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在四川广汉三星堆遗址发掘了一、二号祭祀坑,出土了大量精美绝伦的文物,大大丰富了三星堆文化的内涵。学者认为,祭祀坑出土的大量金、铜、玉石和陶器等文物,“是三星堆鼎盛时期综合国力的集中体现,代表着三星堆文化的最高技术和艺术水平”,表明“三千多年前的古代蜀人不仅有了高度发达的青铜文化,而且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古代文明中心”。
如此光辉灿烂的三星堆文化,究竟是谁创造的呢?虽然还有异说,但学者们大都将它和鱼凫联系起来,其中以赵殿增先生《三星堆考古发现与巴蜀古史研究》所论最为详细:
以祭祀坑为代表的三星堆古国全盛阶段的统治者,可能就是古籍所记载的“鱼凫”氏。简要分析,其主要依据有七点。一、社会发展阶段:都处于部落联盟后期和阶级社会初期。经过前几阶段的发展,到鱼凫时期,大体已具有国家的基本形态;二、地域:处在成都平原北部高台地区,不是在冲积平原上,与鱼凫“田于湔山”相符,与传说中的彭县“鱼凫山”、温江“鱼凫城”相邻近,也靠近史家考证的鱼凫“立祠于湔”所在地(如任乃强先生认为湔水是在彭县海窝子);三、时间:距今约三千六百至三千年前,与商代大体相当。巴蜀已经过了前几代千余年的发展(蚕丛、柏灌时期),此后又有六七百年的王朝演变(杜宇、开明时期)。这时正处于传说中蜀国五个大的部族“王朝”的中间阶段,推测应为鱼凫时期;四、经济技术水平:定居已久,农业耕作技术发达(“田于湔山”[5]),建筑技术很高(筑城与建房),具有初步的防洪和灌溉能力。青铜铸造玉器制作等工艺水平达到空前的高度;五、文化特征:众多的鸟头形长柄器,特别是祭祀坑中巨大的青铜鸟头,金杖上的鱼鸟图案,可能是鱼凫族的族徽标志;六、三星堆遗址商末周初突然完全废弃,可能与杜宇族取代鱼凫族的统治地位后迁都的社会变革有关;七、史籍均称鱼凫族处于“茫然”的传说时代,与三星堆遗址湮没三千年一直无人知晓的情况相符。
赵先生所论大致不差,只是第五点即认为鸟头形长柄器和金杖上的鱼鸟图案是鱼凫族的标志,容有可商之处。因为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鱼凫只是奉行神鱼(鳖鱼)崇拜,并以此得名,和鸟毫无关联。第五点实际上也是大多数主张三星堆文化的主人为鱼凫者的主要论据,现在看来是建立在一个虚无的论据上了。那么,缺少了这个关键论据,我们是否就能说三星堆文化的主人不是鱼凫族呢?当然,缺少了这个关键论据,三星堆文化的主人就是鱼凫族的结论在可靠性上要大打折扣,但是赵先生共举了七条论据来论证,即使缺少了这条论据,还有六条论据来支撑结论。尤其是根据蜀国古史的年代排比,和成都平原的鱼凫地名,都足以证明广汉三星堆文化就是鱼凫族创造的。
由于三星堆祭祀坑出土的大量鸟头性器物和金杖上的鱼鸟图案的正确理解,对一些具体结论的判断影响甚巨,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此作出新的阐释。
根据三星堆遗址的发掘材料,可以将三星堆文化分为四期。第一期的年代在新石器时代晚期的年代范围内;第二期的年代大致在夏至商代早期;第三期的年代相当于商代中期或略晚;第四期的年代约在商代晚期至西周早期。三星堆遗址充分表现了以小平底罐(缽)、长柄豆、瘦袋足盉、鸟头长柄勺、尖底杯盏为特色的巴蜀文化的陶器组合。一期器物特征以泥质灰陶为主,器形多平底器、宽沿器、喇叭口器、镂空圈足豆、花边口炊器等,细绳纹、堆纹多,它与后几期文化内涵差别较大,又有明显的延续关系。二期开始形成一组典型器物,如高柄豆、小平底罐、盘、瓶、器盖,以及个别鸟头形柄勺、瘦袋足盉,粗绳纹盛行,纹饰丰富。三期大量出现典型的器物群,如盉、瓶、小平底罐、高柄豆,鸟头柄多而精,新出现的宽沿三袋足炊器,以及个别尖底器,出现了云雷纹、乳钉纹、米粒纹等。四期三星堆典型器物开始蜕变,薄胎陶器增加,尖底器盛行,素面增多,纹饰简化。
