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社自由在我们这个时代已成为反对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保障。在美国,只要一个政党居于统治地位,就会得到一切国家大权;它的党徒也将获得各种官职,掌控一切有组织的力量。即使反对党的最出名人物也无法阻止自己被排除在政权之外,反对党只能在野,发动少数的全部道义力量去反抗压制它们的强大物质力量。所以,实行结社自由是用一种危险去平衡另一种更为可怕的危险。
依我之见,多数的无限权威对美国共和制度的危害非常巨大,以至于我认为用来限制它的那个危险手段还好一些。
在此,我要提出一个想法,读者可以因此回忆起我在本书第一部分讲述乡镇自由时所说的话。这个想法便是:民主制的国家是最需要用结社自由去防止政党专制或大人物专权的。在贵族制国家,贵族社团是天然存在的用来制止滥用职权的社团。在没有这种社团的国家,假如人们之间不能随时仿造出与此相似的社团,依我看就没有任何可以防止暴政的堤坝。在这种情形的国家,一个伟大的民族不是要受一个独夫的残酷压迫,就是要受一小撮无赖的残酷压迫。
使美国国内的好心人表示惊异的是那种有时会成为一种必要手段的大政治集会(有各种人参加),即便在美国,它的出现也经常是重大事件。
这种情况,表现得最为清楚的是1831年的大会。当时所有参加大会的杰出人物,都尽力使发言温和,将讨论目标限制在一定范围以内。1831年的大会大概对不满政府措施的人产生了很大影响,促使了他们在1832年对联邦商业法进行公开造反。
必须承认,在一切自由当中最后获得人民支持的自由,正是政治方面结社的无限自由。即便说这种自由还未使人民陷入无政府状态,但也可以说它随时随刻都在使人民接近这种状态。然而,这个这样危险的自由,却在某一点上提供了保障,那就是在结社自由的国家,是不存在秘密结社的。所以在美国,只存在党派分子,却不存在阴谋造反者。
欧洲和美国对结社权的理解差异——它们对结社权的不同运用
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就是人们把自己的力量同自己的同志的力量联合起来共同活动的自由。所以,我认为,在性质上,结社权几乎与个人自由一样是不能转让的。一个立法者如果想破坏结社权,他就必须损害到社会自身。然而,如果说结社自由在一些国家能促进和加快繁荣,那么在另外一些国家又可能由于滥用和歪曲结社自由而使它从积极因素变为破坏的缘由。我认为,对自由有正确理解的国家的社团和滥用自由的国家的社团经常采用不同的方法,将它们进行一下对比,对政府和政党都会是有益的。
现在,大多数欧洲人还把社团视为在战斗中匆匆忙忙组织起来,之后马上投入战场的武器。
在结社时应当说清目的,然而创办人的头脑却被急于行动的思想限制,在这一问题上发生偏差。在他们看来,一个社团,就相当于一支军队。向士兵讲话的目的是检查军容和激发士气,然后让他们向敌人进攻。结成社团的人们认为,合法的手段可能是成功的手段,却绝对不是唯一的成功手段。
在美国,人们对结社权的理解却不是这样。处于少数地位的美国公民会参与结社,首先是希望显示自己的力量和削弱多数的道义力量;其次是为了联合起来进行竞争,从而找出最适合感动多数的论据,他们总希望以此把多数拉进自己的阵营,然后再以多数的名义掌权。
所以,美国政治社团的宗旨是温和的,其手段也是合法的。因为它们仅想依靠法律取胜,因此一般都讲真话。
有数种原因造成了美国人和欧洲人在结社方面存在的不同。
在欧洲,有些政党彻底与多数分家,致使它们永远没有希望得到多数的支持,然而这些政党又自认为强大得足够与多数抗衡。因此这样一个政党在结社时,它只就想进行战斗,而并不想进行说服。在美国,观点与多数相差甚远的人绝对斗不过多数的权力,因为其他所有的人都想拉拢多数。
所以,大党越是没有可能成为多数,结社权的行使就越不存在危险。在像美国这样各党意见仅有细小差异的国家,结社权应该可以无限地存在下去。
我们在自由方面的没有经验促使我们把结社自由只看成一种攻击政府的权利。一个人,当他意识到自己强大之后产生的第一个念头,便是以力服人,一个党也是如此。不用暴力只用道理说服人的念头,要在很久以后才会产生,因为它需要从经验中获得。
因为英国人已有长期行使结社权的经验,所以当他们因意见严重分歧而形成各种不同派别时也很少滥用结社权。
但在我们法国,人们却被一种强烈的好战精神所激励,致使凡是关乎国家安危的事,人们都疯狂地参与,把手握武器战死当做光荣。
然而在美国,普选权却成为促使政治结社暴力趋于缓和的最强有力因素。在实行普选的国家,多数向来都是不难辨别的,因为没有一个政党可以假冒成没有选举它的选民的代表。所以,那样的党并不代表多数,不仅每个社团都知道,而且人民大众也知道这一点。这也是由它们的存在本身所决定的,因为它们如果真是代表多数,它们本身就可以对法律进行修改而不必乞求改革法律了。
受到它们攻击的政府的道义力量,必会有很大增强。但它们自己的这种力量却必将有很大减弱。
在欧洲,基本每个社团都自行充当或自信自己是多数意志的代表。这种自充和自信,使它们的力量以惊人的速度扩大,并令人不可思议地把它们的手段合法化。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事件是比用暴力去打击压制权利的事件更值得原谅的。
正因为这样,在浩繁而又复杂的人类行动准则中,极端民主有时反而能防止民主的危险,而极端自由有时反而能纠正自由的滥用。
在欧洲,社团基本上都将自己视为无法发表意见的人民的立法机构和执行机构,并依靠这种想法去行动和发号施令。但在美国,人们都认为社团只代表人民中的少数,社团仅能依靠说理和恳求来行动。
欧洲各国社团所使用的手段都与它们所提出的目的相一致。
这些社团的主要目的不是空谈而是行动,不是说服而是战斗,因此它们要建立的组织自然没有一点和平气氛,并使其内部具有军事生活的习惯和准则。它们竭力用集中方式领导自己的下属,将所有权力交给少数几个领袖。
这些社团的成员要像战场上的士兵一样对命令进行服从。他们信奉的是盲目服从的理论,或者更准确地说,他们一旦联合起来,就必然马上放弃自己的判断和自由意志。所以,这些社团内部实行的专横统治,往往比它们所攻击的政府对社会实行的专横统治还要使人无法忍受。
这些社团的道义力量因此就被大大削弱了。它们也丧失了被压迫者对压迫者进行反对斗争时所具有的神圣性。这种甘愿在一定的场合下奴颜婢膝地屈服于同伙中的某几个人的人、将自己的意志甚至思想拱手交给他人控制的人,怎么能奢谈他希望自由呢?
美国人同样在他们的社团中建立统治组织,假如我能够用和平一词的话,那我就会说它们全是和平的统治组织。社团中承认个人的独立,每个人就像在社会里一样,同时向着一个目标前进,却并非都要沿着同一条路走不可。大家都不需要放弃自己的意志和理性,但要用自己的意志和理性去完成共同的事业。