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不仅如此,这个权力属于父亲,并不是基于任何自然的特殊权利,而仅仅是因为他是他的儿女的监护人,因此当他不再管教儿女时就失去了对儿女的权力。这一权力随着对儿女的抚养和教育而来,不可分割地相互关联着,而且它属于一个被遗弃儿童的义父,同它属于另一个儿童的亲生父亲一样。如果一个男子仅有单纯的生育行为,并没有照管过儿女,如果他仅仅由于生育行为而能享有父亲的名义和权威,那么对他自己的儿女而言,他是没有什么权力的。世界上有些地区,一个妇女同时有多个丈夫,或者美洲的有些地区,有夫妇分离的情况时,儿女都被留给母亲,跟着母亲并完全由母亲抚养,在那些地区,父权又将面临怎样的情形?假如父亲在儿女幼年时死亡了,那么在未成年时他们不是自然而然地要同样地服从他们的母亲,如同服从他们的父亲一样。
如果他活着的话,是否有人会说,对其儿女来说,母亲有一种制定规则的权力,她能制定具有永久服从义务的条例来规定与儿女们财产有关的一切事情,并约束儿女们生存的自由呢?或者说,她为了执行这些条例可以使用死刑呢?这是法官的正当权力,而父亲在这种权力中连影子也没有。他支配儿女的权力只不过是暂时的,并不涉及他们的生命或财产;这仅仅是对他们未成年时的孱弱和缺陷的一种帮助,为了他们的教养所必须进行的一种约束。虽然父亲在儿女没有饿死的危险时,可以任意处置他自己的财产,然而其权力不能及于儿女的生命或儿女依靠自己的劳动或他人赠予得到的财物,也不能在他们已经成年并享有公民权时干涉他们的自由。父亲的主权到此为止,正如他无法限制任何其他人的自由一样,从此他也就不能再限制他儿子的自由。而且可以肯定的是,这绝非一种绝对的或永久的权限,一个男子可以摆脱它的束缚,因为神权允许他离开他的父母去和妻子同居。
66.但是,纵然到了一定时候,如同父亲自己不被任何旁人的意志所支配一样,儿女也不再被父亲的意志和命令所支配,他们除了也要遵守自然法和他们国家的国内法之外,都不再受其他限制;这种自由却并不免除儿子根据上帝的和自然的法则而应对其父母所尽的尊礼。上帝既将世间父母作为他延续人类种族大业的工具,以及他们儿女的生活依靠,一方面使父母担负养育、保护和教育儿女的责任,同时他又要求儿女承担永久尊敬其父母的义务,其中包括以一切外在的表情来表达他们内心的尊崇与敬爱,因此就约束儿女不能做出任何会损害、冒犯、扰乱或危害其亲生父母的快乐或生命之事,使他们对给予他们生命和生活快乐的父母,尽一切保护、解救、援助和安慰的责任。任何国家、任何自由都不能解除儿女承担的这种义务。然而这绝不是给予父母一种权力来命令他们的儿女,或一种权威可以制定法律并随意处置他们的生命或自由。要求尊崇、敬礼、感恩和帮助是一回事,要求一种绝对的服从和屈从则是另一回事。一个在位的君主对其母亲也应礼敬有加,但这并不削弱他的权威,也不使他被她所统治。
67.父亲由于未成年人的服从而享有一种与儿女的未成年时期同时结束的临时统治权;父母由于儿女所应尽的尊礼而享有受到尊重、礼敬、赡养和要求儿女孝顺的永久权利,这多少与父亲的照管、花费和对他们的教育方面的关怀所费的精力相当。这种权利并不因成年而结束,而是存在于一个人一生的各个方面和一切情况中。对父亲在子女未成年时有权予以管教和终身应受尊敬的权力不加区别,就是引起与这个问题有关的一大部分错误的缘由。将它们说得更准确些,前者不是父亲的任何特权,而是儿女的特殊利益和父母的责任。
教养儿女是为了儿女的幸福,父母承担着不容推卸的职责,以至任何事情都无法解除他们在这方面的职责。虽然同时还有命令和责罚他们的权力,但是上帝在理性之中掺杂了人们对儿女的深厚感情,因此简直完全不用担心父母会过分严苛地使用他们的权力;过分之处很少表现在严苛方面,反而是表现出相反的强烈的自然倾向。所以当全能的上帝要表示他对以色列人的宽容之时,他告诉他们,虽然他管教他们,但是他管教他们正与一个人管教他的儿子是一样的(《旧约·申命记》第八章第五节)——即是说,用慈爱的心肠——并不对他们加以应有的管教之外的更严厉的约束,如果加以纵容反而是不够慈爱。这就是要儿女服从而使父母不至于更加操心或徒劳无功的那种权力。
68.另一方面,儿女应该对他们所得的好处做出感恩表示,尊敬和赡养是儿女必要的责任和父母应享的特殊待遇。正如同另一种是为了儿女的好处一样,这一种是为了父母的好处。不过教育作为父母的责任似乎具有特别大的权力,因为需要约束和纠正孩童时期的无知和缺陷,这是在行使一种可见的统治权,是一种统辖权。而表现在尊敬上的责任并不要求那么多的服从。但是与年幼的儿女相比,这种义务对成年的儿女的要求要高些。“儿女们,要孝顺你们的父母”,谁能认为这条命令要求一个有儿女的人对他自己的父亲所表示的服从,要和他年幼的儿女应该对他自己所表示的一样;如果出于一种狂妄的权威感,他的父亲还要把他当做孩子看待的话,谁又会根据这句箴言,认为必须要服从他的父亲的所有命令呢?
69.因此,父权,或者说责任的首要部分、即教育,是属于父亲的,这部分权力到一定的时候就要宣告结束。当教育的任务终结时,这部分的权利即自动宣告结束,而且它在这以前也是可以被出让的。这是因为,一个人可以把教导儿子的事情托付给旁人,当他把自己的儿子交给旁人当学徒的时候,他就免除了他的儿子在那个时期对父亲和母亲的一大部分服从义务。但是受到尊敬这一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完全属于他们,这是无法取消的。这种义务绝对不能同父母两人分开,以至于父亲的权威并不能剥夺母亲的这种权利,也没有任何人能够免除他的儿子尊敬其亲生母亲的义务。但是制定法律并对财产、自由、身体和生命的处罚来执行这些法律的权力都同这两部分父权截然不同。命令儿女的权利到儿女成年时宣告终结;虽然在此之后,一个儿子对其父母总要尽到尊崇和礼敬、赡养、保护以及感恩,以报答他所得到的恩惠,然而这些东西并没有把王权、君主的命令权交给父亲。对于儿子的财产或行动,父亲并无统治权,也没有任何权利在任何事情上以他自己的意志来约束他儿子的意志,尽管就算他的儿子尊重他的意志,在许多方面对他自己和他的家庭并没有什么不太方便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