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件事,根据我们能够从《圣经》上做出任何论断的范围而言,从原文的这个地方好像只能看出,如果他们那时真有什么政府组织的话,那也像是一个共和政府,而不是绝对的君主制。因为《圣经》告诉我们(《创世记》第十一章):“他们说”——并不是由一个王来下令建造这座城和塔的,它不是出自君主的命令,而是出自很多人的命令,一个自由人民的协商——“我们要建造一座城”。他们以自由人的身份为自己建造这座城,而不是以奴隶的身份为他们的君长和主人来建造。他们建城的目的是“以免我们分散在土地上”,因为一旦把这座城建造起来了之后,他们就有固定的住所来安顿自己和家族。做这种商议和计划的人是可以自由分离的,但是他们愿意团结为整体,对于在一个君主政府下结合在一起的人们来说,这样的事情既不必要,也不大可能发生。这些人,如果真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都是受治于一个君主的绝对支配权之下的奴隶,那他们完全没有必要那样想尽一切方法来阻止自己脱离这片领土范围。我试问,在《圣经》中,这个意思是否比我们的作者所说的亚当继承人或“父的权力”更为清楚呢?
147.但是如果像上帝说过的那样,他们为同一个族并共有一个统治者(《创世记》第十一章第六节),有一个根据自然权利而对他们拥有绝对的最高权力的王,如果突然间上帝又愿意让七十二个“不一样的邦国”(我们的作者说有这么多)从他们中间建立起来,各自接受不一样的统治者管辖,并马上脱离原有的君主的统属,那么“上帝又何必要对保存最高的父的身份代表的父权那样关心呢”?这是把我们的好恶随便加于上帝的关怀之上。
我们如果说,上帝小心地保存那本来就没有“父的权力”的人们的“父的权力”,这话能够说得通吗?因为,如果他们是在最高的君主统治下的臣民,而上帝这时又夺去自然君主的真正的“最高的父的身份”,这样一来他们能有什么权力呢?如果说,上帝为保留“父的权力”起见,因而促成了好几个新的政府和统治者的产生,而这些政府和统治者并非全部享有“父的权力”,这话是否合理呢?反之,假如有人说,上帝使一个有“父的权力”的人的政府分裂,把他的权力分给几个臣民所有,上帝是在小心地损害“父的权力”,这样说不是同样有道理吗?同样的,当一个君主国瓦解,被反叛它的臣民分割的时候,君主制的政府如果觉得上帝使一个安定的帝国分裂成很多小国就是在小心地保留着君主的权力,这种说法跟我们作者的辩论法不是正好一样吗?如果有人说,凡是上帝想要保留的,他就会当做一件事物小心地保留,因而也被人类当做是必须和有用的给予尊重,这是一种特殊说法,谁也不会认为应该效仿。
但是,例如闪(因为那时他还活着)有能够统治巴别城那一个部族的“父的权力”,或是拥有依据“父的身份”得到的权利,可是,紧接着,在闪还活着的时候,另外七十二个人竟然也对分裂成那样多政府的同一个部族享有“父的权力”,或依据“父的身份”得到的的权利享有统治权,我相信这样的说法不可能是恰当和确切的。这七十二个父亲要么恰好在混乱之前就已经成为统治者了,要么说他们已经不是一族的人,但是,上帝自己却说,他们是一个共和国的。那么,君主国在哪儿呢?要不然,真相就是,这七十二个父亲有“父的权力”但是自己并不知道。
奇怪啊,“父的权力”既是然人间政府的唯一根源,可是所有的人类却都不知道!更加奇怪的是,口音的变化竟会突然向这七十二个父亲透露了这件事情,使他们在刹那之间就知道了自己有“父的权力”,剩下的人也知道应当服从他们的父权,并且每个人都知道他所应臣服的特定的“父权”是哪个!凡是从《圣经》中能够得出这种论证的人,从那里也同样能找到最适合他的幻想和利益的乌托邦模型,而经过这样处理的“父的身份”,既可以为一个企图获得全世界的君权的君主进行辩护,同样也可以为他的臣民辩护。因为既然他们都是一个家族的父亲,那他们就能够脱离对他的一切从属,并把他的帝国分裂为很多小国,自己去当君主。
在我们的作者当时还没有确定究竟是还在世的闪,还是那七十二个新君主(他们在他的领土内开始创建起来七十二个王国,并且对他的臣民享有统治权)拥有父权之前,父权到底在他们中间谁的手上,终究是一个疑问。因为,我们的作者告诉我们,两个方面都有“父”的(最高的)权力,并且被他援引过去,来证明那些人确实“依据下传给他们的权利,享有与任何君主的最高的绝对支配权同样广泛的亚当的统治权”。有一点是无法躲开的,那就是,如果“上帝小心地保留新建立的七十二国的父的权力”,结果肯定是他也同样小心地损害亚当继承人的所有依据;因为在真正的继承人(上帝如果曾经确定下这样的继承权的话)闪仍活着,他们还是同一个民族的时候,上帝竟然这样小心地去保留那么多(至少有七十一个)不可能是亚当嗣子的人们的父的权力,我们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吗?
