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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太祖三代:开国 (5)

此奏下户部详议速覆,越十余日,谕行清查拨给,则以满、汉分居各理疆界为言,则用寅东策矣。是为圈拨所由起。若但拨无主地,即无所谓圈矣。

谕户部:“我朝建都燕京,期于久远,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大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田地甚多。尔部可概行清查,若本主尚存,或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给与;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此非利其土地,良以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无处安置,故不得不如此区画。然此等地土,若满、汉错处,必争夺不止,可令各州县乡村满汉分居,各理疆界,以杜异日争端。”

圈而后拨,其兑换能否公平,当视承办之长官。然动必有扰,自不可讳。至外省驻防,亦有故明藩府庄田等在。又有满兵初到,秩序未定,如韩慕庐所记苏州城内所居里为旗兵圈占之事。此尤军兴时之变态,不足论矣。夫圈地之扰,若清代竟永远行之,其国祚必不能如此之久。当开国时不得已而暂行,则在历史上固为可恕,且世祖明有不得已之表示,较之明代溺爱子弟,向国民婪索庄田者,尚较有羞恶是非之心。至后来之永停圈地,则在康熙年间,其时亲贵已渐就范,不需屈法以奉之,故于康熙二十四年,有顺天府府尹张吉午一奏,户部不敢议准,而圣祖特旨俞允,此可见圈地一事之可已则已,清于病民之政,实未尝如明代之甚也。

《东华录》:“康熙二十四年四月戊戌,户部议覆:‘顺天府府尹张吉午奏,请康熙二十四年始,凡民间开垦田亩,永免圈取。应不准行。’上谕大学士等:‘凡民间开垦田亩,若圈与旗下,恐致病民,嗣后永不许圈。如旗下有当拨给者,其以户部见存旗下令田给之。’”

(二)逃人。当清室在关外,为明建州卫时,往往掠汉人为奴,视为大利。被虏者逃至朝鲜,朝鲜辄解送中国,建州恨之,时为寇于朝鲜,以为报复。此积世纠缠之事,具见《朝鲜实录》。太宗既以兵力压伏朝鲜,乃严约不许解送,而汉人尚有逃入朝鲜以求庇者,朝鲜涕泣拒之,或有不忍坐视中国人为奴,私自纵还中国者,清必予以重罚。是为满洲督捕逃人旧法。入关以后,各旗风习如故,所欲得保障于国家者,以有逃人法为最要。而其时则情伪又不同,因立法之严,有冒充逃人以害良善之事,故清初以此事为厉民之大者。世祖虽知之,时方用八旗之力以定天下,不能违国俗,拂众情也。《史稿·李裀传》独详此事,录如下:

八旗以俘获为奴仆,主遇之虐,辄亡去。汉民有愿隶八旗为奴仆者,谓之投充,主遇之虐,亦亡去。逃人法自此起。十一年,王大臣议,匿逃人者给其主为奴,两邻流徙;捕得在途复逃,解子亦流徙。上以其过严,命再议,仍如王大臣原议上。十二年,裀上疏极论其弊曰:“皇上为中国主,其视天下皆为一家。必别为之名曰‘东人’,又曰‘旧人’,已歧而二之矣。谓满洲役使军伍,犹兵与民,不得不分;州县追摄逃亡,犹清勾逃兵,不得不严核:是已。然立法过重,株连太多,使海内无贫富良贱,皆惴惴莫必旦夕之命。人情汹惧,有伤元气,可为痛心者一也。法立而犯者众,当思其何利于隐匿而愍不畏死。此必有居东人为奇货,挟以为囮。殷实破家,奴婢为祸,名义荡尽,可为痛心者二也。犯法不贷,牵引不原,即大逆不道,无以加此。破一家即耗一家之贡赋,杀一人即伤一人之培养。十年生聚,十年教训,今乃用逃人法戕贼之乎?可为痛心者三也。

人情不甚相远,使其居身得所,何苦相率而逃,况至三万之多?其非尽怀乡土、念亲戚明矣。不思恩义维系,但欲穷其所往,法愈峻,逃愈多,可为痛心者四也。自逮捕起解,至提赴质审,道路驿骚,鸡犬不宁。无论其中冤陷实繁,而瓜蔓相寻,市鬻锒铛殆尽。日复一日,生齿凋残,谁复为皇上赤子?可为痛心者五也。又不特犯者为然,饥民流离,以讥察东人故,吏闭关,民扃户,无所投止。嗟此穷黎,朝廷方蠲租煮粥,衣而食之,奈何因逃人法迫而使毙?可为痛心者六也。妇女踯躅于郊原,老稚僵仆于沟壑。强有力者,犯霜露,冒雨雪,东西迫逐,势必铤而走险。今寇孽未靖,招抚不遑,本我赤子,乃驱之作贼乎?可为痛心者七也。臣谓与其严于既逃之后,何如严于未逃之先?今逃人三次始行正法,其初犯再犯,不过鞭责。请敕今后逃人初犯即论死,皇上好生如天,不忍杀之,当仿窃盗刺字之例:初逃再逃,皆于面臂刺字。则逃人不敢逃,即逃人自不敢留矣。”疏入,留中。

