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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谁是这个继承人? (8)

那是不是在他身上,又“重新建立了对父权政府的古老而原始的世代继承权呢”?还是说在王位继承人——他的幼子所罗门的身上呢?还是在支配十族的耶罗波安的身上呢?又或是在登基六年与王族血统根本无关的亚他利雅的身上呢?如果“父权政府的世代承袭此种原始而古老的权利”重新建立在上述人等中的任一个人或他们的后裔身上,那么,不管是长兄幼弟都可拥有“父权政府世代承袭的原始而古老的权利”,只要是活着的人,在他身上都能重新建立这种权利。因为,凡是幼弟们能够与长兄们一样,依据“世代承袭的原始的和古老的权利”获得的权利,不管它是什么,每一个活着的人也都能凭借世代承袭权而获取这种权利,罗伯特爵士甚至任何人都被包含其中。我们的作者想要捍卫王权和王位继承权而重新建立的对“父权”或“王权”政府的世代继承权,如果每一个人都能够拥有这种权利,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英勇权利?留给大家来思考吧。

162.然而,我们的作者又说:“每当上帝选择某个特定之人做王的时候,便也预定了使他的子孙同样享有这种利益,虽然在提及王位的授予时只提到父亲,而没有涉及到子孙,然而这种利益已然被认为充分地包含在了父亲身上。”但是,这对继承问题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帮助。因为即使真像作者所说,君权授予的恩惠也会传及承受此权利的人的子孙,那么这指的就不是继承权了。为什么呢?因为既然上帝把某样东西给予了某人以及他的子孙,那么具有此项权利的人便不可能是某个特定的子孙。也就是说,凡属于这个人一族的每一个人都会拥有相等的权利。如果我们的作者的意思指的是该人的嗣子的话,我想作者或是别的任何人都同样非常愿意使用这个字,只要这样做便能满足他的需要。

但是,继大卫为王的所罗门和继大卫统治十个支派的耶罗波安,虽然他们同样也不是大卫的嗣子,然而却都是他的后代,所以我们的作者有理由避免提及上帝预定要嗣子们继承这样的规定,因为在继承上,这种说法是行不通的,关于这一点,我们的作者不能反对,也没有道理反对,因而他的继承权理论便不攻自破了,就好像他在这个问题上什么都没有说过一样。如果上帝把君权授予一个人和他的子孙,就好比他把迦南地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那岂不是说大家都拥有权利,或者说大家都有份儿了吗?那么,也有人同样会以说上帝把迦南地赐给了亚伯拉罕以及他的子孙,根据上帝的授予,它只能属于他的子孙中的一个人而不属于其余所有的子孙,就好比说上帝把统治权授予了一个人以及“他的子孙”,但根据这个授予,统治权却只能属于他全部子孙中的某个特定的人,却不惠及其余的人一样。

163.然而,我们的作者要怎么证明“每当上帝选择某个特定之人为王时,便预定了他的子孙们(我假设上帝的意思指的是他的子孙们)也必会享有这种同样的利益”呢?在同一节中,他说,“当以色列人摆脱压迫回去以后,上帝就对他们十分关心,相继选出摩西和约书亚做君主来统治他们”。

难道他竟这么快就把摩西和约书亚,还有上帝所立的士师们忘记了吗?这些君长既然有“最高的父亲的身份”的权威,那不就是具有跟君主同样的权力吗?既然他们是上帝所特别选任的,那么他们的后裔难道不应该像大卫还有所罗门的后裔一样同样享有那个选任的利益吗?如果他们拥有的父权都是上帝直接交到他们手上的,那么为什么他们的“子孙”没有获得这种赐予的利益,没有继承这个权力呢?如果他们是以亚当嗣子的资格获得这种权力的,他们彼此既然不能互为继承者,那么为什么在他们死后,他们自己的嗣子们不能依照传给他们的权利依旧享受这种权力呢?是否摩西、约书亚还有士师们的权力与大卫还有以色列诸王的权力是相同的,并且是出自同一渊源的呢?是否一个人拥有的权力必然不能被另一个人所有呢?这种权力如果不是“父权”,上帝自己的选民就是在受那些没有“父权”之人的统治,没有这种权力,那些统治者照样可以治理得很不错;这种权力如果是“父权”,至于那些行使该权力的人,则是由上帝特别选任的,那么,我们作者所讲到的“每当上帝选择一个人做最高统治者时(我认为君主这个名称并不具有什么魔力,其实真正的差别并不在于称号,而是在于权力),他便预定了该人的子孙也同样享有这种利益”这条规则便没有什么用处了。因为,从以色列人出埃及直到大卫的时代(期间有四百年的时间),任何一个儿子,除了在父亲死后与诸士师一同继承他的统治权,审判以色列人之外,子孙们从来不是“那样充分地被包含在其父身上的”。如果为了避免这一点,而说上帝时常选择继位者,并把“父的权力”转赐给他,而不让他的子孙继承。那么显然耶弗他故事中(《士师记》第十一章)的情况就不是如此,耶弗他与他的子民立约,他们便立他做士师来统治他们。

164.那么,我们的作者所说的“每当上帝选择某个特定之人”来行使“父的权力”,如果这并不是指“为王”的意思(其实,我很想知道一个王跟一个行使“父权”的人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那么他预定这个人的子孙也同样享有该利益的话便是白说了。因为,我们看到,士师所有的权力都是及身而止,并不传给他们的子孙。假如士师没有“父的权力”,恐怕我就要难为我们的作者或是任何一个信服他学说的朋友来告诉我们,那时到底谁有“父的权力”?也就是说支配以色列人的统治权以及最高权力。我担心他们将不得不承认,上帝的选民作为一个民族继续存在了几百年,并不知道或根本没有想到过这个“父的权力”,或许都没有出现过任何有君主的政府。

