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即使世界上应当有政府是非常明白的事;即使所有人都同意我们的作者的意见,相信神的意旨已经把政府规定为“君主制”,但是,因为人们不能去顺从那些不能指挥命令的人,而幻想中的政府概念,虽然正确、圆满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但它也是既不能颁布法律,也不能给人们的行动制定规章的。因此,要用它在人们中间维持秩序和建立政府以行使政权是行不通的,除非与此同时教给人们一种方法,让他们学会认识谁是握有这种权力和行使这种支配他人之权的人。只是谈顺从和服从,而不告诉我们谁是我们应当顺从的人,那是没有什么用处的。因为即使我已彻底心悦诚服地承认世界应有法规和统治机构,然而,在有权利获得我的服从的人出现之前,我还是可以任意行动的。
倘若没有一种标志使人可以认识他,并把拥有统治权的他同别人相区别,那么任何人乃至于我自己都能成为这样的人。所以,虽然服从政府是每一个人的义务,但是,这种服从所指的仅是服从那种有下命令的威权的人的法律和指导,而不是别的,因此,只是使一个人相信世界上有“王权”的存在,还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臣民,必须有方法来认识和指定这个具有“王权”的人。除非一个人对谁是有权对他行使支配权力的人有充分了解,否则,他在良心上不可能感到有服从任何一种权力的约束力量。不然,海盗与合法的君主之间就没有区别;一个强有力的人就能不费力气地受人服从,皇冠与王笏将会成为掠夺和强暴的遗产;倘若人们不知道谁有权指挥自己,自己有义务应该跟随谁的指示,那么人们也就可以幼稚无知地随时更换他们的统治者,就像他们更换自己的医生一样。所以,为了让人民心悦诚服地履行他们的服从义务,他们不仅要知道在世界上总是有一种权力,而且要知道是哪一个人拥有支配他们的权力。
82.在亚当身上,我们的作者构建一个“君主的绝对权力”的企图有怎样的成就,从上面说过的话里读者已经足以作出判断。但是即使这个“绝对君主制”如同我们作者所期望的那样一清二楚,当然我是持相反意见的,除非他也同时对下述两件事进行证实,否则对于世界上现有的人类政府还是无用的:
第一,“亚当这种权力”不会随着他的死亡而终止,而是在他死后便把一切转移给其他某一人,直至子孙万代都是这样。第二,现世的君主和统治者是通过一种正当的转移方式来获得这种“亚当的权力”的。
83.倘若第一个条件无法成立,纵然“亚当的权力”无比庞大,无比确实,对于现在的社会和政府也没有丝毫意义;我们不能不在亚当的权力以外,为一些国家的政府寻找别的权力根源,否则世界上就根本没有政府。假如后一个条件无法成立的话,就会毁灭现在的统治者的权威,消除人民对他们的顺从,因为与别人相比,他们既然没对作为所有权威的唯一源泉的那种权力,也就不能提出更多的要求,当然也就失去了统治人民的资格。
84.在亚当身上,我们的作者曾经虚构了一个绝对的统治权,提出几种把它转移给他的后继君主们的方法,然而,他特别强调的是“承袭”的方式,这一点在他的几篇论文中常常都能见到,在上章我也已经引用过其中的几段,在这儿就不再复述了。之前已经说过,他把这种统治权构建在“财产权”和“父权”的双重基础之上;前者被认为是专门对于万物的权力,即拥有土地、地上的野兽和其他低级生物,专供自己个人所用,把其他一切人都排除在外;后者被认为是他享有的管辖和治理人们的权力,即除他之外所有人类的权力。
85.这两项权利,既然被认为是其他所有人所没有的,那么亚当一人掌管这两项权利一定有其独特的理由作为依据。我们的作者假设亚当的“财产权”是来自于上帝的直接“赐予”(《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而“父权”的权利则产生于“生育儿女”的行为。