后十余日,下王大臣会议,佥谓所奏虽于律无罪,然‘七可痛’情由可恶,当论死。上弗许,改议杖,徙宁古塔;上命免杖,安置尚阳堡。逾年,卒。上深知逃人法过苛重,绌王大臣议罪裀。十三年六月,谕曰:“朕念满洲官民人等,攻战勤劳,佐成大业。其家役使之人,皆获自艰辛,加之抚养。乃十余年间,背逃日众,隐匿尤多,特立严法。以一人之逃匿而株连数家,以无知之奴仆而累及官吏,皆念尔等数十年之劳苦,万不得已而设,非朕本怀也。尔等当思家人何以轻去,必非无因。尔能容彼身,彼自体尔心。若专恃严法,全不体恤,逃者仍众,何益之有?朕为万国主,犯法诸人,孰非天生烝民,朝廷赤子?今后宜体朕意省改,使奴仆充盈,安享富贵。”十五年五月,复谕曰:“督捕逃人事例,屡令会议,量情申法,衷诸平允。年来逃人未止,小民牵连,被害者多。闻有奸徒假冒逃人,诈害百姓,将殷实之家指为窝主,挟诈不已,告到督捕,冒主认领,指诡作真。种种诈伪,重为民害。如有旗下奸宄横行,许督抚逮捕,并本主治罪。”逃人祸自此渐熄。

《裀传》所载,其奏疏见蒋氏《东华录》,而王《录》不载。世祖两谕,则王《录》有之,蒋《录》所未收也。想是王所据《实录》不书裀奏,盖不欲彰当时之过。裀意重治逃人,并不责旗下主家,而已为满人所忌恨如此。可见入关后之逃人,绝非关外时之比。乃恃国家设立重法,而旗下奸人与民人之黠者合成讹诈之局。原立法止罚重窝逃,不深究逃者,正欲保护还归之家奴,仍为旧主操作。奸人于是专放囮诱,投殷实之家寄宿,即以窝主诬之,以遂其索诈取盈之计。故重处逃人,即奸民有所畏而不敢为旗下之囮也。顺治间人文字中涉逃人者颇多,不能备录。唯其渐次救正,《裀传》言由于世祖之两谕,观其事实,则顺治朝犹未改督捕之功令,至康熙时乃并无所事于督捕,则弊根为已拔矣。兹先详督捕衙门之设立。

《史稿·魏管传》:“八旗逃人,初属兵部督捕,部议改归大理寺。管疏言其不便,时管为大理卿。乃设兵部督捕侍郎专董其事。”时即以管为督捕右侍郎,见《东华录》十一年正月甲辰。《管传》失载,《贰臣·管传》亦失载。

清《国史·吴达礼传》:“十一年正月,上以八旗逃人日众,增设兵部督捕侍郎、郎中、员外,主事等官,另置廨署,专理缉捕事,擢吴达礼为左侍郎。”

《史稿·职官志》兵部下:“十一年,增置督捕满左侍郎、汉右侍郎各一人,汉协理督捕太仆寺少卿二人。寻改左右理事官满汉各一人。满汉郎中各一人。员外郎满洲七人,汉军八人,汉一人。堂主事,满洲三人,司主事一人,十四年增一人。汉主事六人,司狱二人,分理八司,当是旗各一司。掌捕政。三营将弁隶之。十二年,增置督捕员外郎八人。旗各一人。康熙三十八年,省督捕侍郎以次各官并入刑部,刑部止设督捕司,掌八旗及各省逃亡。”

顺治朝以八旗逃人为一大事,至兵部内专设衙门,而以京畿巡捕三营隶焉。官职繁多,其徇各旗王公之意无所不至。魏管以职掌论逃人事,流徙尚阳堡,李裀以科臣言此事继之,俱死戍所。王大臣言所奏于律无罪,然七可痛情由可恶,当论死。是论罪并不依律,但旗人以为可恶,即当论死耳。世祖亦曲从之,俾言逃人事者多死于戍所,故逃人事实为清初秕政。但至康熙中叶,已尽革此衙门,并刑部,仅为一司,所掌乃与各省应捕逃犯为同等,且旗下竟无逃人案,督捕司对旗务,转以防禁旗人无故离京为专责,则立法已平,旗人无所利于逃人,国法亦无所庇于纵逃之旗人,此事自然消灭。则一时之弊害,特国基未固时有此,尚非一朝怙恶不悛之事,如明之厂卫阉人比也。

