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每一个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地、平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通过判断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来处罚任何成员的犯罪;这样就容易判断一些人是否共同处在一个政治社会中。只要结合成为一个团体,具有共同制定的法律,以及有可以向其申诉的、有权判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和处罚罪犯的司法机关,这个团队中的人就算处在公民社会中;但是那些不具有这种共同申诉机关——我是指在人世间而言的人们,还是处在自然状态中,因为既然没有其他的裁判者,各人自己就是裁判者和执行人。这种情况,正如我在前面所说的,是纯粹的自然状态。
88.由此可见,国家有权对社会成员之间所犯的不同的罪行规定其应得的惩罚(这就是制定法律的权力),也有权处罚不属于这个社会的任何人对于这个社会的任何成员所造成的损害(这就是关于战争与和平的权力);这些都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的财产。但是,虽然加入了政治社会而成为一个国家的成员的人因此放弃了执行他的私人判决而处罚违犯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力,但是由于他已经把他能够向官长申诉的一切案件的犯罪判决交给立法机关,他也就给了国家一种权力,即国家在他有此需要时,使用他的力量去执行国家的判决;这些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他自己的判决,是由他自己或者他的代表所作出的判决。这就是公民社会的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这种权力必须根据长期有效的法律来决定应怎样处罚发生在国家中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根据当时实际情况来决定应怎样对外来的侵害加以惩罚;在这两方面如有必要时,都可以使用全体成员的全部力量。
89.因此,在任何地方,不论多少人结合成一个社会,从而人人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在那里、也只有在那里才有一个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它是这样形成的: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任何数量的人们,进入社会以组成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将自己置于一个有最高统治权的政府之下;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就是任何人自己加入并参加一个已经成立的政府。这样,他就授权给社会,或者授权给社会的立法机关(这在性质上和授权给社会一样),根据社会公共福利的要求为他制定法律,而他本人也有尽力协助这些法律的执行(把它们看做自己的判决一样)的义务。设置在人们中的裁判者有权裁判一切争端和救济国中可能受到损害的任何成员,这个裁判者就是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所委任的官长,并且由于这种裁判者的设置,人们便脱离自然状态,进入一个有国家的状态。而无论在什么地方,不管多少人怎样结合起来,没有这种可以向其申诉的裁判权力,他们就仍处在自然状态中。
90.所以很明显,有些人眼中的世界上唯一的政体——君主专制政体,其实是和公民社会不相调和的,因而它完全不可能是公民政府的一种形式。因为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合适的地方,而这些不合适的地方是由于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造成的,于是设置一个明确的权威,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受到任何损害或发生任何争执时,都可以向它申诉,而这个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也必须对它服从。当人们没有可以向其申诉并裁定他们之间的争论的权威时,这些人仍处在自然状态中。因此每一个专制君主在被统治的人们来看,也是处在自然状态中。