148.宁录是他所列举的享受这种祖先权力的第二个例子,但是我不明白,我们的作者因为什么理由而好像对他有点厌恶感,并且说他“不正义地扩充他的帝国,并用暴力侵犯别的家族之主的权力”。这里所说的“家族之主”就是作者在关于巴别城邦分散的叙述中称作“家族之父”的人。
怎样称呼都不要紧,我们都明白他们是谁,总之这个父的权力落在他们身上,没有第二种可能,或是因为他们是亚当的嗣子,这样,就不可能有七十二个之多,也不能同时有一个以上;或者由于他们是子女们生身的父亲,这样,每一个父亲凭借这种权力便都有了支配自己儿女的“父权”,并且这种权力的广大程度与那七十二个父亲相同,他们对于自己的后代而言就是独立的君主。他把“家族之主”进行了这样的解释以后,又很巧妙地用下述的话叙述君主制的起源:“在这个意义上,他可以被称为是君主制的创建者。”即不正义地用暴力侵犯别的家族之父支配他们儿女的权利,而这种父的权力,如果是根据自然权利获得的(否则那七十二个父亲如何得到这权力呢),没有得到他们自己的同意,就没有人能夺去它。那么,我想让我们的作者和他的朋友们思考一下,别的君主们与这个问题有多大的关系,按照作者在那一段的结论,它是不是会将那些把支配权扩张到自己家族之外的人们的一切王权都化作暴君制和篡权制,甚至化为族父的选举权与族父的同意权,而后者跟人民的同意权差别很小。
149.他在下一节中列举的的以东十二公,亚伯拉罕时代在亚洲一角的九个王,在迦南地方被约书亚毁灭的三十一个王,举出这些例子,以及为了证明这些王都是有统治权的君主,和那个时候每一个城都有一个王下放的力量,全部都是与他观点直接相反的证据,证明亚当传给他的“统治权”不是使他们成为君主的依据,因为,如果他们是凭借这个资格而拥有王位的,那么结果只有一个,或者是由唯一的统治者支配他们整体,或者每一家的父亲,都像他们一样,都是一个君主,都可以要求王位。
如果以扫的所有儿子,不论长幼,每人都有“父权的权利”,在他们父亲死后,他们都成为统治的君主,他们的儿子在其死后,也有同样的权利,以此类推,到亿万代之后,父的一切自然权利,就会被限制于只可支配他们自己生育的子女和他们的后代;父的权力会随着每个家长的死亡而终结,以便相同的父权落在他的每个儿子身上去分别支配自己的后代;这样,由父的身份而得来的权力确实会被保存下来,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它对于我们作者要达到的目的却没有丝毫帮助,他举出的那些例子都无法证明,他们所拥有的任何权力是基于他们身为亚当的父权的继承者而取得的父权资格,同样也不是基于自己本身的资格。因为亚当的“父权”是支配所有人类的,他每一次只能传给一个人,之后他只能再传给自己的真正继承人,因此,以这种权利为依据,世界上只能同时出现一个王。如果说所依据的不是传自于亚当的父权,那么这种资格就必然只是因为他们自己是父亲,于是他们只有支配自己的后代的权力,此外不能再支配任何人。
那么,如果属于亚伯拉罕后代的以东十二公,亚伯拉罕邻国的九个王,以扫和雅各以及迦南的三十一个王、被亚多尼伯锡克残杀的七十二个王,到贝纳德来的三十二个王,在托洛亚城交战的希腊七十个王,按照我们作者的看法,如果他们全部都是统治的君主的话,这些君王的权力很显然都是来自“父权身份”之外的其他根源中的某种,因为他们当中有些人的权力范围已经超出了统治他们自己的后裔,这又证明他们不可能全部是亚当的继承人。一个人凭借“父的身份”这种权利而提出对权力的要求,我敢说唯有在这两种情况下,它才是可以理解的或是可能存在的:或是由于他是亚当的继承人,或是由于他是可以支配他自己所生的子孙的祖辈。除了这两者之外,我敢断言没有人能够找出其他的理由。我们的作者如果能够证明他所列举的一群君主当中,有任何一个是依据上述资格之一而享有权力的,那么我也许会承认他的主张,不过他们很明显全都与他用来证明的论点毫不相干,而且还直接冲突,他的论点原本是:亚当“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理应传给了先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