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其依据是这样的: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篆刻在人类的天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就是保存自己的要求,这就是每一个人拥有支配万物来保持个人生存与供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然而,除此之外,上帝又在人类心中扎根了繁衍自己的种类和延续后代的强烈要求,这种要求就赋予儿子们分享父母的“财产权”和继承他的财产的权利。人类保有财产不仅是为了自己,他们的儿子也有享受其财产的一部分的权利。当父母死亡,不能继续使用财产,父母和他们的财产分离的时候,儿子们自己的这种权利就和父母的权利合并为一体,所有财产都归儿子们所有,这种情况我们称为继承遗产。和保存自己相同,人们根据相同的义务有责任保全他们所生的后代,于是他们的后代就有享受他们所有的财富的权利。按照上帝的法则,儿子们拥有这种权利是显而易见的,而人类相信其子女拥有这种权利,从国家的法律看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两种法律都要求父母养育子女们。
89.因为自然的过程,儿童生来幼弱,无法自己供养自己。既然上帝这样规定了自然的程序,他就亲身赋予儿童这种权利,要父母养育和扶持他们,这权利不仅仅局限于可以生存而已,而且包含在父母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享受生活的便利和安适。所以,在他们的父母离开人世,父母对儿子应进行的照顾和抚养彻底停止时,这种照顾和抚养的效果要尽可能使其长远地延续下去,像自然所要求的那样,父母在世时准备好的东西,应当被认为是留给儿子们的。儿子们是父母即使是死后,也有责任要供应照顾的。即便在去世时,父母没有明白宣布,自然的意旨也指明了儿子继承父母的财产的权利。于是,儿子就有资格,拥有自然的权利来继承他们的父亲的财富,这是其他的人不能妄想的。
90.如果不是因为上帝和自然赋予儿子享有父母养育扶持的权利,并把它作为一种义务,使父母必须这样做,那么,说父亲应继承儿子的财产,并比他的孙子有权优先承袭,也不无理由。因为儿子的抚养教育要花费祖父很大的一番心血和经验,从道义而言,可以认为应当给予报酬。然而,祖父这样做,也是服从于自己的父母所服从的同一法则。根据这个法则,祖父从自己的父母那里获得抚养和教育。而一个人从他的父亲处所取得的教养,是以自己对自己的儿女的教养来补偿的(我的意思是说,除非因为父母目前的需要,要求归还财物,来维持他们的生活和生存,就应当采用财产权更换的办法,是多少就归还多少。因为这里我们说的不是儿子对父母总是要孝敬、尊崇和感激,而是用金钱来计算的生活用品与财物);但是,这种对儿子的债务也不能完全抵消对父亲负有的责任,而只是因为自然之理让前者优先于后者而已。
因为,一个人对自己的父亲负了债,在儿子没有后代时,父亲有权继承儿子的财产,在这样的情况下,儿子的权利不能除去父亲的继承权。所以一个人在有需要时拥有享受儿子抚养的权利,并且在他除了赋予儿子和孙子必需的供应品以外还有余裕时,他也有从儿子方面享有安乐生活的权利。倘若儿子死了没有所出,父亲当然有权来享受他的财物和继承他的财产(虽然有些国家的民法悖于常理,而有另外的规定),然后,他的其他儿子和后者的所出再继承他的。倘若再没有儿孙的话,就由他的父亲和父亲的后人来继承。然而,倘若连这些也没有的话——也就是说连亲族也没有的话——我们看到私人的所有就会归于社会,在政治社会中,是落入公共官长之手,而在自然的状态下,这种财产则再度完全变成公有,任何人都无权承袭它,也没有任何人用与其他自然共有物不同的方式对这些东西拥有财产权。关于这一点,我将在合适的地方再进行说明。
91.我之所以用较大的篇幅指出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的理由,不仅是因为在这种理由中,可以显然看出纵使亚当有对整个地面及其产物的所有权(一种无意义的、无用的、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他有责任用它来维持和养育他的子孙,这种所有权就只是这样而已),但他的全部儿子根据自然的法则和继承的权利,拥有共同享受的资格,并且在他死后,获得其财产的所有权。