91.只要有人被认为独揽一切,握有全部立法和执行的权力,那就不存在裁判者;由君主或他的命令所造成的损失或不幸,就无法向公正无私和有权裁判的人提出申诉,无法通过他的裁决得到救济和解决。所以,这样一个人,不论使用何种称号——沙皇、大君或其他称号——与其统治下的一切人,如同其余的人类,都处在自然状态中。如果任何两个人处在这样的境地,不但没有长期有效的法规,也没有可以向其申诉的裁定他们之间争执的权利的共同裁判人,那么他们还处在自然状态和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之下。对于一个专制君主的臣民(甚至有人称他们为奴隶)来说,只有这个可悲的区别:在通常的自然状态中,他有判断自己的权利并尽力加以维护的自由;而现在呢,当他的财产受到他的君主的意志和命令的侵犯时,他不但不像处在社会中的人们那样享有申诉的权利,而且,好像他已从理性动物的共同状态中被贬降下去了,被剥夺了裁判或保卫他的权利的自由;从而有遭受各种灾难和不幸的危险,而造成这些灾难和不幸的,很可能是一个既处在不受拘束的自然状态,而又因受人阿谀奉承以致品德堕落并掌握着权力的人。
92.认为绝对权力能使人气质纯洁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的人,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事实恰好相反。在美洲森林里横行不法的人,在王位上大概也不会好多少;当他身居王位时,或者会找出学说和宗教为他的统治辩解,而刀剑可以立刻使一切敢于责难他的人保持缄默。这种君主政体发展到完备阶段时,君主专制下的保护是什么样,那种保护使君主们成为他们国家中的家长,使公民的幸福与社会安全达到什么程度,我们可以从近来锡兰的情况加以了解。
93.的确,在专制君主国乃至在世界上其他的政府之下,臣民有权向法律和法官们申诉,法官们来裁判臣民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执,并阻止任何暴行。这在人人看来都是有必要的,相信,凡是想要剥夺这种权利的人,都应当被当做社会和人类的公敌。但是这是否出于对社会和人类的真正的爱和我们大家彼此应有的善心,却没有理由不加以怀疑。这不过是每一个爱好他自己的权力或利益的人会做出的行为,使那些只是为了他的快乐和好处而劳动和做苦力的工人和牲畜不要互相伤害或残杀;它们得到这样的照顾,不是因为主人对它们有什么爱心,而是为了爱他自己和它们给他带来的好处。
如果有人问:在这种状态之下,有什么安全保障可以防止这个专制统治者的暴行和压迫?这个问题本身就让人很为难。人们会马上告诉你,只要问起安全就死有余辜。他们将承认,在臣民之间,为了他们相互的安宁和安全,就必须有各种措施、法律和法官;但就统治者来说,他应该是绝对自由的,凌驾于这种情况之上的;由于他有权力可以做更多的害人的事,所以他这样做是合法的。如果你问“怎样可以防御最强有力的人势必会做出的暴行或损害”,这就立刻成为谋反和叛变的呼声。这仿佛就像是人们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时,他们同意,大家都应当受法律的约束,除一人外,但那一个人仍然可以保留自然状态中的全部自由,而这种自由因他掌握权力而有所扩大,并因免于受罚而变得肆无忌惮。这就是为什么人们竟如此愚蠢,他们注意不受狸猫或狐狸的搅扰,却甘愿被狮子吞食,并且还认为这是安全的。
94.但是,不论花言巧语的人如何玩弄人们的理智,它都蒙蔽不了人们的感觉。当他们发觉有些人不论处于何种地位,已不受他们所属的公民社会的约束,而他们对于他可能给予的伤害又无从申诉时,他们会认为对这样一个人来说,他们是处在自然状态中的,因为他们发现他就是处于这种状态;并且当他们可以时,会尽快设法在公民社会中享有安全保障,而安全保障是原先建立公民社会的目的,也是他们参加公民社会的目的。所以,虽然起初(关于这一点下文再加以详论)可能有一个品质优良的人,在大家中间享有威望,大家尊崇他的善良和美德,好像把他当做一种权威,于是仲裁他们之间争执的主要裁决权便在一种默许下归他所有,除了他的公正和智慧之外,并无其他保证。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初民时代漫不经心和缺乏预见的天真心理所造成的种种惯例便带有了权威和(有些人要使我们相信的)神圣的性质,同时也产生了另一类型的继承者;到了这个时候,人民感到他们的财产在这个政府下不如以前那样能获得保障(殊不知政府除了保护财产之外,没有其他目的),因此他们不把立法权交给特定的集体(参议院、议会等),就不会感到安全和安心,也不会认为自己处在公民社会中。采用这种办法,每一个人和其他最微贱的人都平等地受制于那些他自己作为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部分法律。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因为地位优越,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免受法律的制裁。因为,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为所欲为,人们对他所做出的有害行动无法通过申诉而得到赔偿或保障,那么我就要问了,他是否还完全处在自然状态中,因而不能成为那个公民社会的一部分或一个成员?除非有人说自然状态和公民社会是一样的,而我却未曾遇到过那样狂妄的唯恐天下不乱的人,竟会作这种肯定的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