿列传》:“郁数进忠言,多见纳录。”而从交往双方的地位关系来看,“进”者的地位往往都低于被“进”者。

荐(薦):《玉篇·廌部》:“荐,进献也。”《后汉书》中“荐”的对象通常是神灵或国君,受事可以直接作宾语且多为食物,如《显宗孝明帝纪》:“故荐嘉玉絜牲,以礼河神。”《皇后纪》:“其日,降甘露于陵树,帝令百官采取以荐。”据上例中“荐”的交往双方的地位关系以及相关语境,我们认为“荐”含有恭敬的意味。

贡:《广韵·送韵》:“贡,荐也。”《后汉书》中“贡”多用于诸侯或少数民族“贡”给天子,如《南匈奴列传》:“北匈奴复遣使诣阙,贡马及裘。”此例中“贡”以受事为宾语,其受事都是财物一类的东西。也有“贡”不带宾语的例子,如《西羌传》:“至穆王时,戎狄不贡。”但所贡之物也是财物。同时《后汉书》中还常见“贡献”、“进贡”、“贡奉”等连用,如《西域传》:“顺帝永建四年,于窴王放前杀拘弥王兴,自立其子为拘弥王,而遣使者贡献于汉。”这里用介词引入与事,有强调与事的作用,与“贡”的词义含有恭敬色彩相一致。

献:《广雅·释诂》:“献,进也。”《周礼·天官·玉府》“凡王之献金玉”郑玄注:“古者致物于人,尊之则曰献。”和“贡”相比,“献”的恭敬色彩也是很明显的,同时“献”所涉及的对象更为广泛,《后汉书》中“献”的受事可以是具体的实物,也可以是抽象的事物,如《南蛮西南夷列传》:“明年,南越徼外蛮夷献白雉、白菟。”《班彪列传》:“故娄敬度势而献其说,萧公权宜以拓其制。”也可以不带宾语,如《光武帝纪》:“匈奴遣使来献,使中郎将报命。”

奉:《广雅·释诂》:“奉,进也。”《广韵·肿韵》:“奉,献也。”《后汉书》中“奉”表“进献、给与”义多见“贡奉、奉献”连用,如《班梁列传》:“广乃与大人迎超于尉犁,奉献珍物。”也可单用,但用例较少,如《冯岑贾列传》:“所过,百姓皆奉牛、酒迎劳。”与“进、荐、贡、献”相比,“奉”不区分双方的地位差异,且能直接带与事宾语,如《列女传》:“洁齐酒食,以奉宾客。”

赏:《广韵·养韵》:“赏,赐也。”《后汉书》中“赏”259见,绝大部分表示赏赐。其中,“赏”既可能是给予物质上的好处,如《郑孔荀列传》:“募天下有上融文章者,辄赏以金、帛。”也可能是给予政治地位上的好处,如《李杜列传》:“而今长吏多杀伐致声名者,必加迁赏。”此例中“赏”没有带宾语;当“赏”带宾语的时候,不能直接接受事宾语,通常需用“以”引出,但可直接带与事宾语,如《冯岑贾列传》“褒赏降附有功劳者”。“赏”通常是上对下的动作行为。

赐:《玉篇·贝部》:“赐,施也。”《广韵·寘韵》:“赐,与也。”《后汉书》中“赐”除用于人名外,基本上全都表示给予义,偶作“锡”。与“赏”相比,“赐”的用法要灵活得多。《后汉书》中“赐”极少不带宾语,且此时多是“赏赐”连用,如《光武十王列传》:“显宗敬重,数加赏赐。”“赐”单用一般都要带上宾语,它既可以带双宾语,如《孝桓帝纪》:“赐河间、勃海二王黄金各百斤。”也可以直接以受事或与事为宾语,如《邓寇列传》:“大会群臣,赐束帛乘马。”《冯岑贾列传》:“会彭已薨,帝尽以任贵所献赐彭妻子,谥曰壮侯。”还可以用介词“以”引入受事,如《儒林列传》:“帝嘉之,赐以缣钱。”“赐”的受事多是体词性的,也可以是谓词性的,如《孝和孝殇帝纪》:“庚辰,赐京师民酺。”不管是体词性的还是谓词性的,对于被赐者来说通常都是一件好事,少数情况之下,所赐之物似乎并非有益的,如《隗嚣公孙述列传》:“今臣之事,在于本朝,赐死则死,加刑则刑。如遂蒙恩,更得洗心,死骨不朽。”这里“死骨不朽”表明尽管死是一件坏事,但君赐臣死,仍不失为一件好事。“赐”可以是上对下的行为,也存在其它情况,如《独行列传》:“贼众争欲杀之,宇止之曰:‘此义士死节,可赐以剑。’”此例中“宇”为贼虏,“赐”的对象是汉将,而且从是否正义的角度来看,显然也不是上对下的关系。

加:《说文》“加”字下段注:“凡据其上曰加。”《吕氏春秋·孝行》“光耀加于百姓”高诱注:“加,施也。”“加”隐含给予方主动地给予,对方被动地接受的意味。《后汉书》中“加”表给予用例极少,如《袁张韩周列传》:“帝不许,使中黄门问病,加以珍羞,赐钱三十万。”此例中“加、赐”对举。

贶:《广韵·漾韵》:“贶,与也。”《后汉书》中“贶”共9见,除用于人名外,有4例表示赐予,其中动词用法和名词用法各2例。从《后汉书》中“贶”用为动词的用例来看,“贶”不接宾语,且用于二人之间的言语交际之中,带有很浓的礼貌色彩,如《文苑列传》:“辄诵来贶,永以自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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