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输法是汉朝桑弘羊开创的,到了唐朝的刘晏则更加完善,王安石只是仿效了他们的办法,并非自己的首创。古代货币的使用还不完善,民间常常是以实物进行交易,国家征收赋税,也以实物计算。所以,由于道路有远有近,输送税收的劳役就不是很均衡。又由于每年年景的丰歉不同,供求之间也得不到很好的调剂。百姓因此受到很大的伤害,国家也没有因此而获得利益。确实像条例司原奏中所写的那样。因此,桑弘羊、刘晏施行的均输法,不用增加赋税而国家财政收入充足,历史学家称赞他们,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当今世界,交通便利,货币的使用也更加普遍了。我辈读史,见他们为了这件事竟不怕麻烦,苦苦思索,以求答案,却不了解当时那些治理国家的人,他们的苦心孤诣,看上去是那么遥远而不可企及。当时那些气势汹汹攻击均输法的人又是为了什么呢?《宋史》说,均输法最终没能贯彻施行,但它没说最终没有贯彻施行的原因是什么,难道是因为攻击它的人太多就终止了吗?
第四,市易法
王安石制定并推行的市易法,大致上是借鉴了汉朝桑弘羊所推行的平准法,其特点是平抑市场的物价,掌握制定物价的权力,把物价的操控权夺回政府手中,其实,类似一种专卖法。《宋史·食货志》记载了它的缘起和基本内容:
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保平军节度推官王韶,建议在大宋的边疆进行贸易,并希望能以官府的钱作为本钱。神宗下诏采纳了他的建议,让秦凤路经略司以四川交子交易货物支持他,并任命他负责此事。王韶就想把他的官署移到古渭城去,在那里建一个市场。李若愚等人也提议,应该多多聚积货物来吸引西部各民族的百姓。但文彦博、曾公亮、冯京、韩绛、陈升之等人却对其作用表示怀疑。王安石于是说:“如今生活在西北的那些番户,富裕的家里往往存钱二三十万贯。他们都不怕有人劫持,难道朝廷的威严,竟已衰弱到这种程度吗?如今想要联系西部羌人,把气氛搞得愈热烈,和他们的关系也就愈亲近。古渭城是一座边寨,便于和他们联络,各地来做买卖的商人云集此地,居住在这里的人也越来越多,还可以在这里置军,增派军队,选择合适的人守卫这里,形势就更不一样了。而且,西北的蕃部能够和官府进行市贸交易,那些边民也不再拖欠赋税和债务,而且心怀归顺之心,不仅收获了这样的好处,还开拓了疆土,以后可以在这里集结军队。”
由此看来,市易法的兴起,原本出自王安石的“殖民”政策。大约边界尚未开发的地方,要想借助人力的帮助,使它日益繁荣起来,着手的办法一定在于开发商业。但是,既然尚未得到开发,商人们就会裹足不前,这时,不靠国家的力量推进,是很难取得成效的,这正是王安石力排众议坚决推行此事的原因。后来有了成效,就把它推行到京城来了。
据《宋史·食货志》记载: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神宗下诏,拿出国库的钱帛作为资本,在京城设置了一家交易市场,即市易务,由三司管辖。先前有一个名叫魏继宗的人,他上疏给北宋政府,其中写道:“京城的百货没有固定的价格,富户豪强,乘人之危,牟利数倍,财富都聚积到一小部分豪强富户的手里,国家财政也显得十分窘迫。所以,请求将用于专卖货物的钱放在常平市易司,选择懂得财政的官员来负责这项工作,并要求守法的商人进行配合,帮助官府了解、控制市场的价格,如果市场价卖得贱了,就提高价格买进来;如果市场价卖得贵了,就减价把货物卖出去,所收获的结余则上缴政府。于是,中书省奏请在京城里设置市易务官,凡是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货物,以及滞留在老百姓手里暂时卖不出去的货物,都可以根据平抑后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愿意和官府以物易物的听其自便。如果想在这里进行交易,官府还可以根据他的偿还能力,借钱给他,限期归还,半年收取利息十分之一,一年翻倍。政府各个部门按照比例向百姓摊派税收,完全依靠纳税之人的供给。……在这之后,各个州郡都设置了交易市场,进行贸易业务。
