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论某些错误的原理》)已经阐明:
第一,亚当并不认为拥有父亲这个身份的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就可以享有对于儿女的那种权威,也没有像别人所说的那样,自认为享有世界的统治权。
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也无权享有这种权力。
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因为没有相应的自然法则,也没有上帝的明文规定,来确定在各种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也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也无法确定。
第四,即使这些都被确定,但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是谁,肯定早已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谁都没有资格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进而享有继承的权利。
我认为,既然已经交代清楚了这些前提,那么,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的说法中得到支持,或从中取得哪怕丝毫的权力,都是不可能的了。所以,无论是谁,只要他举不出正当的理由来说服人们世界上的一切政府都只是武力和暴力的产物,人们生活在一起不是服从其他法则,而是服从弱肉强食的野兽的法则,从而打下了永久混乱、祸患、暴动、骚扰和叛乱(凡此都是那一假设的追随者所大声疾呼反对的事情)的基础,他就必须在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理论之外,寻求另一种关于政府的产生、政治权力的起源和政权分配方法的说法。
2.为此,我提出关于政治权力的定义,就不会是不适当的。我认为官员对于臣民的权力,可能不同于父亲对于孩子的权力、主人对于仆人的权力、丈夫对于妻子的权力和贵族对于奴隶的权力。这些不同的权力有时可能全部集中在同一个人身上,如果结合这些关系对他进行研究的话,就可以辨别这些权力彼此之间的差异,说明一国的统治者、一家之长和一船之长之间有什么不同。
3.因此,我认为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力,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罚的权力,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到外来侵害的权力,就都是政治权力。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