其中第二期开始出现,三期盛行的鸟头形器物十分引人注目。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很多学者将它们和鱼凫联系起来。不仅如此,早在20世纪80年代张勋燎先生就著文指出,在湖北宜昌中堡岛、路家河两处遗址当中,出土过一种被称之为“鸟头形器把”的陶器,其中中堡岛所出的两件与广汉三星堆遗址中出土的“鸟头把勺”形制一致,也和过去在四川盆地青铜时代兵器上的一种带有长而锋利长咀啄的鸟头纹饰颇为相似,有着一脉相承的渊源关系。他认为这种“鸟头形器把”应为古代巴人用作捕鱼工具的鱼鹰形象,是巴人有某种象征意义的物象,很可能与文献记载中的所谓鱼凫(即鱼鹰)相关。三星堆遗址中出土的同类型陶器,应为巴人西迁进入川西盆地在考古学上有力的物证。因此有学者认为从目前所知的考古材料来看,鸟头柄勺这类器物最初可能是起源于鄂西,联系到古史中有关“鱼凫”的传说,这种带有浓厚巴文化色彩的器物的传播,和文献所载古代巴人西迁的路线及其由鄂西进入到川西平原的情况的确存在着相当的一致性。换而言之,三星堆遗址从第二期以后开始出现的以鸟头柄勺为特征的这种文化因素,极有可能是沿着长江三峡从鄂西一直传播到峡西川东,再进入成都平原,与盆地西部原来土著的新石器文化相互融合,形成与三星堆一期文化迥然有别的、新的文化面貌。
我们认为,以上对鸟头形器物的渊源的考察和如何传播进入川西平原的推测无疑都是正确的,但将这种器物和鱼凫联系在一起,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一样,缺乏证据。简言之,鱼凫族崇拜的是神鱼,鸟头形器物并不等于鱼凫。
三星堆遗址中所出土的鸟头把勺来源于鄂西、川东,表明了三星堆文化吸收了鄂西、川东的地域文化。这种文化的吸收,是否就一定意味着巴人的西迁呢?我看未必。众所周知,三星堆青铜文化中包含着一定的古代西亚文明的因素,但我们并不能得出古代西亚人曾迁徙到达三星堆的结论。当然,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关系相当复杂,正如我们不能肯定巴人西迁到达三星堆一样,我们也不能否定这种可能性的存在。退一步讲,即使巴人西迁到达三星堆,并带来了鸟头把勺这种器物类型,我们也不能得出这支巴人就是三星堆文化的主要创造者。因为鸟头把勺相比三星堆遗址出土的众多金器、铜器来说,其地位、重要性无疑都难以相提并论,它们只能是处于从属的地位。我们认为,创造三星堆文化的主体民族是来源于岷山的鱼凫族,其代表性器物就是青铜大立人和金杖。
三星堆一号祭祀坑曾出土一长142厘米、直径2.3厘米的金杖(K1:1),“杖的上端有46厘米长的一段平雕纹饰图案。图案分三组,最下一组为两个前后对称的人头,人头戴冠,耳垂饰三角形耳坠,人头前后上下各有两周线纹,人头间用勾云形纹饰相隔。上面的两组图案相同:下方为两背相对的鸟,上方为两背相对的鱼,鸟的颈部和鱼的头部压有一穗形叶柄。”所谓穗形叶柄,早有学者指出实际上是箭。
对于金杖上图案的阐释,可谓众说纷纭,不同的解释多达十余种。虽然诸说颇多差异,但有代表性的看法我们认为有两种。一种认为金杖上的人头、鱼、鸟图案,是鱼凫王的合成形象,林向先生更是直接将金杖图案读作鱼(鱼的形象)、凫(鸟的形象)、王(人头的形象)三个字,段渝先生在《玉垒浮云变古今——古代的蜀国》中认为林先生的解释“尤为确切”。可是段先生在同一书中的前面,自己却给出了另外一种解释:
金杖上的人头图案,头载(戴)五齿高冠,耳垂三角形耳坠,与二号祭祀坑所出蜀王形象造型——青铜大立人相同,表明杖身所刻人头代表着蜀王及其权力。鱼、鸟图案的意义在于,鱼能潜渊,鸟能登天,它们是蜀王的通神之物,具有龙的神化般功能。而能够上天入地,交通于神人之间的使者,正是蜀王自身。所以,金杖不仅仅是一具王杖,同时也是一具神杖,是用以沟通天地人神的工具和法器……金杖的含义还不止于此。杖用纯金皮包卷,而黄金自古视为稀世珍宝,其价值远在青铜、玉石之上。因此使用黄金制成权杖,又表现出对社会财富的占有,象征着经济上的垄断权力。所以说,三星堆金杖有着多种特权复合的象征意义,标志着王权(政治权力)、神权(宗教权力)和财富垄断权(经济权力)。这三种特权的同时具备,集中赋于一杖,就象征着蜀王所居的最高统治地位。
段渝先生既然对金杖的图案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为何还要对另外一种解释表示赞赏呢?我们推测他之所以游移于两种观点之间,是因为他主张三星堆文化的主体创造者是鱼凫族,对于这种将金杖图案释读为“鱼凫王”的难得的“直接证据”,难以割舍,导致在同一书中前后出现了两种不同解释的矛盾之处。