165.想要充分理解这一点,只需要读读《士师记》最后三章所记载的利未人的故事,还有因为利未人的原因而引发的以色列人和便雅悯人之间战争的历史就可以了。当我们看到,利未人向人民要求报仇,为此事进行讨论、决议,还有指挥当时行事的,都是以色列众支派以及他们的公会,那么我们的结论只有一个:要么是上帝在他自己的选民中间并没有“小心地保留父的权力”,要么是,在没有君主政府的地方,“父的权力”也可以得到保留。假如是后者,那么,尽管“父的权利”可以得到极为有效的证明,却不能由此推论出君主制政府的必要性;而如果是前者的话,那么,一方面,上帝规定“父的权力”在人类的儿子中间是那样的神圣而不可侵犯,没有它便不能有权力或政府,然而在他自己的选民中间,甚至当他正在为他们设立一个政府并正给一些国家和人们之间的关系设定应该遵守的法则时,这个伟大而根本的一点——在其他一切事情中,最重大且最必要的一点,竟会被隐藏和忽略长达四百年之久,这岂不是咄咄怪事,让人无法相信吗?

166.在我丢开这个问题之前,我不得不问一下,我们的作者是如何得知,“每当上帝选择某个特定的人做王的时候,便会预定这个人的子孙同样也享有这种利益”呢?难道上帝是通过自然的法则或是启示说出来的吗?根据同一法则,他也必须说明他的“子孙”中到底是哪一个应该享有王位,也就是要指出他的继承人到底是谁,否则便会导致他的“子孙”们去分割或争夺统给权了,不过,这两种情况都是非常荒谬的,同时,也会使这种原本是赐予“子孙”的利益遭到破坏。当有人提出“上帝曾经宣布过这种意思”的证据时,我们有责任相信上帝的确有这种意思,不过在我们的作者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之前,他应该给我们提出一些较好的依据,然后,我们才有义务把他看做上帝意旨的可信的启示者。

167.我们的作者说:“在他授予王位时,纵然他只提及了父的名字,然而子孙已充分地包含在了父的身上。”可是,在上帝把迦南的土地赐给亚伯拉罕时(详见《创世记》第十三章第十五节),他认为应当把“他的子孙”也包含在内,同样的,祭司的职务是赐予“亚伦和他的子孙”,上帝没有只把王位赐给大卫,同样也赐给了他的子孙,不管我们的作者怎样对我们作出保证:“当上帝选择一个人做王时,他预定这人的子孙便也享有了这种利益。”可是,我们却看到,在上帝赐给扫罗王位时,却丝毫没有提及在扫罗死后,他的子孙该怎样,此外,王位也是永远不归他的子孙所有的。

为什么上帝在选择一个人做王时,便预定他的子孙同样享有这种利益,然而在选择人做以色列的士师时,却不这样做呢?我很愿意也很想知道其中的原因:为什么上帝赐给一个王以“父的权力”时,便将他的“子孙”包含在内,而给予一个士师相同的赐予时,却不包含有这个呢?是否根据继承权来说,“父的权力”只应该传给一个人的子孙而不应该传给另一个人的子孙呢?我们的作者对这种差别对待的理由,实在有说明的必要。假如赐予之物都是“父的权力”,而赐予的方式也都是上帝对于人物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仍有分别,那么区别所在必定不单是名称了。因为,既然我们的作者说的是“上帝立士师”,我觉得他决不会承认这是人民的选择。

168.但是,既然我们的作者如此自信地断言上帝小心保存着“父的身份”,并自诩他所说的这一切均是建立在《圣经》的权威之上的,我们可以预期到哪个民族将会给我们提供最明白的例子,来证明上帝对于在哪个民族中保存父权所表示的关心,这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和历史大都包含在《圣经》里,大家都承认,上帝对这个民族是给予了特别关怀的。那么,且让我们看看,从犹太人成为一个民族以来,这种“父的权力”或统治权在他们中间,到底是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态。根据我们的作者的自白,从他们入埃及到他们脱离埃及羁绊,这二百多年的时间里,这种权力是完全不存在的,从那时直到上帝为以色列人选立君主,大约四百年里,我们的作者对这个问题也只作了一点简略的叙述。的确,在那么长一段时间里,犹太人中间并没有一点儿父权或王权政治的迹象可寻,但是,我们的作者却说:“上帝重新建立了古老的父权政府的直系继承权。”

169.既然已经看到当时建立的“父权政府的直系继承权”是什么,现在我只要考虑这种情况经历了多久,也就是到他们被囚为止,这中间大约有五百年,从那时起到六百多年后,被罗马人灭亡的这个时期中,这个古老的民族再一次失去了“父权政府的直系继承权”。此后,在没有此种权力的情形下,他们依然是在上帝所赐土地上的一个民族。由此可见,在他们作为上帝特选民族的1750年之中,犹太人保有世袭君主政府的时间只有不到三分之一,而在这一段时期中,并没有一刻有“父权政府”的踪迹,也没有重新建立这古老的“父权政府的直系继承权”的迹象,不论是按照我们认为的源自大卫、扫罗、亚伯拉罕等人,还是依照我们的作者的原则说是从唯一真正的来源——亚当处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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