当年,均输法为什么在实行了一段时间之后就废止了呢?对此我曾经是有疑问的。宋神宗和王安石都不是容易被别人的言论所左右的人。现在看来,正是市易法的实行取代了均输法。市易法与均输法,他们的立法有一些相似之处,不过,均输法所涉及的,只是官府按照定额收取的赋税,而市易法所涉及的,却是一般的商务,所以,它们的范围就有广狭的不同。而且,已经有了市易法,均输法的作用也就寓于其中了,不必再单搞一个均输法。考察王安石推行市易法的原因,他的用意大约有两条:其一,特别注意经济学上关于财富分配这一方面,用这个办法来抑制豪强富户的兼并行为,保护贫苦的底层百姓。
大约那些小本经营的农户、商户、手工业者,他们生产、制造了一些产品,拿到市场上变卖,往往因为豪强富户联手控制市场,压低价格,卖不出好价钱,伤害了这些商品生产者的利益;豪强富户用很低的价格买进商品,再转卖出去,仍然联手抬高价格,又伤害了商品消费者的利益。王安石思考着如何救济这些底层的百姓,所以他规定,遇到有客户要出售自己的货物,交易有困难的,如果愿意卖给官府,可以到官府办的交易市场进行买卖,勾行人、牙人与客人按照平抑后价格进行交易。
他们卖出的时候也按照当时的行情定价,不能卖高价,所有这些都是希望社会财富的分配能更加公平。其二,特别注重经济学上关于生产这一方面,使金融机构能正常运转,使资本发挥更广泛的作用。实际上,一般农户和小商人、小手工业者,从事小商品生产,他们的资本往往都很有限,一定要等到把手中的产品卖出之后,收回他的成本,才能进行再生产。中间往往因资金不能及时补充而中断,生产能力也因此而显得微弱和委靡不振。王安石思考着如何能使他们摆脱困境,凡是老百姓能有五个人为他作保的,或者有抵押资本的,官府都可以把钱借贷给他,而以所借时间的长短,收取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二的利息,所有这些做法,都是为了扩大生产资金的来源。
市易法立法的初衷就是这样,王安石对于百姓利益也可以说是非常尽心尽力了,然而,市易法果然可以行得通吗?在我看来,王安石制定的各种法令中,没有比这个法更不可行的了。为什么呢?就后面这一点而言,市易务就是一个银行罢了。
王安石生活在八百年前,就能知道银行是国民经济最重要的机关这个道理,他的见识在悠久的历史上超过了任何人。虽说银行这种事物,它的性质适合于民办而不适合官办。而且我们看当今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甚至都是集合股份办成的,不过是政府实施严格的监督而已,其他大大小小的银行,没有一个不是委托民间开办的,这一点不必多说。如今,每一件事都由政府亲力亲为,并任命官吏来充当领导,且不论其中的事务多么琐碎,和管理政务完全不同,而且决不能把事情办得很好,这是欧洲各国都经过尝试从而证明行不通的。按照前一种说法,市易法就是一种专卖制度,它的本意不过是要解决有些商品不好销售的问题,由官府来包办。但发展到后来,很容易造成这样一种局面,政府出面垄断所有产品,完全由官府进行买卖。
即使做不到这一点,也要由政府出面制定其价格,这样做,大概不是由于所谓平抑物价的目的不能达到吧。政府垄断所有产品并委派官吏进行管理,这是近世以来社会主义者所主张的一种理论,看起来,他们之间倒是有相辅相成的地方。按照这种理论,国家就是唯一的资本家,也是唯一的企业家,绝不会有第二个人和它竞争。这种制度是不是真的可行呢?我还不敢断然下结论。然而,在现今这种社会制度下,要想推行这种制度,是不是可行呢?如今是经济社会,只能根据社会供求关系来调剂,自然会达到一种平衡,所谓自由竞争,正是它不可动摇的原则。如今却要取消这种经济运行的法则,将这种职能完全归到国家的名下,不必说它一定不能达到目的,即使能够达到,也是灾难性的,而且非常危险。