无独有偶,我们在另外一部由学者撰写的著作中同样发现了与此相似的观点游移现象,著作的作者认为鱼、鸟图像“很可能反映了天与地的关系,鸟能够在空中翱翔,鱼能在水中潜游,这两种本事,对当时的古人而言,都是无法办到的。也就是说人们渴望能像鸟一样自由地飞向蓝天,又能像鱼一样自由地浮沉畅游于江河。我们又如何认定这根金杖是鱼凫王的呢?这只能根据金杖上的图像来判断。如果从鱼的图像开始‘读’,接下来就是凫(鸟)和带王冠的(王者)人。连起来读,就是‘鱼凫王’。也就是说这根金杖是蜀王鱼凫所拥有的权杖”。此段解释就将两种不同的观点并存一书的目的和盘托出,那就是为了要同时证明这根金杖是鱼凫王的。目的过多,自然就难以兼顾著述之体了。
鱼凫族崇拜的是神鱼,和鸟无涉,因此将鱼、鸟和王者的图案读作“鱼凫王”,显然并不正确。鱼和鸟正如段渝先生所说,是象征蜀王能够上天入地,交通于神人之间。我们知道鱼凫族属于氐人的一支,而《山海经?大荒西经》则说氐人能够“上下于天”。因此,鱼鸟图案正是对氐人这种特有秉性的如实反映。
金杖上还有一个重要图像就是将鱼和鸟贯穿起来的箭,诸家在对整个图案的解释中往往都忽视了箭。实际上箭是一个重要的象征物,它代表着权力。《尚书?文侯之命》云:“王曰:‘父义和!其归视尔师,宁尔邦。用赉尔秬鬯一卣;彤弓一,彤矢百;卢弓一,卢矢百;马四匹。父往哉!柔远能迩,惠康小民,无荒宁,简恤尔都,用成尔显德。’”伪孔传:“诸侯有大功,赐弓矢,然后专征伐。”此事《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亦有记载:“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赐之大辂之服、戎辂之服,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秬鬯一卣,虎贲三百人,曰:‘王谓叔父: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所谓“以绥四国,纠逖王慝”,就是专事征伐之义。
《山海经?海内经》云:“帝俊赐羿彤弓素矰,以扶下国,羿是始去恤下地之百艰。”郭璞注:“彤弓,朱弓;矰,矢名,以白羽羽之。”“言令羿以射道除患,扶助下国。”作为天帝的帝俊赐给羿弓箭,实际上就是赐予了羿专事征伐的权力,因此羿才能“扶下国”和“恤下地之百艰”。
由此可见,弓箭往往是权力的象征。我们认为,金杖上箭的图像绝非普通之物,而是象征着蜀王世俗上的权力。
四、鱼凫族活动所留下的地名
鱼凫族统治蜀国长达数百年之久,并且创造了灿烂辉煌的三星堆文化,使古蜀文明达到了顶峰。鱼凫部族随着国力的强盛,其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在广袤的古蜀大地上,留下了许多部族曾经活动过的标志——地名。
清《四川通志》卷二六“温江县”下云:“鱼凫城在县北十里,相传古鱼凫氏所都。”宋孙松寿《观古鱼凫城》诗云:“野寺依修竹,鱼凫迹半存。高城归野垄,故国霭荒村。古意凭谁问,行人谩苦论。眼前兴废事,烟水又黄昏。”
《四川通志》卷二二“直隶眉州”下云:“鱼涪津,在彭山县北二十里。”
《四川通志》卷二四“南溪县”下云:“鱼符津在县西三十里,津有鸳鸯圻,唐人张正船覆,求尸不得。妻黄氏自沈于江,积四十日,持正手出滩下。”
《路史?国名纪六》云:“鱼凫治今眉之彭山县北,东二里有鱼凫津。”《南北八郡志》云:“犍为有鱼凫津,广数百步。”
《后汉书?郡国志》“犍为郡”下云:“南安有鱼泣津。”刘昭注:“《蜀都赋》注曰:鱼符津数百步,在县北三十里。”鱼泣津之“泣”应为“涪”字之误。赵一清《水经注释》卷三六云:“《续志》犍为郡南安县有鱼泣津,刘昭补注曰:‘《蜀都赋》注曰:鱼符津数百步,在县北三十里。’……范史《吴汉传》章怀注引《续志》作鱼涪津。又曰鱼凫津,《寰宇记》引《南北八郡志》云:犍为有鱼凫津。符、涪、凫,音同通用,泣,字误也。”
鱼凫族活动所遗留下的地名,虽有鱼凫、鱼涪和鱼符之异,但正如赵一清所说,诸字为“音同通用”。凫、符古音都为侯部并纽。涪为之部并纽,涪与凫,纽为双声,韵为之侯旁转。因此,赵氏说它们为“音同通用”,是完全正确的。
颇有学者主张,巴郡的鱼复也是鱼凫的异写,鱼复地名是鱼凫先民由巴入蜀迁徙时留下的痕迹。复古音为觉部并纽,凫为侯部并纽,纽为双声,韵部却无由通转。因此,我们认为在没有更多的文献证据下,很难说鱼复就是鱼凫的异写。自然,由此推导出的所谓鱼凫族由巴入蜀的迁徙路线恐怕难以成立。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