就所有种类的承袭而言,倘若继承人不继承他的父亲的权利所依据的理由,便不能继承那以此为依据的权利;比如,亚当依据万能的上帝——万物的所有者和主人——的“恩赐”和“授予”,对万物拥有一种所有权;就算这与我们的作者所说的一样,然而在亚当死后,除非有相同的理由——即上帝的“赐予”——也给予亚当的继承人这种权利,那么他的继承人就没有支配万物的权利,不能获得对万物的“所有权”。因为,倘若亚当得不到上帝的正式的“赐予”,就无法享有对万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而这种“赐予”又仅仅给予亚当一个人,那么,亚当的“继承人”就没有承袭它的权利,在亚当死去之后,这种权利必须归还上帝——所有者和主人。因为正式的授予所赋予的权利不能超过明文所载,这种权利也只能根据明文所载,才能够保持,那么,正如我们的作者所主张的那样,倘若那种“赐予”只是给予亚当个人的,他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他对万物的所有权,而倘若这种权利是授予亚当之外的任何人的,就应当指明这种权利只传给我们的作者心目中的继承人,就是传给亚当的儿子们中的一个,而把其他的儿子排除在外。
86.然而,我们不要跟随我们的作者走得离题太远了,显然事情是这样的:既然上帝创造人类,就在他身上,像在其他所有动物身上一样,扎下了一种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愿望,也在这世界上准备好适合人类衣食和其他生活必需的东西,就可以按照上帝的旨意,使人类能在地面生存相当长的时间,而不要让一件这样奇妙的工艺品因为其自身的大意和必需品的匮乏,在生存不久之后就宣告死亡。我认为上帝创造了人类和世界以后,对人类这样说过,即指示人类通过他的理性和感觉(就像上帝通过扎根在下等动物身上的本能和感觉来达到相同的目的一样)来利用那些可以用于生存的东西,和给予他“自我保存”的手段。
所以我毫不怀疑,在上帝宣布这些话之前(纵然这些话一定要理解为是以文字说出的),或是连这种文字形式的“赐予”都不存在的时候,按照上帝的特许和旨意,人类就已经拥有了使用万物的权利。因为既然上帝已经亲自把保存自己生命和存在的欲望(强烈的欲望),作为行动的一种原则,扎根在人的身上,“作为人类心中的上帝之声的理性”就要教导人类并使人类相信,根据人类所拥有的自我保存的自然趋向行事,就是顺从上帝的旨意。因此对于那些通过人类的理性或感觉发现的足够养生的东西,人类就有权利使用。这样一来,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是根据他所拥有的可以利用那些为他生存所必需的物品,或对他的生存有用的物品的权利。
87.这就是亚当的“财产权”所依据的基础和理由。基于同一根据,不仅在亚当死后,而且在亚当生前,也给予他的所有儿子相同的权利。所以,亚当的嗣子没有超越他的其他儿女的特权,使他可以排除他们,不让他们享受利用下等生物来保全自己舒适的生存的相同的权利。这种权利即人类对万物的“财产权”。这样说来,建立在“财产权”或如我们的作者所说的一般,建立在“个人支配权”基础上的亚当的统治权就是空话了。不管哪一个人都依据和亚当相同的权利,即依据所有人都具有的自我照顾和自谋生存的权利,有权支配万物。人类共同享受这种权利,亚当的儿子们也和他共同享受这种权利。然而,倘若一个人已开始把某种特定的东西当做自己的财产(他或其他任何的人怎么可以这样做,将在别的地方进行说明),对这种东西,即这件财产,倘若他没有经过正式授予而另外用了其他处理方法的话,就自然传给他的儿子们,他们有继承和拥有这种东西的权利。
88.在这里,有必要问一问,在父母死后,儿子们如何较他人更先地取得承袭父母财产的权利?在父母死时事实上并没有把这种权利转移给别人,为何它不再归还给人类的共同财产呢?也许可以这样回答:公众对把它给予死者的儿子们表示赞同。我们知道,公众的做法确实是这样。不过我们还不能说这是人类共同的同意,因为这种同意一直没有人要求过,事实上也一直没有被表示过,然而假如公众的默许已经确定了儿子的承袭权,那么儿子们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也仅仅是一种人为的但不是自然的权利;不过在这种做法很普遍的地方,把这种事情当做自然而然的,也不无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