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正如上述内容所言,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果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他受制于另一个人。任何人要想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就必须同其他人通过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求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阻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无论人数多少都可以这样做,因为它并不损及其他人的自由,后者仍然能像以前一样保有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当某些人同意建立一个这样的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就因此立刻联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都享有替他人作出决定的权利。
96.这是因为,当某些人通过协议而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形成了一个整体,他们便具有了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但这是只有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得到的。要知道,既然任何共同体都只能根据它的成员的意愿而行动,但作为一个整体它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而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如果不这样,它就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而有所行动或继续存在,而根据组成它的各个成员的同意,它也应该成为这样的一个整体;所以人人都应该根据这一协议而受大多数人的约束。因此,我们看到有些有合法授权的议会,法规上并未规定其法定人数,在这种场合,大多数人根据自然和理性的法则,都具有全体的权力,因而大多数行为被认为是全体的行为,当然也就有决定权了。
97.因此,当大家都同意建立一个由政府管辖的国家的时候,就意味着大家都承认了一个原则,就是服从多数人的决定。否则大家为了联合而订立的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而如果他仍然像以前在自然状态中那样地自由,除了受以前在自然状态中的限制以外不受其他拘束,这契约就不能成为契约了。因为如果这样,那还像什么契约呢?假使他除了接受自己认为适当的和事实上曾表示同意的法令的约束之外,不受其他任何法令的拘束,那就算不上承担新的义务。这样,他的自由就会仍然像在订立契约以前他所享有的自由那样,或和在自然状态中的任何人所享有的自由一样大,因为他可以在他认为合适时才服从社会的任何规则。
98.如果在理性上不承认大多数的同意是全体的行为,并对每一个人起约束作用,那么,只有每个人的同意才算是全体的行为;但是人们几乎是不可能取得这样的一致的,因为必然会有许多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公共集会,尽管其人数比一个国家成员的总数少得多。此外,意见的分歧和利害的冲突,在各种集合体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在这样的条件下进入社会,那就只会像伽图走进戏院那样,一进场就出去。这种组织将会使强大的利维坦在出生的那天就夭亡,比最弱小的生物还短命;除非我们认为理性的动物要求组织成为社会最终的目的是使它们解体,这是无法想象的事。因为如果大多数人不能替其他人作出决定,他们便不能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其结果只能马上解体。
99.因此,必须认为那些凡是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把联合成共同体这一目的所必需的一切权力都交给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除非他们明确地议定将它交给大于大多数的任何人数。只要一致同意联合成为一个政治社会,这一点就不难办到,而这种同意,就可以作为加入或建立一个国家的人们之间现存的或应该存在的合约。所以,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人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只有这样,才能成功地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
100.关于这一点,有人提出了两种反对意见:第一,在历史上不存在这样的例子:一群彼此独立和平等的人集合在一起,以这种方法建立一个政府。第二,在权利上人们是不可能这样做的,因为既然一切人生来就处在政府之下,那么他们就必须受制于那个政府,不能自由地创立一个新的政府。
101.对于第一个反对意见,我们可以这样反驳:历史所记载的关于人们群居在自然状态中的叙述极少,这是不足为怪的。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和人们希望合群而缺乏合群的情况一旦把一定数目的人聚在一处,且他们想要继续群居,便会立即联合并组成一个社会。如果我们因为很少听见过人们处在自然状态,就拒绝假设他们曾经是处在这种状态中的,那么同样的道理,我们会不会因为很少听见过萨尔曼那塞尔或塞克西斯的军队在成立以前的情况,就推定他们根本没有经过儿童的阶段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有记载之前,政府已经存在,在一个民族经过长期持续的公民社会,享受了其他必需的技能为他们提供的安全、便利、丰富的生活之后,文字的使用才开始。到那个时候他们才开始追述他们的创建者的历史,而当他们已经无从记忆这段历史时,他们才开始追本溯源。因为国家也像个人一样,通常是不清楚自己的出生和幼年时的情况的。即使它们知道关于自己的起源的一些材料,也是靠参考他人所保存的偶然记载而得来的。除了上帝自己直接干预的犹太民族之外(它根本不赞成父亲的统辖权),世界上任何国家的起源显然都是这样,或者至少有着明显的迹象。
102.如果有人不承认罗马和威尼斯的创建是自由、独立、没有尊贵之分和臣属之分的人们的联合,那么,我们就不能不说他在他的假设与明显的事实不符时采取了硬要否定事实的方法。假如我们引证阿科斯塔的话,则等于认可从前在美洲的许多地方都完全没有政府。他说:“基于有力的推测,这些人(指秘鲁的土著)在很长时期内,没有国王也没有国家,他们过着军队的生活,像今天的巴西的吉里夸纳人、佛罗里达人和许多其他民族那样,他们都没有一定的国王,只是到了战争的关头,他们才随意选出领袖。”(《印第安人的自然和道德历史》第一卷第二十五章)。就算是那里的每一个人生来就隶属于他的父亲或家长,但是前面已经证明,孩子对父亲的服从并不能剥夺他加入一个他认为合适的政治社会的自由。不管怎样,这些人实际上是自由的。虽然有些政治家现在多么想要给予他们中间的若干人以某种优越的地位,但他们自己并没有这种要求,而是一致认同他们是平等的,直到他们一致赞同在他们之上设置了统治者为止。所以,他们的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以及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
103.我希望我们会承认查士丁所记述的,跟随巴兰杜斯一道离开斯巴达的那些人曾是独立的自由人,他们基于协议建立了一个统治他们的政府。这样看来,自由的和处于自然状态中的民族的历史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一些例子,他们联合起来创建了一个国家。如果说可以拿缺乏范例当做论据来证明政府不是且不能这样开始,那我认为主张父权帝国的人们最好还是放弃这种论调,不要用它来反对自然的自由。因为,如果他们能像我这样,从历史中举出那样多的例子来证明政府起源于父权(虽然这种仅仅用曾经有过的事来证明应当有的事的论证方法并不十分令人信服)的话,我想,在这个问题上对他们让步不会有多大危险。但是在这一点上,我建议他们不必过分寻找事实上他们已经开始找寻的政府的起源,以免他们发觉有些东西在大多数政府的基础上,是很不利于他们所提倡的方案以及所主张的那种权力的。
104.我们可以推论出:我们的论证是明显有道理的,人类天生就是自由的,历史的实例又证明了凡是在和平中创建的世界上的任何政府,都是以上述基础为开端,并基于人民的赞同而建立的。因此,对于最初建立政府的权利在哪里,或者当时人类的意见或实践是什么,都几乎没有怀疑的余地了。
105.我承认,如果我们根据历史的线索追溯国家的起源,我们一般会看到它们总是在一个人的统治和管理之下。我也愿意相信,当一个家族成员众多,可以自给自足,并继续聚居而不与其他人混杂(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地广人稀的地方)时,政府通常起源于父权。因为父亲基于自然法而与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力,即在他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处罚违反自然法的任何罪行,那么当他的儿女有过失时他就有权惩罚,即使他们已经成人,年龄超出了他们的被监护期;他们一般也会甘愿接受处罚,并且大家会同他一起来对付犯罪者,这样他就获得了执行处罚任何犯罪的权力,从而事实上成为了所有那些仍与他的家族联合在一起的人们的立法者和统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