这种所有权无法赋予他的后裔中任何一个人统治其他人的统治权,因为既然每个人都有继承他自己那部分的权利,他们能够共同地享有他们所继承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分而享之,他们感觉怎样最合适就怎样办,但是没有人可以要求继承全部财产,或任何与之联系在一起的统治权,因为承袭的权利使所有人都有相同的权利来分享他们的父亲的财产,没有轻重之别。我说,我不仅是因为这个缘故要对儿子继承父亲财产的理由进行那样细致的考察,并且也因为它可以更好地说明“权利”和“统治权”的继承问题。在有些国家中,他们自己的民法把土地的所有权完全赋予长子,权力的继承也是依据这种习俗来传给人们的,有些人就易于被这种现象所迷惑,认为“权力”与“财产”这两者同时存在着一种神授或自然的长子继承权,认为对物的所有权和对人的“统治权”是从相同的根源生发的,也应按照相同的法则继承下去。
92.财产权最初发生是由于一个人有权利利用低级生物供自己生存以及享受,它是专为财产所有者独自的利益和福利的。所以,在必要的时候,财产所有者甚至可以为了使用自己具有所有权的某物而将其毁坏,然而,统治权却不同,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个人财产还有权利,是以保护其不受他人的侵犯或暴力伤害而设的,是以被统治者的利益为目的的。统治的剑是为了使“做恶事者恐怖”,借这种恐怖强迫人们遵守社会的明文法律,而这种法律是按照自然的法则制定的,是为公众谋利益的,也就是为社会的各个特定的成员在公共法规所能提供的范围内谋利益。这剑并不是仅为统治者自己的利益而赐予他的。
93.所以,按照前面的说明,因为儿子们要倚靠父母养活,因此有权利继承父亲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出于他们自身的需要和福利才属于他们所有,所以财产被称为物资(goods)是合适的。不管是按照自然还是按照上帝的任何法则,长子都没有独占这种财产的权利,也没有什么特殊权利,他以及他的弟兄们的权利都是基于他们必须靠父母养育、扶持还有过舒适生活的那种权利,除此以外,再没有其他的什么依据。
然而政府是为被治者的福利,而不是为统治者独有的利益而设的(仅仅是由于他们是那个政治团体的一部分,他们才跟其他人一起,作为这个团体的成员或一部分而受到政府照管,并按照社会的法律,各尽职能,为全体谋福利),所以,政府不能凭着跟儿子承袭父亲财产一样的权利来承袭。儿子有权利从自己父亲的财产中获取生活的必需品和便利条件来养活自己,也是这种权利让他有权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继承其父亲的财产,然而,这却无法让他有继承他的父亲对他人的“统治”的权利。儿子有权向父亲要求的一切就是抚养和教育,还有自然所提供的来维持其生活的东西,然而他却没有向自己的父亲要求“支配权”或“统治权”的权利。他可以不需有为了他人的需要与福利而赋予他的父亲的“支配权”和“帝国” (倘若他的父亲拥有这个的话)而生活下去,并从他的父亲那儿取得他应该获得的那部分生活品和教育的福利。所以,儿子不能凭着一种完全是基于其私人的利益和好处的权利来要求统治权或承袭统治权。
94.首先,我们必须知道别人向其要求承袭权的第一个统治者是如何获得他的威权的,一个人是依据什么理由获得“最高统治权”的,他到底是凭什么资格享有这种权力,在这之后,我们才可能了解谁有权继承他,从他那儿承袭这种权力。倘若最初给一个人戴上王冕或者将一根王笏交到他手上的是人们的许可和同意的话,那么这必然也是指定其移转和传袭的方法,因为让第一个人成为合法“统治者”的权力必然也会让第二个人成为合法的统治者,这样,它便也将王位的继承权给予他人了。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建立政府的形态的人民公意是用长子继承权或继承习惯来解决王位继承问题,否则,这两者本身都无法成为承袭王位的口实或权利。因此,我们看到,在一些不同的国家里,王冠的承袭是落在不同的人头上的。也就是说,根据继承权利在一个地方做君主的人,在别的地方可能只会成为一个臣民。
95.倘若上帝以他正式的授予或宣告的启示最初给予某人“支配权”和“统治权”,那么,一个声称拥有这种权利的人也必须从上帝那儿获取关于他的继承权的正式授予——因为,倘若上帝没有规定这种权力移转和传授给别人的途径,那便没有人可以继承最初的统治者的这种权利。同样的,他的儿女也不可能有承袭权,除非是上帝——这种制度的创制者发布命令,否则,长子继承制也无法成为要求的根据。譬如,我们看到,扫罗便是因为上帝的直接指派而获得王位的,在他去世之后,他的家族也就没有了对王位的要求权。根据同扫罗登位同样的资格,也就是上帝的指定,大卫王继承扫罗的王位,而拒绝了扫罗的儿子约拿单和所有继承父权的要求。而至于所罗门之所以拥有继承其父亲的权利的原因,也肯定是基于别的什么资格,而非根据长子继承制。如果弟弟或姊妹之子也拥有同第一个合法的君主同样的资格,那么,其在王位继承上必定享有优先权,而在支配权仅凭上帝自己正式指定的情况下,只要上帝有命令,跟同族中最初拥有这种权利的人一样,最小的儿子便雅悯也必然要承袭王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