世祖朝于明季朋党相攻,概不愿理其说。冯铨为阉党,而首先召用,至言官交攻,辄罪言者。当时用铨,取其明习故事,内阁票拟等明之旧法,由铨复行之。从前邪正派别,固非所当问。又其招降纳叛,封赏不吝,且持之以久,要之以信。降人封爵,直至清亡而始与同尽者甚多。此亦见定天下之气度,能使武夫悍将,释甲来归,功名可保,既降者心安,来降者亦知劝,检《史稿·封爵表》,一一可见。举一最显之事为例。如牛金星,为李自成丞相,明国亡君殉,皆系此人。当自成据燕京时,金星以宰相之威福,纪载洋溢,逮自成败后,金星归宿,世颇忘之。《史稿·季开生传》附《常若柱》,乃悉金星入清之仕履,并世祖之优容焉。《若柱传》如下:

若柱疏言:“贼相牛金星弑君残民,抗拒王师,力尽始降,宜婴显戮。乃复玷列卿寺,腼颜朝右。其子铨同父作贼,冒滥为官,任湖广粮储道,赃私巨万。请将金星父子立正国法,以申公义,快人心。”得旨:“流贼伪官投诚者,多能效力。若柱此奏,殊不合理,应议处。”遂罢归。

以纠举金星为不合理而削职,似乎奖奸,然其时天下扰攘,方事招徕,以散乱势。若柱,陕西蒲城人,顺治四年进士,自庶吉士改给事中。则此必改官后所奏,事在世祖亲政前后,招降之事方急,所以待牛金星者如此,愿归者可以无疑矣。此所谓“雍齿且侯,吾属无患”,汉高所以为豁达大度,如此类矣。金星父子甘就此不重要之官,正新朝所视为奇货者。

第五、八旗制度应运而生

清一代自认为满洲国,而满洲人又自别为旗人,盖即以满为清之本国,满人无不在旗,则国之中容一八旗,即中国之中涵一满洲国,未尝一日与混合也。然自清入中国二百六十七年有余,中国之人无有能言八旗真相者。既易代后,又可以无所顾忌,一研八旗之所由来,即论史学亦是重大知识,然而今尚无有也。盖今始创为之。

浅之乎视八旗者,以为是清之一种兵制,如《清史稿》以八旗入《兵志》是也。夫八旗与兵事之相关,乃满洲之有军国民制度,不得舍其国而独认其为军也。至《食货志》亦有八旗丁口附户口之内,稍知八旗与户籍相关矣,然言之不详,仍是膜外之见,于八旗之本体,究为何物,茫然不辨。则以其蜕化之迹已为清历代帝王所隐蔽,不溯其源,无从测其委,以其昏昏而欲使人昭昭,宜其难也。

八旗者,太祖所定之国体也。一国尽隶于八旗,以八和硕贝勒为旗主,旗下人谓之属人,属人对旗主有君臣之分。八贝勒分治其国,无一定君主,由八家公推一人为首长,如八家意有不合,即可易之。此太祖之口定宪法。其国体假借名之,可曰联邦制,实则联旗制耳。太宗以来,苦心变革,渐抑制旗主之权,且逐次变革各旗之主,使不能据一旗以有主之名,使各旗属人不能于皇帝之外复认本人之有主。盖至世宗朝而法禁大备,纯以汉族传统之治体为治体,而尤以儒家五伦之说压倒祖训,非戴孔、孟以为道有常尊,不能折服各旗主之禀承于太祖也。世宗制《朋党论》,其时所谓“朋党”,实是各旗主属之名分。太祖所制为纲常,世宗乃破之为朋党,而卒无异言者,得力于尊孔为多也。夫太祖之训亦实是用夷法以为治,无意于中夏之时有此意造之制度,在后人亦可谓之乱命。但各旗主有所受之,则凭借固甚有力,用儒道以易之,不能不谓大有造于清一代也。夫儒家名分之说在中国有极深之根柢,至今尚暗资束缚者不少,而国人或自以为已别有信仰,脱离崇儒之范围,此亦不自量之谈耳。

凡昔人所纪之八旗,若明末,若朝鲜之与清太祖、太宗同时所闻,皆非身入其中,语不足信;而清代官书则又抹杀实状,私家更无述满洲国本事者。故求八旗之真相,颇难措手。但言清事,非从清官书中求之不足征信,于宫书中旁见侧出,凡其所不经意而流露者,一一钩剔而出之,庶乎成八旗之信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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