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上帝既然把人创造成了一种不宜单独生活的动物,就只能出于人类的需要和爱好,迫使他们加入社会,并使他们具有理智和语言以便维持社会生活并享受社会生活。最初的社会是在夫妻之间产生的,这是父母与儿女之间社会的开始;然后又加上了主仆之间的社会关系。虽然所有这些关系可以而且通常也确实会合在一起组成一个家庭,其主人或主妇具有适合于家庭的某种统治权;然而,我们从下文可以看出,这些社会,不论个别的还是联合在一起的,如果我们考虑到每种社会的不同目的、关系和范围的话,都不够形成政治社会。
78.夫妻关系是基于男女之间的自愿合约构成的。虽然它主要包含着生殖所必需的那种对彼此身体的共有和权利(这也是它的主要目的),但是同时还带有互相扶养和帮助以及对于利益的共享,这不但为巩固他们的互相照顾的亲密感情所必要,而且为他们共同的子女所必要,因为他们的子女有权利得到他们的养育扶持,直到他们能够自立为止。
79.男女间结合不仅仅是为了生育,更主要的是为了种族的绵延,所以男女间的这种结合,即使在生育之后,还应该在有必要养育和扶持儿童的期间维持下去,因为儿童应该得到生身父母的养育扶持,直到他们能够自立谋生为止。低等动物对于无限智慧的创世主所树立的这条规则是坚决服从的。在那些以草为饲料的胎生动物中,雌雄之间的结合在交配行为后就不再维持,因为母乳在幼兽自己能吃草以前已足够维持其营养,雄兽只是传种,不再过问雌兽或幼兽,对它们的成长不能有所贡献。而在猛兽中,雌雄的结合则比较长久些,因为雌兽只靠自己捕获的东西不够维持它自己的生存及养活众多的幼兽,而且捕食其他动物和以草为饲料相比是个更费力、更危险的生活方式,这就必须由雄兽一起维持它们的共同家庭,因为幼兽在自己能够捕食以前,只能靠雌雄兽的共同照顾才能生存。在所有的鸟类中,情况也是一样(除掉某些家禽,由于有足够的饲料,雄的不必饲养照顾幼禽),幼禽在巢内需要饲料,雌雄继续生活直到幼禽能够起飞和独自觅食为止。
80.我想这就是人类的男女结合为什么比其他动物的结合较为长久的主要的——如果不是唯一的——理由。这是因为在女人所生的孩子尚未脱离对父母的帮助和扶持的依赖,还不能自己谋生和一切都须从他的父母那里得到帮助的时候,女人就有可能怀孕,而且事实上往往再次怀孕又生出一个孩子来。在这种情况下,父亲既然有照管扶养他的子女的责任,就和同一个妇女继续维持夫妻关系;这要比其他动物长久,因为其他动物在再度生育的季节到来之前,它们的幼儿已能自谋生存,两性的结合就自然而然地结束了,直到婚姻之神在他一年一度的固定的季节里又召唤它们另选新配偶的时候为止,它们是完全自由的。人们在这里不能不赞美伟大创世主的智慧,他赋予人一种既能为将来准备又能供应目前需要的先见和能力,就使夫妻的社会关系有必要比其他动物的两性结合更为持久,从而可以鼓励他们辛勤劳动,使他们的利益结合得更紧密,以便为他们共同的子女提供给养并进行食物储藏,而夫妻如果随意结合或者轻易宣告解散,就会对他们共同的子女造成很大的伤害。
81.不过,虽然人类的这些约束使夫妻关系比其他动物更为牢固和持久,却没有理由不让人提出这样的疑问:为什么这种保障生育和抚养子女成人的合约,不能同其他任何自愿的契约那样,基于同意,或在一定时间,或根据某些条件使它终止呢?因为就事情的性质和目的来看,这并不应该总是终身的——我指的是所有的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永久效力的这样一些契约。
82.但是,虽然夫妻只有同一的共同关系,然而由于各有不同的理解,有不同意见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有必要使最后的决定权——即统治权——有所归属,这就自然而然地使决定权落在较为能干和强健的男子身上。但是这只限于有关他们共同利益和财产的事情,除此之外,妻子仍然充分和自由地享有由契约规定的特有权利,至少她所给予丈夫的支配她的生命的权力并不大于她所享有的支配丈夫的生命的权力。因为丈夫的权力远远比不上一个专制君主的权力,所以在许多情况下,妻子在自然权利或他们的契约所许可的范围内,就有和丈夫分离的自由,不论那个契约是他们在自然状态中订立的,还是基于他们所处的国家的习惯或法律订立的;而儿女在分离时应归属父方还是母方,则依据这种契约来决定。