大概它最初的意愿是想抑制那些兼并者,但发展到后来,势必由国家自己做了兼并者。兼并者对百姓的危害确实很大,然而,有一个兼并者起来了,就不能禁止其他兼并者起来与它竞争,竞争的结果就可能使价格低于平价的水平。如果国家成了唯一的兼并者,而没有人能够和它抗衡,那么,百姓的困苦又如何解脱呢?所有这些都是市易法不可推行的理由。而且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王安石想用一个市易法达到前面所说的两个目的,却不知道这两个目的是不能用一个手段达到的。银行的性质,最不适合兼营其他业务,而普通的商业,又最忌用典当的方式,而且还负责生产资金的贷款。如今市易法却想兼顾这两种相互矛盾的业务,最后的结果只有两败俱伤。所以,在当时的各种法令中,市易法对百姓伤害是最大的,而国库所得到的利益也很微薄,王安石的想法虽然很好,但真正实行起来,并不能完全按照他设计好的路线走。
第五,募役法
募役法是对当时实行的差役制度的改革。改变当时对百姓伤害最大的差役制,实行募役法,让百姓交一些请人服役的钱作为招募差役的资金,其实接近于一种人身税,这种办法同当今文明国家的所得税非常相近,是王安石挽救时艰、施恩惠于百姓的最好政策。我们生活在今天,本朝(清朝)自康熙、雍正实行一条鞭法以后,政府从来没有役使百姓之事,说到役法,往往没有人了解它是个什么东西。真没想到,数千年来,老百姓辗转死于差役的不知有多少,自从大政治家王安石出来以后,才为他们开启了一条生路,直到今天我们仍然在享受他的好处。
考察实行差役制度的历史,它的渊源是很古老的,经传中都曾讲到过去有力役之征,即官府或君主征用民间的劳力,其中讲到先王的制度,也是说,征用民间的劳力,每人每年不能超过三天。按照这种说法,就是说力役之征,即使在三代以前,也是免不了的。古代的租税制度尚不完备,国家财政非常微弱,如果要兴办一些事情,则不得不征用民力。就是从人民对于国家应尽的义务来说,这样做也不能说是过分的。然而,君主往往滥用民力而没有节制,所以孟子说,官府征用民间劳力,如果是在耕种收获的时节,就会耽误农时,农民不得不放下地里的农活,去服劳役,结果就造成了冻饿离散的严重后果,他们陷入水深火热的情状是可以想见的。秦汉以来,一直沿用这种办法,没有进行过改革,到了宋朝,它的弊病就暴露得更明显了。下面摘录一些当时士大夫所记事实和他们的建议,可以看到,王安石的改革是顺应了时势要求的,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而他所制定的法令完善而又周密,也可以比较此前有人对这个问题的论述,是很清楚的。
宋仁宗皇祐年间(公元1049—1054年),并州知州,山西太原的市长韩琦上疏,他这样写道:“州县的百姓是很苦,但没有比在里正衙门服差役更苦的了。一旦战争兴起,对他们的残剥就更厉害了。甚至有守寡的母亲要求改嫁,亲兄弟要求分家,或者把田地送给别人只求免去上等户,或者用不正常的死亡使自己成为单丁户。用了很多办法,就是想保全性命,摆脱死于沟壑的命运。
每个乡分派的差役有多有少,他们的钱财能力也有高下之分,假设一个县里有甲乙二乡,甲乡第一等户十五户,计算钱财是三百万贯;乙乡第一等户五户,计算钱财是五十万贯,轮番休息,次第服役,即甲乡十五年轮一周,乙乡五年就轮一周,富裕的乡休息时间比较长,穷困的乡休息时间就比较短,破产的农户一户接着一户,对朝廷来说,这难道是为民父母的愿望吗?英宗时,谏官司马光说过:‘规定农户到衙前服役以来,百姓更加困苦,不敢生产或经商,富裕的人家还不如贫穷的人家,贫穷的人家也不敢成为富裕人家。我曾在村中行走,见农民生产工具都很少,问他们什么原因,都说不敢置办。如今想要多种一棵桑树,多置一头牛,家里储存了可以吃两年的粮食,或积攒了十匹绢帛,邻居已经看你是个富户,指名挑选要你去衙前服役了,哪敢盖房子买地呢?我听了这样的事,十分生气而且伤心,哪有圣明的君王高高在上,四方无事,而制定的法律却使得百姓不敢为长久的生计进行规划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