83.婚姻所要达到的全部目的既是在政府统辖下也是在自然状态中取得的,政府长官并不能剥夺夫妻的任何一方为达到那些目的——即生育儿女和在他们共同生活时的相互支持和帮助——而必需的权利或权力,只能在夫妻之间对这些事情发生争执时进行裁断。假如不是这样,如果绝对主权和生杀之权属于丈夫是夫妻之间所必要的话,那么,在不容许丈夫具有这种绝对权威的任何国家中,将不可能有婚姻。但是,既然婚姻的目的并不需要丈夫具有这种权力,那么夫妻社会的条件就并不使他具有这种权力,因为这对于婚姻状态是根本不必要的。夫妻的社会在没有这种权力的情况下,也能存在和达到它的目的;至于财产的共有、处理财产的权利、互相帮助和支持以及属于夫妻之间的其他事情,则可以基于结成夫妻社会的契约而有所不同、有所调整,只要不违反生育和扶养儿女,直到他们能自力更生为止的精神。所有对形成其他社会的目的没有必要的,对于这种社会也就没有必要。
84.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社会,以及属于他们双方的各自的权利和权力,我在上一章里已经详细地讨论过,在此没有必要再次申述;我认为它明显和政治社会极不相同。
85.主人和仆人是和历史同样古老的名称,但是获得这些名称的人的条件却不相同。一个自由人向另一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提供他的劳役以换取工资,从而使自己成为另一个人的仆人;并且,虽然这一行为通常要求他在主人的家庭内,受一般的纪律管束,然而主人只是获得支配他的权力,而且不能超越他们之间的契约中所规定的范围。但是另外还有一种仆人,我们以一个特殊的名称来称呼他们——奴隶,他们是在一次正义战争中被俘获的俘虏,基于自然权利要受他们主人的绝对统辖权和专断的支配。如我所说的,这些人既已放弃了他们的生命权,因而也放弃了他们的自由,丧失了他们的财产——处在奴隶状态中的人不能有任何财产——在那种状态中,他们就不能被认为是任何政治社会的成员,因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
86.所以让我们对一个家庭的主人,连同在一个家庭的对内统治下结合在一起的妻子、儿女、仆人和奴隶的一切从属关系进行讨论,尽管这种家庭在其秩序、职务和人数方面如同一个小的国家,但是它们在组织、权力和目的方面是很不相同的。或者,如果一定要把它看做是一个君主政体,家长是其中的专制君主的话,那么君主专制政体将只有一种极不稳定并且短暂的权力。因为很明显的是,根据前面所说,就时期和范围而言,一家的主人对于家中的那几个人具有明确但又各不相同的有限权力。除对奴隶以外(不论家庭中有无奴隶,家庭还是家庭,他作为家长的权力一般大),他对于家庭中的任何成员没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而且一家的女主人也是同样可以具有他所有的权力的。他对于家庭的每一成员既然只有极有限的权力,当然就不能对全家享有绝对权力。但是关于一个家庭或人类的任何其他社会究竟怎样不同于真正的政治社会的问题,我们在探讨政治社会本身是怎样构成时将清楚地看到。
87.前面已经论证,人们既生来就享有完全自由的权利,并和世界上其他任何人或许多人相等,不受控制地享受自然法的一切权力和利益,他就自然享有一种权力,不但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对他认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裁判和处罚,甚至在他认为罪行严重而有此需要时,处以死刑。但是,如果政治社会本身不具有保护所有物的权力,进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称其为政治社会,也不能继续存在;真正的唯一的政治社会是,每一个成员都在这一社会中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